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書-- 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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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書--刑事類 共2筆/現在第2筆第一筆|上一筆||友善列印  【裁判字號】91,上重訴,19【裁判日期】921001【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九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文儀  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右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移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五三一、一九五○六號,九

2、十年度偵字第二一八五、二二四七、一七八五○、一八九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張文儀共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不得有虛偽之行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褫奪公權年。  事實一、緣有曾正仁(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壹億元)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三建設公司)董事長,於八十五年十一月間,利用廣三建設公司持有上巿,由張文儀

3、擔任董事長之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便,以借殼上市之方式取得經營權,並將該公司改名為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大裕公司),仍由張文儀繼續擔任董事長。而順大裕公司成為廣三集團之子公司後,廣三集團旗下各公司之資金調撥及財務運作,則由財務處統籌處理,財務處由張小華(通緝中)擔任處長,黃芳薇(經本院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擔任經理,下設財務室(組長黃碧玉)、出納室(組長陽淑瑤)、股務室(組長林淑美),曾正仁為該集團之總裁,與張小華、黃芳薇共同主導集團之財務決策及資金調度,八十七年三月間,曾正仁為取得資金供炒作股票獲利,遂與張

4、文儀及廣三公司財務處處長張小華、財務處經理黃芳薇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明知順大裕經營所需資金僅約新臺幣(下同)三十六億元,竟虛偽以順大裕公司為支付為期二年半之「廣三名人雙星」、「精誠路案」、「廣三金時代」、「大時代第二期」等各項住宅營建工程案之土地款,營建款及土地融資款,以達到減輕財務負擔、改善財務結構、降低負債比率、增加營收利益等積極正面效果為由,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申請辦理現金增資新臺幣(下同)一百億七千萬元,及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二十億元,同年四月十六日經核准後,曾正仁、張文儀、張小華、黃芳薇明

5、知有價證券之募集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竟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指示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在順大裕公司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刊印募集九十一億二千萬元(一億九千萬股,每股四十八元)之現金增資股票公開說明書第四十五頁,虛偽記載上述現金增資之目的,致一般投資大眾因信賴上述公開說明書之內容,而認購順大裕公司現金增資股票,繳交款項,並於同年五月及七月間分別募集完畢,其後於同年五月十四日及七月三日,所募得之公司債資金二十億元及現金增資股款一百億七千萬元,分別存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港分行(下稱上海商銀中港分行)順大裕公司之專戶內。惟

6、上述資金存入上開專戶後,曾正仁等人未依順大裕公司現金增資計劃執行(詳如附件一),其中可轉換公司債部分,有十三億元用以償還順大裕公司銀行借款,七億元用以購買短期票券(詳如附件二);現金增資部分,有二十三億元用以償還銀行借款,十七億八千零八十九萬四千五百四十六元轉入支存帳戶使用,二十五億元用以購買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NCD),其餘三十四億八千九百一十萬五千四百五十四元則購買短期票券(詳如附件三)。八十七年七、八月間起,擔任順大裕公司負責人之張文儀明知依順大裕公司之章程規定,該公司就業務上之需要始得對外保證,竟與曾正仁、張小華、黃芳薇

7、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違背職務,將以上述順大裕公司資金所購買之NCD,連同其他資金所購買之NCD,提供給廣三集團旗下之裕全公司、曾氏公司、千友公司、元裕公司、康禾公司、廣正公司、廣三建設公司等,或人頭戶王博泉、何忠義、李秀霞、林小煥、蕭淑瑜、謝慶昌、蔡來儀、陳世香等人,及曾正仁、張小華、黃芳薇、黃碧玉等人,作為其等向上海商銀中港分行質押借款之擔保;並將以順大裕公司上述資金所購買之短期票券,連同其他資金所購買之短期票券,提供給廣三集團旗下之廣三建設公司、廣正公司、千友公司、曾氏公司、廣鑫公司、裕全公司等,作為各該公

8、司委託國際票券、中興票券、中華票券、中央票券、萬泰票券、大眾票券、玉山票券、大中票券、萬通票券等金融公司,保證發行融資性商業本票之質押品;張文儀且先後多次在質權約定書、承諾書、切結書等文件上簽名後,交予大中票券、大眾票券等金融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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