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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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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处理实例 酒类生产企业由于其消费税征税环节复合计税等特点,给实务操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案例】宏富公司是从事各种酒类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6月发生以下业务:2.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25万公斤,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20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支付运输费用1万元,装卸费0.4万元,运输途中管理不善损失1000公斤。 解析:酒厂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可以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运费可以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随同运费支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途中的非正常损失造成了增值税链条的中断
2、,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00×13%+10000×7%)×(250000-1000)÷250000=26593.2(元); 粮食的采购成本为=200000+10000+4000-26593.2=187406.80(元)。 会计处理: 借:存货 187406.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593.20 贷:银行存款 2140001.进口某外国品牌黄酒400吨,假设每吨到岸价格为2000元,黄酒
3、的关税税率为15%,黄酒的消费税税额为220元/吨。 解析:关税完税价格=400×2000=800000(元); 应纳关税=800000×15%=120000(元); 应纳消费税=400×220=88000(元); 应纳增值税=(800000+120000+88000)×17%=171360(元)。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先计算出应纳消费税后,才能计算应纳增值税,这是与从价征税消费品的区别。 会计处理:由于进口货物在海关缴税,与提货联系在一起,即缴税后方能提货。为了简化核算,关税、消费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直接贷记“银
4、行存款”账户。特殊情况下,若先提货后缴税时,可以通过“应交税费”账户。 借:材料采购 8366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1360 贷:应付账款 800000 银行存款 208000(120000+88000) 3.领用粮食25万公斤发往外地,加工成粮食白酒50吨,对方收取加工费5万元,受托方垫付辅助材料2万元,均收到专用发票,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 解析:(1)宏
5、富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0+20000)×17%=11900(元)。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2009年1月1日起,根据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187406.80+50000+20000+50×2000×0.50)÷(1-20%)=384258.50(元);代收代缴消费税=384258.50×20%+50×2000×0.50=126851.70(元)。
6、 (3)根据消费税相关细则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的11类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消费税,但是粮食白酒不属于可以抵扣的应税消费品之列。所以,无论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是直接销售,还是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应直接计入委托加工成本中,不可以抵扣消费税。 (4)会计处理: 借:委托加工物资 196851.70(加工费70000+消费税12685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900 贷:银行存款
7、208751.70 4.酒厂将自己生产的粮食白酒与药酒共10吨组成礼品套装出售给某商场,总售价50万元,随货销售的包装物不含税价为10万元,假设包装物未单独计价。收取包装物押金4.68万元,向商场收取品牌使用费3.51万元。 解析:(1)酒厂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即以上礼品套装全部销售额应按白酒的税率2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而不能用药酒10%的税率。 (2)对于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及押金,应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包装物押金要还原成不含税价格计算。 (3)对于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
8、随着应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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