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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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喝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含销名,不同)和使用以及地名标志设置等,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及管理范围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县级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以及群众自治组织的村、居民委员会名称;(二)居民地名称,包括集镇、自然村、地(区)片、城镇的道路、巷弄、居民住宅区等名称;(三)人工建筑物名称,包括大型建筑、高层建筑主楼

2、(含地下室)10层以上的综合性办公、商住大楼和大型商场以及公共设施(含广场、绿地)等名称(四)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名称,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车站(含火车站,长途,公交汽车站)、港口、码头、渡口、水库、水闸、水渠、堤坝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市政、交通、水电设施等名称;(五)工业区、开发区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山峰、山洞、丘陵、江河、湖、涧、沙洲、滩涂等名称;(七)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园林名称。第四条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XX市地名委员会是本市地名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XX市民政局是本市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

3、部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地名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喝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含销名,不同)和使用以及地名标志设置等,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及管理范围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县级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以及群众自治组织的村、居民委员会名称;(二)居民地名称,包括集镇、自然村、地(区)片、城镇

4、的道路、巷弄、居民住宅区等名称;(三)人工建筑物名称,包括大型建筑、高层建筑主楼(含地下室)10层以上的综合性办公、商住大楼和大型商场以及公共设施(含广场、绿地)等名称(四)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名称,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车站(含火车站,长途,公交汽车站)、港口、码头、渡口、水库、水闸、水渠、堤坝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市政、交通、水电设施等名称;(五)工业区、开发区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山峰、山洞、丘陵、江河、湖、涧、沙洲、滩涂等名称;(七)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园林名称。第四条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XX

5、市地名委员会是本市地名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XX市民政局是本市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地名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地名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同级政府的地名管理日常工作;(二)负责编制地名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辖区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报批,公布标准地名,颁发《地名使用标准书》;(四)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规定的职责负责设置地名标志,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五)管理地名档案,编辑、审定、出版有关地名图、书、录(册)等资料,开展地名咨询服务;(六)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五条各级

6、计划、建设、规划、公安、城管、工商、土地、房管、市政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二章地名命名.更名第六条地名命名规划应与城乡建设规划同步进行。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修订建设规划时所提出的各类地名名称,应报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取得一致意见后,列入地名命名和建设规划。第七条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地名,禁止通名叠用。第八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特征,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时代要求;(三)原则上不得使用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名和外

7、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四)禁止使用不良文化色彩的名称和带有封建迷信、崇洋媚外的名称命名地名;(五)不得使用复式、多含义的词组名称作地名;地名用词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要求,简洁易懂,声韵和谐,避免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及同音字;(六)本市范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市区(含XX新区,下同)、县(市)内的广场、桥梁、道路、巷弄、居民住宅区名称以及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七)行政区划专名,以地名命名的街道办事处、公安、工商、稅务、金融、土地等派出机构名称,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以及车站、码头、商店、学校名称等,其专名应与当

8、地标准地名相一致。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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