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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库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线刷题含答案(可下载)1.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A. 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别对待,但是允许合理差别,对于为国家做出重要贡献者,应当重点保护B. 我国宪法中存在一个关于平等权规定的完整规范系统C.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D.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权,公民有对其他公民提出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的权利,但是不得诬告陷害【答案】: A|D【解析】:

1A项,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的平等权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有机统一。形式平等要求禁止差别对待,但实质平等同时允许合理差别,主要是为了保障弱者的权益。B项,我国宪法中存在一个关于平等权规定的完整规范系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概括性规定,也包括:《宪法》第45条规定的对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人,残废军人,盲聋哑人或有其他残疾的公民权益的保障;《宪法》第48条规定的对妇女权益的保障;第49条规定的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C项,《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D项,公民的监督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是其他公民。《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2.在袁某涉嫌故意杀害范某的案件中,下列哪些人员属于诉讼参与人?()A. 侦查阶段为袁某提供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的翻译人员

2B. 公安机关负责死因鉴定的法医C. 就证据收集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D. 法庭调查阶段就范某死因鉴定意见出庭发表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答案】: A|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诉讼参与人指的是专门机关以外的人。AB两项,翻译人员和作为鉴定人的法医都属于诉讼参与人。C项,侦查人员是专门机关的人,不属于诉讼参与人。D项,有专门知识的人尽管参加诉讼,但不是诉讼参与人。3.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A.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B. 恢复强制执行C. 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3D. 以甲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答案】: B【解析】:《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由此可知,应当由本机关恢复强制执行,无需经人民法院,更无需提起诉讼,这是由于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可以自己直接决定。4.关于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措施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三类,实行分类管理B. 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C. 拓宽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来源渠道,建立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正常增补机制D. 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改革,设立省市两级法官遴选委员会

4【答案】: B|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规定,有关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的重要措施包括:①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改革,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②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③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④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⑤完善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5.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5A. 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B. 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C. 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D. 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答案】: B【解析】:A项,自首中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基于自己的意志积极主动的投案。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时,其客观上仍可以继续挟持人质抗拒抓捕。经警察劝说而放弃犯罪,表明其主观上真心悔过,放弃对抗,自愿接受处理,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而投案和“犯罪以后”的自动投案,都可以构成自首。

6B项,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人自动投案以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乙虽然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但在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自首。C项,丙故意杀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客观罪行的行为已经构成自首,关于丙对自身主观罪过认定的辩护属于丙辩护权的范畴,不影响自首的认定。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丁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虽然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但在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的情况下,属于如实供述,成立自首。6.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B. 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C. 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D. 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7【答案】: A【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交途径包括:已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法院之间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向对方公民或在对方境内的第三国或无国籍当事人(包括个人和法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或调查取证,一般是通过本国外交部指示驻被委托国使馆将有关文书送给该国的外交部转交该国的管辖法院执行送达。通过外交途径转递司法文书或调查取证,一般根据互惠原则并按程序和要求办理。7.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也是宪法确定的治国方略。关于实施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 在具体的社会治理实践中将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共同发挥其规范社会成员思想和行为的作用B. 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社会关系调控手段,限制并约束各种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民规、民约的调节功能C. 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和服从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D. 构建“以权力制约权力”

8的监督体系,科学配置权力,合理界定权限,形成既相互制约与监督,又顺畅有效运行的权力格局【答案】: B【解析】: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A项,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共同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性质,共同反映着广大人民的社会理想与社会要求,共同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的作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不仅强化和提升了依法治国的实际成效,也使社会主义道德在法治社会中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9B项,我国社会的规范体系除了宪法和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还包括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为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等。由此可见,依法治国要求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C项,依法治国要求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D项,依法治国需要强化监督制约,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8.甲、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取保候审。本案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对甲可继续适用取保候审,乙因有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应予逮捕。对于法院适用强制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对甲可变更为保证人保证B. 决定逮捕之前可先行拘留乙C. 逮捕乙后应在24小时内讯问D. 逮捕乙后,同级检察院可主动启动对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答案】: A|C|D

10【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而且,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情对保证方式进行变更。B项,《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法院决定逮捕,但是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拘留。C项,《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D项,《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2条第1款规定,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法院决定逮捕乙后,同级检察院可主动启动对乙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119.预算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预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B. 经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C. 国务院有权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D.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答案】: A|B|C【解析】:AB两项,《预算法》第4条第2款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12CD两项,《宪法》第62条第9、10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职权。第67条第5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的职权。第89条第5项规定,国务院行使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职权。10.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司法审判活动,特别是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自觉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成效显著。关于法治服务于大局,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A. 服务大局是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得出的结论B. 服务大局是法治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C. 服务大局是把法律作为解决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唯一手段D. 服务大局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属性及重要使命【答案】: C【解析】: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

13C项,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就是服务党和国家的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中心主义”的思维偏向。在解决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我们要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因此法律只是手段之一而非“唯一”手段。A项,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服务大局,服务大局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是从实践中得出的真知。B项,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代表了国家和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社会的发展方向和根本要求,在党和国家的发展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社会主义法治要服务于大局。D项,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当前国际环境日益复杂,国内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集中而突出,这种格局必然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把服务大局作为自己的重要使命。11.某乡属企业多年未归还方某借给的资金,双方发生纠纷。方某得知乡政府曾发过5号文件和210号文件处分了该企业的资产,遂向乡政府递交申请,要求公开两份文件。乡政府不予公开,理由是5号文件涉及第三方,且已口头征询其意见,其答复是该文件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而210号文件不存在。方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4A. 方某申请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B. 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方某不具有申请人资格C. 乡政府不公开5号文件合法D. 方某能够提供210号文件由乡政府制作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答案】: D【解析】:A项,2019年5月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相关知识点删除。对是否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存在解释上的争议。因此,该项存疑不选。B项,方某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不需要具备特殊的资格。即对于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方某具有申请人资格。

15C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在本题中,乡政府征询第三方意见后,第三方答复是不同意公开,另外该政府信息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乡政府不公开5号文件不合法。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5款规定,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12.关于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先秦的奴隶制五刑以肉刑为中心,包括墨、劓、刖、宫、大辟B. 唐代的最低刑是杖刑C. 大理寺在唐代属于中央审判机构D. 明代对风俗伦理方面的犯罪处罚较轻【答案】: B【解析】:A项,先秦的奴隶制五刑以肉刑为中心,包括:墨(刺字)、劓(割鼻)、刖(断足)、宫(男性去势,女性幽闭)、大辟(死刑)。B项,隋朝的《开皇律》形成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刑罚依次加重。直到清代,后世一直沿用封建制五刑。因此,唐代的最低刑是笞刑。

16C项,大理寺为北齐首创,主中央审判。唐代形成较为完善的三法司,其中,大理寺主审判,刑部主复核,御史台主监察。D项,《大明律》强调“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所谓重其所重,指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明律较唐律处刑为重,且扩大株连范围。所谓轻其所轻,是指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明律处罚轻于唐律。1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贾某酗酒之后在公路上驾车行驶,将水泥地上的井盖等杂物撞飞至行人重伤,其醉酒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B. 甲、乙发生口角,甲把瘦小的乙踢伤致乙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C. 甲和乙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扣留丙的过程中,丙中途以要上厕所为由而逃跑,甲、乙的过失行为(疏于管理)与丙的脱逃之间有因果关系D. 甲为了杀乙,在饭中下毒药,乙中毒,家人送乙去医院,途中偶遇丙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报复社会,乙被当场撞死,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答案】: B|C【解析】:

17A项,贾某的行为并没有创设刑法所禁止的危险。客观归责理论指出,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时,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行为。刑法禁止醉酒开车这一规范的目的在于,醉酒状态下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减弱而导致车辆失控,并非为了防止水泥地上的井盖被撞飞而砸中他人。B项,被害人的特异体质并不中断因果关系。甲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殴打行为,甲的行为与被害人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项,甲、乙的行为制造了不被法律所允许的风险,即法律所禁止的风险。甲、乙的行为与丙的逃跑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D项,介入因素“偶遇丙驾驶车辆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报复社会”,属于异常的因素,会中断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应认为甲的行为与被害人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14.“名例律”作为中国古代律典的“总则”篇,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A. 《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B.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C.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18D.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答案】: C【解析】:C项,《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对名例律进行逐条逐句疏议的不是《北齐律》,而是《唐律》。A项,《法经》共6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具法》是放在最后的,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B项,《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D项,《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7部分,名例律置于首篇。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1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

1915.中国历史上曾进行多次法制变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关于这些法制变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秦国商鞅实施变法改革,全面贯彻法家“明法重刑”的主张,加大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以实现富国强兵目标B. 西汉文帝为齐太仓令之女缇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的行为所动,下令废除肉刑C. 唐代废除了宫刑制度,创设了鞭刑和杖刑,以宽减刑罚,缓解社会矛盾D. 《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规定刑罚分为主刑、从刑【答案】: C【解析】:C项,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宫刑曾在汉武帝时期被废除,后因作为减死之刑在汉景帝时期恢复。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A项,商鞅变法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在变法过程中,法家的一些基本主张皆清楚地表现出来:①强调“

20以法治国”;②“轻罪重刑”;③不赦不宥;④鼓励告奸;⑤实行连坐。B项,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肉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D项,《大清新刑律》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16.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A. 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B. 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C. 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D. 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21【答案】: D【解析】:AB两项,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法条竞合是指法条之间具有竞合或重合关系,而不是犯罪的竞合。只有当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或者交叉关系时,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关系。如果两个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处于相互对立或矛盾的关系,则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规定盗窃罪的条文与规定诈骗罪的条文是一种对立关系。针对一个法益侵害结果而言,某个行为不可能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诈骗罪。同理,若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它们二者之间也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C项,冒充警察骗取数额较大财物,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D项,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不构成法条竞合。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不能查明其是否有归还公款的意思,应当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为较轻的挪用公款罪。17.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宪法文本的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2A. 《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B. 《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制定、修改制度C. 作为《宪法》的《附则》,《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的组成部分D. 《宪法》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产生,两者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答案】: D【解析】:D项,《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A项,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而事实上关于宪法与国际条约的效力位阶,以及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在理论上也是存在争议的。B项,《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这是对宪法修改提议主体、表决程序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宪法制定的相关内容。

23C项,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和正文组成,没有附则。宪法的修正案是宪法的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是宪法附则的内容。18.根据《宪法》规定,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B. 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和政府统一安排下,开展管理经营C.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D.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答案】: A|D【解析】:A项,《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D项,《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B项,《宪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据此,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政府不能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

24C项,集体经济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据此,只有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双层经营体制,而城镇集体经济采取各种形式的合作经营方式。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平衡B. 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C. 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上诉不加刑也有例外D. 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决定了再审不加刑存在例外情形【答案】: A|B|D【解析】:

25AB两项,再审不加刑原则,是指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我国传统诉讼价值观念追求绝对实体真实,再审程序长期坚持“有罪必纠”理念,因而没有“不加刑”之说。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兴起并被写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要求正确地贯彻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与再审制度,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申诉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6条的规定,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是在坚持惩罚犯罪的同时,原则性地规定了“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这正是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平衡后的结果,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CD两项,《刑诉解释》第386条的规定,再审不加刑原则是指“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有“一般”就有例外,由于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坚持的是“有错必纠”理念,哪怕检察院没有抗诉,由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特殊情形下也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这体现了再审不加刑有例外,但该规定并没有体现上诉不加刑有例外。20.某建设工程公司总经理王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立案侦查。侦查机关聘请某省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检验人张某出具的检验报告认为,该建设工程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张某在本案中是鉴定人身份,属于应当回避的对象B. 经法院通知,张某需出庭作证

26C. 张某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D. 张某所进行的检验属于勘验、检查的一种形式【答案】: B【解析】:A项,《刑诉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本题中,侦查机关聘请的对象是检测中心,不是检验人张某,因此,张某在该案件中属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而非鉴定人。B项,《刑诉解释》第87条第3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C项,《刑诉解释》第87条第1款规定,检验报告只能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D项,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行为。二者的适用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和尸体;检查的对象则是活人的身体。

2721.郭某涉嫌故意伤害申诉人蒋某,侦查机关因郭某可能毁灭证据将其拘留。在拘留期限即将届满时,因逮捕郭某的证据尚不充足,侦查机关责令其交纳2万元保证金取保候审。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取保候审由本案侦查机关执行B. 如郭某表示无力全额交纳保证金,可降低保证金数额,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C. 可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进入蒋某居住的小区D. 应要求郭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变更住址【答案】: A|C【解析】:

28A项,故意伤害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B项,《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C项,《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其中包括: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D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变更住址,应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而不是不得变更住址。22.下列哪一证据规则属于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则?()A. 传闻证据规则B.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C. 关联性规则D. 意见证据规则【答案】: C【解析】:从内容上看,证据规则大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例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另一类是调整证明力的规则,例如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23.某品牌白酒市场份额较大且知名度较高,因销量急剧下滑,生产商召集经销商开会,令其不得低于限价进行销售,对违反者将扣除保证金、减少销售配额直至取消销售资格。关于该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9A. 维护品牌形象的正当行为B.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C. 价格同盟行为D. 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答案】: D【解析】:AD两项,《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题中,白酒生产商与经销商人为控制价格,会严重影响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破坏市场的有效竞争并损害消费者权益,是典型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

30B项,《反垄断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私人利益的行为。本题并没有明确指出该生产商具有法律所界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无从判断其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C项,价格同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学上的一种概念,是横向垄断协议的形式之一,指2个或2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本题是生产商与经营商的联盟,不是横向的价格联盟。24.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审查批捕阶段,只有不批准逮捕的,才能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B.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C. 审判阶段检察院应自行侦查,不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D. 审判阶段法院不得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答案】: A|B|C【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31B项《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2、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C项,《高检规则》第457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D项,《高法解释》第226条第2款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25.关于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B. 涉及行政许可的,由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C.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D. 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不得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

32【答案】: A|B|C【解析】:AC两项,《行政处罚法》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BD两项,《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里没有作出例外规定,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可以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26.中国与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现甲国法院因审理一民商事案件,需向中国请求调取证据。根据该公约及我国相关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甲国法院可将请求书交中国司法部,请求代为取证B. 中国不能以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为由拒绝执行C. 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可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向中国公民取证,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D. 甲国当事人可直接在中国向有关证人获取证人证言

33【答案】: A【解析】:A项,根据《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2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我国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B项,《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①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或②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因此,若请求书不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我国可以拒绝执行。

34C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决定》第3条规定,根据公约第33条声明,除第15条以外,不适用公约第2章的规定。《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5条规定,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缔约国可以声明,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只有在自己或其代表向声明国指定的适当机关递交了申请并获得允许后才能调取证据。因此,甲国驻中国领事代表不能向中国公民取证。D项,对于当事人自行取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即通过本国驻他国领事或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直接调查取证,一般是向本国国民取证,不得违反当地的法律,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可见,外国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都不得在中国境内自行取证。27.王某向市环保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未在法定期限内获得答复,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环保局败诉。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王某申请信息公开属于守法行为B. 判决环保局败诉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C. 王某起诉环保局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D. 王某的诉权属于绝对权利

35【答案】: A|B|C【解析】:A项,守法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不仅包括消极、被动的守法,也包括积极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法律。王某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属于积极的守法行为。B项,判决环保局败诉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和强制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院判决对环保局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判决环保局败诉是对环保局违法行为的制裁,体现的是强制作用,即通过制裁手段强制其遵守法律。C项,法律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是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D项,王某的诉权是相对权利,因为义务主体是特定的。28.备案审查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关要求和《立法法》规定,对该项制度的理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

36B.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应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C.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D. 提升备案审查能力,有助于提高备案审查的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答案】: A|C|D【解析】:A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B项,《立法法》第98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②

37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据此,地方性法规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而地方政府规章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内。C项,《立法法》第97条第2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D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能力的提高必然促进制度的完善,细化到审查制度,备案审查能力的提升有助于备案审查制度的执行力与约束力的提高。29.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关于完善立法体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 完善立法体制,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B. 完善立法体制,需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C. 完善立法体制,需要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D. 

38完善立法体制,需要加强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答案】: A|B|C|D【解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首先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是立法涉及到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30.农民姚某于2016年3月8日进入红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红海公司也未给姚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姚某向社保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同年12月8日,姚某以红海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辞职。经查,姚某的工资属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额。关于此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姚某自2016年3月8日起即与红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B. 红海公司自2016年4月8日起,应向姚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39C. 姚某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不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D. 姚某就红海公司未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争议的,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处理【答案】: A|B|D【解析】:A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B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C项,《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姚某属于红海公司的职工,红海公司应当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40D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的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因而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费征收机构都具有处理养老保险纠纷的权力。31.对下列哪些拟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A. 税务局扣押不缴纳税款的某企业价值200万元的商品B. 交通局吊销某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C. 规划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附近居民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D. 公安局处以张某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答案】: B|C【解析】:

41ABD三项,《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题中,税务局扣押不缴纳税款的企业商品属于《行政强制法》调整的对象,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尚无实体处罚,所以不应当举行听证。行政拘留亦不在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之列,行政拘留的及时性决定其难以适用听证程序。交通局吊销某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情形,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其权利。C项,《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1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32.司法公正体现在司法活动各个方面和对司法人员的要求上。下列哪一做法体现的不是司法公正的内涵?()A. 甲法院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通过微博直播庭审过程B. 乙法院将本院公开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布C. 丙检察院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D. 丁检察院为暴力犯罪的被害人提供医疗和物质救助【答案】: D【解析】:司法公正主要有六个构成要素:①司法活动的合法性;②司法人员的中立性;③司法活动的公开性;④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⑤司法程序的参与性;⑥司法结果的正确性。

42D项,为被害人提供医疗和物质救助并不体现司法公正的内容,而是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AB两项,为了实现司法公正,避免司法活动封闭进行的状况,法院应当努力实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审判结果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过程公开。通过微博直播庭审和判决书网上公布都是司法公开的体现。C项,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体现了对辩护人参与司法程序的保障,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33.《汉书·陈宠传》就西周礼刑关系描述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关于西周礼刑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周礼分为五礼,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B. 西周时期五刑,即墨、劓、剕(刖)、宫、大辟,适用于庶民而不适用于贵族C. “礼”不具备法的性质,缺乏国家强制性,需要“刑”作为补充D. 违礼即违法,在维护统治的手段上“礼”“刑”二者缺一不可【答案】: D【解析】:

43A项,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①抽象的精神原则;②具体的礼仪形式。“亲亲”与“尊尊”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父为首”,规定了家族关系的等级;“尊尊君为首”,规定了政治关系的等级。西周时期的具体礼仪形式主要是以下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和嘉礼。B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但并不是说刑罚完全不适用于贵族。CD两项,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违礼即违法,“礼”和“刑”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缺一不可。34.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B. 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C. 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44D. 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答案】: B【解析】:B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中并无与“其他应当予以拒绝的情形”表述相类似的概括性规定,因此,该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是穷尽性的。A项,《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第3项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因此,对于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的,需要由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审查,法院不主动进行审查。C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1款第3项规定,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管辖当局只有在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中的被诉人向请求地管辖机关证明下列情况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被诉人的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裁仲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将其同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

45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因此,对于该侵权性质的裁决法院也应当执行。35.市工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豪美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受理。(1)关于此案的复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豪美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B. 应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C. 省工商局应为公司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D. 如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省工商局不得作出变更决定

46【答案】: A|B|C【解析】:A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B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C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D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①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如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经省工商局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以作出变更决定。(2)如省工商局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有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可督促省工商局加以改正B. 

47可对省工商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C. 豪美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省工商局履行复议职责D. 豪美公司可针对原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市工商局【答案】: A|B|C|D【解析】:AB两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64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CD两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如省工商局在复议时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28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

48情形,亦属发布虚假广告,在改变处罚依据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公司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被告为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B. 被告为省工商局C. 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D. 省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答案】: A|C【解析】:AB两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诉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49,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本案中复议机关仅改变了处理依据,并未改变处理结果,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因此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应作为共同被告。CD两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因此市工商局所在地法院和省工商局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36.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甲涉嫌持枪抢劫,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B. 乙涉嫌盗窃,未满16周岁,法院只有在征得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同意后,才能适用简易程序C. 丙涉嫌诈骗并对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D. 丁涉嫌故意伤害,经审理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答案】: A|B|D【解析】:

50A项,《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有持枪抢劫的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题中,甲涉嫌持枪抢劫,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刑罚,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因此,由2名审判员和1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是合法的。B项,《高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C项,《高法解释》第290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②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③有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⑤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⑥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D项,《高法解释》第298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①

5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②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③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④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⑤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37.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B.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C. 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D. 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答案】: B【解析】:

52A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3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B项,《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C项,《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D项,辩护律师发现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38.李某从超市购得橄榄调和油,发现该油标签上有“橄榄”二字,侧面标示“配料:大豆油,橄榄油”,吊牌上写明:“添加了特等初榨橄榄油”,遂诉之。经查,李某事前曾多次在该超市“知假买假”。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该油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B. 该油未标明橄榄油添加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C. 如李某只向该超市索赔,该超市应先行赔付D. 超市以李某“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答案】: B|C|D【解析】:

53A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食用油不属于初级加工产品,不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B项,《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和成分或者配料表。该油未标明橄榄油添加量,因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C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9.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54B. 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C. 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D. 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答案】: C【解析】:《刑法》第17条第1、2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B两项,《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甲和乙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绑架并杀害丙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2款的规定,乙已满16周岁,其绑架并杀害丙的行为应以绑架罪论处。根据《刑法》第17条,甲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其绑架并杀害丙的行为不能以绑架罪论处,而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55CD两项,乙虽未直接实施杀害丙的行为,但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乙应当对共犯甲的共同犯罪行为负责,应当对其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甲和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40.中国甲公司在承担中东某建筑工程时涉及一系列分包合同和买卖合同,并使用了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保函。后涉及保函的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依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保函内容中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不符的部分无效B. 因该保函记载了某些对应的基础交易,故该保函争议应适用我国《担保法》有关保证的规定C. 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开立人就须独立承担付款义务D. 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仍应认定构成表面相符【答案】: C|D【解析】:

56A项,《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规定,本规则适用于一切明确表明适用本规则的见索即付保函,除非见索即付保函对本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或排除,本规则对见索即付保函的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允许见索即付保函对其进行修改或排除。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4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独立保函虽然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但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故不适用我国《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第6条第1款规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7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表面相符。41.某县污水处理厂系扶贫项目,由地方财政投资数千万元,某公司负责建设。关于此项目的审计监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审计机关对该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B. 审计机关经银监局局长批准,可冻结该项目在银行的存款C. 审计组应在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后,向该公司征求对该报告的意见D. 审计机关对该项目作出审计决定,而上级审计机关认为其违反国家规定的,可直接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答案】: A|D【解析】:A项,《审计法》第22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该县污水处理厂由地方财政投资为主,属于进行审计监督的范围。

58B项,《审计法》第34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据此,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冻结该项目在银行的存款,并非经银监局局长批准。C项,《审计法》第40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据此,审计组应在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前,向该公司征求对该报告的意见。D项,《审计法》第42条规定,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4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深人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下列哪一种做法不符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的做法?()A. 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B. 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C. 

59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D. 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应当单独表决【答案】: D【解析】: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而非应当单独表决。43.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对贪污贿赂犯罪中境外的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的程序,关于该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 是控审分离的例外B. 体现诉讼效率价值C. 是终局性的例外D. 是亲历性的例外【答案】: B【解析】:

60A项,刑事缺席审判依然遵循了控审分离,并非控审分离的例外。B项,缺席审判可以防止诉讼的拖延,让案件能得到尽快地处理,从而实现诉讼效率。C项,虽然在缺席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到案并提出异议,法院应重新审判,但是,这一点并不能否定缺席判决的终局性。D项,在缺席审判中,裁判者也是自始至终参与审判,尽管被告人未参与,其辩护人能发表意见,缺席审判程序能体现亲历性。44.孟子的弟子问孟子,舜为天子时,若舜的父亲犯法,舜该如何处理?孟子认为,舜既不能以天子之权要求有司枉法,也不能罔顾亲情坐视父亲受刑,正确的处理方式应是放弃天子之位,与父亲一起隐居到偏远之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情与法的冲突总能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B. 中华传统文化重视伦理和亲情,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C. 孟子的方案虽然保全了亲情,但完全未顾及法律D. 不同法律传统对情与法的矛盾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答案】: B|D【解析】:

61孟子的方案兼顾了亲情和法律,但不是所有情与法的冲突都能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法律传统是指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而情与法的冲突在不同的法治情况下也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的法律传统对情与法的冲突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45.关于个人所得税,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以课税对象为划分标准,个人所得税属于动态财产税B.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C. 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D.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实行加成征收【答案】: C|D【解析】:A项,财产税包括资源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等。个人所得税属于所得税,不属于财产税。

62BC两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是否为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不是国籍,而是以中国是否拥有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为依据。D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46.下列哪些情形下,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A. 发现了新的无罪证据,合议庭作出的判决被改判的B. 合议庭认为审前供述虽非自愿,但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因此予以采纳,该供述后来被上级法院排除后而改判的C. 辩护方提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合议庭不予调查,作出有罪判决而被改判无罪的D. 合议庭对某一事实的认定以生效的民事判决为依据,后来该民事判决被撤销,导致刑事判决发回重审的【答案】: A|B|D【解析】:

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A项属于第(三)种情形;B项属于第(五)种情形;D项属于第(二)种情形。C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合议庭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线索和证据材料不予调查导致裁判错误,合议庭成员应当承担责任。47.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包括在国内流通的人民币、在国内可兑换的境外货币,以及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B. 根据《刑法》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据此,行为人伪造美元,并运输他人伪造的欧元的,应按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64C. 将低额美元的纸币加工成高额英镑的纸币的,属于伪造货币D. 对人民币真币加工处理,使100元面额变为50元面额的,属于变造货币【答案】: B【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B项,根据《刑法》第171条第1、3款的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此处仅指伪造货币之后出售或运输自己所伪造的货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该项中行为人运输他人伪造欧元的行为构成运输假币罪。故对行为人应以伪造货币罪和运输假币罪并罚。C项,变造货币罪是指非法对真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真币的价值或者形态,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加工的程度使真币丧失了同一性,成立伪造货币罪。将低额美元加工成高额英镑,改变了货币的同一性,因此属于伪造货币罪。

65D项,对人民币真币加工处理,使100元面额变为50元面额,变造前后的货币仍具有同一性,属于变造货币。48.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A. 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B. 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C. 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D. 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答案】: C【解析】: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方向取得了新的进展,其中有助于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深化的新规定包括但不仅限于:①完善了回避制度,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②改革辩护制度,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强制辩护的适用范围,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及保守职业秘密权等执业权利;③修改证据制度,《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66的规则,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建立了证人作证补偿制度;④完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93条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⑤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辩护人可以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辩论。49.赵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被立案侦查,在此期间逃往A国并一直滞留于该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该案涉及法对人的效力和空间效力问题B.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原则,赵某不在中国,故不能适用中国法律C. 该案的处理与法的溯及力相关D. 如果赵某长期滞留在A国,应当适用时效免责【答案】: A【解析】:A项,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适用于哪些人。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本案对这两方面的内容都有所涉及。

67B项,关于法对人的效力,我国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赵某不在中国,不符合属地主义管辖,但不能排除我国基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运用我国法律对其进行管辖。C项,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解决的是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的适用问题。该案的处理与溯及力无关。D项,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该案中,赵某逃往A国前已被立案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50.卡尔·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对于这句话,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 法官的法律世界与其他社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等)没有关系B. 法官的裁判权不受制约C.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但必须是法律的奴仆D. 在法律世界中(包括在立法领域),法官永远是其他一切法律主体(或机构)的上司【答案】: C【解析】:A项,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有效途径,法官的法律世界是运用法律调整社会纠纷的法律活动的结合,法官的法律世界与其他社会领域关系密切。

68BC两项,马克思的这句名言阐述的是法官依法独立进行审判的必要性,即法官的审判活动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外力影响。据此,法官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也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D项,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是其重要的法律渊源,有“法官造法”一说。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和立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法官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使审判权。笼统地说法官永远是其他一切法律主体(或机构)的上司是不恰当的。51.下列哪一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A. 审计局封存转移会计凭证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B. 公安交通执法大队暂扣酒后驾车的贾某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C. 税务局扣押某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D. 公安机关对醉酒的王某采取约束性措施至酒醒【答案】: B【解析】:

69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是:是否具有临时性、是否具有制裁性。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非处罚性、中间性、程序性;行政处罚则具有惩戒性、制裁性、实体性、最终性、结论性,不具有临时性。《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A项,审计局封存有关资料属于查封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B项,公安交通执法大队暂扣驾驶证是为了处罚酒后驾车,已经为实体结论,并且期限为6个月,不具有临时性,不同于行政强制措施里的暂扣,属于暂扣许可证的行政处罚。C项,税务局扣押商品属于上述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D项,公安局将醉酒者约束至酒醒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52.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70(1)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B. 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 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D. 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答案】: B|C|D【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因此,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仅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并非是强制性的。

71B项,《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1、5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也适用此规定。C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2条第4款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D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本题中,赵某是未成年人,检察院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2)关于对黄某的考验期,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 从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计算B. 不计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C. 可根据黄某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缩短或延长D. 如黄某违反规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提起公诉,已经过的考验期可折抵刑期

72【答案】: B|C【解析】:AB两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C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考验期的长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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