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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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出资义务研究摘要出资义务是股东依照约定和公司法规定产生的特殊合同义务。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概念。股东资格是依据出资授受协议产生的地位、名义和资格,股东权利是股东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限制股东权利,有权诉请股东单独或者连带承担出资补足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平衡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关系,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引入股东除名制度,取消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股东资格。关键词:股东出资义务研究目录1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11.1制备股东花名册11.2签订出资授权协议21.3签署认股书21.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2股东出

2、资义务的法律规定及要求32.1股东出资义务的法律规定32.2法定资本制对股东出资义务的要求3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44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义务的实施现状55股东出资义务履行的对策75.1设定出资义务的履行期限75.2公司诉请缴纳出资85.3明确发起人和股东的补足责任85.4进行股东权利限制9结束语.................10参考文献11致谢............121、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股东承担的出资义务,是股东依照约定或者公司法规定承担的特殊合同义务,以公司和股东存在出资授受关系作为基础。在公司实践中,无论公司股东是否与公司签订书面出

3、资协议,在观念上,必须承认公司与股东存在某种出资协议。按照这种观念上的出资协议,公司股东是承诺出资的当事人,公司是承诺收受出资的当事人;股东以外的其他人仅凭其已向公司缴纳出资的事实,不足以取得公司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权利。在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股东是向公司缴纳出资的人,出资者就是公司股东。在理论上,出资包含了行为人向公司缴纳资金的行为,但未揭示缴纳出资的性质,也未说明出资者缴纳资金的基础关系。公司股东应当履行出资义务,但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人也可能向公司支付资金。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和数额缴纳出资,但却可能出现公司部分股东超

4、过比例缴纳出资、部分股东欠缴出资的情况。如果单纯依据出资作为认定股东身份的标准,或者单纯根据出资数额来确定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必然背离公司章程的明确约定,甚至诱发公司内部关系的混乱。在此意义上,公司股东就是投资者的观点,过分倚重缴纳出资的事实,忽略了投资者可能没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事实,是错误的有害观点股东是相对于公司的概念,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的特殊身份,股权具有相对权的属性,有别于物权法、人身权法上的绝对权。如果公司不知道某“股东”的存在,或者公司不承认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就没有适用公司法的余地。如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公司应当依法向股东披露关联交易的

5、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如果公司不知道交易相对人为本公司股东,就无法适用关联交易披露规则,也将难以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因此,不能单纯依据出资事实来认定股东身份,公司确认才是股东身份的根本标志。1.1制备股东花名册12公司有权发行记名股份,也有权发行无记名股份。除无记名股份外,公司必须根据公司章程以及股份认购情况制备公司的股东名册,详细记载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股东所持股份数量以及股东所持股份的性质等。通过制备股东名册,公司确认了出资者的股东身份,认可了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在册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报送财务会计报

6、告、发出公司会议通知、将决议分配的红利支付给公司股东等;在册公司股东除要承担出资义务以外,还应依照特别法规定承担忠实义务和公开交易等义务。因此,公司与股东是相对应的概念,脱离了特定的公司,就无所谓公司股东;脱离了特定的公司,也就不存在公司股东的地位、资格和身份。1.2签订出资授权协议与公司达成出资授受协议者,无论是否实际缴纳出资,皆为公司股东;未与公司达成出资授受关系的人,无论是否缴纳出资,都不是公司股东;股东超过向公司承诺的出资数额而缴纳出资,也只能按照认购比例确定股权比例,不能根据实际出资的比例确定股东的股权比例。可见,“与公司达成了出资协议

7、”,是认定股东身份的基础和核心标志。公司收取“非股东之出资人”缴纳的款项,不足以使得“出资人”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股东身份与股东出资承诺相关,与是否实际出资无关。公司只能要求具有股东身份的投资者缴纳出资,不能要求其他人缴纳出资,也不应该收受非股东出资者的出资。投资者承诺出资、公司承诺接受出资,构成了公司对股东地位的确认。1.3签署认股书《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按照该规

8、定,认股书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公司发起人以及认股人。公司或者发起人与认股人签订认股书,表明签约各方彼此承认了对方的合同地位,确立了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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