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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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定期考核必须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

2、业的医师。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六条 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系统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及申报确认 第七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管理委员会可在医疗卫生行业、学术

3、组织或卫生行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设立办公室,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 省卫生厅指定省医疗机构管理中心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厅直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省管民营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向卫生厅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接受卫生厅的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设立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

4、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第十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应当首先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申请表》;(二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三)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的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四)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报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确定的考核机构名单。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四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6、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同时被考核的每一名医师都必须在每个考核周期内,参加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并获得由省卫生厅统一制发的《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机构还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同时将《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合格证书》原件,一并上报考核机构。对不能提供《医师定期考核培训合格证书》的,

7、考核机构不予受理其定期考核。 第十七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由受援医院提出考核意见,纳入其个人档案,同时录入医师执业档案数据库。 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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