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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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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内财建一〔2004〕550号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每平方公里每年不超过5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0元。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一次或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的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财综字〔1999
2、〕74号),价款在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一次缴清,100万元以上部分首期缴款30%,其余由登记机关和受让人以协议约定期限缴纳。未按约定期缴纳的,每延期一年,按滞纳金额加收10%的违约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7]14号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采矿权使
3、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一)探矿权价款按以下方式分期缴纳: 1.探矿权价款在300万元以上的,可分2年缴纳,但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60%。 2.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含自治区财政出资)安排的煤炭勘查项目,其探矿权在转让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缴纳方式缴纳。 (二)采矿权价款按以下方式分期缴纳: 1.属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延续变更的采矿权,矿业权人缴纳价款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可分6年平均缴纳,但每年缴纳的价款不低于100万元。 2.国有重点煤炭
4、企业在进行采矿权有偿处置时,可分10年平均缴纳,但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3.本办法下发后新出让采矿权,价款在2亿元以上的,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可分期缴纳,但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首次缴纳不低于总价款的20%,其余部分原则上平均分9年缴纳。其中以市场方式出让的采矿权,按照批准的采矿权出让方案或合同中明确的缴纳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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