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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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讲义1

1法律职业伦理讲义序章为什么要重塑我们的法律职业伦理第一章审判伦理(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第二章检察伦理(检察官,法官之上的法官?)第三章代理伦理(律师,你为什么不争气?)第四章其他法律职业伦理(机动)2

2法律家伦理的“与众不同”思考:一个人因为妻子偷了汉子而打伤了奸夫。在乡间这是理直气壮的。但是,和奸没有罪,殴伤却有罪。“如果是善良的乡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坏事绝不会到衙门里来的。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由此,你看出了大众伦理与法律家伦理存在不同了吗?3

3法律家伦理的“与众不同”一、医生与法律家的职业道德(一)医生不以牺牲他人的利益来帮助另一人医生的职业道德(治病救人)原本就符合普通道德(二)律师或法官:在伤害或不利于一方的情况下有利于另一方。并且,不像行政官员,而要收取费用。二、法律家的职业逻辑与其职业伦理(一)技术理性:法律家特有的语言知识体系和技能思维方法;(二)程序伦理—法律家在法律程序内的伦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主要构成部分三、强调法律职业伦理的特殊性的目的法律职业专门化,法律共同体,克服中国法律职业大众化、行政化、政治化的倾向4

4法官职业化与职业法官的特征一、漫长的历史上:有审判无法官二、法官职业化的进程(一)最早起源于英法(二)资产阶级革命三权分立司法权受到强调(三)法官职业化是社会结构变化(社会分工)及国家职能与职权分工的结果(四)职业法官的特征1、共同的知识背景;2、较高的从业门槛;3、特殊的职业保障;4、共同的职业伦理。5

5法官职业伦理的演变在法官职业化的历史进程中,法官职业伦理历经了一个从【自然伦理】、【宗教伦理】再到【规范伦理】的演化过程。1、职业化早期,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相对简单,法官职业道德并未引起足够关注【圣经】中对于法官的伦理训诫2、在现代社会,法官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自然正义和宗教训诫无法完全替代法官职业伦理。【规范伦理】1924年美国通过的一个司法伦理规范,法官职业伦理法典化。二战后,司法深度介入社会生活,人们不仅关注裁判本身,同时也更关注作出裁判的法官。6

6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一、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是职业法官(一)法院工作人员的构成法官的含义:《法官法》第2条法警的行为准则与法官的行为准则多有不同【上命下从、服从命令】?法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务员(二)是否包括陪审员?【陪审团制度】vs【陪审员制度=参审制】【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8条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7

7人民陪审员南都:我们通常谈民意,都默认是媒体报道和公共舆论,而忽略了人民陪审员。现在也有评论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当下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贺卫方:跟西方制度不同,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从苏联引进的,目的在于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民主性。但是,我们所面临的困难是,由于传统社会主义对于司法的独立性和法律的职业化的抑制,加之以往人民陪审员与阶级斗争时代群众司法的关联,这项制度引出的记忆不是那么愉快。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整体的趋势是强化法律职业化,旧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逐渐走向衰落,或者形同虚设。虽然前几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有专门立法,试图复兴这一制度,但是效果并不显著。其实,只要稍微观察一下这些年来发生的一些冤案错案,症结与其说是因为缺乏人民陪审员,不如说是因为司法缺乏独立性和职业化程度低下。8

8陪审制度南都:那么,在民意监督司法过程中,我们是否可以借鉴西方的陪审团制度?贺卫方:陪审团作为一个伟大的制度,曾被誉为“自由的堡垒,民主的学校”,它分割了法官的权力,将人民的一种情感、一种对规则的理解带入了庭审过程之中,而不是由国家、朝廷命官来全部垄断整个的司法权力。裁判案件本身具有了一种民主色彩。9

9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是要严格按照程序去操作的。比方说要严格区分一个案件事实和法律的问题,什么是事实,就需要有证据来证明,而法律的适用方面被严格的规定这是法官的权力。陪审团的决策也会有一定限制,陪审团判决无罪法官不能说有罪,但陪审团判决有罪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官可以宣布无罪。如果每个案件要选一个陪审团的话,代价非常大,陪审团制度在英语世界之外没有取得过成功。至于引进陪审团制度,我的看法是,我们现在根本不具备引进的条件。10

10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对象二、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对象是法官职业行为及其各种社会活动。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是公平正义的符号和象征,与一般职业道德甚至同其他不同行业的职业伦理相比,法官职业伦理具有更高的道德色彩。法官不仅要在职业活动中严格遵照职业伦理,而且也要在社会生活各方面成为社会的楷模。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审判伦理的要求高于其他法律职业伦理11

11审判伦理一、审判环节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1、审判不公的现象屡屡发生【黑哨】【黑锤】【培根名言】水源与水流【顺口溜】“大盖帽,两头翘……”2、审判不公的现象如何解决?【法律制度的设计】【eg:错案追究】【法官职业伦理的要求】12

12审判伦理一、审判伦理规则的主要渊源1、三大诉讼法2、《法官法》其中第7条规定了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一线伦理)3、《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基本上是二线伦理)4、最高院有关规范法官行为的法律文件(审判伦理对于职业法官具有伦理上的约束力)二、法官队伍的伦理目标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13

13审判公正规则一、审判公正的价值1、追求公正是审判工作的最高价值法官是公正的化身,去找法官,也就是去找公正。——【亚里士多德】除了法官的人格之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公正。—【本杰明.卡多佐】2、公正司法是法官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法官的任务是通过司法裁决,服务社会,解决争端。这要求法官所作出的裁判能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接受。这不能仅凭司法的强制力,更要凭司法的公信力。14

14正义的内涵正义(Giustizia)。其形象为一蒙眼女性,白袍,金冠。左手提一秤,置膝上,右手举一剑,倚束棒(fasci)。束棒缠一条蛇,脚下坐一只狗,案头放权杖一支、书籍若干及骷髅一个。白袍,象征道德无暇,刚直不阿;蒙眼,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王冠,因为正义尊贵无比,荣耀第一;秤……比喻裁量公平,在正义面前人人皆得所值,不多不少;剑,表示制裁严厉,绝不姑息,一如插着斧子的束棒,那古罗马一切刑罚的化身。蛇与狗,分别代表仇恨与友情,两者都不许影响裁判。权杖申威,书籍载法,骷髅指人的生命脆弱,跟正义恰好相反:正义属于永恒……15

15审判公正的含义二、审判公正的含义1、【审判领域的公正】vs【伦理学上的公正】有没有绝对的公正?2、审判公正的含义: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16

16审判领域的实体公正1、法官裁判案件的结果公正。社会生活是千差万别的,“法有限而情无穷”。所以,实体公正是相对的。2、法官作出判决不是“取款机”,而是要靠眼睛观察、头脑思考、心灵表达。3、实体公正是在自由裁量权基础之上的,法官不是机械的司法,而是要在一定的裁量权的幅度之内,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自己的道德律的判决。【刑法领域的“电脑量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17

17许霆案中的自由裁量权南都:综观许霆案审理过程,不管重判还是轻判,提得很多的一个词就是“自由裁量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始终饱受质疑,给人一种法院说改就改、人情大于法的感觉。贺卫方:在司法执法过程中,法官对于案件并不像我们想象中那么机械,对于案件事实如何去判断,对于证据采纳或者拒绝,对于法律条文的含义如何解读,法官一定享有一种自由裁量的幅度,这种幅度就是自由裁量权。应该说,目前我国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的确偏大,这容易给人造成一种法官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感觉。但有时候自由裁量权过小,判决案件的过程不太考虑案件的复杂情形,又难免给人以机械司法的感觉。这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会面对的一种困难。值得注意的是,自由裁量权的主体不是法院,而是法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是法院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审判委员会的权力可能左右着司法结果,甚至有时候是违反法律的。这样,民众的司法权利就不能得到保障。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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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程序公正1、两大法系国家对于公正观念的不同取向英美法系更重程序,大陆法系更重实体。如今,程序正义的理念正在中华大地上生根发芽。【重实体轻程序】2、相比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公正】,也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实体正义往往没有明确、唯一的判断尺度,但是程序正义却是可感知、可衡量的。20

20程序公正的一般规则(一)一、中立性【利益无涉】1、与案件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聂树斌案】【董伟“枪下留人”案】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二、劝导性争端4、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该给予公平的注意5、纠纷解决者应该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6、纠纷解决者应是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意见7、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得到公平机会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响21

21程序公正的一般规则(二)一、中立性【利益无涉】二、劝导性争端三、解决8、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演绎为依据9、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判决书,你为什么不说理?】以上,【美】戈尔丁《法律哲学》22

22《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确立的回避规则保障法官在与案件本身没有利害关系的条件下审理案件。回避规则不仅是伦理道德上的义务,也是法律上的义务。(一)法定回避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23

23《刑诉法》、《民诉法》规定的回避事由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4

2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事由《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5

25《基本准则》中的回避规定第3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哪些情况属于法官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请求的?】Ⅰ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以前是同事、亲戚、朋友关系的;【前女友】【现股东】Ⅱ与一方代理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有经济利益关系Ⅲ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辩护人有过利益冲突的。【自行回避】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26

26《基本准则》确立的平等规则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搞亲疏远近。《准则》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禁止单方接触】第10条:不得歧视,尊重各种差别,保障平等诉讼。【北京律师在天津遭法官殴打】“以党性担保”【工作vs赚钱】(报酬不公=心理不平)第11条:法官审理案件应该保持中立。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和态度。调解注意【言行审慎】第14条:不得随意【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不得】【不得】确立的都是平等规则【平等武装】27

27程序公正之中的独立规则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美】德沃金法官的独立不受干涉,包括:1、由国家与社会间诸势力之独立;2、由上级官厅之独立;3、由国家政府之独立;4、由议会之独立;5、由政党之独立;6、由报章之独立;7、由国民时好之独立;8、由自己之自我、偏见及激情之独立。28

28程序公正之中的独立规则法官独立的制约因素(一)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独立【三权分立】【一府两院】【全国人大的地位】【人大代表的个案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法院名称的改与不改】【威廉一世与磨坊主】【司法地方化安排完全违反程序正义基本要求。】(二)法院系统的上下级关系与法官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委员会】最高院力推审委会改革29

29审委会改革一、支持的观点:人数多可防御腐败二、反对的观点:不看病就抓药如果外界压力足够大,它可以迅速改变原来的生效判决,为服从某方面的压力丧失独立性;如果外界压力不大,它可以为了维持原来的判决而牺牲正义。前者如“刘涌案”的改判,后者如河北高院不受理聂树斌家属的申诉。 三、最新措施包括最高法院审委会设立刑事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高级、中级法院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审委会讨论案件必要时必须旁听庭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审委会必须积极推行直接审理案件等。30

30法官的名称与级别一、【推事】(清末民初)【人民审判员】(1995年之前)【法官】大陆法系,官僚色彩浓厚英美法系精英制,只在执业最成功的律师和检察官中选任法官二、法官是一种反等级的职业行政人员、军人,【独立】【服从】。目前实行的法官分级制度(十二级)存在的问题:1、分级过于细琐2、基本上没有解决我们现行法官管理制度中的官僚化问题31

31程序公正之中的独立规则(三)法官本身独立于社会关系、熟人社会的情理《基本准则》第4条“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四)法官要尊重其他法官的独立【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的正常关系32

32“法院”,还是“人民法院”?1、1954年制定宪法时,围绕政府名称的争论与刘少奇的说法。刘少奇说:“人民看的是我们把事情办得好不好?好了,就高呼万岁!不好,就反对。而且不仅反对,还要推翻。2、当下做法:国号、立法机关;政府3、取消法院前的“人民”,会减少累赘,“人民”意识形态色彩严重——在一个不再有对立阶级的社会中,法院必须保证所有的公民甚至外国人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而要做到这一点,法院就必须恪守中立。取消人民也不会偏离其“人民”的属性。4、来点实际的更重要。看看“纳粹=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33

33法官独立第十三条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 1、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2、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3、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基本准则》第13条(五)法官职业独立性,特别是独立于行政的保障【严格的法官保障制度】【为法律现身的职业道德】法官独立【法官人格的独立】34

34程序公正之中的公开规则公开审判是保障司法独立的重要条件。公民旁听案件、电视直播庭审、媒体跟踪报道个别案件(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基本准则】第六条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第十五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35

35审判独立、审判公开与传媒监督:一个文本的分析2003年岁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剥夺六名记者对广东省内的三级法院采访权一年。其依据是:2003年6月,广东省高院会同有关部门下发《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其中包括“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张金柱案】让我们对媒体对于尚无定案的案件的倾向性报道心有余悸【媒体审判】事关司法与传媒的关系,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规则,否则会不当地压缩传媒对司法的监督36

36审判独立、审判公开与传媒监督:一个文本的分析1、对于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媒体“不得进行采访报道”,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禁止令完全违反了审判公开的法律准则(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法院组织法第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2、立法对于法庭审判报道往往有某种限制,例如涉及隐私案件,不经过当事人以及司法当局的同意,则不得进行公开报道。另外,不少国家对于记者的采访方式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最突出的是对于录音、摄影以及电视录像或直播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出于保障法庭程序的庄重、连贯和不受干扰,而绝非为了封锁新闻界。3、“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实际上,司法的公开透明也是司法独立与公正的最有力同时也最经济的保障。37

37审判独立、审判公开与传媒监督:一个文本的分析4、已经宣判的案件,“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言论自由最重要的价值恰好是让那些为流俗或权贵所不喜甚至憎恨的言论得以自由地表达。推动制度改善的最重要的动力往往是批评而不是颂扬。5、案件本身错综复杂。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判案,在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同时,更允许参加案件审判但持不同意见的法官制作异议意见书,并且与主判决同时发布。6、碍于政治和法律文化的差异,我们可能短时间内难以接受让合议庭的法官公开发出不同声音的做法,不过,如果媒体也只能跟着司法判决人云亦云,做法院的喉舌或传声筒,岂非荒唐可笑之事?38

38许霆案与媒体监督(1)南都:许霆案由无期改判为五年,辩护律师杨振平把此结果归为“民意的胜利”。您如何理解和评价这种说法?贺卫方:我不同意这种说法。我们其实很难说一审就是错判,只能说中国现行法律体制中间存在一些缺陷,而这些缺陷对法官的判决有一定影响。媒体报道引起的广泛批评,也引发了司法界来研究做出何种判决比较合理。民意固然显示了它一定的力量,但说不上这是民意对司法的胜利。只能说,公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觉对司法判决发生了相当大的作用。39

39许霆案与媒体监督(2)南都:许霆案自始至终都处于全国民众的目光之中。近年来民意对司法的关注程度,可以说越来越高。贺卫方:许霆在拿着他的卡取钱时,万万没有想到他的行为为中国的法律界出了如此巨大的一道难题。当许霆案原一审判决刚刚下达时,全国为之一震:17.5万元判处无期徒刑,这位年轻的小伙子要为一念之差付出一辈子丧失自由的代价!这让全国群众都感到一种困惑,大家的法律感觉一下子都被激活了。每个人都会想一想自己面临这样情况的时候会怎样处理,因为许霆这样的事有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个人身上。怎么判?判多重?老百姓有自己的一种感觉。网络上发表意见的网友并不见得是受到过专业法律知识训练,但他们对案件的事实有一个基本把握和比较判断。他们会说,有些贪官一下子贪污了几千万块钱才判了无期徒刑,而许霆在取款机上是取钱,不是一般的盗窃,也不是所谓抢劫,为什么判了无期?上层的人犯了法有时不会受到处罚反而还会提升,小老百姓(许霆)就受到这么严厉的处罚,天理何在?40

40许霆案与媒体监督(3)南都:我们今天耳熟能详的“孙志刚案”、“刘涌案”、“钉子户事件等,都是发生在1995年之后。那么,改革开放30年来,人民心中的法律意识(民意)第一次被激活,您认为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事件?贺卫方:“文革”刚刚结束的1978年,有一个“蒋爱珍案件”,那时我还在大学读法律。蒋爱珍当时在新疆建设兵团,由于别人捏造一些她个人生活作风上的问题,不断流传,让她感觉到简直没有办法活下去,最后一怒之下拿枪打死了作恶多端、对她伤害最重的几个人。这在全国引发了很大的轰动,1979年《人民日报》也报道了这个案件。蒋被判死刑,我们学校的高绍先教授当时发表了一篇文章,名为“假如我是蒋爱珍的辩护律师”。全国一关注,蒋爱珍后来就改判为无期徒刑,到后来就释放了。当时正值民主法制建设深入人心,虽然当时媒体比较少,但这个案件的报道引发了大家同情,一下子就引发了人们关注。41

41许霆案与媒体监督(4)南都:这种“心中的法律感觉”终归要通过媒体来传达,而网络的兴起,使得这种传达更为直接。您曾说,“网络是时代给中国人的礼物”,在司法层面我们该如何理解这句话?贺卫方:在“前网络时代”,舆论比较容易管理和控制。网络出现后,相对比较自由的网络空间给中国现在的司法制度带来了很大冲击和影响。比如“孙志刚案”通过网络牵动了多少人的视线,“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让这个年轻人的悲剧受到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关注。在这样的舆论压力下,政府废除了1982年就起开始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管理办法》,我们人身自由获得了一些扩展。42

42许霆案与媒体监督(5)南都:在“孙志刚案”中,我们看到的是媒体和民意的正面作用。但对于“张金柱案”、“刘涌案”,您好像认为媒体扮演的角色并不光彩。贺卫方:“刘涌案”二审时,辽宁省高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随即有媒体报道,标题特别吓人:“黑社会老大竟然逃脱法律制裁”。网络上太疯狂了,几十万人这么一吼啊,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巨大的压力下对刘涌进行特别提审,原因就在于媒体的压力。但是,这不是说新闻媒介对法院形成压力,而是媒介通过上层领导对法院形成压力——《焦点访谈》一报道,领导就要批示。媒体的报道可能使一个案件有不公正的结局,也有可能是公正的结局,媒体扮演的是某种双刃剑的角色。43

43许霆案与媒体监督(6)南都:这似乎是一个难以调和的矛盾。贺卫方:对于调和这个矛盾,我还是比较乐观的。其实很难用司法制度这样一种客观中立的标准来要求媒体,法官永远应当是不偏不倚的,但是媒体完全可以有自己的一种观念。问题的关键还是在于司法应该不受这些东西的干扰,司法本身要有独立意识,不受其他任何权力的控制。在实际操作时,在体制方面对人事、财政进行真正独立,执行宪法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点才是最重要的。44

44许霆案与媒体监督(7)南都:那怎样才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想状态?贺卫方:司法界有“防火防盗防记者”,不喜欢记者报道案件。我可以非常明确地说,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有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关系:一方面新闻自由需要有良好的司法制度去保障;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直率的新闻对司法进行批评和监督,也很难有独立公正的司法。媒介从业人员的素质很是关键,这一点是我们新闻界最缺乏的。我们不能再像从前那样“黑白分明、对敌斗争清晰”,没有哪边就一定是邪恶,哪边一定是正义的。所以媒体在做报道时应当平衡,不要先入为主。这样的话,法院面临的压力就可最小化。不同媒体的之间应该存在不同的立场,这样媒体之间又可以取得另外一种平衡。同时,亟须建立一个案件判决书公开的制度。一个公开透明的司法体制,必须要让全社会能够看到法官手中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判决书,这是司法公开的一个基本性的要求。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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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许霆案与媒体监督(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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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程序公正之公开规则:秘密司法的表现一、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司法公开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如果没有相当健全的法制和严格的程序意识,没有追求正义的职业化司法官员群体,公开可能适足使司法走向更加随意甚至恐怖。二、与法律原则相反,在大多数情况下,文革后的30年来我们的法院并没有严格执行公开审判的规定。【法院:戒备森严、“闲人”免进】(一)【正卷vs副卷(暗箱操作)】(二)庭审过程与实际决策过程相分离【判者不审,审者不判】(三)司法判决书的神秘主义49

49程序公正之公开规则:秘密司法的危害一、封闭司法不仅害及当事人和民众,司法机关也是受害者。秘密决策削弱的首先是【法院的权威】。【黄金高案件】二、封闭司法也与司法程序的内在要求相反让争议双方把话说在明处,将证据摆在面前,无所偏私的裁判者根据这些双方亲眼目睹的证据、亲耳聆听的法理对案件作出判决。50

50程序公正之公开规则:判决公开三、审判公开的标志:判决公开已经取得的进展仍旧存在的问题:全国法院,凡是有网站的,都选择了一些判例放进去了;与此同时,却没有一家法院把所有案件的判决书悉数不加修改地上网。【世界小姐】【判决书上网难在何处?】【经费问题?技术问题?】NO!【水平问题!】51

51程序公正之中的说理规则长期以来中国的裁判文书千篇一律,盛行裁判“八股文”【基本准则】第十二条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中国判决书较少说理的理由所在:1、【文化水平】现有的法官与理想状态的法官2、法官职业的魅力被法院内部审判权行政化运行湮没3、司法解释与法官适用解释的错位∴在当代中国关于司法判决书撰写的问题,既与法官素质有关,也和制度的制约分不开。要提高司法判决书的质量,不能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必须创造一套相应的鼓励法官阐述司法判决理由的制度。52

52南都:现实是,法律自身的规定不够精确,自由裁量的结果又受到各种质疑。不过,我们也看到一些法官正在尝试突破这些局限性。您认为法官突破现状的瓶颈在哪?贺卫方:一个体制有塑造人们行为的巨大力量。尽管我批评许霆案的法官说理不够,但这属于“站着说话不腰疼”,因为在现行体制下,法官不大可能太多地去追求说理,非常认真地解读法条的含义,在里面做比较法的研究。穿着法袍,法官有一种独立感,但法官在司法判决风格上的一种“路径依赖”,就是说法官到底怎样的行为才能够得到上级法院的认可?做判决有时候严格刻板地照现有的模式,不就几句套话么,写上去完全没有问题。如果要追求说理,你在里面引用这个怎么说、那个怎么说,做这样一个说理,可能这就是你最后一次判决说理了,你在法院也呆不下去了,法院不敢要你,因为你这样做会被认为是过分追求个性。所以,人活在这样一种体制中间是很难做出自我选择的。53

53中国的法官素质南都:我们注意到近年来一系列影响较大的案件,法院的判决不得民心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司法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是否与法官的执业素质不高有关?与您1998年《复转军人进法院》中描述的情形相比,今日法官素质的状况有无提高?贺卫方:在目前缺少扎实的实证研究的情况下,民众对于司法的评价很难给出一个准确的判断。实际上,对于官府以及司法的不信任也是我们的悠久传统了。不信任跟司法判决本身让人无从预期有关,当然也跟腐败密切联系。近代以来,我们取法西方,建立了专门的司法机关,有了专门的法律教育以培养法律人才,但由于长期缺乏对于独立司法的保障,同时法官选任上又没有持续性的严格标准,导致司法公信力难以提升。54

54在司法官员选任标准方面,1995年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颁布是里程碑式的事件。说起来,自己1998年的那篇小文章只能算作“依法写作”,因为当时的法官法已经规定担任法官者必须具有大学教育背景。但是,那篇文章引出如此强烈的反响却标志着在中国推进司法专业化所面临的复杂环境。不过,就我个人的观感,司法官员的职业化程度较之十年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提升。55

55时代先锋的座右铭法官要始终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准;法官要始终怀着为事业甘于奉献的情怀,理解、尊重和关爱当事人,努力追求“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职业目标;法官要始终关注社会的发展变化,加强学习的自觉性,全力提高自己的职业能力。——宋鱼水作为一名法官,我虽不能让所有的当事人满意,但要让赢者赢得明明白白,输者输得清清楚楚,让大多数人甘心情愿地服从法院判决。----宋鱼水56

56胜败皆服?当事人是否服判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就具体的个案而言,当事人不服判与司法是否公正无必然联系。但,司法公正是当事人服判的前提;司法公正符合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广大民众的价值判断标准;司法公正中的程序公正和法官公正的形象具有吸收当事人不满的功能。进行诉讼而遭受败诉的当事人经常对判决感到不满,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提出的证据,并且又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的审理,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丧失了客观依据而只能接受。由此可以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审判的过程越公正、完美,审判的结果就越公正、完美,当事人接受审判结果的概率也就越高。57

57审判效率规则一、审判公正规则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回避;平等;独立;公开;说理二、审判效率规则三、审判涵养规则58

58审判效率规则绪论:审判效率问题,仅仅是一个后现代的问题吗?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主旋律,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一、超期限审理的现实“一案二十年,何年能了;裁判十八次,哪次是头?”各方当事人在静静等待判决的出台,他们已经没有记者这份急躁,或许经过二十年的磨炼,他们早已习惯这样耐心地等待。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二十年斗转星移,物是人非,黑发人变成了白发人。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它能够补偿当事人二十年的付出吗?二十年的奔波,二十年的等待,他们最后得到的又是什么呢?2003-9-3《法制日报》【超期羁押】中国问题的特殊性:取保=逃跑?59

59审判效率规则二、影响审判效率的因素1、体制上的原因2、法律不完善的原因3、关键是人的因素【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三、司法的及时1、法定及时司法者遵守立法者为诉讼活动规定的时序和时限2、操作及时法院操作及时(整体管理水平)法官操作及时(个人职业道德水平)60

60审判效率规则迟来的公正不是真正的正义。《基本准则》将效率作为法官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准则第十八条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第十九条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第二十条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61

61审判效率规则(一)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  (二)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  (三)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督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避免因诉讼参与人的原因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   第二十二条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62

62审判涵养规则法官代表国家审理案件。法律的尊严和法官的权威,不仅是通过裁判活动体现出来,也反映在法官的言行之中。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法官自身的道德涵养、道德品行至关重要。【法官打毛衣】一、面对形形色色的人,法官要做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被告人】【被害人】【检察官】【律师】法官之爱憎分明的表达方式区别于普通人在庭审之中,要不露声色,做【理性之王】一个高素质的法官,要在判决中尽可能减少个人性格和外在非法律因素的影响,以达到司法公正,做一个不偏不倚的中间人。63

63法袍、法槌与高楼一、服饰道具变化产生的双向心理作用提醒当事人、民众也提醒法官自己法官职业以及司法程序的特殊性。法袍意味着法官的独立性,而军警式制服却在强化着法官的等级服从意识。穿上袍子的人不大方便走街串巷,跋山涉水,因此司法权的消极性和中立性就能够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全国法院将于2002年6月1日起全部使用法槌。【惊堂木】64

64审判涵养规则:四项制度与“八不为”二、确立【四项制度】,打击【害群之马】【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此外,高院院长检讨责任,责任人员受到严惩台湾学者史尚宽“八不为”:法官应该【不为报章所惑】【不为时好所摇】【不为俗论所动】【不为虚荣所牵】【不为党派所胁】【不为私利所诱】【不为私情所移】【不为升高自己人望地位或达到个人野心而利用职权】65

65审判涵养规则:法官应保持清正廉洁一、保持清正廉洁【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包拯】清正廉洁是法官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涵养(一)法官不得接受诉讼当事人的钱物第二十四条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二)法官不得经商办企业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嫌疑,从而导致公众对于法官的廉洁形象产生怀疑第二十五条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66

66审判涵养:法官应保持清正廉洁(三)法官不得以其地位、身份、声誉谋取各种利益第二十六条法官应当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顾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四)保持正常的生活方式第二十七条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第二十九条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财产。(五)不得提供法律服务是法律争议的裁判者,必须保持中立地位【安徽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任院长“前腐后继”】【麦崇楷案】【吴振汉案】67

67审判涵养:法官应遵守司法礼仪二、遵守司法礼仪司法礼仪是司法的神圣性、权威性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法庭正常秩序和树立法官公正形象的基本要求。还可以使法官建立履行审判职责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有利于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权产生敬畏感和信赖感。(一)遵守法庭规则自觉遵守,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第三十三条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 1、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 2、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 3、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68

68审判涵养:法官应遵守司法礼仪(二)尊重诉讼参与人第三十二条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  1、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2、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69

69审判涵养:法官应加强自身修养三、加强自身修养作为一名法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文化和道德方面的素养。1、良好的政治素质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第三十五条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2、较高的业务素质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高超的职业技能第三十六条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专业能力。【三盲院长姚晓红】【舞女法官】70

70审判涵养:法官应加强自身修养3、良好的道德素质第三十五条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很滑稽的规定】【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 第三十七条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71

71审判涵养:法官应约束业外活动4、约束业外活动法官的业外活动也是审判伦理规范的重要内容这也是审判伦理区别于其他法律职业伦理的地方第三十八条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九条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72

72审判涵养:法官应约束业外活动第四十条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第四十一条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第四十二条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73

73审判涵养:法官应约束业外活动第四十四条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第四十五条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四十六条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74

74检察伦理背景介绍:我国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一、忠诚规范二、公正规范三、清廉规范四、严明规范75

75我国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一、苏联检察制度的基本特征1、在保留公诉权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2、是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确立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二、中国古代的御史制度与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三、中国检察制度与苏联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1、检察制度建立的思想基础是人民民主的国家观,因而更注重政权建构的集中和民主性;2、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运用诉讼手段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而不是一般监督意义上的监督。76

76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一、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与政府、法院并行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制度的不同架构(二)中国检察机关独立的宪法地位二、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公诉、职务犯罪侦查和诉讼监督等职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门性三、检察机关实行检察院负责制,在系统内实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体制。77

77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一)中国检察制度中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将民主集中制引入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使其对一长制形成限制,同时为保证首长负责制的权威又赋予检察长有将问题提交本级权力机关决定的权力。(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体制。四、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领导相统一的原则。78

78中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特征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点:国家性;专门性;规范性;程序性;强制性。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既是重要的,也是有限的三、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也要受到外部的监督和制约79

79忠诚规范:忠诚于党、国家和人民真挚诚实、忠贞不二、言而有信、一诺千金忠诚既是对公职人员道德的一般倡导,也是对检察官的特别要求。【对法官为什么不强调“忠诚规范”?】一、忠诚于党、国家和人民1、忠于党坚定对党的信念、执行党的指示、维护党的声誉、服从党的领导【政法委员会】2、忠诚于人民以“人民拥护不拥护、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官工作的标准和尺度【民意(民愤)怎么看】3、忠诚于党、国家和人民是统一的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代表80

80忠诚规范:忠诚于宪法和法律二、忠诚于宪法和法律1、宪法是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制度是其具体化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通过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司法人员2、忠诚于宪法和法律是检察官的天职活动依据检察官是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的具体实施者【检察官与宪法和法律的特殊关系】3、“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81

81忠诚规范:忠诚于事实真相三、忠于事实真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上纲上线】【事实真相】vs【假象】【客观真实】vs【法律真实】82

82忠诚规范:爱检敬业,恪尽职守四、爱检敬业,恪尽职守(一)检察官应有责任心(二)检察官应致力于履行检察职责头等大事1、妥善处理本职工作与其他公共职责的关系2、适当调整本职工作与业余活动的关系(三)检察官应增强工作绩效提高业务能力,虚心学习【检察官队伍素质现状】(四)检察官应有职业良知感和荣誉感【再说聂树斌案】83

83公正规范的存在依据履行职务时应避免事实和法律以外的因素的不利影响,平等地对待诉讼各方。之所以在检察伦理中强调公正:一、由检察官的工作性质决定公诉、侦查(职务犯罪)和法律监督二、现行的执法机制不顺【检察领导体制】【双重领导】执法机制存在的问题需要职业道德规范来弥补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问题对检察官提出了挑战【黑恶势力】【保护伞】84

84法律监督与公平正义一、公平正义是人们普遍追求的社会理想、价值和目标二、法律监督是国家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一支重要力量三、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法律监督的根本任务四、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基本途径就是依法全面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包括公诉职能、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等。1.依法履行公诉职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良好的法律秩序。2.依法履行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坚持清除吏治腐败,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廉洁高效的法治环境。3.依法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85

85公正规范的基本内容一、崇尚法治法治把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置于一种新的格局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一)所有检察事务的处理都以法律作为尺度和标准(二)不偏不倚(三)不枉不纵二、客观求实(一)处理事务应发挥主观能动性,但必须建立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86

86公正规范的基本内容(二)力戒片面性和表面性(三)不能随心所欲,凭想当然办事三、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有限度的(一)不能排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二)不能排斥检察机关的内部领导【检察委员会】【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与【审判机关的领导体制】87

87公正规范的基本内容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别是针对公职人员【官本位】五、维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一)具有法定事由应当回避(二)严格遵守诉讼期间的规定(三)禁止检察官接受当事人吃请和送礼表面上廉洁与否,实际上公正与否88

88清廉规范的存在依据将“清廉”作为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出于以下的考虑:一、检察官职责需要【老鼠与猫】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惩治腐败者必须自身不腐败二、检察官存在利用公权谋取私利的可能【被腐败同化的危险】三、检察官履行职务过程中面临“清廉”的困境【待遇问题】清廉的意义所在:公生明,廉生威89

89清廉规范的基本内容一、法律至上,正确处理好法律与人情、权力的关系(一)处理好法律与人情的关系普通人的人际交往链条。一切以不违法处事为原则【将情置于法之上?】(二)处理好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权力运用正确与否的判断标准法律!权力的运用要依法进行,并时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之内【不专权】【不越权】【不弃权】【在其位,谋其政】【守其位,尽其责】90

90清廉规范的基本内容二、不贪图或谋取私利【物质诱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全院最多的“加班费”】三、不得有“不当收入”【合法收入】【正当收入】【不当收入】法律禁止或职业禁止所得之收入,前者是法律对一般公职人员所做的设定,后者则是法律对检察官的特别规定【检察官法】35条(11)项:不得从事营业性的经营活动91

91清廉规范的基本内容四、不能兼职从事律师工作法律明文规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五、不能与腐败现象同流合污【精神方面的诱惑】【高消费】【不健康的娱乐方式】【检察官俱乐部】【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逐年下降】92

92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 “六个严禁”规定一、严禁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二、严禁违反职责分工或规定程序干预办案;三、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四、严禁插手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五、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礼物或娱乐活动;六、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93

93检察机关为完善制度建设所作的有益探索巡视制度上级院负责人与下级院负责人谈话制度上级院派员参加下级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检务督察【暗访督察】【现场督察】【专项督察】94

94严明规范的含义及其必然性严明=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使法律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文明执法:避免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将“严明”作为检察官职业伦理内容的必然性在于: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依法办事】【不允许越轨或者不到位】二、是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保证法律在全社会得到正确统一实施【己身正,不另则从】【己身不正,虽令不从】95

95严明规范的必然性三、检察官执法现实中存在的不尽如人意之处需要借助道德规范解决【原告当庭抓被告】【轰律师出门】由于体制原因,检察执法中的不文明现象往往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律监督的效果】四、“严明”是检察机关长期工作经验的总结【严明】是对立统一的矛盾体96

96严明规范的具体准则一、严格执法严格执法体现法律的公正【任何人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二、文明办案(一)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应得到尊重【无罪推定原则】尊重人格尊严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时代特征【纠问制诉讼】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的具体体现1、不在办案过程中实施有伤风化的侦查措施【尊重风俗习惯与禁忌】97

97严明规范的具体准则: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格2、避免在不恰当的时间采取强制措施【传统的刑事诉讼价值观】3、不能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使用羞辱的方法【刑讯逼供】刑法、刑诉法禁止【别打了,我就是兔子!】【一般的体罚、打骂、羞辱】【2000年执法大检查的三大问题】【刑诉法修改在遏制刑讯上的目标】【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vs【办案谋略的运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牺牲道德规范98

98严明规范的具体准则:尊重法官和律师(二)尊重法官和律师【对前】【对后】【对面】对待法官:【监督与被监督】职业的优越感?对待律师:【打入另类】?【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原告抓被告=职业报复】99

99严明规范的具体准则(三)关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待弱势群体的态度能够反映出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水准【弱势群体是被害人】【弱势群体是被告人】(四)摒弃非法手段和非法证据问题1、当以公诉人和监督者的身份出现,面对公安等侦查机关等所搜集的非法证据2、在自侦案件中,自己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100

100严明规范的具体准则:刚正不阿一、不畏权势不怕权力压制,不怕恶势力威胁【执法环境】二、铁面无私一身正气、不徇私情不构成犯罪的;构成该犯罪的【法律与亲情】亲情不同于人情三、敢于斗争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精神状态】【行为状态】【不怕得罪人】【尊重法律】【讲究艺术】101

101检察官的斗争艺术检察官在保持斗争勇气和风格的同时,要把握斗争的艺术和方法。依靠党的力量支持Ⅱ依靠群众Ⅲ注意依靠传媒舆论支持【第四权力】102

102检察工作实现科学发展要处理好四种关系一、要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关系【重打击、轻保护】【使犯罪分子受到制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被害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要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促进社会和谐的关系。【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宽严相济】【刑事和解】103

103检察工作实现科学发展要处理好四种关系三、要正确处理查办职务犯罪与预防职务犯罪的关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四、要正确处理办案数量、效率与办案质量的关系【办案数量】【办案效率】【震慑力】【工作力度】【办案质量不高】【负面效果】104

104律师的代理伦理思考:在一件刑事案件中,律师替一个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是妥当的吗?这难道不是“替坏人说话”吗?而且,还可以收取数额不菲的费用。律师是否应该受到良心的谴责?假如被告所请的每一位律师都因为他看上去有罪而拒绝办理该案件,那么被告就犹如在法庭之外被判有罪,因而得不到法律所赋予他的受到正式审判的权利。……假如他因为认为一个诉讼委托人有罪而拒绝替他辩护,那么他便错误地侵占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职权。【富勒】105

105律师的法律定位律师的社会定位:国家法律工作者社会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自由职业者106

106代理伦理一、律师执业伦理概述二、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规范(一)律师的保密规则(二)利益冲突规则(三)律师收费与财物保管规则(四)执业推广规范三、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规范四、律师职业内部规范五、律师与行业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规范六、律师执业机构的行为规范107

107代理伦理:律师-委托人关系的建立和终止一、律师-委托人关系建立的方式和形式1、当事人的委托平等主体之间的协商(合同关系)2、有关机构的指定【律师法(2007修订)】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况下律师-委托人关系的建立不是平等商洽,而是行政性的管理方式。【法律援助的国家管理属性】3、【律师法(2007修订)】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108

1082007年度十大法治新闻人物赵玉中,男,48岁,安徽人,律师【推荐理由】他认真履行法援职责,他是一位真正的律师,他抵抗住种种威胁和诱惑,努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他用真情和爱心谱写了一曲曲法律援助的动人乐章,他的坚定使“公共利益”这样的概念有了事实的血肉,得以如此真实地诉说。【事迹简介】赵玉中,安徽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8年来接访一万余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00多件,胜诉率达98%。与众多的热门岗位相比,法律援助被很多人视为“冷门”,但在这个“冷门”岗位,赵玉中的执着坚持与默默奉献,让“冷门”变成了社会关注的“热门”。赵玉忠,这个名字成为巢湖百姓,尤其是贫弱、伤残者相互传递诉求法律公正的“爱心名片”。109

109代理伦理:律师-委托人关系的建立和终止律师受理案件必须办理如下手续:1、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3、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律师受理刑事案件】分阶段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一次性签订委托协议,但分阶段签署授权委托书。【法律援助】110

110代理伦理:代理范围和权限划分清晰的代理范围和明确的权限划分至关重要一、代理范围1、代理目标2、实现手段的确定二、代理权限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民诉法】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111

111代理伦理:代理权限划分【民诉法】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第10条第2款(三)项】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112

112代理伦理:委托的变更、解除与转委托一、委托的变更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适应需要及时告知委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相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只能在授权范围内活动二、委托的解除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事务及时告知受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不得再以被委托人名义活动三、转委托与委托人的更换1、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2、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及时告知委托人同意更换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知律所办理相关手续。3、非经委托人同意,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113

113代理伦理:律师-委托人关系的终止一、自然终止: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二、法定终止:在法定的情况下,可以或者应当终止(一)律师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法(2007修订)】第32条第2款: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114

114律所应终止代理的事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07条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一)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二)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115

115律所可以终止代理的事由第110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的缘由。116

116代理伦理:律师-委托人关系的终止一、自然终止二、法定终止(一)律师拒绝辩护和代理(二)委托人拒绝辩护和代理【律师法(2007修订)】第32条第1款: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委托人对律师的解雇是强制性的→替代律师(三)律师事务所清算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117

117律师-委托人关系终止的程序要求一、关系终止的程序要求(一)查证和通知【《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第18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可以拒绝代理,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卷,并整理案卷归档。律师事务所在查证后,应尽可能提前通知委托人,以便为委托人委托其他律师留下必要时间,也有利于避免法院等机构因律师的退出影响工作效率。118

118律师-委托人关系终止的程序要求(二)批准在指定代理的场合,退出代理通常需要得到指定机构的批准。【法律援助机构】(三)劝诫义务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劝告,纠正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四)委托关系终止后的通知义务律师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另行制定律师继续承办,否则应终止委托代理协议。119

119律师-委托人关系终止后律师的善后义务一、采取合理保护措施的义务尽量不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解除委托前,必须采取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委托其他律师)(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不管是律师所还是委托人基于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的,律师所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二、不得扣押当事人的诉讼材料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因拒绝辩护、代理而解除委托关系的,可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件的复印件。120

120律师的保密规则:律师的职业秘密问题一、我国关于律师职业秘密问题的现行规定(一)《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法(2007修订)】第38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121

121律师的保密规则(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6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二、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义务的特点1、保密义务的广泛性2、保密主体的广泛性3、保密时间的后续性(代理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122

122律师的保密规则三、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的例外(一)防止未来伤害的例外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二)自我保护的例外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扯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信息。(三)授权披露的例外委托人授权123

123利益冲突规则调整利益冲突的规则是律师职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益冲突】律师在代理委托人的过程中,对委托人的代理将对律师自身的利益、律师现委托人的利益、律师前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利益冲突的分类】Ⅰ律师-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Ⅱ委托人之间的利益冲突ⅰ同时性利益冲突ⅱ连续性利益冲突【利益冲突规则的理论基础】Ⅰ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规则Ⅱ律师忠诚于委托人的职责124

124律师-委托人利益冲突1、律师和律师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2、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3、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利益。4、非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运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收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5、律师和律师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125

125委托人利益冲突委托人利益冲突(一)同时性利益冲突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现有委托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与此有关的规范主要有: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进行代理、辩护。3、律师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126

126同时性利益冲突4、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5、在同一案件中,律师事务所不得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但本县(市)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同意的除外。【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所其他律师的】6、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7、【接受委托前律师的回避】【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接受委托后的及时告知】【委托人提出异议】127

127连续性利益冲突(二)连续性利益冲突:对委托人的代理可能受到其对前委托人的职责或者前职务职责的影响1、曾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也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前委托人书面同意】2、曾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前任委托人许可】【足够证据证明人所共知】3、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官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的事务,律师及其事务所应当回避。128

128律师收费与财物保管规范:收费的合理性一、律师收费的合理性(一)律师收取的费用的构成1、律师费(律师所收取;按照规定或者协商)2、办案费用(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二)律师费的收取应当合理应考虑以下因素1、从事法律服务所需要的时间、难度、需要的技巧等;2、接受这一聘请会明显妨碍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3、同一区域相似法律服务的收费数额;4、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5、由委托人提出或由客观环境施加的法律服务时间限制;6、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7、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固定,是否附条件;8、合理的成本。129

129律师收费与财物保管规范:收费的方式和要求一、收费方式: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双方协商。可采用计时收费、固定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在一个委托事项中可以同时使用前列几种方式,也可使法律不禁止的其它方式。律师所统一收费,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二、附条件收费(一)附条件收费的特殊要求以诉讼结果等作为收费依据的,支付金额、方式以协议规定;应当明确计付费用的服务内容、计付费用的标准、方式,包括和解、调节或审判不同结果对计付费用的影响,及诉讼中的必要开支是否包含于风险代理酬金中。130

130律师收费与财物保管规范(二)不能附条件收费的情况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的方式,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三、财物保管1、妥善保管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财物,不得挪用、侵占。2、区分保管义务。区分委托人财物与律所财物3、财物交还。【书面的接收证明】与【委托保管协议】4、通知义务。【不断交付】及时书面通知;定期发出保管财物清单。5、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131

131律师的执业推广规范一、业务推广推广业务应遵守平等、诚信原则,公平竞争。律师和律所不能以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许诺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一)业务推广方法1、简介等。2、论文等。3、会议等。4、社团等。(二)业务推广原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夸大自己的业务能力。不得明示或暗示有“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不得以提供(承诺)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显著低价竞争某项业务。【放长线钓大鱼】【福建律师诚信信息可上网查】132

132律师广告规范二、律师广告规范1、律师广告主体(个人名义;律所名义)下列情况下,律师和律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1)未通过年度年检注册(2)正接受暂停执业处分;(3)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一年2、律师广告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真实、严谨、适度;(2)可识别性;(3)【容易引人误解或虚假的广告】(4)不得贬低同行(5)不能以有悖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艺术夸张133

133律师宣传规范通过公众传媒以【消息、特写、专访】等形式加以报道1、不得自己进行或授意、纵容他人以宣传做广告;2、不能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实质或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3、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4、不能进行同行业之间的比较宣传。5、通过公众传媒以回复信函、自问自答等形式进行法律咨询的,也应符合有关律师宣传的规定。134

134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规范:回避义务一、《律师法》(2007修订)第41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二、《法官法》第17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135

135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规范:回避义务三、《检察官法》第20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四、律师因法定事由或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136

136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规范:真实义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51-156条为【律师调查取证规范】第151条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能为了诉讼意图或目的,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第152条律师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以客观求实的态度对待证据材料,不得以自己对案件相关人员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以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改变证据原有的形态及内容。第153条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利用他人的隐私及违法行为,胁迫他人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材料;不得利用物质或各种非物质利益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137

137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规范:真实义务第154条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提交已明知是由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据。第155条律师在已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不得为获得支持委托人诉讼主张或否定对方诉讼主张的司法裁判和仲裁而暗示委托人或有关人员出具无事实依据的证据。第156条律师作为必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138

138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规范:庭审仪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57条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注重律师职业形象。第158条律师出庭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不破损。第159条在出庭时,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妆,面容清洁,头发齐整,不佩戴过分醒目的饰物。139

139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规范:举止规范举止规范=体态语言规范第160条律师的庭审发言用词应当文明、得体,表达意见应当选用规范语言,尽可能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第161条律师庭审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可以辅以必要的手式,避免过于强烈的形体动作。140

140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规范:司法评论与诉讼宣传规范【谨慎司法评论】第162条律师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传媒散布、提供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第163条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141

141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规范:维护司法公正性与正派性规范第164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律师不得借故延迟开庭,【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第165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法庭、仲裁庭,服从审判长、首席仲裁员主持,不能当庭评论(包括批评和颂扬)审判人员、仲裁人员言论。对于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在休庭后向法官、仲裁员个人或其主管部门口头或书面提出。【北京一律师拒领法院判决被纪律处分】142

142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规范:维护司法公正性与正派性规范第166条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对事实真假、证据真伪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而与诉讼相对方意见不一的,或为了向案件承办人提交新证据的,可与案件承办人在司法机关内指定场所接触和交换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单方会见】第167条律师不得以不正当动机与司法、仲裁人员接触。第168条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人员馈赠财物,更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形态的利益)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司法或仲裁人员进行交易。143

143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规范:维护司法公正性与正派性规范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第7条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若干规定》第8条144

144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规范:维护司法公正性与正派性规范《若干规定》第2条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第6条)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第5条)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145

145律师职业内部规范一、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一)律师的执业机构:律所1、律所的必要性律师个人不能独立地以律师的身份承办法律事务,而必须通过律所。【律师个体户?】2、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主体【律所】而非【律师】律师因执业上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赔偿主体也是律所。3、律所根据《律师法》和有关规章享有对律师和律所各类事务的管理权。4、法律地位:具有相对独立于律师的法律地位5、律所的双重性质:法律服务事务的经营者,律师的管理者。6、律所的形式:国资、合作、合伙(无限连带责任)146

146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行为规范(二)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行为规范1、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及时向律所报告。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应接受律所的解决方案。2、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所造成损失的,律所有权向律师追究。【关起门来算帐】3、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律师助理】)出现的错误,应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4、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办理【转所】手续。转所后,不得损害原所属律所的利益,应信守对其的保密承诺;不得为原所的现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147

147律师与同行之间的行为规范律师之间的协作(【整体利益】)与竞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律师业在社会上的存在价值和生存环境。遵守行为准则和竞争规则,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与同行之间的行为规范包括:(一)尊重与合作139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同一事由的法律服务。  140条就同一事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相互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141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传媒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142条在庭审或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148

148律师与同行之间的行为规范(二)禁止不正当竞争143条【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了推广律师业务,违反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违反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行为。144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149

149律师的不当同业竞争Ⅰ(一)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   (六)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150

150律师的不当同业竞争Ⅱ第145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   (二)没有法律依据地要求行政机关超越行政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正当的业务竞争。151

151律师的不当同业竞争Ⅲ第146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   (二)在司法机关内及附近200米范围内设立律师广告牌和其他宣传媒介;   (三)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152

152律师的不当同业竞争Ⅳ第147条依照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特定范围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一)限制委托人接受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   (二)强制委托人接受其提供的或者由其指定的其他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三)对抵制上述行为的委托人拒绝、中断、拖延、削减必要的法律服务或者滥收费用。153

153律师的不当同业竞争Ⅴ第148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二)为低价收费,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   (三)非法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所属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154

154律师的不当同业竞争Ⅵ第149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非法使用社会特有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   (一)有关政党、国家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   (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名称;   (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   (四)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155

155律师的不当同业竞争Ⅶ第150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156

156律师与行业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规范我国目前的律师管理体制的特点:——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律师在此间之行为规范有以下主要内容:一、接受行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的义务1、遵守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律协制定的行业规范和规则。享有律协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2、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和年度登记手续。3、应参加、完成律协组织的律师业务学习及考核。4、按时缴纳会费。157

157律师与行业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规范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1、律师和律所参加国际性律师组织和国际性其他组织并成为会员的,应提前报律协【批准】。律师以中国律师身份参加境外国际性组织的,应当报律协【备案】;在上述会议作交流发言的,其发言内容也应报律协【备案】。2、律师和律所因执业成为民事被告或者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或受到行政机关调查、处罚,应向律协作出【书面报告】。三、参与律师协会活动的义务(研究任务;公益活动)【北京:10名律师两年为农民工讨薪1400万】【全国:专职公益律师超过100人,志愿律师多于8千】四、自觉接受调解处理的义务158

158律所的行为规范: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一、遵守向管理机关登记管理行为的义务【重大事项的登记管理】→变更时,报原审核机构。律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使用未经核定的律所名称从事业务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所名称;2、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作协议等事项,不在规定时间变更登记;3、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合作人或推选为律所负责人;4、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159

159律所的行为规范: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二、维护律师管理严肃性的义务律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2、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3、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 4、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予制止;  5、允许或者默许本所律师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购买商品、出资旅游、报销费用、装修住宅,或者提供交通、通讯工具。160

160律所的行为规范:内部管理上一、财务管理规范。律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2、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3、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161

161律所的行为规范:内部管理上二、依法纳税三、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补救的责任。有义务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162

162律所的行为规范:对委托人律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2、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3、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163

163律所的行为规范:同行业间律所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合作人、律师退所;2、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关系,采取不正当竞争;3、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164

164律所的行为规范:其他1、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不得为承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任何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安徽:6律师向法官行贿被终身停业】2、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3、与所内执业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期如实缴纳相关社保费用。4、组织开展业务学习。5、不得投资兴办公司、直接参与商业性经营。6、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有关机关、律协指派参加的法援和其它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165

165成功律师的50项品质如果你是一名执业律师,就意味着你要在漫长的法治征途中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与法斗、与名斗、与利斗,你准备好了吗?166

166成功律师的50项品质1、律师要有高尚的品质。2、律师要有渊博的知识。3、律师要有坚定的信念。4、律师要有积极的心态。5、律师要有广泛的人脉。6、律师要有强健的体魄。7、律师要勤于沟通、善于观察。8、律师要学会穿衣、学会打扮。9、律师要面带微笑。10、律师要随身带着名片。167

167成功律师的50项品质11、律师出门要带着公文包。12、律师跟当事人谈话,要抑扬顿挫、铿锵有力。13、律师说话要注意场合、把握分寸。14、律师要学会尊重法官。15、律师要学会尊重检察官。16、律师要学会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律师。17、律师不要虚假承诺。18、律师不要诋毁同行。19、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一定要做收案笔录。20、律师和当事人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一定要明确、具体。168

168成功律师的50项品质21、律师一定和当事人签定《授权委托书》。22、律师一定要留下当事人的电话。23、律师一定要留下承办人的电话。24、律师一定要准备一个小册子,及时将与本人、本专业或本领域有关的人员、信息或动态全部写上。25、刑事案件的会见律师一定要自律。26、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定要做会见笔录。27、刑事案件在起诉阶段,律师一定要查阅、复印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28、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律师一定要查阅、复印相关的证据。29、刑事案件律师尽可能不去调取证据,必要时,可以书面申请法官调取、核实相关证据,加强对律师自身的保护。30、律师一定要按时出庭,并准备好所有的证据复印件和开庭手续。169

169成功律师的50项品质31、开庭前,律师一定要提前通知当事人。32、律师尽可能要求当事人参加庭审。33、涉及处分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诉讼行为(如撤诉、调解、执行和解和执行终止等),一定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书面同意更佳。34、律师尽量不要风险代理。35、律师开庭,一定要有充分的准备。36、律师不能凭经验诉讼。37、律师开庭,一定要提交书面的代理词或辩护词。38、对于需要二次、甚至多次开庭的案件,律师必须充分注意、谨慎应对。39、对于上诉的案件,律师同样有权调取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40、对于律师无法取得的证据,一定要申请法院调取。170

170成功律师的50项品质41、律师和当事人永远要保持一定的距离。42、律师永远要清廉自律、洁身自好。43、如果案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进展,律师应该和当事人讲明白。需要终止合同时,双方必须签定终止协议。44、当事人交的代理费,律师一定要出具正规的发票;律师代当事人交的诉讼费用,律师一定要妥善保管,及时转交当事人。45、律师不要轻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不要感情用事。46、律师接受的重大、复杂和疑难案件,应认真分析,组织同行、专家集体讨论,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而不可盲目乐观、单打独斗。47、律师要不断学习,每天从零开始。48、律师要建立自己的圈子,和媒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49、律师要维护整体律师的形象,与危害整体利益的行为做斗争。50、律师要熬得住艰辛,顶得住压力,耐得住诱惑,战得胜自己。171

171“刑事律师,老子不干了!”【律师辩护难】1、会见难2、阅卷难3、调查取证难“律师取证时要征得对方同意”?4、律师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检控方的职业报复】:证人翻供抓律师!172

172律师的“几荣几耻”一、当律师还是公检法二、诉讼与非诉三、刑事还是非刑四、有关系还是没关系五、赚大钱还是不赚钱六、大律师还是小律师七、东部还是中西部173

173刑事司法的十大发展趋势一、走向统一大理廷理廷尉动力同质化形式程序二、走向文明纠问制口供中心主义刑讯逼供野蛮讯问律师在场权174

174刑事司法的十大发展趋势三、走向科学神证人证物证灋175

175刑事司法的十大发展趋势四、走向法治授权与限权五、走向人权以权力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六、走向公正水桶理论七、走向效率八、走向专业九、走向规范十、走向和谐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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