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沧州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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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沧州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沧政发〔2007〕18号2007年12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冀政〔2007〕3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三条生育保险统筹层次、范围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范围保持一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

2、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业务。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按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4%,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8%。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应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第九条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第十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

4、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参保职工从单位缴费的次月起享受

5、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五)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七)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

6、假45天。  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  (一)正常生产的1000元;  (二)难产的1500

7、元;  (三)剖腹产2300元。  女职工分娩期间出现并发症的,治疗分娩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在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  (一)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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