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刷题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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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刷题电子版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 属于法定解释B. 对刑法条文做了扩大解释C. 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D. 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答案】: D【解析】:A项,该解释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属于法定解释。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1B项,一般理解“开设赌场”是开设实体赌场,该解释将虚拟世界的赌场也包括在内,“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以“开设赌场”论,显然较之“开设赌场”字面含义要广。C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D项,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题中运用的显然不是历史解释。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 实行主席负责制B. 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C. 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D. 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答案】: D【解析】:

2ABC三项,根据《宪法》第93、94条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D项,根据《宪法》第62、67条的规定,中央军委副主席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产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产生。3.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下列哪一做法符合服务大局的理念?()A. 某市规定只有本地企业生产的汽车才可申请出租车牌照B. 某省工商局开展为本省旅游岛建设保驾护航的执法大检查活动C. 某县环保局为避免工人失业,未关停污染企业D. 某县法院拒绝受理外地居民起诉本地企业的案件【答案】: B【解析】:

3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B项,省工商局为旅游岛建设进行执法大检查,不仅从旅游岛建设本身出发,还统筹了整个旅游岛建设的全局,使整个环节处于良性运行状态,是大局观念的体现。A项,服务大局要求部分利益要符合整体的利益要求,某市规定只有本市企业生产的汽车才可申请出租车牌照,是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不能体现服务大局的理念。C项,环保局为避免工人失业,未关停污染企业,表面上看是保护了现阶段工人的眼前利益,但没有从长远出发,损害了以后更大多数群众的健康利益,明显没有从大局出发。D项,县法院拒绝受理外地居民诉本地企业,首先是一个违法行为,其拒绝受理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其次,这也是对本地企业进行倾向性保护的地方保护主义,也是没有从大局考虑。4.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 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B. 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

4C. 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D.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答案】: B|D【解析】:A项,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其中,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区别于法律事件的要素是其依赖于当事人的意志。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离婚诉讼行为引起的,与王某的意志相关,属于法律行为。B项,相对权利又称“对人权利”,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只能针对其妻子王某,即特定主体。因此生育权应属于相对权范畴。C项,“有侵害则有救济”

5强调的是权利救济,是维权的途径,但并非所有的诉讼请求都要支持。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是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是人民法院基于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因此,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与“有侵害则有救济”并不矛盾。D项,概括性语言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是立法语言周密严谨的保证。相应的,概括性立法也有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与灵活性,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5.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下列哪一情形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A. 赵某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B. 钱某接受不动产遗赠,申请转移登记C. 孙某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申请抵押登记D. 李某认为登记于周某名下的房屋为自己所有,申请更正登记【答案】: C【解析】:《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①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②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③

6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④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⑤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⑥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6.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法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关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A. 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B. 在评价尺度上,要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C. 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党委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D. 在法的成效上,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答案】: C【解析】:

7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从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C项,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包括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要在深刻把握社会运行的规律和特征的基础上,探索用法律手段强化社会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特别是针对社会管理领域中的重点人群、重点活动、重点区域以及重点行业,建立起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与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和体系。“党委调解”不属于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之一。A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B项,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仅要坚持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还要注重其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做到政治正确,人民满意,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以及社会效果的统一。

8D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7.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红枣的合同,约定品质为二级,信用证方式支付。后因库存二级红枣缺货,甲公司自行改装一级红枣,虽发票注明品质为一级,货价仍以二级计收。但在银行办理结汇时遭拒付。根据相关公约和惯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公司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B. 银行应在审查货物的真实等级后再决定是否收单付款C. 银行可以发票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绝收单付款D. 银行应对单据记载的发货人甲公司的诚信负责【答案】: A|C【解析】:

9A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0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甲公司自行改装一级红枣后,应及时通知乙公司,否则,要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BD两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第34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因此,银行不必在审查货物的真实等级后再决定是否收单付款,也不对单据记载的发货人甲公司的诚信负责。C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号)第14条规定,单证一致,是指出口方所提供的所有单据要严格符合进口方开证银行所开信用证的要求,或者说出口方制作和提供的所有与本项货物买卖有关的单据,与进口方申请开立的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完全吻合,没有矛盾。如果发票跟信用证不符,银行可以拒绝收单付款。8.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A. 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B.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

10C. 上级国家机关应该在收到自治机关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有关决议、决定执行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D. 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本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答案】: B【解析】:AB两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与政府,既是地方国家机关,也是自治机关。司法机关是地方国家机关,但不是自治机关。C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

11D项,《宪法》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9.预算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预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B. 经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C. 国务院有权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D.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答案】: A|B|C【解析】:AB两项,《预算法》第4条第2款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12CD两项,《宪法》第62条第9、10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职权。第67条第5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的职权。第89条第5项规定,国务院行使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职权。10.孙某是某部热播电视剧中的人物,在剧中的角色是一级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孙某每天按时上下班,一刻不耽误;不贪污,也不怎么干事。其座右铭是“无私者无畏”:只要不贪不占,就没什么好害怕的。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官员应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B. 对不能依法办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官员应调离领导岗位C. “庸官”即使不贪不占,其“懒政”也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D. 官员不能仅满足于不腐败,而应积极为人民谋福利【答案】: A|B|C|D【解析】:AC两项,政府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13B项,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D项,守法不仅包括消极的守法,而且还包括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作为“人民的公仆”,官员不腐败只是最低要求,其还应积极行使公权力,为人们谋福利。11.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故意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甲不构成遗弃罪,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 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乙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绑架罪C. 丙为报复周某,花5000元路费将周某12岁的孩子带至外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丙虽无获利目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D. 丁明知工厂主熊某强迫工人劳动,仍招募苏某等人前往熊某工厂做工。丁未亲自强迫苏某等人劳动,不构成强迫劳动罪【答案】: C【解析】:

14A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应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的行为的时间和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行为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B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3款规定“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在客观方面由两部分构成:控制人质和勒索赎金,控制人质是手段行为,勒索赎金是结果行为,二者有先后顺序性和时空的不一致性。本案中,乙“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特征,可构成抢劫罪。C项,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只要将儿童作为商品出卖的,不论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利,均应该认定为拐卖儿童罪。D项,明知他人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以其他方法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构成强迫劳动罪。

1512.根据《公务员法》规定,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下列哪些职位实行聘任制?()A.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B.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C. 辅助性职位D. 机关急需的职位【答案】: B|C【解析】:《公务员法》第100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13.关于商鞅变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贯彻罪刑一致,不赦不宥,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凡有罪者皆应受罚B. 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C. 鼓励告奸,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D. 

16实行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相互负连带责任【答案】: A【解析】:商鞅变法,改法为律,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贯彻法家“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的思想:①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②轻罪重刑,不赦不宥,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凡有罪者皆应受罚;③鼓励告奸,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④实行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中有作奸犯法者,相互负连带责任。14.“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 《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B.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C. 

17《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D.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答案】: C【解析】:C项,《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对名例律进行逐条逐句疏议的不是《北齐律》,而是《唐律》。A项,《法经》共6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具法》是放在最后的,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B项,《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18D项,《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部分,名例律置于首篇。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1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15.1913年3月20日,宋教仁先生在上海火车站遇刺身亡。该案由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审判。关于会审公廨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会审公廨是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B. 会审公廨制度是对我国司法主权的践踏C. 中华民国成立后,会审公廨制度依然存续D. 案件由外国领事官员审判,中国官员无权参与【答案】: D【解析】:ABD三项,会审公廨,是指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涉及外国人须有领事官员参加,租界内中国人诉讼有外国领事观审。会审公廨主审官为中国官员,但案件涉及上述三国人,则该国领事可派人担任陪审官,这是对我国司法主权的践踏。

19C项,1912年2月12日,清廷颁布退位诏书,同年,中华民国成立。中华民国继承了清廷与列强签署的各项国际条约,会审公廨直到民国16年(1927年)撤销。16.甲因犯故意杀人罪被H省S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甲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重审。关于本案的诉讼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S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应当先报请H省高级法院复核后再报请最高法院核准B. 最高人民法院发回S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的,S市中级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C. 最高人民法院发回S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的,S市中级法院应当开庭审理D. S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后,甲如果不服判决结果的,可以上诉【答案】: B【解析】:

20A项,《刑诉解释》第344条第1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本题中,被告人甲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故应在上诉、抗诉期满的10日以内,由S市中级法院报请H省高级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在作出裁定后10日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B项,《刑诉解释》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案件除外。而该解释第350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内容分别为:①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②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本案中,最高法院经复核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并将该案发回重审,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C项,《刑诉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在本题中,S市中级法院是该案的一审法院,由S市法院重新审判时,应当开庭审理。

21D项,本题中,S市中院是本案的一审法院,最高法院将案件发回S市中级法院进行重新审判,S市中院需按照一审程序重审,重审后的判决是一审判决,可以上诉。17.法律格言云:“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但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在法律中允许有内容本身不确定,而是可以援引其他相关内容规定的规范B. 借助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可提高法律的确定性C. 通过法律原则、概括条款,可增强法律的适应性D. 凡规定义务的,即属于极度确定的;凡规定权利的,即属于不确定的【答案】: A|B|C【解析】:A项,任何法律都旨在设定某种行为规范,因此必然具有一定的确定性。正是这种确定性,使法律调整机制获得了客观性和稳定性。但完全确定的法律也会阻碍社会的发展,所以这就要求法律内容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当法律内容本身不确定的时候,则可以援引其他相关内容的规定来补充法律。

22B项,法律推理是指法律在从一定的前提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在法律运用或实施过程中对表达法律的语言的意义的揭示、说明和选择。法律的不确定性源于语言的不确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变化等因素,而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能够将这种不确定的因素进行推导、解释和说明,所以能够提高法律的确定性。C项,法律原则相对于法律规则,概括条款相对于确定条款,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伸缩度,通过法律原则、概括条款,可增强法律的适应性。D项,法律的确定性跟义务性规则和权利性规则没有必然联系。义务性规则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权利性规则同样如此。18.张某因超速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慎将行人A撞成重伤,且把B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撞毁了。张某因害怕承担责任在肇事后逃逸。S区公安局在张某哥哥的协助下将张某抓获归案。S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甲提起公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张某就民事赔偿问题与A没有达成和解,而与B达成了和解,法院应当对张某从轻处罚B. B只有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C. B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张某与B达成和解,但张某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S区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和解书D. 对张某哥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某的行为,因为不是法定量刑情节,法院可不予以审理

23【答案】: A【解析】:A项,《刑诉解释》第505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B达成了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B项,《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为公诉案件,B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C项,《刑诉解释》第50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24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①案件起因;②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③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④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⑤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⑥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既有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又有从重处罚等情节的,应当依法综合相关情节予以考虑。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本案中,张某哥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被告人的近亲属协助抓获被告人”影响量刑的情节,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此量刑情节。19.根据《宪法》规定,关于行政建置和行政区划,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B.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C. 国务院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 省、直辖市、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25【答案】: A|C【解析】:A项,《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BC两项,《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D项,《宪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地级市的人民政府无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20.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国家结构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看,我国有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两种地方制度B. 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C. 经济特区是我国一种新的地方制度D. 行政区划纠纷或争议的解决是行政区划制度内容的组成部分

26【答案】: D【解析】:D项,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我国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我国在地方进行行政区域划分,实行行政区域划分制度。从内容上看,行政区域划分制度包括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原则、程序以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等内容。AC两项,按不同区域所实行的不同地方制度,可将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为:①普通行政区划;②民族自治地方区划;③特别行政区划。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两种地方制度,但经济特区不是一种新的地方制度。B项,根据《宪法》的规定,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而并非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21.王某是定居美国的中国公民,2013年10月回国为父母购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王某应向中国驻美签证机关申请办理赴中国的签证B. 王某办理所购房产登记需提供身份证明的,可凭其护照证明其身份C. 因王某是中国公民,故需持身份证办理房产登记D. 王某回中国后,只要其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就不准出境

27【答案】: B【解析】:A项,《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入境。由于王某是中国公民,所以回国不需要办理赴中国的签证。BC两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4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D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3项规定,中国公民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不准出境。所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并非一律不准出境。22.关于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张三盗窃李四电视机一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电视机发还李四B. 

28王五被控贩卖毒品,作为证据使用的海洛因应当随案移送当庭出示质证C. 马六被控走私文物若干,未随案移送,判决生效后,根据法院通知该文物由查封、扣押的侦查机关上缴国库D. 牛七涉嫌受贿罪,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杀身亡,检察机关应当通知金融机构将冻结的牛七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答案】: A|C【解析】:A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款的规定,电视机属于被害人李四的合法财产,公安机关及时返还。B项,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63条的规定,毒品属于违禁品,依法不移送原物。C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4款的规定,盗窃的文物属于应追缴的违法所得,应上缴国库。D项,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7条的规定,对D项中的情形,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923.张某涉嫌诈骗罪被甲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3日内讯问了张某两次,但只在第二次讯问时才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亲友等人担任辩护人。张某遂委托了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王律师向甲县公安局提出了会见张某以及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请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甲县公安局在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B. 对于王律师的会见请求,甲县公安局批准其会见张某并派员在场,是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表现C. 甲县公安局告知张某有权委托亲友担任辩护人,充分保障了张某的辩护权D. 若甲县公安局以妨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王律师本案的有关情况,则侵犯了王律师的诉讼权利【答案】: D【解析】:

30A项,《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因此,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时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B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本案只是普通的诈骗案,辩护律师三证齐全即可要求会见,无须批准。C项,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而不得委托非律师的人员担任辩护人。因而,张某在侦查阶段不能委托亲友担任辩护人。D项,《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因此,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享有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侦查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案件有关情况。24.某县医院在两个月内连续发生5起“医闹”事件,当地公安部门开展了“打击医闹专项行动”,共处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24人,但“医闹”

31仍时有发生。之后,该县政府倡导发挥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作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处理决定具有国家强制力B. “医闹”的解决依赖源头治理,国家机关不应介入C. “医闹”的存在说明法律在矛盾化解中的权威地位仍待加强D. 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不利于公正地解决医患矛盾【答案】: C【解析】:A项,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在性质上属于民间调解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其处理决定不具有国家强制力。B项,“医闹”的解决依赖源头治理,也需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医闹”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医护人员的人身利益,国家机关责无旁贷。C项,“医闹”是病患与医护人员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而引发的现象,法律在化解该矛盾时还需要强化其权威地位,只有法律的权威地位强化了,病患与医护人员之间的纠纷才能够更好的诉诸法律解决。

32D项,第三方医患调处组织的优势之一是中立,相对独立的,跟医患双方均没有利害关系,有利于公正解决医患矛盾。25.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B. 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C. 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D. 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答案】: A|B|C【解析】:AB两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②

33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并非直接排除的理由,可以补正。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也是可以补正的。C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9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D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3条第1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26.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B. 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C. 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D. 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答案】: B

34【解析】:B项,同类解释规则,即当刑法语词含义不清时,对附随于确定性语词之后的总括性语词的含义,应当根据确定性语词所涉及的同类或者同级事项予以确定。因此,对于《刑法》分则中的兜底性条文,即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A项,刑法用语具有相对性,同一词语在不同环境下具有不同的含义。具体到本题,《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既包括购买并卖出,也包括为出售而购买。将“买卖”解释为“购买并卖出”,而将“为卖而买”的行为排除在外,并不符合《刑法》本意。C项,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散布之,属于刑法明确规定的诽谤行为。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随着犯罪手段的发展而对刑法作出的相应的不超出法条原有含义的解释,属于扩大解释。D项,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在于:①从用语含义上说,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②

35从概念的相互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阶位;而类推解释是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更上位的概念作出的解释。③从实质上说,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本题中,将盗窃骨灰解释为盗窃尸体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由“骨灰”到“尸体”的解释方法属于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类推解释而非扩大解释。27.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A. 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B.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C. 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D. 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答案】: D【解析】:

36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A项,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应以较重的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B项,根据现有刑事法律规定,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C项,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主观上没有危险驾驶的故意,客观上尽管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D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亦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说明】《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133条之一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①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③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④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③项、第④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7根据此规定,危险驾驶罪的范围较之前有一定程度的扩大,且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也可能构成此罪。28.对于下列起诉,哪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 某公司与县政府签订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发生纠纷后该公司以县政府不依法履行协议向法院起诉B. 环保局干部孙某对定期考核被定为不称职向法院起诉C. 李某与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李某不履行协议,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向法院起诉D. 县政府发布全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文件,村民万某以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为由向法院起诉【答案】: B|C|D【解析】:A项,《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而提起的诉讼。因此,在本题中,某公司认为县政府不依法履行天然气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而提起行政诉讼,这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8BD两项,《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C项,《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向法院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9.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关于完善立法体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完善立法体制,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B. 完善立法体制,需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C. 完善立法体制,需要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D. 完善立法体制,需要加强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

39【答案】: A|B|C|D【解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首先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是立法涉及到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30.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 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B.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C.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D.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

40【答案】: A|B|C|D【解析】:A项,《刑法》第78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该项缺少“在执行期间”的要件。B项,《刑法》第80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这些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因此,缓刑犯满足特殊条件时,也可以适用减刑。D项,《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假释撤销与否的关键是新罪是否在假释期间实施。31.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出现下列哪一特殊情形时,应以判决的形式作出裁判?()

41A. 经审理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且不是必须追诉的B. 自诉人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C. 经审理发现被告人系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的D. 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尚不能确认其无罪的【答案】: C【解析】:A项,根据《高法解释》第241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B项,第274条第1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C项,第241条第1款第7项规定,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42D项,第241条第1款第9项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32.关于法的现代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B.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C.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D. 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司法主导型【答案】: C【解析】: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A项,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更。B项,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类型的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43C项,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反复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D项,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33.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B. 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C. 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D. 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答案】: A|B|C|D【解析】:

44A项,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包括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虽公然取得财物,但并没有采取以上三种方式,所以不构成抢劫罪。B项,如果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那么甲获得财物的行为是公开的,而非秘密的,应当构成抢夺罪。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C项,根据B项的观点,如果公然取得财物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抢夺罪,但此时不符合抢夺罪的入罪数额要求,不得以抢夺罪定罪处罚,并且甲也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欺骗、敲诈勒索等方式,故不成立侵犯财产罪。D项,根据《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行为方式的规定,甲为取财进入户内,并且在户内公开盗窃,构成入户盗窃。入户盗窃成立盗窃罪并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次数的限定,因此可以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34.下列关于刑事诉讼职能的表述,正确的是()。A. 辩方证人作证是履行辩护职能B. 检察院依申请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的非法证据,体现了控诉职能C. 被害人在公诉和自诉案件中均承担控诉职能D. 检察院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是行使控诉职能的体现

45【答案】: C【解析】:A项,证人独立于控辩审三方,既不行使控诉职能,也不行使辩护职能,也不行使审判职能。B项,检察院依申请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的非法证据,是其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并非行使控诉职能。C项,控诉职能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和自诉人行使,被害人则在公诉案件中承担辅助性的控诉职能。D项,检察院提供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非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故不是行使控诉职能的体现。3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关于该条文,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表达的是禁止性规则B. 表达的是强行性规则C. 表达的是程序性原则D. 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

46【答案】: B【解析】:A项,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常采用“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B项,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常采用“应当”“应该”“必须”等术语,“应当依照”“应当上缴国库”是典型的强行性规则。CD两项,法律规则包含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法律原则则是一种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是一种行为模式而不是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应为模式,所以该条文表达的是法律规则,而不是法律原则。36.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B. 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C. 《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

47D. 《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答案】: A【解析】:A项,类推解释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适用有类似规定的其他条文予以处罚,是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更上位的概念作出的解释,它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通过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结论并不能因为纳入司法解释就改变其类推解释的本质。B项,根据一般国民对汽车范围的理解,大型拖拉机显然不能包含在汽车的范围之内,如果将大型拖拉机解释成汽车,超出了其字面含义。

48C项,刑法中很多场合规定了伪造和变造这两种方式,比如《刑法》第170条的伪造货币罪和第173条的变造货币罪。变造被解释为伪造的一种形式,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7条第1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D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对传统一般累犯制度的修正,未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属于特别再犯。根据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的基本原理,第356条相对于第65条的条件更加苛刻,没有时间和罪种上的限制,属于较重的处罚。未成年人不构成第65条的规定,也当然不构成第356条的再犯。37.甲和乙系夫妻,因外出打工将女儿小琳交由甲母照顾两年,但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后甲与乙闹离婚且均不愿抚养小琳。甲母将甲和乙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2万元。法院认为,甲母对孙女无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判决甲和乙支付甲母抚养费。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判决是规范性法律文件B. 甲和乙对小琳的抚养义务是相对义务C. 判决在原被告间不形成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D. 小琳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答案】: B【解析】:

49A项,规范性法律文件要求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而个别性法律文件适用于特定对象,不具有一般性约束力,因此,判决是个别性法律文件。B项,相对义务又称对人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本案中,甲和乙的抚养义务仅对小琳,为相对义务。C项,判决被告(甲和乙)须支付原告(甲母)抚养费,保护了小琳和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所以,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保护性法律关系。D项,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诉讼活动的参加者,即在诉讼活动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本案中,小琳不是诉讼当事人一方,所以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38.甲、乙两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战争法?()A. 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两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B. 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C. 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D. 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答案】: D

50【解析】:A项,甲、乙两国开战后,以维持共同政治行动或友好关系为前提的条约立即废止,如同盟友好条约;一般政治和经济类条约除另有规定外,停止效力,如引渡条约、商务条约等;固定或永久性状态条约一般应继续维持,如边界条约。B项,对敌产应区分公产和私产,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但不得没收,对敌国在其境内的国家财产除使馆财产外可以没收。C项,丙国宣布战时中立,其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但不得出口可能使交战一方增强战争能力的物品。D项,丙国宣布战时中立时必须承担防止的义务,即防止交战国在丙国领土或管辖范围内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包括从该区域征兵、备战、建立军事设施或捕获法庭、军队及军用装备过境等。39.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磋商是争端双方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B. 上诉机构为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常设机构C. 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申诉方可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措施D. 

51申诉方在实施报复时,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应与其所受到损害相等【答案】: C【解析】:C项,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如败诉方不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则已援用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何当事方可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各有关协议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对该有关成员方的适用。所以申诉方不能自行采取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必须申请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才能实施。A项,磋商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争议,只有经过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时,才能申请成立专家组。所以,磋商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B项,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应由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一个受理上诉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听取来自专家小组案件的上诉。因此,上诉机构是常设机构。D项,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2条第7款的规定,按照上述第22条第6款规定工作的仲裁员不应审核已中止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性质,但应确定此类中止的程度是否和取消或损害的程度相等。40.关于税收优惠制度,根据我国税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52A. 个人进口大量化妆品,免征消费税B. 武警部队专用的巡逻车,免征车船税C. 企业从事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D. 农民张某网上销售从其他农户处收购的山核桃,免征增值税【答案】: B|C【解析】:A项,《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据此,个人同样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只要不是在税法所规定的合理自用范围以内,同样需要交纳消费税。B项,《车船税法》第3条第2项规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C项,《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⑤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

53D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张某销售的不是自产的农产品,因此仍须缴纳增值税。41.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1)关于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其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 属滥用职权,构成滥用职权罪C. 属徇私舞弊,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同时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D. 事后虽获得了利益(升任局长),但不构成受贿罪

54【答案】: A|B|D【解析】:A项,根据条件说,如果没有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电气厂就不会享受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国家也不会有300万元的税收损失,且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税收之间未介入其他异常因素,二者之间存在典型的因果关系。B项,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的活动。朱某利用县民政局副局长的身份,使电气厂凭借提供的虚假材料通过年检,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C项,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代表国家依法负有向纳税人或纳税单位征收税款义务并行使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朱某作为民政局副局长无法构成本罪。

55D项,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即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黄某帮助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属于非财产性利益,因此不成立受贿罪。(2)关于朱某100万元财产的来源,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 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这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B. 在审查起诉阶段已说明100万元的来源,故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C. 在澳门赌博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赌博罪D.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澳门赌博,应依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其赌博的刑事责任【答案】: B【解析】:

56A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真正不作为犯,其实行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被责令说明财产来源时不能说明自己的财产来源,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出自己的收入的行为。B项,目前法律并未规定说明财产来源的时限要求,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且查证属实的,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C项,赌博罪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聚众赌博指纠集多人从事赌博。以赌博为业指嗜赌成性,将赌博作为职业或者兼业。本题中,朱某的赌博行为既不属于聚众赌博,也不属于以赌博为业,不构成赌博罪。D项,《刑法》第7条规定,属人管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澳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对于朱某在澳门的赌博行为应当适用属地管辖原则,而非属人管辖原则。(3)关于黄某使电气厂获取300万元退税的定性,下列分析错误的是()。A. 具有逃税性质,触犯逃税罪B. 具有诈骗属性,触犯诈骗罪C. 成立逃税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数罪并罚D. 属单位犯罪,应对电气厂判处罚金,并对黄某判处相应的刑罚

57【答案】: A|C|D【解析】:AB两项,逃税罪发生在税款缴纳阶段,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题中,黄某伪造文件材料并不是发生在税收缴纳的过程中,也不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而是在已经缴纳税款后,为了利用国家的退税优惠政策骗取退税,因此应当构成诈骗罪,而非逃税罪。C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中介组织或者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限于中介机构工作人员。D项,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作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42.乙购物后,将购物小票随手扔在超市门口。甲捡到小票,立即拦住乙说:“你怎么把我购买的东西拿走?”

58乙莫名其妙,甲便向乙出示小票,两人发生争执。适逢交警丙路过,乙请丙判断是非,丙让乙将商品还给甲,有口难辩的乙只好照办。关于本案的分析(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如认为交警丙没有处分权限,则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B. 如认为盗窃必须表现为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C. 如认为抢夺必须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则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D. 甲虽未实施恐吓行为,但如乙心生恐惧而交出商品的,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答案】: D【解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成立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成立要求行为人实施威胁。

59A项,本案中,乙之所以将商品交给甲,是因为交警丙要求他这样做。尽管乙未被骗,但交警丙由于被骗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要求乙处分财产。如果交警丙并无处分乙财物的权限,则难以认定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BC两项,如果认为盗窃只能表现为秘密窃取,抢夺只能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甲并未实施秘密窃取商品或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商品的行为,不能认定甲成立盗窃罪或者抢夺罪。D项,甲并未实施恐吓行为,应当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认定甲的行为。43.丁某精神病,丁之妻郭某系丁某监护人。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某和其父母争吵,拿起菜刀将其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未制止,未呼救也未报警,而是关了门走了,丁父母流血休克而亡,郭某事后还洗了丁某的血衣。事后证明,丁某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关于郭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妻子郭某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应数罪并罚B. 妻子郭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C. 如果认为即使及时送医仍会死亡,也不应认为与妻子郭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无因果关系D. 妻子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答案】: B|C

60【解析】:ABD三项,郭某作为监护人,有制止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成立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其后续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属于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系事后不可罚的行为。C项,本案中,妻子郭某有制止丁的故意杀人的义务,也具有制止的能力,却没有制止,郭某不作为与丁父母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4.近年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根据党内法规和法律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这表明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时要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B. 依照党内法规惩治腐败,有利于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C. 要注重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以作为对党员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依据D. 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对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答案】: C

61【解析】:A项,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B项,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依照党内法规惩治党员领导干部的腐败现象,有利于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敦促党员干部依法办事。CD两项,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目的是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使其成为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依据。但不论行为人是干部亦或群众,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不能用党规、党纪、政策取而代之。45.下列关于人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 人权与法律权利在内容上是一致的B. 人权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结果C. 人权的主体要比公民权的主体宽泛,不仅包括个体人权,还包括集体人权

62D. 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人权应当被尽可能的法律化【答案】: A【解析】:A项,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从本质上讲,人权属于一种不依赖于法律规定即可存在的道德性权利,因此人权的内容只有在被法律确认之后才能变成法律权利,而并非所有的人权都会被法律确认,因此,人权的内容与法律权利的内容并不等同,“人权”概念的外延要比“法律权利”概念的外延大得多。B项,人权概念是一个历史概念。因此,它的具体内容与范围总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的,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结果。C项,人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只要是人就有人权,而公民则是一个自然人从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从主体范围上讲,人权的范围要宽于公民权的范围。D项,为了尽可能地保证人们在事实上享有与实现人权,人权就必须尽可能地被转化为法律权利。这是因为:①人权在根本上是道德权利,而道德对人的行为来说总是虚拟的,也就是说道德不能总是保证人们在事实按照道德来行为,因此,仅仅作为道德权利的人权不能总是保证被人们在事实上享有。②

63人权被转化为法律权利,就意味着它被实在化了,就获得了一种“他律”的保证了,即可以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保证其实现的力量。46.某镇政府以一公司所建钢架大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责令限期拆除。该公司逾期不拆除,镇政府现场向其送达强拆通知书,组织人员拆除了大棚。该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强拆行为。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作出的判决有()。A. 撤销判决B. 确认违法判决C. 履行判决D. 变更判决【答案】: B【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①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②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①

64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②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本题中,镇政府已组织人员拆除了大棚,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只能做出确认违法判决。47.关于《法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 “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满21岁为成年,到此年龄后,除结婚章中规定的例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民事权利地位平等原则B. “所有权是对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和部分有限原则C. “契约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契约自由原则D. “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过失(错)责任原则【答案】: B

65【解析】:《法国民法典》篇幅庞大、条文很多,但是主要有四个基本原则: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原则、过失责任原则。A项,是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的体现。B项,体现的是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原则。C项,体现了《法国民法典》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即契约一经有效成立,不得随意变动,当事人须依约定,善意履行。D项,体现了过失责任原则,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48.公元前399年,在古雅典城内,来自社会各阶层的501人组成的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案件。被告人是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其因在公共场所喜好与人辩论、传授哲学而被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在监禁期间,探视友人欲帮其逃亡,但被拒绝。苏格拉底说,虽然判决不公正,但逃亡是毁坏法律,不能以错还错。最后,他服从判决,喝下毒药而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人的良知、道德感与法律之间有时可能发生抵触B. 苏格拉底服从判决的决定表明,一个人可以被不公正地处罚,但不应放弃探究真理的权利C. 就本案的事实看,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并未从哲学上明确得出“恶法非法”这一结论

66D. 从本案的法官、苏格拉底和他的朋友各自的行为看,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答案】: A|B|C|D【解析】:A项,法律和道德虽然密切相关,但二者并不完全等同。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由此可知,道德与法律之间有时也可能出现冲突。B项,苏格拉底认为,守法即正义,即使所遵守的法律是恶法。因而苏格拉底虽然遭受不公正的处罚,但是他仍然坚守内心的信仰,不放弃追求真理的权利。C项,苏格拉底服从判决的原因在于,他认为即使不公正的判决(法律)也应当得到遵守,因为守法即正义。可见,苏格拉底认为“恶法亦法”,而不是“恶法非法”。D项,本案的法官认为苏格拉底信奉新神,蛊惑青年,是不正义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苏格拉底认为,守法即正义,即使是遵守恶法。而他的朋友则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不值得遵守。可见,不同的人对于“正义”的概念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6749.某县开展扶贫资金专项调查,对申请财政贴息贷款的企业进行核查。审计中发现某企业申请了数百万元贴息贷款,但其生产规模并不需要这么多,遂要求当地农业银行、扶贫办和该企业提供贷款记录。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只有审计署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B. 只有经银监机构同意,该县审计局才能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C. 该县审计局经上一级审计局副职领导批准,有权查询当地扶贫办在银行的账户D. 申请财政贴息的该企业并非国有企业,故该县审计局无权对其进行审计调查【答案】: C【解析】:A项,《审计法》第18条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由此可知,对当地农业银行进行审计监督的应当是审计机关,而不是审计署。

68B项,《审计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由此可知,县审计局对当地农业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不需要经过银监机构的同意。C项,《审计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事实上只需要经该县审计局局长批准即可,如果是上一级的副职领导也可以归类为负责人。D项,《审计法》第27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由此可知,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情况向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不以该单位为国有企业为前提。50.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会影响鱼类生长,但其串通某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获得虚假环评文件从而得以建设。该厂后来又串通某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使其污水处理设施虚假显示从而逃避监管。该厂长期排污致使周边水域的养殖鱼类大量死亡。面对养殖户的投诉,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直未采取任何查处措施。对于养殖户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A. 化工厂B.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69C.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机构D.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答案】: A|B|C【解析】:ABC三项,《环境保护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D项,对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不作为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并非由环保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51.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

70(1)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B. 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C. 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D. 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答案】: A|B|D【解析】:

7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0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第251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A项,在辨认尸体时,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是合法的。B项,不仅被辨认对象的数量符合规定,而且符合单独辨认原则。C项,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本题中,仅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不符合被辨认对象的数量规定。D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2)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如对尸体的辨认过程没有录像,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B. 如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C. 如在辨认前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D. 如对赵某的辨认只有笔录,没有赵某的照片,无法获悉辨认真实情况的,也可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

72【答案】: D【解析】:A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3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因此,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不是强制性规定,只是在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像。BCD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①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③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①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2人的;②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③对辨认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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