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權益立法必要性探究

農民工權益立法必要性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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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民工權益立法必要性探究摘要「可以制定適用於農民工的單項條例、地方性法規和行業性、區域性勞動標準;在已有文件的基礎上,研究制定《農民工權益保護法》。”中華全國總工會在2004年向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提交的《關於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的有關情況及建議》中提出上述建議。一些學者提出,應該根據我國國情,制定保護農民工的專門法律,並為此岀謀劃策。筆者對此作出理論探關鍵詞:農民工權利;立法歧視;專門性立法;法益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1-1297(2008)08-093-01一、農民工權利保護現狀分析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和改革的

2、不斷深入,農民工人數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國務院研究室近日發佈的《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顯示,農民工在我國第二產業從業人員中占58%,在第三產業從業人員中占52%,已成為支撐我國工業化發展的重要力量。農民工進城就業促進瞭城鎮經濟和社會繁榮,但農民工的權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工資被拖欠、克扣甚至被賴掉的現象時有發生,工作生活環境惡劣、超時超強度勞動等問題時有發生,農民工已經成為中國最大的弱勢群體二、農民工權利的性質解析原始意義上的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口身份而在城鎮務工的勞動者,它兼有農民與工人二者的雙重身份,主要指在第二、第三產業中務工的農民。一是持有

3、農村戶口,但在城市、鄉鎮企事業單位工作;二是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以在城鎮務工所得為主要謀生手段及生活來源;三是工作生活居所不穩定具有流動性,其生活工作居住總是隨著務工場所的變化而改變。新出現的一種理論將農民工稱為“新市民”改變瞭以前對“外來務工”、“農民工”的歧視現象,是從物質和精神兩個層面上將農民工真正融入瞭市民的生活,加快瞭中國城市化的進程,這種排除歧視性含義的定義方式也必將成為以後農民工專門立法的定義趨勢。而農民工群體定義的變化也必將直接導致其法律地位所決定的其應當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迥異農民工的權利保障問題首先是一個憲政維度

4、下的問題,無論是統一性的立法或是區域性的立法,是一般性立法或是專門性立法都不能回避的一個問題就是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基本人權問題。我們認為農民工基本權利應當按照1946年《世界人權宣言》系統性提出的基本人權來定義,包括:勞動權、同工同酬權、享有社會保障權、工會權、休息權、教育權、享受維持本人及其傢庭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的權利、自由參加社會文化生活的權利三、專門立法必要性釋疑我國法學理論界有一種觀點認為:為保護特殊人群的利益所進行的專門性立法在對主體的界定上體現的是一種歧視思想,而這種歧視思想在本質上即將特殊群體與一般人群割裂開,特殊性立法

5、在立法之初就已經違背瞭人權的平等性原則專門性立法是指針對某一特定群體權利或為瞭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特定權利的立法模式。專門性立法的目的在於保障特定人群或特定權利不受侵害,無論保障的是特定人群或是特定權利,其強調的都是權利的保障,並非強調某一特定主體,特定主體僅僅起到一個限制保護權利外延的作用。這裡的兩類法益是指:因設立農民工權益保障專門立法所導致的形式上的歧視性對農民工尊嚴的損害,與實體權利上因為立法缺位所造成的損害。我們認為,農民工的生存權尚為解決,一味地強調並不存在的歧視性因素是不切實際的觀點(-)維護社會穩定,緩解社會矛盾明確農民工的法

6、律維權方式,給農民工一條合法的積極的維權方式,避免瞭這個特殊群體采用過激手段維護自身權利的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其緩解瞭因貧富差距懸殊、權利義務不平等所造成的心理壓力,使其前列的逆反情緒得到緩和,從一個側面降低瞭刑事犯罪率,並達到促進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目(二)消除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帶來的各種不利影響通過專門立法推進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系統是保障農民工最低生活水平的基石,而為瞭達到提高行政主管部門行政效率的目的,為瞭從法律上明確社保制度對農民工群體的保護,專門性立法制定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通過法律手段消除制度上的不利

7、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有利於從更多方面保證進城務工人員與城市居民一樣平等地享受各種福利待遇和政策優惠。這在事實上能減輕或消除由於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帶來的不利影響四、結語通過專門性農民工權利保障立法,對於新市民們對於自主維權成功信心的提升有極大幫助。為農民工立法其實體現瞭政府對於農民工這一群體在城市中位置的一種認同,而以法律的形式對農民工的諸多權益予以確認,通過專門性立法可以顯著降低農民工維權體系中各個階段的訴訟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瞭司法資源的損耗通過制定一部專門性立法可以避免各地進行重復立法的資源損耗。在司法實踐方面,由於每個法官對涉及

8、農民工權利保障的諸法條選取和如何理解的差異性,造成判決不一致導致的訴訟過程的延長。通過專門立法對農民工實體權利的明確,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大幅降低立法成本和司法資源的耗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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