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自治思想的历史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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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民自治思想的历史考察摘要:城市居民自治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并形成其自身独有的特点。城市居民自治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以及自我监督、自我建设的能力,加强党和政府与居民之间的联系,坚持群众路线,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作用。关键词:城市居民自治居民委员会思考实行居民自治是我们党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有屮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条新道路,是21世纪川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基层民

2、主建设的需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预见到,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将会有高度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任务就是“把民主大规模地扩大”,使民主逐渐“从形式上的平等转到事实上的平等”。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满怀信心地指出:“实际上,只是从社会主义实现时起,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才会开始出现迅速的、真正的、确实是群众性的即有大多数居民参加然后有全体居民参加的前进运动。”[1]至于未来的社会主义民主将釆取什么样的政治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没有也不可能作出明确的回答。中国共产党从建国初期开始,已经开始探索中国式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经过50年的成功实践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社会

3、主义民主发展道路。一、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城市居民白治的群众性白治组织是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发展过程可分为四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萌芽时期(1950—1954年)。1950年3月,天津市政府建立带有政权性质的居民委员会。1952年,天津市政府把居委会改造为完全自治性的群众自治组织。1951年4月,上海市将两千多个具有自治性质的联防服务队改组为居民委员会。1952年8月,公安部公布《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k1954年3月,政务院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随后,全国各地城镇群众性的治安服务、调解等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纷纷涌现。第二阶段,建立时

4、期(1954—1958年)。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规定了居委会的任务、组织机构和工作原则。1956年开始了全国性建立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到1958年,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在全国形成。第三阶段,停滞和嵌坏时期(1958—1979年)o1958年以后,由于“左”的政策的干扰,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合为一体,从事工业、商业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办事机构和代理机构,丧失了口治本性。十年动乱中,居委会受到巨大破坏,全国绝大部分居委会被解散,少数被改

5、组为革委会。这样,已经有了良好开端的城市居民自治陷入了停滞状态。第四阶段,恢复与发展时期(1980年至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城市居民自治得以恢复和发展。1980年重新颁布、实施了1954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推动了各地城市居民自治的重建和发展。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T《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一法律文件重新明确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并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它为城市居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2]二、城市居民自治的基本特性居委会是一个自治组织,但它不同于一般的自治组织,它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自

6、治组织,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此,宪法第111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的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白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就是居委会性质的法律规定。其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基层性。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按地域建立起来的,是社会最基层,与广大人民群众关系十分密切。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各地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均普遍成立了居民委员会。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这样的基层组织,能有效地组织群众,管理群众。居委会是建立在最基层的居民居住区的居

7、民组织,居委会的下血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一一家庭。居委会工作服务的对象是社会基本成员一一居民,因而具有其特有的基层性。2、自治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行政机关的各项决定需要通过居委会的工作转化成为城市居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耍实现“人民城市人民管”,除了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决策渠道外,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也是一支重要的途径。这种自治性表明基层群众以民主方式建构的自治组织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它所制定的规范和条例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在本居住区域内生效。而且他们的贯彻实施主要靠说服教育,群众的自觉接受和认同來实现,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自治性是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本质特

8、性。3、直接性。是指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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