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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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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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鞍山市科技创新活动事后补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开展自主创新,进一步规范科技创新活动事后补助管理,促进科技经费的优化配置,根据《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鞍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活动事后补助,是指本市各类创新主体参与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对其中要求地方政府及科技部门主动实施、配套支持的事项,给予补贴、奖励和补助;或由各类创新主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技发展规划或市场需求,自主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或创新活动,

2、项目完成后,达到相关条件(获资质认定),予以项目实施单位一定额度事后补助;或政府主导的科技创新事项,需向社会购买服务的科技经费配置方式。即''先实施后补助”。第三条鞍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鞍山市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科技创新活动事后补助项目的管理和服务。鞍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技创新活动事后补助项目的财务评审、资金拨付,会同市科技局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等。第四条经核定拨付的事后补助经费,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补贴其研发费用、支持其后续研发或用于开展创新活动等费用。项目单位在申请时提

3、出使用预算,同时须提供科研投入概算说明、经费决算报告等有关材料。第五条市科技创新活动事后补助管理遵循简洁、规范、务实的原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六条科技创新活动事后补助项目应由鞍山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组织实施。第七条科技创新活动事后补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全市科技发展规划;(二)项目目标明晰易考核,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三)项目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四)项目预期成果(或资质认定)须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证或认可。第八条国家(省)重大重点科技项目配套资助。国家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配

4、套支算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技创新活动事后补助项目的财务评审、资金拨付,会同市科技局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等。第四条经核定拨付的事后补助经费,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补贴其研发费用、支持其后续研发或用于开展创新活动等费用。项目单位在申请时提出使用预算,同时须提供科研投入概算说明、经费决算报告等有关材料。第五条市科技创新活动事后补助管理遵循简洁、规范、务实的原则。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六条科技创新活动事后补助项目应由鞍山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组织实施。第七条科技创新活动事后补助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全市科技发展规划

5、;(二)项目目标明晰易考核,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三)项目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四)项目预期成果(或资质认定)须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证或认可。第八条国家(省)重大重点科技项目配套资助。国家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资助金额(含省科技计划和专利技术转化资金项目)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重点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支持。第九条科技创新活动事后补助定额扶持资金:1.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经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省级50万元,市级30万元。其中,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资助

6、经费的50%,作为产业技术路线图制定单位补贴,上限不超过30万元,其余部分作为项目研发经费补助和联盟运行管理费。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等)经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等)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省级30万元(含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市级10万元。3.院士工作站经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经费资助,市级10万元;对与院士及其核心团队签订合作协议的,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4.示范单位经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单位(科技进步先进市县区、知识产权示范市县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农业科技区

7、、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等)给予30万元经费资助,省级15万元。1.鞍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科技金融项目补助对企业单个科技信贷(科技保险)项目给予最低不少于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资助。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大型科研仪器和装备的,按20%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2.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优惠补贴企事业单位建设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20%的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年服务企业30家以上的,按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的10%补贴平台拥有单位,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使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的20%补贴企

8、业,每年最高限额不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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