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青海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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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青海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试行)一、基本条件1、按期完成省、市(州)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2、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一)经济社会3、近三年,每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8000元;考核前三年每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上1・5%o4、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近三年逐年降低,或小于全省平均水平。5、单位GDP用水

2、量近三年逐年降低,或小于全省平均水平。6、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近三年逐年下降。(二)环境质量7、城区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年平均值应达到或优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二级标准浓度限值,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应占全年天数的75%或以上。全年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PI)全年小于(含)100的天数(即优良天数)天数比例275%。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9、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10、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W60dB(A)。(

3、城区)11、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o(城区)(三)环境建设1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30%,或人均公共绿地面积2全省平均水平。13、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28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10%o14、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15、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230%。16、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270%。17、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75%。18、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280%。19、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o(四)环境管理20、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

4、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重点项目落实。21、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22、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满足工作要求。23、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士75%。24、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275%。25、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第二部分青海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试行)—、基本条件(-)按期完成省、市(州)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1、指标解释:城市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

5、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已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已向有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列入责任书考核的总量削减项目按期完成。2、数据来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上级环保部门核实的污染物减排结果。3、考核要求: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总量削减任务。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按期完成省或市(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化

6、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以及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依照现行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等考核细则,达到省或市(州)环保部门总量考核要求。(二)无重大、特大环境事件1、指标解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第二部分青海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试行)—、基本条件(-)按期完成省、市(州)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1、指标解释:城市政

7、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施方案;已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已向有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列入责任书考核的总量削减项目按期完成。2、数据来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上级环保部门核实的污染物减排结果。3、考核要求: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总量削减任务。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按期完成省或市(州

8、)人民政府下达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以及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认真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依照现行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等考核细则,达到省或市(州)环保部门总量考核要求。(二)无重大、特大环境事件1、指标解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考核标准定为“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II级)、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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