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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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吐鲁番沈宏煤业有限公司三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试行办法2010年3月10日吐鲁番沈宏煤业有限公司三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试行办法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由沈宏煤业公司三矿监控室的专职人员主要负责三矿井下监控网络的检查和维护工作。2、监控系统程序的安装或改变,必须由沈宏煤业公司安通部的专职人员管理,他人不得擅自改动,本矿的监控人员专门负责把监控系统监督和检查工作。3、为充分发挥系统的网络化功能,促进矿井的信息化建设,除监控网络系统布置图等必须反映的图表外,网络中应共享以下图纸资料:(1)井上下配电系统图(2)矿井通风系统图(3)井下运输系统图(4)井下通讯系统图(5)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6)

2、井下排水系统图(7)防尘、灌浆、氮气防灭火系统图(8)井下避灾路线图(9)井上下对照图(10)资料、说明书煤业公司管理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检,传感器标校、维护、井下监控分站和传感器故障处理。指导井下局部监控网络的搬家以及督促安全监控装备帐、卡、板等业务。三矿管理:1、井下监控网络实行分区管理,即三矿井管辖区域内的监控线路以及装备。2、井下布置的传感器、分站,以及线路非兼职(或专职)人员不得擅自变更位置。3、采、掘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包括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案及措施。4、地面调度监控室由三矿生产调度室值班领导和专职人员(如矿无专职人员、由兼职人员值班领导)管

3、理,并上报和存档相关信息。5、井下监控网络管理人为矿安全副矿长,当班负责人是当班安全员。三矿管理责任:1、凡在三矿、各班组管辖内出现的装备坏、丢失,原则上追求本单位的责任;如不能查明原因,确定责任人,则由本矿安全副矿长和机电副矿长负担责任。2、对于监控设备需要移动的回采区和掘进区,一般在矿安全科长(或机电矿长)的指导下,由井下作业的各班组中的瓦检员或安全员负责监控路线、传感器等装备的移动;如班组中没有瓦检员和安全员,则由班组长负责。3、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动按“作业规程”要求,及时移动传感器,安设在规定位置。安设位置具体如下:在掘进面,掘进头与传感器的距离不得超过五米;在回采面,

4、采面与传感器的距离不得超过10米;被串联通风的掘进面的局扇前方3~5米处。传感器的悬挂位置:顶距300毫米,壁距200毫米。4、井下监控设备应24小时不间断共电、井下分站备用电源的设计共电时间为2小时,当停电时间达到2小时以上时,要及时与公司安通部联系。5、矿值班领导和调度室(专职或兼职)监控员,要进行24小时监控,系统主机24小时必须开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公司安通部取得联系汇报情况并有书面记录。处罚办法:1、井下如线路被破坏,主控电缆300元/处,细电缆200元/处,有安全副矿长负责查处。2、井下分站和传感器被破坏,由责任人负担维修费用;如果丢

5、失或造成设备报废,由责任人按设备的原价来负担责任。3、随意移动传感器和分站位置,(如查不出责任人)每发现一次罚款安全员100元。4、进行洒水灭尘时,造成传感器或分站故障,每次每处罚款安全员100元,当班责任人200元。如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按设备原价来赔偿。5、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悬挂传感器,每次罚款50元。6、调度室监控员发现异常状况,不及时上报和不做记录,每次罚款50元。7、随意修改系统程序,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每次罚款50元。权利:煤业公司安通部的专职监控人员有以下权利:1、有权依据本管理办法,对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安排和布置工作。2、有权对查出的问题责令责任单位及时整改。3、

6、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罚。4、有权制止破坏或对监控设备有安全威胁的行为。吐鲁番沈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矿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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