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土地违法行为类型及法律责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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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违法行为类型及法律责任违法行为类型具体情形对应法条法律责任一、非法转计十地类(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国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46条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夕卜,不得转讣、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冇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

2、产权证明;(四)依照木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川出权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白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悄节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

3、拆除在非法转讣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町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肓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三十七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买卖或者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占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讣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贡他设施,恢复十•地原状,可以

4、处以非法所得3()%以上40%(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讣材行条例》第19条第2款第十九条十•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十•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权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以下罚款;对符合十•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管理法》

5、第81条第八十一条擅白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十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四)不符介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5、66条(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无具体规定(六)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73条《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7条二、非法占地类(-)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6、上地管理法》第76条笫1款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収欺骗手段骗収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rti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二、非法占地类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肓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二)农村村民未经

7、批准或釆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十-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十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口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超过批准的数最占用十地的《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2款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損口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

8、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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