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69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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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69433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来源:深圳国土房产网  日期:2007-01-17【字号大中小】(1994年10月18日深圳市政府令第35号发布1998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特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特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墙壁、电子显示屏、招牌、招贴、条幅、气球、橱窗等

2、广告,或者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第三条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主管部门。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公安管理部门、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结合城市功能特点,符合城市规划和经批准的建筑设计要求。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制度,参加联合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提出审查意见,实行一票否决。联合审批会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召集,每月定期召开联合审批会议的管理办法,由市

3、政府另行制定。第六条凡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的,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需要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发布者)发布,但利用自有场地设置招牌和自我宣传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发布。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填写《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设计图样和场地使用证明及法律、法规、规章

4、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按批准内容、规格、地点、时限发布,并在广告的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发布者名称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第八条各类招贴广告应当交招贴广告经营单位审查,并张贴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招贴广告专栏内,严禁在其他地方张贴社会招贴广告。第九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体现深圳城市精神风貌和文化特色,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户外广告的设置安装应当牢固、安全,并使用规范文字,不得妨碍交通、消

5、防,不得影响市容观瞻和破坏园林绿化。第十条户外广告发布者发布户外广告必须保持完整、美观,对残缺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第十一条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第十二条市政府确定的全市性重要活动,经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布置或者批准,可以在批准的期限内于市区公共场所悬挂条幅、标语。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有场地悬挂非商业性条幅、标语,应当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悬挂商业性条幅、标语,应当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期限内发布。第十三条在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划

6、定的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学校及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法律、规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禁止在城市立交桥、人行天桥、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树木、非商业区的电线杆和路灯杆上设置户外广告。禁止在玻璃幕墙和建筑物外墙、窗户张贴或者喷涂广告。第十四条依本规定设置户外广告,除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征地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的收费,由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协商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场所是财政投资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管

7、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进行公开招标,有偿转让,其转让费全额上缴财政。有关招标、投标办法,由市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禁止垄断和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广告发布者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

8、,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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