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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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课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1公民与公民权利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中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1)什么是公民?什么是中国公民?思考:罪犯是否属于公民?一、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法律保护(2)什么是公民权利公民权利的实现方式作为:不作为:做出某行为,自己实现,如:选举权要求其他公民、国家机关或组织做或不做某种行为,以使自己的利益实现。法轮功痴迷者自焚事件2001年1月23日是农历除夕,就在千家万户喜迎接新世纪第一个春节的时候,5名“法轮功”痴迷者却在李洪志“升天圆满”妖言的蛊惑下,在天安门广场制造了一起骇人听闻的自焚事件。新华网发表评论员文章指出, 几个“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

2、门广场自焚事件是一个让人们更能看清“法轮功”真面目的教材。“法轮功”邪教已将毒手伸向了年青学生和无知的儿童,严重地威胁和伤害到她们的生命。这实际上构成了对她们人权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2、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最基本的权利)3、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 权利(1)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含义P3(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括公民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1)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什么是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健康权的基础,健康权是生命权的保证。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是国家法律的主要任

3、务之一。2)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搜查在我国,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经过哪些程序,才能对公民的身体、物品、住处进行搜查?中新社南宁十月十一日电(阳强)广西南宁市首例公安民警因涉嫌非法搜查民宅一案,本月九日在南宁市郊区法院审理终结,被告人蒋勇军因犯非法搜查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蒋勇军原系南宁市公安局永新分局巡警大队干警,因涉嫌非法搜查罪,于今年九月八日被南宁市郊区检察院向郊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九月二十五日,南宁市郊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于十月九日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八月六日晚蒋勇军接到举报:在南宁市郊区津头乡官桥村四组有人藏有枪支。蒋当即请示了

4、南宁市公安局永新分局巡警大队负责人,该巡警大队负责人口头同意其带本局治安科的警员一起去查,但因当时治安科无人上班,蒋即私自与被告人孙长青和陈家豪(另案处理),孟垂军、黄克敏(两人均在逃)等人于次日凌晨一时许,到官桥村四组罗征宝、蔡教财等人的租房处,蒋以查暂住证为由进入罗、蔡房内。蒋手持一把电击防暴仿真手枪,在未办理有关搜查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对罗征宝等十多人的人身及屋内的衣柜、床铺等进行搜查。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勇军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在未办理搜查证的情况下,即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搜查罪。3)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前不久,成都市几家报纸报道了同一条新闻:三

5、位民工正在本市府南河边休息,突然来了五六位城管人员,把他们强行带走,逼他们交出随身钱物并予以扣留,然后拿出预先准备好的工具,强迫三民工冒着烈日在街道上无偿劳动了3个多小时,事后城管人员还留下了部分现金,以迫使三民工第二天再去。三民工“想不通”,第二天找到报社投诉,在记者的追下,城管退还了非法扣留的现金,并“补偿了三人60元劳动报酬和误工费、车旅费”,对此,报道说,“三位收荒匠满意而归”。受侵害人都“满意而归”了,看来就没事了。但是,如果社会舆论也“满意”地不吱声,那么,这就不只是三位民工个人的悲哀了。[案情]被告人:龚树忠。被告人:熊德新。被告人:张震元。被告人:李鸿祥。199

6、5中3月初,被告人龚树忠(1984年7月曾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经上海明峰实业公司朱晓荣介绍推销了价值人民币26560元的水泥83吨。事后,被告人龚树忠多次向朱晓荣催讨水泥款,然均未果。1996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龚树忠按朱晓荣的担保,与被告人熊德新(1984年7月曾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张震元一同至朱晓荣处再次催讨,朱晓荣带被告人龚树忠、熊德新、张震元找到水泥的经手人曹新辉,曹新辉声称水泥款不应由其支付。于是,被告人龚树忠、熊德新、张震元与由被告人张震元叫来的被告人李鸿祥(1984年2月曾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一同将朱晓荣、曹新辉扣押在上海

7、瑞艺公司招待所30号房间内,要朱晓荣、曹新辉筹付水泥款。之后,被告人龚树忠、张震元在附近的“珊珊食屋”外对曹新辉进行殴打,逼迫朱晓荣、曹新辉分别写下欠龚树忠人民币2万元、借龚树忠人民币l万元的字条。当日晚,4名被告人又用龚树忠租用的由朱某驾驶的面包车将朱晓荣、曹新辉带至并扣押在万科城市花园26号502室。次日上午6时,曹新辉趁4名被告人熟睡之机翻气窗逃脱并报警。4名被告人见曹新辉逃脱,便乘朱某的面包车带朱晓荣寻找曹新辉,并带朱晓荣四处筹款未着后,再将朱晓荣扣押于上海瑞艺公司招待所30号房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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