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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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包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90421(颁布时间)20090701(实施时间)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文号)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2009年1月5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包头市义务植树条例》已经2009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条 为了推动义务植树,组织社会

2、力量参与国土绿化,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男性11周岁至60周岁、女性11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11周岁至17周岁的青少年以生态教育为主,由学校集体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对法定不承担植树义务而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

3、兵,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承担植树义务的单位和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整地、育苗、植树、管理等绿化任务。第四条 每年的四月份为全市义务植树月。第五条 义务植树工作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市义务植树工作。旗县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安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实施工作。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委员会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义务植树的具体

4、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苏木乡镇和街道范围内义务植树的具体组织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交通、水务、农牧、教育、环保、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义务植树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义务栽植树木和设施的破坏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动员。第九条 市和旗县区

5、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编制义务植树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绿化委员会备案。旗县区义务植树规划应当与市义务植树规划相衔接。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义务植树规划,制定全市年度义务植树计划,明确年度义务植树任务,并将任务下达到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分解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

6、部门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义务植树任务采用《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并写明义务植树地点、完成时间、数量和品种以及其他要求。第十二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其他城镇适龄公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农村牧区适龄公民由所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义务植树任务,落实参加义务植树的具体人员。第十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义务植树提供植树用

7、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种苗供应,并保证种苗质量。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一)直接参加植树劳动;(二)提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三)出资认种、认养林木、林地;(四)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第十六条 18周岁以上的适龄公民每年应当至少完成植树3棵或者2个工作日的义务植树劳动,也可以交纳义务植树绿化费。第十七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管理。义务植树绿化全额用于义务植树和林木的管护,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义务植树绿化费交费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

8、十八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将义务植树的种苗、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加强绿化费、种苗费和林木管理费的使用管理,不得挤占挪作他用。第十九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指导。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遵守林木栽植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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