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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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等奖:《小企业会计准则》若干问题探析包新民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财会[2011]17号)印发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这是我国会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意味着我国即将由原纯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并存的时代而迈入全新、全面执行准则的时代。《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施行将有力地促进我国会计与税收相关工作地落实与发展,但其中若干规定尚待明确与解决,现笔者将其归纳整理与各位商榷。一、关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范

2、畴(一)《企业会计制度》是否继续执行财政部财会[2011]17号文件明确规定: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废止;但未明确财政部财会[2000]25号文件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是否废止。尽管《小企业会计准则》施行的范围原则上是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所界定的,但如与原规定的外资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相冲突,也就是说久外资企业而言,是否需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相关规定,分别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抑或是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笔者以为,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框架,基本准则是纲,适

3、用于境内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理解为《企业会计制度》不再执行,而是全面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二)个体工商户执行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7年4月30日以[1997]财会字第19号文件印发了《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在我国境内所有按规定需要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简单的个体户可按本制度执行。财政部财会[2011]17号文件未对个体工商户执行继续执行会计制度还是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作出明确规定。笔者以为:虽然个体工商户与企业在生产经营规

4、模、人员、资产总额及收入营业收入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但毕竟也是一个经济体,为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故建议参照执行为妥。(三)原颁布的各类专业和行业会计核算办法是否继续有效由于各专业和行业的会计核算在成本构成、相应的收入核算等均有所不同,因此对于存在的个性问题,财政部采取制定各个专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方式来加以解决。为此曾先后颁布了新闻出版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3号)、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3]27号)、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2]17号)、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4号)、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5号)、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

5、法(财会[2004]10号)、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4号)、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9号)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OO3]l8号)、《水运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20号)及特定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如《信托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1]53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7]1号)等。财政部财会[2011]17号文件未就上述专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执行是否继续执行作出明

6、确规定。笔者以为:对专业核算办法应采取区别对待政策,即一部分应不再继续执行,如《信托会计核算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因其属于具有金融性质,已纳入到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范畴,故不再继续执行。另一部分针对行业性的可继续参照执行,尤其是相关的科目设置的内容。因为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在不违反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增设、分拆和合并相关会计科目,而上述的会计核算办法中很多内容即是涉及此方面的规定。二、短期投资的核算是否需要进行重新分类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

7、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即核算的是投资时间比较短,投资品种易于变现的内容。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炒股炒成股东”的情形,即初始投资时的意图是及时变现,但实际持有时间却超过一年,甚至于多年的情形,此时是否有必要调整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笔者认为:不必做重新分类调整,毕竟《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的简化版,而且与税收上并无重大冲突;事实上若需调整则尚需规定何种情形下需做调整?如何调整等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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