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中的“特情运用”问题

毒品案件中的“特情运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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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品案件中的“特情运用”问题摘要“特情运用”在实践中为毒品案件的侦破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它的存在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关于“特情运nr的立法只隐见于其他部门法甚至是“隐形法律”。为了维护毒品案件中特情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特情运用”被滥用,应合理构建该制度,使其在法律轨道上正常运作,为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重要作用。关键词贩毒“特情运用”合法性作者简介:蓝婷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135-02一、毒品案件“特情运用”现状在国际毒潮泛滥影响下,我

2、国毒品犯罪形势十分严峻。当前,我国境内的贩毒方式主要有两种:大宗贩毒和零星贩毒。个别地区大宗和零星的贩毒活动极为猖獗,大部分地区零星贩毒活动甚至呈半公开化状态。笔者所在区院受理的贩毒案件就以零星贩毒为主。通过对零星贩毒案件的分析,发现侦查机关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都普遍采用了“特情运用”手段。毒品案件中的“特情运用”属于刑事特情,对于贩毒案件这种没有被害人的特殊案件,公安机关往往采取诱惑侦查的刑事特情方式侦破,这种方法被称为“警察圈套”或“警察陷阱”,即所谓的“特情运用”,具体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

3、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特情运用”是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一项-I•分重要的侦查措施,它能有效突破侦查活动中出现的“瓶颈”,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中,公安机关缉毒实施“特情运用”有两种方式,一是居间介绍,二是直接交易。居间介绍由特情人员在毒品买卖中充当买卖双方的中间人,负责牵线搭桥,传递信息,有的还参与运输毒品或与贩毒相关的活动。特情人员在诱惑侦查的过程中介入不深,只是从事一些与毒品案件有关的活动,但通过居间介绍方式侦破案件的比较少。直接交易则不一样,公安人员假扮老板

4、,充当毒品交易的买房或卖方,特情人员以老板代理人或介绍人身份参与毒品交易。公安人员还经常假扮吸毒人员的亲戚或毒友参与毒品交易。直接交易的方式在实际中运用较多,也较易控制,又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对打击毒甜犯罪,特别是零星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可见,特情人员正是利用自己的背景、关系、身份、技能等执行指派的任务,与港台的“线人”类似。二、“特情运用”合理性和合法性探析“特情运用”存在英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4月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屮充分肯定了“特情”制度在侦破毒品犯罪中的重耍性与必耍性,认为“运用

5、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毒品犯罪的手段”,而毒品犯罪的特点也决定了“特情运用”是必不可少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毒品犯罪的隐蔽性。毒品犯罪是受害人自己参与的犯罪,所有涉案人员都与毒品有利害关系,因此他们会极力庇护犯罪,使得犯罪实施变得极为隐秘,侦查机关很难掌控侦破案件的线索。二是毒品犯罪大部分是数额犯,毒品又是一种消耗品,一旦交易完成,毒品被消耗T,就很难取得犯罪的证据。关于刑事侦查中的“特情运用”是否正当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笫43条则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

6、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特情运用”无可避免诱惑,具体实施中也的确存在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的行为,因此,它是否属于“以引诱的方法收集证据”,争议较大。有学者认为,法律和司法惩罚的是已然的犯罪,执法者应善意执法。任何人都有弱点,甚至可以说人都有从事犯罪的原念,作为公平、公开、正义的法律不应该利用人性的弱点进行执法。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特殊即可例外,“诱饵侦破”可以适当谨慎地采取,适应惩治与防范的

7、需耍。行为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作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阻却刑事责任。更有学者直接肯定“特情运用”的合法性,允许公安人员在一定规则下有限制地使用诱惑侦查,诱使犯罪分子上钩,在交易毒品时将英抓获,这样可以有效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因此”特情运用”原则上应该存在。笔者认为,在侦查毒品案件中使用“特情运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有利于公安机关掌控毒品交易,通过对毒品、毒资进行控制,最终实现对大宗贩毒犯罪“打团伙、摧网络、破大案、抓毒枭、缴毒资”的目的。针対一些运用常规侦查手段无法侦查和打击的零星贩毒案件,还可以进行有效侦破,去除顽疾

8、。然而,另一方面“特情运用”容易被滥用,使本无犯罪倾向的公民犯罪,也可能使本来罪轻的被告人被判重刑,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廉洁,人民群众丧失对司法机关和法律的信赖。在这种情况下,统一司法实践部门对“特情运用”的评判标准,给予实施“特情”一定的法律支撑,十分必要。三、对完善“特情运用”制度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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