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破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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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十二章破产程序第一节破产程序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包括实体与程序两层意义。实体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所处的财务状态。程序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受理,依法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特殊的审理程序。破产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破产是一种清偿债务、结束债权债务关系的具有强制性的特殊手段。(2)破产是通过法律程序使债权公平受偿的手段。(3)破产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公平地清偿债务。(4)破产是一种既具有独立性又具有综合性的程序制度。二、破产法的性质和功能破产法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双重

2、性,以程序法为主。三、我国破产立法简况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的要件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和《破产规定》的规定,破产申请应具备以下要件:(一)须具备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又称为破产条件或者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已经达到法律规定可以宣告破产的程度,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和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基本条件。《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了破产原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2款规定了重整原因:“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

3、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二)须主体适格申请破产的主体须是有权提出破产宣告申请的人。在我国,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或债务人,法院不得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三)须符合法定申请手续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和受理(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法律效果第三节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由破产管理人或临时财产管理人作为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对其管理、处分以及从事必要的民事、辅助活动的一种制度。二、管理人的选任制度(1)管理人的选任时间。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

4、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2)管理人的选任主体。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3)管理人的选任范围和任职资格。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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