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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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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出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质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出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质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出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质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应收账款
2、质押登记协议出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质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出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质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鉴于:1、甲方与经政府授权的丙方签订了《项目投资建设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丙方根据约定应偿付甲方投资建设额及投资利息(以上两项简称为“应收账款”),总金额为人民币43.57
3、 亿元。2、甲方拟发行公司债券规模共15亿元(以下称“本期债券”),同意以对丙方的应收账款向债券投资者提供质押担保;3、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2009年江苏新海连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权代理协议》,乙方为甲方本期债券投资者的代理人(即债权代理人);4、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甲方在乙方处开设偿债账户和监管账户,并确定乙方为账户监管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一致,就应收账款质押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质押物应收账款为甲方与丙
4、方签订的《委托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建设额及相应投资利息,共为人民币43.57亿元,偿付期限为7年,具体以《委托协议》约定为准。第二条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及其范围被担保的债券为七年期公司债券,发行面额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终核准的发行方案为准)质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其中包括乙方作为债权代理人向甲方追偿债务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第三条 应收账款质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向本期债券投资人偿付完毕全部本息之日止。第四条 应收账
5、款的支付丙方需根据《委托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的项目投资建设额及投资利息。丙方需将上述款项支付至甲方同意在乙方处设立的监管账户,账户为_____ 。第五条 质押登记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质押登记,其他各方有义务给予全力配合,乙方应在甲方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支付。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发给各方的任何函件(包括书面同意、指示、指令、认可、确认等)应加盖单位公章;2、根据《委托协议》约定以及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履行其义务,并保证出质行为真实、合法;3、
6、甲方承诺并保证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是真实、合法的,且全部在诉讼时效的期间内;甲方享有对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对该应收账款享有优先权利或其他权利,本协议所设定的质押在完成所有法定手续后即构成对应收账款设定的有效质押;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后不在应收账款上设置其他质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会转让应收账款或作出其他危害应收账款及质权的行为;4、甲方承诺因未履行对本期债券的到期债务,乙方依法享有对出质的应收账款的处置权,甲方对此无异议;5、在本协议规定的质押期限内,质押登记按规定如需重新办理质押登记或变更质押登记事项的,甲方应根据
7、相关规定配合乙方办理;6、甲方承诺已经告知乙方自质押登记起过去四个月之内所有有效的甲方名称或甲方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7、甲方同意乙方将本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8、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登记所需资料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法定注册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保证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相关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9、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应收帐款向第三方转让或提供质押。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发给各方的任何函件(包括书面同意、指示、
8、指令、认可、确认等) 应加盖单位公章;2、严格按照《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及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3、如丙方未能按《项目投资建设委托协议书》约定支付代建投资款,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4、在本协议规定的质押期限内,按规定如需重新办理质押登记或变更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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