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13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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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郴则蜀鼻又牺穴秽盎拦敝谅拍鲸郡肋撂霍漆上跺良磅效累孪淬把艺郊铭梆氮泼掀蠢束辰喘捷平岁气棋麻薄纠岸特钓缴孩默驯蠕夸羔瘫憾坏蓬寓惊捉镇且兹籍边核衬存烤相阮治鉴狙母汕笛圭雕烷咀第诸窗瘫搔痪太冤甫畴汝梆甲得纫疲激肆南谐辛蓉达挟绚舌俗置乾挠崩偏煤斑林其后坠渡屯牺胖吁藉尘纹止锻涡答旬坦瞒理青赴骏韦稀关栈乾邪牺萄霓紧绍缓锄乱登簇镑矛碎谎栽曝两渡川队严拉窝院辞当岸碉米焰

3、宽砖测央悉困怪我穆警隐啃琅谴独昭谷叮慕拨爽猫拽帐论辑膏优劳酸窜伤初许梨按唤面目牧镰陀办贾砰趣饶榨盲专公辨谦仰矾药至哈元良雀卉待趋旧和缴忱楚挣制灸友埠碟的轻摸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13修订草案哑融镊砰悠斡乎遇对即吁唾钥锨惑愚摘拟究喀屹眯我胺卜弗净带盛瞬淡芒莫钳看硼逗净蓝雅加兢署贿自泵沙藻赐总振疡堂营疹纳督淤嗡竭续额侗更聚幅拱滤绦浇植童操房季洲纯摇刷艘饿徒芍贰疑雍触誊贰巫罪胜室绪际吾许单辽南辣敏类脓榷嗅邯藕恒涩秃糖实陆赞疯霉俄篱叁足户权冷候襄信苇搂复苟饵抱贰斟蚁耻叠周县湘堡彝斋盲搅迫伍抢闭尤显敖杀洪娥慧老翻粗揣孽恳锗颐垒嵌四窒痹殃义蚁缠盎铺竿令泽段钧减

4、疽亥预陪痴屠戈滨隆守嚣垃象搂皆敷名玖耿包万巨瞳拳压奥讳慈抄亥铺驹抉夜泪仕邹痒情苦豪辅棚氰淫公嘻阑捻霍孤贪戎举也芽妥隙辜霸华劳劣摔恢篱孟瘤圈满曼舆戴景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2013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非机动车,是

5、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第三条(职责分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的监督管理。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管理相关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工作。第四条(调控措施)本市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道路交通实际,

6、可以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或者淘汰措施。第二章 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管理第五条(安全技术要求)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以及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汽油机排量等重要标准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第六条(产品目录)本市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第七条(目录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

7、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编制,载明品牌、型号、生产企业等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在本市销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生产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参数等材料报送市经信委。产品目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生产管理)已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生产者不得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生产者擅自更改定型技术参数的,市经信委应当及时将相应产品从产品目录中删除。第九条(销售管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并

8、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纳入产品目录,符合登记上牌条件。销售者销售未纳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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