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序格局与法治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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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序格局与法治杜健荣费孝通先生的《乡土屮国》是-•本运用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的比较研究方法分析小国传统基层社会的著作,其目的是为了回答“作为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社会究竞是个什么样的社会”这个问题。在这本书中,作者从広观的角度审视整个社会,分析社会的整体架构,从多个层面对传统基层社会做了深入的剖析,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启发性的概念和范畴,并从功能主义的视角出发阐释了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和现实的功能,为我们理解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和秩序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费孝通的这一比较研究,揭示出了小国在寻求现代化的过程屮在社会结构与秩序层面上的一对基本矛盾,即差序格局

2、与法治Z间的矛盾。本文试图根据费孝通在书中提出的观点,围绕这个问题展开论述,并引中出一些我认为值得重视的问题。文章相应地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概括费孝通的比较研究对这个问题的前提性意义;第二部分则在社会变迁的视野下对这对矛盾进行具体的分析;第三部分提出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一、比綾视野下传统社会的结构与秩序差序格局是费孝通对整个屮国传统社会基本结构的概括。首先,他描述出一•个“他者”,即西方的社会结构——团体格局,然后再以这个“他者”为鉴,反照中国社会结构的镜像。他说:“酋洋的社会有些像我们在III里捆柴,儿根稻草束成一把,儿把束成一捆,儿捆束成一挑。每一根

3、柴在整个挑里都是属于一定的捆、扌L、把。每一根柴也可以找到同把、同扎、同捆的柴,分扎得清楚不会乱的。在社会,这些单位就是团体……我们不妨称Z为团体格局。”而“我们的社会结构木身和西洋的格局不相同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1]这种差序,是我们传统的社会结构里最基本的概念,也就是儒家所谓的“伦”,即人和人往来所构成的网络屮的纲纪,是一种有差等的次序。团体格局奉行的是个人主义,在差序格局下存在的则是白我主义。费孝通指出:“个人是对团体而说的,是分子对全体。在

4、个人名义下,一方面是平等观念,指在同一团体小各分子的地位相等,个人不能侵犯人家的权利;一•方面是宪法观念,指团体不能抹煞个人,只能在个人所愿交出的一分权利上控制个人。这些观念必须先假定了团体的存在。在我们屮国传统思想里是没有这一套的,因为我们有的是白我主义,切价值是以'己'为中心的主义。”[3]在这一差序格局小,没有可以普遍应用的道徳,社会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社会道徳也只有在私人联系中才起作用。不难看出,费孝通对差序格局的“水波”描述与其说是一种定义,不如说是一种比喻,因此,尽管差序格局早已成为人们分析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对它的具体涵义还存在争论。

5、比如,人们通常根据费孝通的比喻把差序格局视为一种对社会关系的描述,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将差序格局理解成社会关系的结构,再推论成为人际关系的结构,再进而变成“关系”、“关系网络”的同义词,是对这个概念的重人误解,因为费孝通一再把差序格局界定为“社会结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把差序格局看作“一种立体多维的结构,而不仅仅是一个平面多结的网络。在这个结构里,纵向的等级差别至少为横向的远近亲疏同等重要。”[4]我也倾向于同意这种观点,因为费孝通讲差序就是人伦,而中国传统社会所有的人伦都是讲差等;此外,儒家讲的“仁”除了具有“亲亲”的含义外,也包括“爱有差等”的含义,即人为人Z间

6、无论是血缘家庭关系,还是社会政治关系,都必须有亲疏贵贱的伦次等差,否则就会陷于混乱。这些例子都明确地表示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关系的存在。差序格局与礼治秩序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谓“礼治秩序”,就是利用传统的人际关系和伦理维持社会秩序。其木质是依赖着相关个人自动地承认自己的地位。[5]在费孝通看来,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如果单从作为行为规范的意义上来说,礼和法律没冇什么差别,因为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然而二者维持规范的力量是不同的: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维持礼这种规范的则是传统。[6]也就是说,维持礼俗的力量不是身外的权力

7、,而是身内的良心,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与团体格局相联系的则是法治秩序。在这种格局中,“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7]在这样的社会中讲的是个人权利,权利是不能侵犯的,国家要保护这些权利,因而制定法律。法官在审判的时候不是在分辨是非,不是在教化人,而是在厘定权利。通过这种比较的分析,费孝通精当地总结了小国传统社会的结构与秩序特征。当然,对他所提出的这些概念,仍然有进一涉研究的空间,比如有的学者对礼治秩序中的“无讼”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明清以來诉讼的频繁,说明乡土屮国己经孕育了现代性的法例要求。这是从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并非二元对立的视角,对礼治秩序提出

8、的驳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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