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检信访理论问题浅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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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检信访理论问题浅探摘要本文从涉检信访的基本概念出发,着重分析了涉检信访的内涵与外延,并分析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利救济途径产生的原因。关键词涉检信访内涵外延作者简介:崔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赵文一、马志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干警。中图分类号:D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41-02信访制度,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公民权利保障和救济的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权利救济、权力监督、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民主性。党屮央历来重视信访

2、工作,将之足位为“新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信访工作越来越重要。”涉检信访,严格意义上属于涉法涉诉信访,是检察系统对与检察职能相关的涉法涉诉信访的一种称谓。作为信访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涉检信访在保障公民申诉控告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时化解和排遣不稳定因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转型期的司法行为,离不开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在当前法制建设还不够成熟、法制体系还有待完善的客观现实下,涉检信访是法律程序Z外对法律实施和制度运行中各项不足的“查缺补漏”,是公民表达利益诉求、争取自身

3、权利的“绿色通道”。只有在深刻把握和理解涉检信访内涵、外延与特点的基础上,才能全面理解涉检信访这项工作。一、信访与涉法涉诉信访概念之辨析信访制度古已冇之,而其名称真正被官方确立下来是在1966年一一中央办公厅“信访处”的成立,标志着“信访”一词成为官方称谓。1971年《红旗》杂志刊登了《必须重视人民来信来访》一文,确立了信访的权威定义是“人民的來信來访”。而处理人民來信來访的工作则为信访工作。根据2005年施行的《信访条例》,可以把“信访”定义为:公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

4、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在“信访”的宽泛外延Z下,“涉法涉诉信访”的称谓进一步缩小了信访的领域和范围。2005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首次明确了将涉及法院、检察院的信访案件单独处理,也就是后来所谓的“涉法涉诉信访”。它的具体含义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二、涉检信访内涵和外延的厘定“涉检信访”涵盖于“涉法涉诉信访”的概念外延之中。要清晰准确的界定涉检信访的含义,必须厘清“涉法涉诉信访”

5、与“涉检信访”两者的概念以及之间的关系。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涉法涉诉信访专指属于公检法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这类信访多产生于诉讼或者法律事件Z中,不同于单纯的行政信访。在涉法涉诉信访之中,以诉讼程序为发端的信访多为涉诉信访,一般是那些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纠纷或是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案件,其中的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及生效的裁判不服或有异议,以信访的形式提出中诉、巾请,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涉诉信访与涉法信访相比,通常针对的是人民法院。而涉法信访针对的法律机关除法院之外,还包括检察院、公安机

6、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其中,涉及检察机关业务的信访案件称为“涉检信访”。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的官方定义,涉检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从以上对信访、涉法涉诉信访以及涉检信访概念的辨析来看,三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弄清了三者Z间的关系,有利于我们更为直观地去了解涉检信访在整个信访制度中所处的位置以及与它相关的职能部门的分工,进而从检察监督职能的角度切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检信访制度。三、涉

7、检信访产生原因的分析从宏观层面看,极具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社会背景。既有经济转型带来的困惑,也有政治上对公民权利表达方式产生的影响。既有文化观念上“当官为民,替民做主”淳朴民风的熏陶,也有现实中法制建设不够完善带来的社会管理盲区的影响。可以说,信访制度是在错综复朵的社会环境下产生的,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观念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的产物。从微观层面看,前面笔者已对涉检信访的定义作了清晰地界定。从涉检信访的定义可以看出,涉检信访产生于检察机关行使检察业务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之中。因此对

8、涉检信访产生原因的分析,一方面要从信访制度产生的宏观大背景出发,另一方面还要结合涉检信访自身的微观特点进行分析。(一)丿力史传统和社会变革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正处于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的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改革的阵痛使得这些矛盾在短时间内难以消解。然而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公民利用诉讼和申诉手段表达利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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