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權益保護現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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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民工權益保護現狀研究摘要:解決農民工問題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一環。數量龐大的農民工群體,既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也是構建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力量。我國現有的社會政策體系存在著一系列的缺陷,使得很多農民工權益問題沒有得到合理的解決。保護農民工權益,解決他們面臨的實際問題成為更多人關註的焦點。如何從本質上找到問題的出路,這是時代對我們的要求,這是社會不可推卸的責任關鍵詞:農民工;權益;戶籍制度分類號:F323.6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0-0054-02一、對農民工

2、概念的理解農民工,是我國社會由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信息社會轉型過程中形成的一個特殊勞工群體,是中國二元經濟結構和戶籍制度的產物。“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口,有承包土地,但不從事農業生産,主要在非農產業就業,依靠工資收入維持生活的人。不少學者認為,“農民工”的概念並不恰當,並尋求農民工的替代概念,包括城市新移民、進城務工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産業工人、合同工等。我們認為,在中國特定的二元社會結構體制下,城鄉之間形成瞭一道無形的墻,戶籍制度不僅是一種行政管理制度,它同時意味著兩種不同身份的人享受的

3、權利是不同的。在學術討論中使用“農民工”這個概念,能夠清晰地界定從農民中分化出來到城裡打工的那一部分人員,他們能享受的仍然隻是作為“農民”的那部分權利。所以,在本文的分析中仍然使用“農民工”這個概念近幾年來,雖然農民工問題引起瞭整個社會的高度關註,政府也相應出臺瞭不少政策,但農民工權益仍然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農民工生産與生活條件也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有學者認為,城鄉二元結構背景下的戶籍制度是導致農民工權益受損的根本原因;也有學者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是農民自身素質低、組織化程度低;還有一些學者認為目前

4、保護農民工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是導致農民工權益受損的主要原因。筆者認為,無論從制度還是政策層面來看,農民工權益保護都與政府的角色密切相關二、進城農民工權益被侵犯的具體表現1.社會管理嚴重歧視農民工。一是戶籍制度上,公安部提出以在城鎮有穩定職業、收入來源和穩定的住所,作為取得城鎮戶口的條件,而多數地方卻把“穩定的居住場所”改換成“在城鎮購買住房”。二是社會治理上,把農民工作為不安定因素,一旦整頓社會秩序,就把矛頭指向農民工,強制審查,收容遣送。農民工說,外出務工一般都需要身份證、外出務工證、暫住

5、證、健康證、所在工廠工作證這五種基本證件。未婚婦女還需辦理未婚證,已婚婦女要辦婚育證。每年在傢鄉和打工地兩頭辦證花的“冤枉錢”就達200元左右。若被當地派出所查出“五證”不全,則會被送到收容遣送站2•拖欠工資問題突出。25個調查民工中,有15個民工反映工資被拖欠和克扣,占調查人數的60%。民工反映,拖欠、克扣工資的形式多樣,有的是建築業包工頭在工程完工後拒發工資,有的拖欠工資發給回傢路費,有的連路費也不給。有的是企業向民工收取800元到2000元的押金,或扣押一兩個月的工資,也有的是企業一年中平時隻

6、發給民工生活費,把大部分工資扣在老板手裡占用,並隨時找借口處罰民工、克扣工資,如果農民工對企業不滿意,要離開,那已做幾個月的工資也就拿不到瞭3•社會保險和福利權利的缺失。一些用人單位,特別是個體和私營企業要麼不給農民工買社會保險,要麼為瞭應付檢查隻給少部分農民工投保,要麼避重就輕隻買一種保險,而回避其他幾個險種。大多數用工單位沒有按《勞動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一些從事危險行業的用工單位與農民工簽訂“事故責任自負”的“生死合同”4•就業限制。大多數城市將農民工排斥出城市明文禁止的一些崗位,絕大多數

7、農民工隻能在非正式市場尋找就業機會,從事城市人不願幹的“臟、累、粗”工作。許多城市還從保護本地人就業的角度出臺瞭禁止和限制外來人口就業的政策。如廣東省對農民工嚴格實行“六不準”,即在春節後一個月內,省內的所有用人單位一律不準招收外省民工;回鄉過節的民工返崗時,一律不準帶新民工入粵就業;職業介紹和人才交流機構一律不準開展介紹外省民工的介紹活動;不準舉辦勞務和人才交流集市;外省駐粵勞務辦事機構一律不準向廣東組織勞務輸出;任何組織和個人,特別是新聞單位一律不準刊登和發佈招用外省勞動力的廣告或信息5.入學歧

8、視。一些地方對解決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政策的執行大打折扣,甚至違背政策。一是公辦中小學校向農民工子女額外亂收費的現象並未停止;二是對招收民工子女的簡易學校采取不承認、排斥甚至扼殺政策。一些城市,明明有幾十所民辦的民工子弟小學,有關部門卻稱不存在,成為無人過問的邊緣學校三、二元經濟結構下,農民工應享有的權益我國憲法第33條第2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條款同樣適用於農民工。同時,《勞動法》第3條第1款規定的:“勞動者享受平等就業和選擇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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