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地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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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名的管理,适应经济献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死(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朝、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朋、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以及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名是指:(-)自然地理实鹏称,包括山(峰)、河(涌)、湖海、岛礁、沙滩(滩涂)、螂角、海湾、水道、关隘、沟谷、泉、瀑、洞、地形区;(二)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洲政区域名称和各饥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2、三)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住宅小区和街、巷、楼群(飨、门号码),以及大厦、广场、商业城、商住路等大型建筑物;(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水库、渠道、堤围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五)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名称;(六)城镇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市政设施名称;第四条地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第五条东莞市民政局是管理我市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

3、法规;(二)制定本市地名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统一审核本市地名的命名和朝,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检查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四)组织设置地名标志;(五)审查、编纂地名资料、图书;(六)管理地名档案和资料,咨询地名信息;(七)查处违法行为;(八)承办省和市其他地名工作任务。各镇区社会事务办(民政办)负责辖区内地名管理日常工作。第二章地名的命名、更名第六条地名命名、胡应当从我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地名的相对稳定。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献,尊重历史和群众的愿望;(二)一般不以人名、社会

4、团体名称、企业名称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和地名作地名;(三)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镇、村、街道、巷、住宅小区、楼宇、大型建筑物的名称,以及市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同音,并注意方言谐音的不良含义;(四)镇、街道办事处、城镇社区名称应与其驻地名称一致;(五)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水库、矿山、大中型企业,其名称应与当地的地名一致,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一致;(六)使用规范的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易产生歧义的字;(七)不得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就政区域的,不得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名称

5、;(八)街、巷、住宅小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九)地名应由专名和税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十)不以单纯序数命名;(十一)禁止使用重叠名,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第八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大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庸俗的,以及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地名,应当更名;(三)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不要更名;(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第九条地名通名的规格与要求。(一)“大

6、道、路、街、巷”通名的使用规苑:1、行车路面宽达60米以上的,其用可称为大道;太行车路面宽达20米以上60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路;3、行车路面宽达10米以上20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街;4、行车路面宽在10米以下的,其通名可称巷。(二)住宅区(商住区)的通名使用规范:1、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可用“村”作通名;2、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地面积占总面积25%以上,可用“花园”作通名;3、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

7、米以上,达不至“花园”标准的住宅区,可用“园”、“苑”“阁”、“庄”、“寓”、“宅”等作通名;4、低层高涨宅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高级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一般应位于市郊,市区内要严格控制。5、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在功能促商业、娱乐、贿等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具体命名应以“商业”、“购物”、“娱乐”、“体育”等作限定词(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物一般不用“中心”作融)。6、楼层超过12层以上;或占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

8、建筑或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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