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盗刷案件裁判规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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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卡盗刷案件裁判规则14条核心提示:银行卡被盗刷导致储户账户资金流失引发的民事纠纷,司法实践中,常存在举证责任、过错认定、赔偿主体等方面的争议。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存款盗取⊙盗取储户信息案情简介:2009年11月24日,赵某借记卡在异地被取款造成损失5.555万元,报案后侦查未果。警方调取监控录像显示,此前有可疑人员在案涉ATM设备上安装、拆除疑似盗取储户信息的可疑设备,期间赵某进行过汇款操作。赵某诉请银行赔偿。法院认为:赵某在银行开设个人账户,领取银行卡,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银行应承担对赵某存款资金进行安全保管及支

2、付相应利息的义务。银行设置ATM自动取款机为客户提供存、取款业务,该机器系银行营业场所,银行应保障储户在进行人机交易时能被正确识别为交易主体,使银行对储户资金账户不受他人不法侵害的基本安全义务能充分、有效地履行。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监控录像,有可疑人员在案涉ATM设备上安装、拆除疑似盗取储户信息的可疑设备,期间赵某进行过汇款等操作。本案证据已充分证明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设置的ATM机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赵某存款账户资金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问题的函复》,本案银行作为设置交易机器

3、的主体,应对案涉账户发生的异地转账、取款系正确支付给赵某本人或受其合法委托的受托人承担举证责任。赵某按正常程序和交易方式前往涉案ATM机取款,没有过错,银行应对营业场所监控不力造成赵某账户资金被错误支付及扣划承担全部责任。判决银行赔偿赵某5.555万元,并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活期存款利率自2009年11月24日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实务要点: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设置的ATM自动取款设备的安全疏于管理,构成失职,造成储户信息被盗取、账户资金损失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1)昆民四终字第391号“

4、赵某与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见《赵滨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银行卡存款被盗取的民事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的认定》(侯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1/83:120)。7.盗录设备窃取储户信息造成损失,银行应承担全责 ——因犯罪嫌疑人非法安装在ATM机上的盗录设备窃取信息,导致储户损失的,发卡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标签:储蓄合同⊙自助银行⊙盗录设备⊙安全防范义务案情简介:2011年,李某在ATM机取款,翌日发现借记卡内被他人转款11.8万余元。监控录像显示犯罪嫌疑人通过在该ATM机上安装盗录设

5、备,盗取李某卡号和密码。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合同性质和履行特点,银行对借记卡账户资金及借记卡本身信息和密码应负保管、保护和保密的合同义务,应防范犯罪行为对借记卡账户资金和借记卡信息的侵入,应有效识别借记卡真伪,保障金融服务和交易安全。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2009年8月1日银办发﹝2009﹞149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06年4月18日银发﹝

6、2006﹞123号)等文件中,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防止ATM机安装非法设备,防止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窃取,防止伪卡欺诈等内容。这些规范性文件确认了银行应负有的上述安全防范义务。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ATM机上从安装到拆除非法盗录设备共计40分钟时间,银行并未察觉,造成李某损失,证明银行未尽安全防范义务,故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李某损失。李某作为普通的社会成员,一般不可能预见和察觉银行交易系统的漏洞,亦不能预见到银行交易系统存在非法盗录设备、借记卡被复制并利用的危险,且借记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银行并未告知危险的存在,银行提供的ATM机交

7、易画面中的安全防范提示内容亦与本案无关,达不到有效提示效果,故判决银行赔偿李某全部11.8万余元损失及利息。实务要点: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在银行ATM机上取款时,因ATM机上被犯罪嫌疑人非法安装的盗录设备窃取借记卡信息及密码,致使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的借记卡窃取持卡人账户内存款的,发卡银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例索引:天津红桥区法院2011年9月29日判决“李某与某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见《李政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借记卡纠纷案》,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02/5:41)。8

8、.自动取款机上张贴字条导致储户被骗,银行有过错 ——银行已作必要风险提示,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储户取款时被诈骗,应承担未尽到义务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标签:储蓄合同⊙安保义务⊙诈骗字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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