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孙建伟

宪法学——孙建伟

ID:44819823

大小:598.00 KB

页数:49页

时间:2019-10-30

上传者:无敌小子
宪法学——孙建伟_第1页
宪法学——孙建伟_第2页
宪法学——孙建伟_第3页
宪法学——孙建伟_第4页
宪法学——孙建伟_第5页
资源描述:

《宪法学——孙建伟》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2010宪法学众合独家教师孙建伟专题一、宪法基本理论(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的词源:(1)中西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但有其形无其质。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2)西方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但更多侧重于组织法意义上使用:①古希腊: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政治学》)②古罗马: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的宪令)③英国: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英国大宪章)④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2.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宪法中的法律(2)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区别:法律中的法律、法律之上的法律管法的法律。3.宪法的基本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注意领会国家的含义)①内容不同: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它是宪法某一方面的具体化,其内容具有具体和微观的特点。这并不是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②效力不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A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B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宪法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往往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是依法特别成立或组成的机关。A宪法在制定时有专门的机构: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05-01-1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B.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C.宪法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D.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B:同时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程序也不是一般程序。在我国宪法方面涉及三个小知识点:49 一、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两个方面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一般题目会设干扰项,如:中共中央能不能提?大会主席团可不可以提?二是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干扰项前后均可设,前边比如说由全国人大出席会议的代表,请注意全体代表同出席会议的代表是不一样的;后边可以设2/3多数,宪法中规定的是“2/3以上多数”。(我国不成文的惯例,宪法修正案由大会的主席团来颁布,而不是由国家主席颁布)三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通过程序如何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比如说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就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1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就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而不用1/2以上多数,因为1/2以上多数涉及到一个法律的本数问题,在法律上“以上以下”是包括本数的。(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通过限制国家权利来保障人权①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②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91年的《人权宣言》1918年《苏俄宪法》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③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列宁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马克思认为:《独立宣言》是第一部人权保障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价值之间的矛盾即,民主可能存在的非理性行为需要通过宪法程序加以纠正或解决。毛泽东: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4.宪法的本质及其概念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概念:特征+本质=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5.宪法与宪政的关系03-01-45.下列有关宪法与宪政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宪法是宪政的前提B.近代的宪法与宪政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C.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D.近代的宪法与宪政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6.宪法的分类、(1)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49 形式分类提出者分类标准定义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英国学者·蒲莱士年在牛津大学演讲时首次提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第一步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的最显著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未被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英国学者·蒲莱士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一书中首先提出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的程序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一般又有三种情况: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②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立法程序③特别的机关依据特别的程序制定修改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者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如1814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48年意大利萨丁尼亚王亚尔培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是由君主与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如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2)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二)宪法的历史发展(结合法制史中的宪法内容进行复习)1.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2006-1-11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的论断是由下列哪一部宪法文件予以明文规定的?答案:AA1789年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B1776年的北美《独立宣言》C1688年的英国《权利法案》D1918年的苏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2.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1)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1908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结合中国法制史来理解)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191149 年辛亥革命爆发后,清政府出台的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于191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05-01-94.下列有关中国宪法发展史的表述,何者为正确?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B.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C.1982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三部宪法D.《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答案:AD08-01-13.下列哪一个法律文件是中国近现代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A.《重大信条十九条》B.《钦定宪法大纲》C.《中华民国约法》D.《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一个纲领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四部宪法①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②1975年颁布了第二部宪法,由于背景是文革时期,因而1975年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③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④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1982年宪法。(常委会职权扩大、恢复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设立、废除国家领导人终身制、重视市场调节、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等)六次修改78宪法两次局部修改①1979年第一次局部修改。②1980年第二次局部修改。现行宪法四次修改①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②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③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④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08-01-12.关于我国1982年《宪法》的结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这部宪法只有正文B.这部宪法由序言和正文构成C.这部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构成D.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规定在这部宪法的附则中答案:B(3)现行宪法的修正现行宪法由138条正文,31条修正案。内容1988(1-2)1993(3-11)1999(12-17)2004(18-31)思想加入邓小平理论加入“三个代表”49 国家发展道路“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确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非公有制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土地征收征用要给予补偿(国家补偿制度)人权法治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大制度县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增加特别行政区的代表;乡镇人大任期也改为5年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49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统一战线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发展其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其它修改“国营”改为“国有”“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戒严”改“紧急状态”,国家主席职权增加“进行国事活动”,规定国歌09/01/60.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CD)A.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B.1982年《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全面修改C.我国现行宪法共进行了四次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D."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内容07-01-6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B.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C.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写进宪法D.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答案:ACD06-01-5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答案:AD05-01-58.根据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下列有关国家对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的政策的文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B.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C.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D.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答案:CD(三)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是人民主权。体现:①宪法第1条、第2条第1款;②实现人民权利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人民代表大会;③宪法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④选举制度49 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1789年美国宪法没有规定人权。规定的方式:直接规定、解释确认基本权利基本权、严格限制、人权与基本权利等同时规定并通过宪法解释来确定其内涵。法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法治,也包括形式法治,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权力制约原则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分权制衡原则是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完成的。分权是指将国家权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原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相互牵制和相互平衡的关系。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是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权力机关的组成成员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关系;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机关内部互相监督关系。(四)宪法的作用(简单了解)(五)宪法的渊源和宪法的结构1.宪法的渊源宪法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一般说来,宪法的渊源主要有:(1)成文宪法典(2)宪法性法律:成文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意义上的宪法,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效力上低于宪法)(3)宪法惯例:没有具体化的法律形式、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的保障。(4)宪法判例:我国无宪法判例(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宪法上的效力取决于各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07-01-59.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我国宪法的渊源?A.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B.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D.宪法判例答案ABC2.宪法典的结构49 宪法典的结构序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特别行政区法也有序言)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有序言,序言是将某些不宜以宪法规范的形式表达出来,但又不得不表明的或总结或纲领或立场或原则等等表现出来。能够反映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宪法规范的序言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正文正文的基本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③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典进行补充和修正的法律形式,往往附于宪法典正文之后,而成为宪法典的组成部分。附则(我国无)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并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特定性是指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和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无效临时性是指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该终止宪法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下列关于宪法附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2002/1/7)A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法律效力当然应与一般条款相同B附则是宪法的特定条款,因而仅对特定事项具有法律效力C附则是宪法的临时条款,因而仅在特定的时限内具有法律效力D附则是宪法的特别条款,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因而其法律效力高于宪法一般条款答案:D(六)宪法规范(简单了解)(七)宪法效力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性是宪法具有正当性。即其是社会共同体的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制定权来源、规定内容的合理性、宪法程序的正当性。1.宪法效力的表现①宪法效力的特点(最高性与直接性)②宪法对人的适用(公民的国籍的认定)③宪法对领土的效力2.宪法和国际条约的关系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宪法效力的最高性是得到普遍承认的。但在宪法与条约的关系上,各国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国家规定条约的地位高于宪法,即条约优位(俄罗斯1993年宪法);有的国家规定条约的地位与宪法等同;有的国家规定条约的地位低于宪法,即宪法优位。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对宪法与条约关系作出具体规定,仅是规定了缔结、批准以及废除条约的主体。但从宪法序言中可以看出我国处理两者关系的基本原则,即我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目前,中国参加了22项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积极提交履约报告,充分发挥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专题二、宪法的实施和保障(一)宪法实施概述1.宪法实施的概念49 从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来看,主要包括两大方面:(1)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执行通常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宪法适用则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2)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宪法的遵守通常包括两层意义:一是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2.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宪法的实施与普通法律的实施存在许多共同点,但宪法实施也有其独特的特点:(1)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包括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和实施主体的广泛性。宪法调整的范围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由于宪法实施的范围涉及我国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一切主体的行为,而且宪法的实施也需要通过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行为才能实现,因此,宪法实施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宪法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宪法的实施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再宪法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综合因素。(2)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宪法实施的最高性是由宪法的内容以及根本法地位决定的。宪法实施的原则性主要表现在宪法规范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从宏观上、总体上进行原则指导,一般不涉及人们行为的具体模式,并对人们的行为模式做总体上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也决定宪法实施与一般法律实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宪法实施是一般法律实施的基础,一般法律则是宪法实施的具体化。(3)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就实施方式而言,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具有直接性特点,但主要是间接性特点。宪法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具体法律规范来作用于具体的人和事,国家的其它法律和法律性文件是以宪法为基础,并且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因此对普通法律的实施就是在间接地实施宪法。就违宪制裁措施而言,宪法实施具有直接性和间接性特点。直接制裁主要是直接依据宪法追究违宪责任(宣布无效、撤销、罢免),间接制裁是指通过具体法律来追究法律责任。(二)宪法的修改1.宪法修改的含义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1)特点:①修改机关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②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更严格。③修改对象既包括宪法规范的内容,又包括宪法规范的形式。(2)宪法修改的原因: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弥补宪法实施中的漏洞。49 2.宪法修改的方式修改方式含义举例运用情况全面修改修改宪法全文,以新代旧1946日宪、1958法第五共和国宪法、特殊情况下部分修改增、删、改若干条款,不牵动其它1982年宪法的历次修改通常情况下决定宪法是全面修改还是部分修改的关键在于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程度。全面修改宪法的起因是非正常性的严重冲突,如立宪或修宪的指导思想错误、宪法的基本制度与社会现实尖锐矛盾等;部分修改宪法的起因则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发生的正常冲突。在通常情况下,部分修改优先于全面修改。3.宪法修改的程序提案、先决投票、起草和公布修宪草案、通过和公布,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必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修改宪法的唯一机关,宪法修改的程序包括:(1)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2)提案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3)通过要求: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4)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而非国家主席。(三)宪法的解释根据解释的主体、性质和后果(有无法律效力)可将宪法解释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书本上要求掌握正式解释)1.宪法解释机关方式表现实践形态形成立法机关解释主要是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和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主动被动兼可英国议会形成的传统司法机关解释为60多个国家所采用(美国)被动(具案而行,没有普遍约束力)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所确立特设机关解释具体表现为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德法)司法积极主义奥地利凯尔森提出设立宪法法院2.宪法解释的原则总的原则是从严解释为主,但并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一定的灵活解释。(1)依法解释原则(2)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制宪目的(3)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原则(4)适应社会发展原则(5)字面解释原则(6)整体解释原则3.宪法解释的方法49 (1)统一解释。是指对人们理解不一的宪法条文作出明确而统一说明的方法。(2)条理解释。为准确理解宪法条文的含义而根据文字含义、法理、先例、类推和上下文之间的关系等予以说明的方法就是条理解释。(3)补充解释。是指宪法在规定过程中存在遗漏,而在实施中通过解释予以适当补充的方法。(4)扩大解释。是指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发展,使宪法的内容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因而通过宪法解释扩大其含义的方法。4.宪法解释的程序(1)宪法解释的提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的要求。(2)宪法解释的审查:在我国宪法解释的审查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3)宪法解释的决议:对宪法解释的表决须过半数赞成。(4)宪法解释的公布。(四)宪法的实施保障1.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体制和方式保障内容规范的合宪性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合宪行为的合宪性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公民行为合宪保障体制司法机关保障源自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合宪(注意:违宪审查权的前提是,必须享有宪法解释权)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英国,社会主义国家也大体如此,表现为宪法监督权专门机关保障源自法国(护法元老院),包括德韩,称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日益受重视并可能成为主导,奥地利凯尔森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保障方式事先审查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前由有关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如法国事后审查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后由有关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如美国、德国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审案时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常以争讼为前提宪法控诉公民宪法权利受害后向宪法法院等机构提出控诉,以存在相关机构和宪法诉讼为前提2.我国的宪法实施基本体制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保障宪法自身的保障,如宪法宣告自己的根本法地位、自己最高的法律效力,以及严格复杂的修改程序等等。制度保障(1)我国属于立法机关实施宪法保障的模式,包括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两个层次。在我国,该权力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第62条,第67条)(1954年确立全国人大,现行宪法又扩大到人大常委会)。违法审查是指特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合法或违法的判断,在我国,该权力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49 (2)从实施宪法的方式来看,事前和事后审查相结合;人民群众保障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监督08-01-6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而有关解释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依法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可以决定撤销该司法解释B.可以提出要求作出司法解释的机关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C.可以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的议案D.将该司法解释发回,发回后立即失效,但失效不具有溯及力答案:BC06-01-09.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下列关于我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或制宪机关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制宪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是它的具体工作机关D.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答案:D06-01-62.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是宪法实施保障体制的重要形式。有关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专门机关负责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B.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是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体制的两种主要形式C.我国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D.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答案:ABD2005/1/6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撤销属于事后监督B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以附带性审查为主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属于事先监督答案:ACD专题三、国家的基本制度(上)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文化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体)1.我国国家的性质我国宪法总纲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明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从政治属性和阶级本质来说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性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内涵:工人阶级领导(根本标志)、工农联盟(阶级基础)、民主专政二合一(具体体现)3.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4.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①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方式(93年入宪(修正案第4条))②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也不是一党制。49 领导核心,是执政党——亲密友党,是参政党。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④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各民主党派有在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2)爱国统一战线建立和完善广泛的统一战线,是建立、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重要保障。①成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②目前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③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政协)是中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它既不是国家机关,又不是一般的社会团体。政治性组织。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1/62)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B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C1993年我国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进了宪法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权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答案:AC(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1.经济制度的概念经济制度是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称;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原则等内容。魏玛宪法开始,经济制度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战后,规定经济制度已成为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2.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国营经济》)1993年修宪(第5条))、集体所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发展(主导地位、基础地位),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帮助(基础地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还表现在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属于国家所有,也可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1999年宪法修正案(16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正案(21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3.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49 (1)保护对象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2)保护范围必须是“合法”的私有财产,“非法”的私有财产不被保护。(3)限制手段征收或征用,要件:①为了公共利益(公益性);②依照法律(法定性);③给予补偿(有偿性)。1.关于经济制度与宪法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9/01/22:D)A.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便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B.宪法对经济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构成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C.我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D.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2005/1/9)答案:D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3、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2001年春,为根本解决问题,县政府决定将这条小河的水流交给乡水管站统一调配。张家村人认为:小河历史上就属于张家村所有,县政府无权将这条河的水流交乡水管站统一调配,遂将县政府告上法院。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2/1/6)答案:CA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水流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政府无权收归国有B张家村告得有理,因为这条小河的河床属于张家村集体所有,这条小河里的水流当然也属于村民集体支配C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当然有权调配河水的供应D县政府的决定合法,因为水流虽然居于张家村所有,但李家村人也应享有喝水用水的权利,为解决李家村用水问题,政府可以将水流供应统一调配4、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关于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2004/1/7)答案:CA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B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C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D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三)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意识形态为核心)1.基本文化制度的概念几个小知识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才能比较清楚地说明一个国家的性质近代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成为其不可缺少的内容。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文化制度的宪法是魏玛宪法,公民文化权利和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文化制度的民族性在宗教制度和教育制度中表现的尤为明显。二战后,文化制度的有三类:资本主义文化制度、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和民族主义文化制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是集体主义,马克思主义是其指导思想。2.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发展教育事业现行宪法19条发展科学事业20条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21发展文学艺术及其它文化事业223.公民(1)四有公民: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49 道德教育(2)五爱教育: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3)马克思主义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4)反对腐朽思想: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09-01-23.关于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B.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C.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D.同社会经济权利一样,文化教育权利属于公民的积极收益权专题四国家的基本制度(下)(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1)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类型特征代表国家二元君主立宪制①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②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弱小,君主仍然掌握着极大的权力约旦、沙特阿拉伯议会君主立宪制①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②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没有实际控制能力。英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和日本总统制①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②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美国议会共和制①议员民选,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②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意大利委员会制①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众议院选举产生,总统(行政首长)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任期一年,不得连任;②众议院不能对委员会提出不信任案,委员会也无权解散议会。瑞士半总统半议会制①总统是国家元首,总理是政府首脑。②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和总政策,迫使总理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1958年后的法国(2)社会主义政权组织形式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人民代表制。主要特征:选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49 2.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人民主权原则。②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③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组织形式)④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①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而言是人民当家作主,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②在实现各种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制度。(其他的民主主体限制、内容限制、效能限制)(二)选举制度1.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是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在我国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普遍性原则①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条)A:具有中国国籍;B:年满18周岁;C:依法享有政治权利。②下面三种情况:A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选举法》第3条第2款)B: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而不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6条)C: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比较:剥夺政治权力是没有选举权,而停止行使是有选举权,但不允许行使注意:①文盲或因疾病不能写,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38(2));②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或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可以在流动箱投票(36);③外出的选民,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40))(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民机会平等(侧重)+投票结果平等一般规定①权利平等——同票同权每个公民都有一个投票权;每一个投票权的效力相等。注意:新修《选》14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意味着不论是城镇还是农村选民,只要隶属于同一行政区域,同样的票数就能选出同样多的代表。②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③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例外规定原理:平等应当承认合理差别①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同一少数民族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30%的,每1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可以少于平均数。(选举法18条)(30%以上的同票同权、15%-30%可少于当地人代的人口数,但代表名额不得超过总名额30%;15%以下的少于当地人代的人口数1/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当地人代的人口数1/249 ;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②全国人大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大,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选举法》第6条第2款。)③华侨于直选期间在国内的,可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选举。《选举法》第6条第3款(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选举法第2条)区分标准被选举者所属人大的级别。1、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县乡两级(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民选代表。2、间接选举的适用范围(设区的)市级以上(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的选举——代表选代表(3)秘密投票的原则①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新选举法38条)②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③罢免也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3.选举机构(1)主持、领导和指导规则:选举的对象决定选举的组织——首先区分是选本级人大代表,还是选上一级人大代表。被选举者本级人大代表(直选和间选都有)上一级人大代表(只存在于间选之中)选举者选民本级人大代表主持机关①直选由本级选委会(选举法8.2)②间选由本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法8.1)注意: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主席团(选举法37)领导机关县级人大常委会(选8.2)——县乡选委会注意:乡人大因为没有常委会,其选委会受县人大常委会领导。间选没有领导和指导机关指导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选8.3)总结:“1、选本级代表,县乡由选委会主持,市以上由常委会主持;县乡受县级常委会领导、省市常委会指导;2、选上级代表,本级人大主席团主持”。(2)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权:(新法增加规定(第10条))产生县一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总之,由所在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乡一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命。49 职权包括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处理申诉,划分选区,分配名额,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选举日期,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主持选举投票,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等。(注意三个确定)及时公布选举信息。4.代表名额的分配分配的主体间选本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法14.1)直选本级选举委员会(选举法14.1)分配标准原则(1)同票同权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选举法14.1)(2)平等原则:①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②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选举法14.1)(3)差额原则: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选举法30.1)具体(1)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选举法14.2)(2)直选: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1/3至1倍。(选举法30.2)(3)间选: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1/5至1/2。(选举法30.2)注意:民族自治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见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知识点):军队与港澳台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①各地驻军应选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地的省、市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②港澳台的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5.直接选举程序(1)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①选区划分(24)选区划分主要发生在直接选举过程中,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个选区选1—3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区还可进一步划分为选民小组。应当大体相同。②选民登记A: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登记、除名、确认);B:对名单不服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C: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D:选民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E: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2)代表候选人的提出:①提名:A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提出;B选民10人以上联名(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选举单位的应选代表的名额)②确定差额:候选人名额是应选名额的1/3-1倍③公布提名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选举法31)④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候选人人数超过最高差额:A选民协商;B协商不成的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C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7日前公布;(选举法31)⑤介绍候选人:A选委会应当向选民介绍(所有)候选人;B推荐者(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可以向选民介绍(其提名的)候选人;C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D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举法33)49 (3)投票①投票场所: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A一般应设立投票站;B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C行动不便或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②领取选票:既可凭选民证,也可凭身份证(新增)。③选票效力:A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B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应选人数的有效④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⑤无记名方式,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⑥四种选择: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弃权(选举法39)⑦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⑧委托代写和委托投票(4)计票①先判断选举的效力:A票数多出选举人数的无效;B投票人数不足半数时(选区全体选民),应改期选举。投票者的人数必须“既过半数,又没有超出选民人数”②再判断是否符合当选条件:①须选民过半数参加、②须票数过投票者半数(双过半)补充规则:过多择多录取,相等多再次投票,过少另行选举A选举有效,但过半的太多:a票多者当选;b如票数相等,则再次投票——谁票多谁当选。B选举有效,但过半的太少——对不足部分应另行选举:a根据上次得票多少差额确定候选人(只补1人的候选应为2人);b得票多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参选票数1/3。(5)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6)补选与罢免①补选:补选主体:原选区;②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这是差额原则的例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②罢免A主体:对县级代表选民50人以上,对乡级代表选民30人以上可提出罢免案(书面,要式)(平时提出,开会时表决)B主管:县级人大常委会C主决: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注意此时不是双过半而是单过半)。(7)辞职①县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请辞: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②乡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书面请辞: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疑难问题:直接选举中委托代写和委托投票的区别:委托人受托人事由方式批准委托代写文盲或残疾不限于选民不能书写可口头无须批准委托投票无要求选民选举期间外出必书面选委会同意6.间接选举程序49 (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①提名:(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提出;(2)代表10人以上联名②确定差额:候选人名额是应选名额的1/5-1/2倍③提名、酝酿:不得少于两天。(选举法31.2)④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候选人人数超过最高差额:A直接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注意无“协商”环节);B预选按得票多少及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⑤介绍候选人:(1)主席团应向代表介绍(所有)候选人;(2)推荐者(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可以向代表介绍(其提名的)候选人;(3)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注意没有候选人与代表见面)(2)投票:与直选的相同之处①选票效力:A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B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应选人数的有效②无记名方式,选举时应设有秘密写票处。③四种选择: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弃权(选39)④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不同之处:①投票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主持。②无委托投票和委托代写(3)计票①一般规则:单过半——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②再次投票与另行选举A过半的太多:a票多者当选;b如票数相等,则再次投票——谁票多谁当选(同直选)。B过半的太少——对不足部分应另行选举:a根据上次得票多少差额确定候选人(只补1人的候选应为2人);b得票多当选,但所得票数应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注意直选是1/3)。(4)确认与宣布:由本级人大主席团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5)补选①补选的主体:A原选举单位开会期——由原选举单位补选;B原选举单位闭会期——由原选举单位的常委会补选。②补选的方法:可差额、可等额。(6)罢免①对象: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②开会期A主体: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B主管:主席团(选举法未明确,依常理推知)C:主决:全体代表过半数。③闭会期A主体: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联名;B主管:常委会;C:主决:常委会过半数。(7)辞职: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请辞: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疑难问题:总数是奇数时,过半数如何计算?进一即可,无须进一再加一。(8)备案:省市两级人大代表辞职或被罢免后,接受辞职的决议和罢免的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直选无此要求,选50.2,选52.2)典型例题:某选区共有选民13679人,高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高先生可以当选?(2002年卷一第86题)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35人,高获得选票6831张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41人,高获得选票3421张49 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43人,高获得选票6749张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85人,高获得选票13073张【答案】B【解析】由题干中的“选区”二字知此为直接选举,因“直接选举双过半,先看人后看票”,B项正确,6841明显过了13679的半数(6839.5),是进一再加一,3421过了6841的半数,仅仅是进一,没有再加一。A投票人数没过半,C选票数没过半(6821.5),D投票人数超出选民人数,选举无效。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程序之比较程序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提出候选人提名(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提出;(2)代表10人以上联名(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提出;(2)选民10人以上联名差额候选人名额是应选名额的1/3-1倍候选人名额是应选名额1/5-1/2倍确定正式候选人(提名候选人人数超过法定差额比例时。)协商——不成——预选间接预选(无“协商”环节)确定正式候选人;应当介绍选委会主席团投票主持选委会本级人大主席团主持。委托有委托投票和委托代写无委托投票和委托代写计票一般双过半单过半再次投票相同,谁票多谁当选相同另行选举所得票数应过全体代表的1/3所得票数应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确认选委会确认本级人大主席团确认;罢免罢免对象直接:罢免对象是本级人大代表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开会期间1、提案者:对县级代表选民50人以上,对乡级代表选民30人以上可提出罢免案(书面,要式)2、受理者:县级人大常委会3、决定者: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注意此时不是双过半而是单过半)。(1)提案者: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2)受理者:主席团(选举法未明确,依常理推知)(3)决定者:全体代表过半数。闭会期间(1)提案者: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联名(2)受理者:常委会(3)决定者:常委会过半数。辞职1、县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请辞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2、乡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书面请辞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请辞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49 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补选1、谁来补:原选区2、如何补:可差额、可等额;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1、谁来补:原选举单位,(1)开会期——由原选举单位补选;(2)闭会期——由原选举单位的常委会补选。2、如何补:可差额、可等额。备案无此要求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7.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1)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选举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首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选举主席团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候选人由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差额选举。36,澳门12。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2)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①台湾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3人;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台湾省籍同胞派代表到北京参加协商选举会议。按照选举法规定,采用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8.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1)经费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2)选举权的法律保障。专门的法律规定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指定细则的权力;专章规定了对破坏对选举的制裁。(2009/1/19).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人大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BA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既着重于机会平等,也重视实质平等B我国选举法自颁布以来进行了四次修改,每一次都依据当时城乡人口变化情况对城乡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进行了调整C"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我国选举制度发展的方向D我国选举法的修改反映了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趋势2009/1/20.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团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A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各代表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B两个代表团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C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D一个代表团和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2009/1/21.根据《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A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次选举前选民资格都要进行重新登记B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C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D法院对于选民名单意见的起诉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2008/1/61、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答案:ACD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C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49 D乡、民族乡、镇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2008/1/94)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答案:ABA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活动不受法律追究B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未经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C全国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D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权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05-01-61.选民王某,35岁,外出打工期间本村进行乡人民代表的选举。王因路途遥远和工作繁忙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于是打电话嘱咐14岁的儿子帮他投本村李叔1票。根据上述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王某仅以电话通知受托人的方式,尚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B.王某必须同时以电话通知受托人和村民委员会,才能发生有效的委托投票授权C.王某以电话委托他人投票,必须征得选举委员会的同意D.王某不能电话委托儿子投票,因为儿子还没有选举权05-02-12.人民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终止代表资格B.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代表,终止代表资格C.因违法受劳动教养处分一年以上的代表,暂时停止代表资格D.因故一年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暂时停止代表资格(三)国家结构形式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1)概念: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现代国家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类。区别单一制联邦制法律制度只有一部宪法除联邦宪法外,还有成员国或加盟国的宪法政体一般只有一套政府体制中央和各成员国有多套政府体制权力配置地方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予,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联邦权力来源于成员国或加盟国的让与,剩余权力属成员国或加盟国国际关系只有一个国际法主体有些联邦国家允许成员国或加盟国作为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关系公民国籍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公民有双重国籍,一般在国际法上使用联邦公民资格地方性质不独立,没有从国家分离出去的权力有些联邦制国家,成员国或加盟国在法律上拥有脱离联邦的权力(2)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最主要的因素:统治阶级的需要,历史因素和民族因素是其他因素中最主要的因素)2.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1)决定我国是单一制的决定原因是历史因素和民族因素(2)主要特点:①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②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3.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1)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划分:“四级地方政府、三种派出机关、两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四级地方政府①省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注意较大的市不是行政区划,而是立法上的划分)49 ③区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县、区、不设区的市、自治县、自治旗的人民政府。④乡镇级人民政府,包括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三种派出机关(不是一级地方政府,而是某一级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没有对应的人大、法检,职能上具有单一性)①省、自治区可以设立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国务院)②县、自治县可以设立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省级政府)③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上一级政府)注意:这些派出机关不是我国一级地方政府。两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①城市居民可以设立居民委员会。②农村居民可以设立村民委员会。4.我国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1)变更制度地方政府审批机关建置(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区域界线变更部分区域界线变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全国人大国务院自治州、自治县国务院县、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国务院国务院国务院授权省级政府乡、民族乡、镇省级政府村委会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居委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决定(2)争议解决机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①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②但民政部门无最终决定权,上述政府是真正的决定机关。(这一点和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相同)(3)各级政府部门的设撤并中央①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撤、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②其它下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由国务院自主决定(《国组法》第8条、第11条)地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设撤并,应当:49 ①经上一级政府批准;②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07-1-17.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某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根据宪法规定,上述改变应由下列哪一机关批准?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所在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与人事制度性质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注意不是民族自治)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包括自治盟)、自治县(包括自治旗)三级——注意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人事制度①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③法检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④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其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然也不属于自治机关。2.区域自治权(1)立法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①制定主体:自治地方的人大——不含人大常委会②批准和备案程序:A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B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详见立法法)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若是地方性法规则不必经过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对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国家的法律、政策,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60日)(2)财政包干使用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预备充足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民32.3)上级照顾自治地方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盈余自主自治机关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但是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免税的,须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49 规则自定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①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②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级政府批准。(3)经济上,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4)治安: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63.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09/01/63:AD)A.国家财政体制下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B.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但预备费在预算中不得高于一般地区C.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并须分别报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D.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五)特别行政区制度1.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中央①外交;②防务;③任命行政长官与主要行政官员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⑤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基本法;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特别行政区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特别行政区①行政管理权;②立法权;注意:特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生效。(但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或撤销,然而一旦发回该法律就立即失效了,但对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③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④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权(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实行出入境管制;国际协议是否适用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参与和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2.特别行政区机构与职权行政长官简称“特首”,既是特区首长,又是行政首长,代表特区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立法机关立法会是立法机关。职权:立法、财政、监督、人事(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行政机关港: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厅、局、处、署。澳:司、局、厅、处司法机关①法院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国防外交行为除外)②审判机关:香港法院分四级: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它专门法庭,澳门法院分三级: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行政法院)。③公诉机关:香港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澳门由检察院独立行使刑事检察权3.官员49 (1)资格官员港澳特首①年满40周岁;②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③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④在外国无居留权;⑤中国公民(中国国籍)没有“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其他条件同——澳门特首可在外国有居留权主要行政官员①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②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③在外国无居留权;④中国公民。没有“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限制,其他条件同港——15永久性中国公民,澳门主要官员可在外国有居留权议员①一般议员:永久性居民即可。但外国籍议员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议员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②立法会主席:条件同港特首(4020永永久性无外国居留权中国公民)第一届为2年,每届任期4年。①一般议员:永久性居民即可。②立法会正副主席:条件同澳主要行政官员(15永久性中国公民)司法官员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①在外国无居留权;②永久性居民;③中国公民。——永无中,注意:其他法官不受上述限制,外籍也可聘用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1)永久性居民;(2)中国公民。——对在外国有无居留权不限制。(2)程序官员港澳特首①产生:A选举或协商产生;B国务院任命。——注意:国务院可以否决选举或协商的结果。②任期:每任五年,可连任一次。③缺位:(港)由政务司长、财务司长、律政司长依次代理。④必须辞职的情形:A客观不能(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B两拒而解散,重选仍通过(2/3),特首仍拒绝(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3)被拒而解散,重选仍被拒(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主要行政官员无澳门主要行政官员就任时应向澳门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司法官员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此外: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1、行政长官任命;2、立法会同意;3、全常备案终审法院院长:1、行政长官选任;2、全常备案4.行政机关(特首为代表)和立法机关的制衡机制港澳49 行政官对立法(1)发回:行政长官认为立法会通过议案不符合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发回,立法会如不少于2/3再次通过,则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2)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拒绝签署并解散立法会(第二次拒绝,任期内只能解散一次);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同港立法会对行政官(1)辞职:①行政长官2次拒签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2/3以上通过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签;②行政长官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而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原案。(2)弹劾:香港全体立法会议员的1/4以上可以提出弹劾联合动议,(渎职或严重违法)……立法会可以委托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负责成立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的,立法会以全体议员的2/3多数通过,可以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1)辞职:增加了“行政长官在30日内仍拒绝签署”。(2)澳门立法会的全体议员1/3以上5.立法(1)法律体系——基本法、原有法、制定法、全国法释义基本法社会主义性质,地位仅低于宪法,但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基本法又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凡属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主义色彩、有损我国主权的法律,都应废止或修改,其余则可保留。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除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之外,立法会可以制定任何它有权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注意: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没有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2)基本法的修改和解释(港基158)基本法的修改①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特别行政区②修改主体:全国人大49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基本法的解释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整的解释权,范围最广、效力最高。在作出解释前,征求其所属的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②特别行政区法院:被授权的解释权A解释范围:除了“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非自治条款)都可以解释。B解释条件:案件性原则。C解释主体:各级法院。③两种解释之间的关系案件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此时的启动程序需注意:A启动时间: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B启动主体: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C启动原因:该条款的解释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相关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08-01-16.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A.行政长官B.政府主要官员C.立法会议员D.法院法官答案D07-01-20.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后任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C.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D.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终审法院上诉答案C(2007/1/61)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B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C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D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答案:ABC(六)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1.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1)性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是“指导支持帮助——协助”的关系。49 (2)组成: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每届3年。村委会3至7人,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罢免案,由全体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1/10以上的村民同意,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居委会5至9人组成,由居民选举产生。(3)产生:由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18周岁的村民/居民选举产生。(4)村委会的选举规则:差额、双过半、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5)两会关系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会议居民委员会与居民会议两会关系村委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委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居)委会的设、撤、范围调整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决定村(居)民公约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政府备案。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备案村委会的任务: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管理本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08-01-15.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范围调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B.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C.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D.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答案:C07-01-18.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有关村规民约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村民委员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批准生效B.村民会议有权制定村规民约,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备案C.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D.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答案:C06-01-12.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基层政权的范畴?A.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C.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D.县人民政府答案D专题五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49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1.基本权利的主体的判断标准——国籍(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条、第5条的规定是血统主义的体现,第5条的“但书”是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的体现。国籍法第6条是出生地主义的体现,注意其适用对象。(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4)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应当申请获得批准国籍申请的受理机关与审批机关是不同的。①受理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公安部审批。需要注意,《国籍法》是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少数法律之一,在特区出生的,属于“本人出生在中国”,当然取得中国国籍。06-01-14.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A.出生地主义原则B.血统主义原则C.国籍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2.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所确认的、作为公民所应当享有和履行的最起码的法律权利和义务。3.基本权利效力(1)基本权利效力概念与特点(广泛性、具体性、现实性和可诉性)(2)基本权利效力的体现①基本权利效力对立法权的制约;基本权利直接约束立法的过程和立法者。②基本权利效力对行政权的制约;强化对行政权的控制、扩大基本权利在行政权活动中的效力,及时解决基本权利与行政权之间出现的冲突。③基本权利效力对司法权的制约。司法体制、司法程序是解决基本权利的争议的基本方法。4.基本权利限制界限(1)限制基本权利的概念与依据: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基本权利的受限制性具体表现为对基本权利主体和基本权利具体活动形式的限制。具体地说限制基本权利主要包括:①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②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③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如对公务员的政治活动、军人的政治权利进行限制等。(2)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从各国宪法的规定看,限制基本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3)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①基本权利内在的限制;一是,基本权利本身的限制,即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概念本身对其范围与界限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二是通过具体附加的文句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②宪法和法律的限制。两种形式:一是,法律的一般保留,即法律规定的保留适用于所有基本权利,所有权利受到限制(51);二是,法律的个别保留,即根据法律的具体条文而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有的国家只规定个别保留,韩国、日本等;我国则是一般保留。(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49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指权利能力,而非行为能力。(2)禁止不合理的差别,承认合理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平等权是相对的,宪法禁止不合理的差别,但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别。判断差别合理性的基本原则是:是否符合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人的尊严原则;确定差别措施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采取的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存在着合理的联系等。(3)特殊群体的权利:(妇女、退休人员及军烈属、老人、儿童、华侨、归侨和侨眷等)这些主体享有的平等权是是平等权在特定领域的体现。2.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政治自由政治自由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以下子类型。①言论自由②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出版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实际是言论的自然延伸。内容:A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权自由地在出版物上发表作品;B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自由设立。各国对出版物的管理主要有两种制度:一是预防制或称事前审查制;二是追惩制。我国实行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3)结社自由主要是指组织政治性团体的自由(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①审批限制不予许可的情形: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②地点限制,不得举行的场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③时间限制:早六时至晚十时。3.宗教信仰自由(1)含义:强调信,不包括创、传。(2)我国宗教团体必须坚持自主、自办、自传的“三自”原则。注意:宗教信仰自由不是政治权利。4.人身自由(广义)生命权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生命权的主体。自然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人身自由(狭义)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人格尊严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且不受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自由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安和检察机关搜查住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49 通信自由①公民通信不受国家非法限制(通信自由);公民通信不受隐匿、毁弃、拆阅和窃听(通信秘密)②因国家安全或刑事追诉需要,公安和检察机关可依法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5.社会经济权利(1)财产权(惟一规定在总纲里的基本权利)①财产权的概念:财产权是指所有权,即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财产转移的合法形式。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同时保护公民的继承权。②征收和征用的区别:还不还、急不急、补不补(2)劳动权劳动权包括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①主体:A劳动就业权的主体不是所有公民,而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B取得报酬权的主体不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而是已经付出劳动的公民。②劳动的权利义务二重性。(3)休息权(1)只有劳动者才享有休息权,如果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就没有休息权;(2)“休息”指带薪休息。(4)获得物质帮助权①主体要件:公民。注意不是自然人。②实质要件: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三种情况之一。6.文化教育权利(1)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2)文化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需要注意的是出版自由不是文化权利而是政治自由。文化教育权利则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财产权和继承权外,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国家也应积极予以保障的权利。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1)监督权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需要重点掌握几种监督权之间的区别:①批评和建议的区别在于有没有提出解决方案。(向任何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②控告和检举的区别在于起因——控告是因为自己的利益、检举是因为他人或公共利益受到了违法行为的损害,而目的则都是为了追究违法责任;(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③申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非追究违法责任,这是它和控告的区别,但申诉和控告常常结合行使。(2)获得赔偿权:我国的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或冤狱赔偿)两种形式。49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1)不得服兵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2)不征集服兵役: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在服刑的,不征集(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3)缓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5.依法纳税;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05-01-60.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A.为了收集“第三者插足”的证据,公民可以委托私人调查机构以各种形式对“第三者”进行跟踪B.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公民可以委托法官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听C.商场保安人员有权根据商场的规定,对“盗窃嫌疑人”当场进行搜身检查D.商场保安人员有权对拒绝搜身检查的顾客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答案:ABCD03-01-43.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理。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A.人身自由B.住宅不受侵犯C.受教育的权利D.人格尊严答案:ABD08-01-60.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下列哪些选项属于侵犯公民住宅的行为?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B.非法搜查公民住宅C.非法买卖公民住宅D.非法出租公民住宅答案:AB答案D08-01-17.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答案:D09/01/23.关于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B.宪法规定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C.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D.同社会经济权利一样,文化教育权利属于公民的积极收益权答案D49 07-01-60.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下列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中,哪些不属于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权利?A.受教育权B.财产权C.继承权D.劳动权答案:BC根据《宪法》规定,下列哪些权利是公民享有的监督权?(09/01/64:CD)A.罢免权B.集会、游行、示威自由C.批评和建议的权利D.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专题六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概述1.我国国家机构的分类,从行使权力的范围来看,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从行使权力的不同职能来看,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2.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一个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体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①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②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责任制原则国家机关依法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后果承担责任的原则。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集体负责制;②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精简和效率原则(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全国人大的性质、组成、任期、职权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立法机关组成和任期①组成:省、直辖市、自治区、军队、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不超过3000人组成②任期:每届任期为5年。注意换届程序:A一般:在任期届满前的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B例外: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委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以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职权①修宪权:A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B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②宪法监督权。A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明文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宪法惯例)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这些机关实行监督的基本形式。);B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但不报告工作;C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D49 质询:开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人以上代表联名+书面形式——对国务院或其部委、两院——受质询者必须做出解释或答复。③人事权:A选举:全常组成人员(正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正副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全常全部正副国家主席、军检法正首长。其中除了全常以外都是等额。B决定:a国家主席提名—总理;b总理提名—副总理、国委、部委正首长;c军委主席提名—军委其他组成人员。注意:两院正首长之外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C罢免:a对由其产生的官员,均有权罢免。b主席团或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D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④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宪法以外最重要的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⑤重大事务决定权:(1)审批计划;(2)审批预算;(3)批准省级行政区建置;(4)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5)决定战争和和平;疑难点:人事权中选举与决定的区别①提名方式:选举由主席团提名;决定由特定主体提名②投票:选举投票时可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以及另选他人,而决定产生领导人只能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而不能另选他人,另选他人则为废票。2.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会期①一般:每年举行一次。②例外: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l/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召集①召集人:全国人大常委会;②进一步细分: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完成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以后由本届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全国人大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主席团主持全体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召集预备会议,选举产生本次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预备会议后,由主席团正式主持全体会议。)人数须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全常是过半数)公开一般公开举行;但经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3.全国人大的议案程序机关提案(主席团、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个人提案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团或30名以上代表)专委会审议提出意见49 必须列入议程主席团决定列入议程主席团决定列入议程主席团决定交付各代表团审议或并交专委会审议提出报告主席团决定交付表决——————撤回/授权全常宪法修正案经全体代表2/3以上通过法律和其它议案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由主席团以公告形式公布法律由国家主席以命令形式公布说明:提出议案一般提案两央两院两团两委30人(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常、专委会、主席团、1个代表团(代表团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均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30名以上代表)可向大会提案;注意:(1)省级人大常委会无提案权;(2)“两央两院两委”与全常重合,两团+30代表是全大独有的提案主体,全常主任会议+10名委员是全常独有的提案主体。质询提案①质询者:一个代表团或30人以上代表联名(注意不是联合)②被质询者:国务院及其部委、最高法、最高检③答复: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罢免提案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是10名以上)代表可向大会提罢免案;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列入议程主席团决定①国家机关(两央两院两委)提出的议案必须被列入议程。②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可列可不列:①主席团可直接决定;②主席团也可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审议议案①可以交由各代表团审议;②也可在交由各代表团审议的同时,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列入表决主席团决定①撤回即终止(在主席团决定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可以要求撤回议案,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程序即行停止)。注意:提案人撤回议案的,无须由大会主席团是否终止审议的决定。②待定可授权(议案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议、全体会议决定,可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如全常能决定,则报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备案;如全常不能,则提请全大下次会议审议)。表决①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②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公布①法律议案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以发布命令的形式公布;②宪法修正案由主席团以公告形式公布(宪法惯例)③选举结果及其他议案,既可由国家主席以命令形式公布,也可由全国人大以公告公布。09/01/20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团的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A.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由各代表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49 B.两个代表团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C.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D.一个代表团和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09/01/65.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A.中华人民共国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B.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D.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008/1/14于改变或者撤销法律、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选项符合《立法法》的规定?()答案:B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C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D授权机关有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三)全国人大常委会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职权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立法机关。组成①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②这些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任期①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都是5年。②会与全国人大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略有不同: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产生的常委会,则须在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才能结束任期。③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可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职权①宪法解释权与法律解释权(独有)——法律解释制度:A解释事由: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b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B启动主体:a要求解释:“两央两院两委”(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中央军委、省级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可提出解释的要求;b建议解释:其他主体可提出解释的建议。C效力:是立法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高于两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行政解释。②宪法监督权(共有):A一府两院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常负责并报告工作,军委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常负责。B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审查权(注意对象特定,不包括法律):a要求审查:两央两院一委(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注意不含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书面要求全常审查:常委会工作机构直接分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审查;b建议审查:其他主体可书面建议全常审查: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分送相关专门委员会审查c处理方式:撤销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C对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权。49 D质询:10名委员以上可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③人事权:A决定:a根据总理提名—部委正首长;b根据军委主席提名—军委其他组成人员c根据两院正首长提名——两院其他组成人员。注意:不能决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B批准:省级检察院检察长。④立法权:A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B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⑤重大事务决定权:A对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批权;B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C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D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D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E决定特赦;F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G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H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人紧急状态。疑难点一:战争、宣战、动员和进入紧急状态之决定事项决定者宣布者决定战争和和平全国人大宣布战争状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全国人大常委会进入紧急状态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大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疑难点二: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人事权之比较职位任命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本级人大选举与任命机关完全一致国家元首全国人大选举国务院总理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副总理与国委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部门首长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命中央军委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选举中央军委副主席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中央军委委员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法院最高院院长全国人大选举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院院长提请全常决定助理审判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最高检检察长全国人大选举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和检察员最高检检察长提请全常决定助理检察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特首选举或协商产生,国务院任命规律:依职位重要性从高到低的降序排列,中央官员的任免机关相应地为全国人大——49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1)只能由全国人大任免的官员——全国人大常委、国委以上、国家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两院首长①任命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方式分为选举产生和决定产生(宪法惯例):A行政系统决定产生: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经全国人大决定产生,但提名主体不同——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副总理和国务委员由国务院总理提名。B行政系统之外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2)既可以由全国人大任免,也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官员——军委主席以下(不包括军委主席)、政府部长①任命:包括国务院部门首长、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委员,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②罢免:与任命完全一致。(3)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中央官员——两院副长以下不含助(理审判员/检察员)①任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官员(副院长以下,但不含助理审判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官员(副检察长以下,但不含助理检察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注意提请主体分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院长。②罢免:与任命完全一致。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会期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列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有关委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召集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主持人数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全国人大是三分之二以上)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案程序提出议案一般提案机关提案: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专委会、委员长会议(两央两院一委一会,全大是两央两院两团两委)个人提案: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联名可向常委会提案(全大是30名代表)质询提案①质询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②被质询者:国务院及其部委、最高法、最高检(一府两院)③答复: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49 列入议程委员长会议决定①国家机关(两央两院一委)提出的议案必须被列入议程。②委员联名提出的议案可列可不列:A委员长会议直接决定;B委员长会议也可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审议议案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列入表决①撤回即终止(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注意:提案人撤回议案的,无须由委员长会议是否终止审议的决定。②全国人大授权常委会处理,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意见进一步审议,做出决定,向全国人大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决定。表决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公布法律议案通过后由国家主席公布,其他决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公布。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主要工作有:①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②对于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机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③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④处理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08-01-62.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关于动员和紧急状态的决定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总动员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进入紧急状态C.国务院有权决定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D.国务院有权决定局部动员答案:AB08-01-63.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A.国务院B.中央军事委员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D.三十名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答案:ABC07-01-15.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关于决定特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决定特赦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特赦D.决定特赦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的专有职权答案:B07-01-16.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多项职权,但下列哪一职权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A.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B.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C.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49 D.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答案:B06-0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由哪一机关批准生效的?A.国务院B.全国人大C.全国人大常委会D.国家主席答案C(四)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它没有独立的法定职权,其主要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专门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地级以上)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组成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1)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1/10以上的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2)委员长会议、1/5以上常委会委员可向常委会;法制(政法)、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等;(1)主席团、1/10以上的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2)主任会议、1/5以上常委会委员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席团提名,人大通过。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的副主任委员、委员。(1)全国人大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提名,人大通过。(2)全常委会调查委员会成员由委员长提名,常委会通过。同全国人大同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能①审议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②提出议案;③审议违宪的规范性文件;④审议质询案;⑤对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民族委员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调查特定问题(可以聘专家;其他主体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材料,要求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保密;可以不公开调查的情况和材料。)(审议和提出议案)调查特定问题05-01-0849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非常设机关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与其职权有关的法律草案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只能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议案答案:C(五)全国(各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权利(1)言论免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2)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1)暂停执行职务: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2)终止代表资格。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国国籍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不参与行政工作,不对全国人大负行政责任产生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当选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可以受国家主席的委托,可代行主席的一部分职权)每届任期为5年,而且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职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职位的补缺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主席、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之前,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主席职位2005/1/10、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担任下列哪一职务的人员,应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予以任免?)答案DA国家副主席B国家军事委员会副主席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D国务院副总理(七)国务院国务院(中央政府)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组成正副总理、国务委员、组成部门首长、秘书长部门部、委、行、署(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的行政机构:国务院各部门和49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任期5年,正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不得超过2届会议①全体会议:全体成员组成②常务会议:正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部门组成部门的设、撤、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它下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由国务院自主决定职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08-01-65.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是国务院组成人员?BDA.外交部副部长B.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C.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D.审计署审计长(八)中央军事委员会性质地位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享有对国家武装力量的决策权和指挥权。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都是5年。中央军委主席可以连任,且次数不限。领导体制①主席负责制(最后决定权)。②中央军委主席(而非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负责。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01/65:BC)A.中华人民共国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B.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D.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九)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概述性质地位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同级国家机关中处于支配和核心的地位。上下级人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非领导关系。组成任期(1)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设区的市以上级的地方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2)地方各级人大的每届任期均为5年。兼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2.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会期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召集县级以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乡镇人大由上一届主席团召集。主持县级以上预备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其后的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乡镇人大由主席团主持3.地方各级人大的议案程序提案一般提案: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10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地方没有法院和检察院)质询提案:代表10人以上;质询对象:本级一府(工作部门)两院罢免提案:主席团、常委会或1/10以上代表(乡镇为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中央:主席团或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地方:多了常委会,少了代表团)49 列入(1)主席团直接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2)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撤回撤回即终止: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有权撤回自己的议案,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表决全体代表过半数4.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概述性质地位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均为5年职权(1)人事任免权:县级以上政府副首长、部门正首长、法检副首长以下会议制度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2)议案程序提案一般提案机关提案:主任会议、专门委会、政府可向常委会提案(地方没有法院和检察院)个人提案:常委会委员5人以上(县级3人)可向常委会提案质询提案省级和市级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三人以上联名质询对象: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罢免提案主席团、常委会或1/10以上代表(乡镇为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可提罢免案;经全体代表或委员过半数通过(《地方组织法》第26条、第44条、第45条)列入无论是机关提案还是个人提案,都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组织法》第45条)疑难点之一: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1)一般规律①只能由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地方政府正首长(含乡镇副首长)、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各级检察院院长,由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但地方各级检察长被选举后须由上一级检察长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②既可由本级人大选举,也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地方政府副首长(除乡镇副首长)(中央是总理提名,地方政府没有类似权力)。③只能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地方政府部门首长、法院其他官员(副院长以下,但不含助理审判员)、检察院其他官员(副检察长以下,但不含助理检察员)。④提名A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乡镇人大的主席和副主席、地方各级政府的正副首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或代表联合提名。代表提名的,对省级官员需要30名以上代表以上书面联名,对市级官员需要20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对县级以下官员需要10名以上代表书面联名。B地方其他官员的提名:地方其他官员由本机关正职首长提名。(2)例外:地区和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检察院分院官员的任免机关职位提名决定任免地区和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级人大常委会其他官员(不含助审)省级高院院长49 地区和直辖市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其他官员(不含助检)规律:①任免机关:都是省级人大常委会。②提名主体:除了法院院长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外,法院其他官员(不含助审)、检察院所有官员(不含助检),都由省院首长提名。疑难点二:各种提案的提案主体一般提案质询案罢免案全国人大两央两院两团两委30代表比全常多了“全常、主席团、1个代表团”,不同是30名代表一个代表团或30人以上代表联名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代表全国人常委两央两院一委一会10委员比全大多了“委员长会议”,实际置换了“全常”10常委地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主席团、人民政府、10代表(乡镇5代表)比地常多了地常、主席团,不同是10代表10代表主席团、常委会或1/10以上代表(在乡一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地方人常委常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5委员(县级3委员)比地大多了“主任会议”,实际置换了“地常”5委员县级3委员(1)既有机关提案,又有个人提案;(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中央)和主任会议(地方)”相当于各级人大的常委会;(3)中央有两院,而地方没有。机关不能提质询;30、10、10、5/3(1)没有规定常委会的罢免案主体。(2)提案主体都是人大内部,不含一府两院,都有主席团,代表都是十分之一。3、全大比地大多了3个代表团,地大比全大多了个常委会。各级均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乡级设在人大,其余都设在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仅在设区的市以上级的人大才有,县级以下(含县级)人大没有秘书长(同专门委员会)09/01/93.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关于乡镇人大主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D)A.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人大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出B.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主持乡镇人大会议C.乡镇人大主席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可以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D.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乡镇人大会议主席团成员07-01-19.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从事下列哪一行为?49 A.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制定具有民族特点的政府规章C.自行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D.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答案:D06-01-61.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答案:BD05-01-57.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哪些机构?A.专门委员会B.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C.审计机关D.区公所答案:BCD05-01-59.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在一次会议中审议以下事项,根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事项符合该委员会的权限范围?A.撤销本市人民政府的一项不适当的决定B.撤销本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不适当的决议C.责成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一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D.罢免犯受贿罪的陈某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答案:ABD(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性质地位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期5年成员首长、副首长、部门首长(县级以上)与秘书长(市级以上)全体会议全体成员(正职首长召集与主持)常务会议首长、副首长、与秘书长(市级以上)(正职首长召集与主持)、工作部门的变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由本级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每一级人民政府内部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都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街道办事处类似市辖区、县级市的工作部门)(09/01/94.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D)A.县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B.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县人大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C.县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派出机关D.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49 06-01-60.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某市市长的哪些意见是错误的?A.某县为了大力发展科技,请市政府选派1名博士来挂职担任科技副县长。有人提出,副县长通过人大选举。市长答复:县长需要通过选举产生,而副县长可以由上级委派B.某县刚被确定为民族自治县,市长指示: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县法院和县检察院的院长和检察长应当更换为自治民族的公民C.某县地域宽广,为了便于经济建设和行政管理,县政府请示市政府:拟设立5个区公所,分别管辖所属的30余个乡镇。市长答复:此事经县人大通过即可D.市长指示:为了提高村民委员会整体素质,市里抽调一批应届高校毕业生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06-01-93.某县召开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何种做法是错误的?A.李某被人民代表联名提名为县长候选人,但大会主席团认为李某已连任两届县长,不能再担任新一届政府的县长,决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B.王某被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为县长后,提名张某为副县长候选人C.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根据本县经济不发达的实际情况,不设立交通局、商业局和审计局D.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授权新一届县政府决定本县预算的变更(十一)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1.法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1)法院组织体系: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全国最高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设区的市、自治州、直辖市中院海事法院森林中级法院铁路运输中院大军区及军兵种军事法院不设区的市、区、县、自治县、自治旗基层人民法院无基层森林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军级军事法院(2)专门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海事法院民事森林法院民事、刑事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刑事军事法院民事、刑事都不管行政,海事不管刑事,其余民刑皆管。2.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检察院组织体系:双重从属制,既要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又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设区的市、自治州、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铁路检察分院大军区及军兵种军事检察院军级军事检察院49 不设区的市、区、县、自治县、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基层铁路检察院 09/01/18.关于专门人民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A.专门人民法院是设在特定部门或针对特定案件而设立,受理与设立部门相关的专业性案件的法院B.军事法院负责审判军事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军事法院的基层法院设在师级C.海事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最高法院管辖D.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只设基层法院06-01-58.关于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免,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B.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C.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D.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任免答案:BC(十二)拾遗补漏1.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可分为两类。第一,县以上人大,宪法规定了15项职权,重点掌握人事权。涉及选举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罢免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所以检察长的任免还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长批准)。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但是总理对于地方首长没有任免权;总理对于副总理有提名权,而地方首长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一律由人大提名。(2)选举罢免的程序,从省一级到县一级政府的正职应是差额选举,但若没有两个候选人也可以等额选,副职则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差额1到3人。第二,乡镇人大的职权,选举罢免本级人大的主席、副主席,选举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注意,乡镇一级和县一级不一样,乡镇有人大正副主席而没有常委会,县级以上有常委会而没有正副主席。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几个知识点。第一,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是否一样?不一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种人大有秘书长参加人大常委会,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第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在人大闭会期间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应当说要大一些,因为它有权决定所有的政府副职的任免,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没有这个权力。第三,一般来说,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同级人大产生,但是北京市有第一、第二两个中级法院,有第一、第二两个检察分院,实际上没有同它相对应的人大,那么它们的人员如何产生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和在直辖市内设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检察分院检察长的任免。3.地方人民政府里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类人民政府由正职、副职、秘书长、局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组成,一般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没有厅长。第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这一级政府由正职、副职、局长、科长组成,注意没有秘书长,县一级政府的办公室主任也不是政府组成人员。49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