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人才中心)

工资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人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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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管理办法(暂行)》补充条例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心薪酬管理体系,在推行新的奖金制度同时,建立健全中心工资管理制度,特制订补充条例如下:一、销售类岗位的工资标准1、参照销售类行业的薪酬设计方法,增大奖金对销售人员的激励作用,特对销售类岗位的工资标准进行科学地调整(具体工资构成推算见附表);2、初上岗销售人员的任职岗位工资标准均定为C级(外部特聘的除外)。二、待岗人员的工资发放管理规定凡属于待岗人员(包括被停职人员)在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参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350元/月;三、编外人员的工资发放管理规定编外人员是指在中心人力资源规划以外

2、的岗位人员,但由于其工作在短时间内仍有存在的必要,此类人员的工资按原岗位工资标准续发一个月,后按待岗人员处理,直至重新上岗;四、外借人员的工资发放管理规定1、各部门外借人员的工资费用全部计入该部门的管理费用;2、在申请外借人员的同时写明工资标准,否则不予结算工资;3、外借人员的工资按小时支付,各部门要严格考勤,并在工资结算时将考勤资料交人事部审核;五、留用察看期间的工资发放管理规定留用察看期间的员工的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50元/月发放,并取消岗位奖金;六、假期工资发放管理规定1、法定假期和福利性假期(婚假、年假、丧假、陪产假)不影响工

3、资发放标准;2、事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除工资的日均额(月度工资总额/当月应勤天数);3、病假期间的工资改为发放医疗补贴,标准为15元/天,并享受国家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相关待遇;4、产假期间的工资改为按该岗位基准内工资的标准发放生育补贴,并享受生育保险制度规定的相关待遇;5、工伤假期间的工资改为发放工伤津贴,标准为20元/天,并享受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相关待遇;七、本补充条例自10月1日起实施,同时原有与之相抵触的管理规定废止。八、本补充条例的解释权归本中心。附表:销售类岗位收入构成推算表岗位名称基准内工资基准外工资合计奖金基数基本工资职能工资

4、职务工资各项补贴环境津贴危险津贴客户部经理30017004004000028001300客户部副经理30013003503500023001100客户代表A30012002002505002000700客户代表B3008502002005001600600康乐部经理30013004004000024001100康乐部副经理3001100350350002100900拓展部经理30017004004000028001300拓展部副经理30012003503500022001100培训业务拓展A30010502002005001800700培训业

5、务拓展B3007502002005001500600技术项目拓展A30010502002005001800700技术项目拓展B30075020020050015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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