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主要参与者

刑事程序主要参与者

ID:43947259

大小:137.50 KB

页数:47页

时间:2019-10-17

刑事程序主要参与者_第1页
刑事程序主要参与者_第2页
刑事程序主要参与者_第3页
刑事程序主要参与者_第4页
刑事程序主要参与者_第5页
资源描述:

《刑事程序主要参与者》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刑事程序主要參與者(上)推動刑事訴訟程序運作者1刑事程序參與者的類型若將刑事程序參與者作類型區隔,大致可分為程序活動參與屬自己職責之任務履行者,以及單次或偶然參與程序進行之程序分擔者。前者,包括推動刑事程序進展之職業「法曹」(法官、檢察官、律師),或扮演輔助功能之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書記官等。後者,例如犯罪加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證人或鑑定人等並無法律專業,僅類似業餘性質參與刑事程序進行2本單元架構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犯嫌辯護人被害人、證人或鑑定人12343司法機關、作用(釋字392)相對行政、立法等國家「權

2、力」機制實質意義:「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即司法行政)」形式意義:「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公證」解決紛爭、權利救濟之「權利」保障狹義司法:「原僅限於民刑事裁判之國家作用,其推動此項作用之權能,一般稱之為司法權或審判權,又因係專指民刑事之裁判權限,乃有稱之為裁判權者,惟我國之現制,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司法解釋與違憲政黨解散之審理等「國家裁判性之作用」應亦包括在內」廣義司法:達成狹義司法之目的所關之國家作用(即具有司法性質之國家作

3、用),則屬廣義司法之範圍。4「法院」(司法機關)廣義法院:則指國家為裁判而設置之人及物之機關,此即組織法上意義之法院。狹義法院:指對具體案件實行審判事務,即行使審判權之機關。亦可謂訴訟法上意義之法院。(以上同參考釋字392)。比較:後者乃專指「審判權」並具「司法(審判)獨立」性質種類:因法官一人或法官數人組成,而有獨任制或合議制之別。5日本「裁判員」制度日本預計2009.05年開始實施,對於重大刑事案件,由職業法官與一般市民中選出之「裁判員」組成合議庭,以判定被告之罪責有無及刑罰輕重。職業法官(法律專家)與一般市民共同組

4、成「審判機構(法院)」乃接近歐陸「參審制」,但裁判員乃隨機由具選舉權資格之民眾中「抽選」則同英美「陪審制」。6(訴訟法上)法院=法官「審判之訴訟程序而言,法院(狹義法院)實與法官同義,均係指行使審判權之機關,兩者原則上得予相互為替代之使用。因是法條本身若明定為「法官」,則除其係關於法官其「人」之規定外(如法官身分、地位之保障、法官之迴避等),關於審判權行使之事項,其所謂之法官當然即等於法院。」(釋字392)7國家權力性質—司法獨立憲法第八十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明示法官獨立審判原則,

5、內容可分「職務獨立性」及「身分獨立性」前者: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審判獨立在保障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機制;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其內容包括「法官獨立」、「司法行政權」及「規則制定權*」後者: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受影響。如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釋字530號解釋)8司法獨立於行政機關釋憲:(監察院提出)現行制度將高等法院及地

6、方法院之民刑訴訟均併由行政院所屬之司法行政部主管,此項設施符憲法第七十七條?釋字86號解釋:(49年8月15日)憲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而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既分掌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自亦應隸屬於司法院。69.07.01,方落實審檢分立,司法行政部改為法務部,9參考案例(舊)軍事審判法第八條至第十一條,以各級「司令部」或與其同等之軍事機關為軍事審判機關,並以「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舊)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賦予

7、軍事長官核定判決及發交覆議之權;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軍事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書須經軍事長官核准方能送達;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對軍事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時,應向該機關長官為之;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軍事檢察官製作之起訴書須經軍事長官核准後才能提出;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軍事審判庭之組成須簽請軍事長官核定,並容許軍官參與審判10貫徹審判獨立(釋字436號)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應就軍事審判制度區分平時與戰時予以規範。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

8、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規定: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使軍事機關完全掌理具司法性質之軍事審判,有違權力分立原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軍事審判機關長官有判決核可權及覆議權;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軍事審判庭之組成須簽請軍事長官核定,使行政權介入軍事審判權之行使;及其他不許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