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盗刷法律研究

银行卡盗刷法律研究

ID:44317288

大小:57.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10-20

银行卡盗刷法律研究_第1页
银行卡盗刷法律研究_第2页
银行卡盗刷法律研究_第3页
银行卡盗刷法律研究_第4页
银行卡盗刷法律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银行卡盗刷法律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银行卡盗刷法律研究银行卡盗刷银行卡盗刷暂时没育特定的民法來规范,都是经济法那块的。在网上找到的判决书只有一份,但是报道很多,最大的争议是同案不同判。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笫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立:“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2.相关判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承担全部损失标签:金融犯罪信用卡银行卡盗刷财经分类

2、:金融法【裁判摘耍】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对其□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通过在口助银行网点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摄像装置的方式,窃取储户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复制假的借记卡,将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的,应当认定商业银行没有为在其白助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构成违约。储F诉讼请求商业银行按照储蓄存款合同承担支付责任,商业银行以储户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不应由具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的,对具抗辩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7年12月2R晚,原告土永胜到

3、中国银行下关热河南路分理处自助银行柜员机(ATM)上取款5000元。2007年12月5日下午,原告在中行江宁分理处准备取款10000元时,被柜台营业员告知卡内余额为2800余元。当晩原告再次查询,发现卡内又少了2000元。原告当即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査,系犯罪分子获取了原告借记卡的密码及信息资料,然后复制两张伪卡在北京、江西等地取款或消费。上述事件发生后,原告起诉中国银行。诉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护原告的资金安全。由于被告对自助柜员机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

4、Z机,导致原告卡内存款被犯罪分子用伪造的借记卡取走或消费,対此原告并无过失。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支付原告存款463942.2元,以及上述款项自2007年12月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中国银行辩称:原告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对于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资金损失,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在为原告捉供服务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所设自助银行网点均有符合规范的安全防范设施,被告亦通过多种形式提醒储户妥善保管借记卡密码。原告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被盗,是因原告没有妥善保管密码,原告自

5、身具有过错。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杳明:2007年10ZI9H,原告王永胜在被告中行河西支行办理长城电子借记卡一张。该借记卡为无存折卡,王永胜在业务資记表中进行了签名,业务登记表背面附有管理协议书及借记卡章程,载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的内容。2007年12月2日晚,案外人汤海仁等五人到中行热河南路支行的自助银行网点,在门口刷卡处安装读卡器,在柜员机上部安装了具备摄像功能的MP4。当日19时5分,原告王永胜持借记卡在该口助银行柜员机取款5000元。汤海仁等遂窃取到了原告

6、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并据此复制两张假银行卡。2007年12月3日,汤海仁等三人持其中一张卡到南昌,其余两人持另一张卡到北京,分别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2007年12月6日,王永胜发现其借记卡内存款短少后,即到中行下关支行打印交易明细并向鼓楼公安分局报案。鼓楼公安分局立案后,于2008年1月11口将案外人汤海仁抓获并于当天对其实施刑事拘留。2008年5月220,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以汤海仁犯信用卡诈骗罪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捉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泄,2007年12月4日、5H,汤海仁等人以复制的银行卡在南昌、余干等地

7、刷卡消费及取款合计428709.50元。据此,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5口作出(2008)鼓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汤海仁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此外,中行河西支行提供的查询明细显示借记卡于2007年12月3日在中行江宁人市口支彳£柜面被取款50000元,于当日19时58分在中行光华路自助银行柜员机被取款5000元。原告王永胜认可该两次取款均系其木人支取。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调取的2007年12月22日中行北京天缘公寓支行提供

8、的交易明细显示借记卡于2007年12月3日22时22分9秒至2007年12月4日0时33分53秒期间在该支行所管理的自助银行柜员机上14次取款35000元,发生杲地取款手续费140元。上述14笔交易所涉35140元在(2008)鼓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中未被确认为案外人汤海仁的犯罪金额。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犯罪分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