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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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省节能服务单位)是指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备案,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开展节能咨询、评估、宣传、培训、能源审计、节能规划以及检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等服务,能够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专业化服务的企业或技术机构。  第三条 在广东

2、省内依法注册的节能服务单位的备案和监督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省节能服务单位进行备案管理,并按照规模和实力,将省节能服务单位分为甲、乙、丙三级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节能服务单位可受委托开展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能源检测、能源审计、节能规划和节能咨询、评估、宣传培训等节能服务。  其中,甲级节能服务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委托开展包括国家级项目在内的各项节能服务;乙级节能服务单位可受委托开展包括省级项目在内的各项节能服务;丙级节能服务单位可受委托开展市级项目节能服务。  第六条 省节能服务单位管理实行自愿备案、动

3、态管理原则。省节能服务单位要根据全省节能工作的需要,配合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以及广州市经贸委、深圳市经贸和信息化委完成相关节能工作。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七条 省节能服务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以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技术机构;  其中,甲级节能服务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乙级节能服务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丙级节能服务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三)有6名及以上电力、热能等能源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职人员,并且从事节能相关工

4、作1年以上,其中至少3名参加省的节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其中,甲级节能服务单位必须有不少于13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节能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乙级节能服务单位必须有不少于10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节能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丙级节能服务单位必须有不少于6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节能相关工作3年以上并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四)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节能服务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省质监局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五)近三年开

5、展能源审计、节能规划、节能量审核、节能评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节能相关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8个;  (六)配备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等相关设备;  (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八条节能服务单位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节能服务单位备案报告;  (二)节能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拟备案为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节能服务机构,还应当提交计量认证认可证书);  (四)主要节能专职技术人员汇总表和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3);  (五)专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

6、书及劳动关系的法定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社保证明;  (六)专职技术人员参加省节能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件;  (七)主要节能技术设备情况表(见附件4)及证明文件;  (八)近两年单位财务报表(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九)近三年节能服务项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节能服务相关工作业绩及用户反馈意见证明文件;  (十)办公场地、工作设施的证明文件;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对所提交材料和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文件。  第九条拟备案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向单位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节能主管部门(或广州市经贸委、深圳市经贸和信息化委)提交申

7、报材料一式3份,由各地级以上市节能主管部门(或广州市经贸委、深圳市经贸和信息化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提出推荐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中央直属和省属单位可直接向其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  第十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省节能服务单位初步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上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告名单,并适时颁发“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的牌匾。  第十一条省节能服务单位原则上在每年10月底前备案一批。  第十二条纳入国家或省备案的节能服

8、务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登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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