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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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  青岛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暂行规定(修订草案)(黑体字为增加内容,带【】字为删去内容)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合理、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再装修,是指对已竣工验收房屋的各部位进行装饰处理以及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构造、外表和拆除、更换其附属设施的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和黄岛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含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下同)】。 第四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含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下同)】房产管理部

2、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工作【按权限分工,负责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建设、规划、城管、10公安、公用事业、市政、电业、广播电视、邮电等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协同做好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房屋再装修,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符合放火、防水、保温、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妨碍相邻关系。第六条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再装修,对已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经房屋安全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房屋再装修。第七条住宅房屋和与其毗连的商业网点等

3、非住宅房屋再装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拆除承重墙;(二)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超过市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开洞、抠挖;(三)拆扩承重墙门膀、窗膀;(四)破坏房屋梁、柱;(五)在混凝土楼板上采用钻孔方式铺设木地板;(六)破坏空心板烟道垫块;(七)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10(八)拆动楼板或楼板上超标准增加荷载;【(九)改造利用非上人屋面;】【(十)】(九)开挖地面、破坏建筑基础;【(十一)擅自改换或移动燃气和供暖设施;】【(十二)采用影响供暖、供气、供水、排水、供电设施维修及正常使用的装修措施;】【(十三)】(十)影响房屋合理、安全使用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进行房屋再装修必须依照本规定办理批准

4、手续,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住宅房屋再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备案;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单位的,应当向所在地房产管理单位申报备案。申报备案事项应当符合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载明装修的具体范围和再装修安全承诺。与住宅房屋毗连的商业网点等非住宅房屋,按照住宅房屋再装修进行管理,并按前款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第十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依法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十一条 进行房屋再装修需改变房屋外观的,再装修申请人应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二10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照建筑装修防火规范。其房屋再装修的施工设

5、计图纸,应按规定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审核。第十三条 房屋再装修设计拆、改供暖、供电、供气等设施的,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异产毗连房屋再装修,涉及共用部位或设施的,再装修申请人需征得其他有关各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房屋再装修手续。第十五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的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经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规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房屋再装修工程。第十六条 房屋再装修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再装修施工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审批的施工图纸、说明及范围施工,并做好房屋再装修工程隐、预检记录;(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三)房屋再装

6、修施工噪音不得超过法定标准,住宅房屋及其相毗连的非住宅房屋的施工,应在每日八时至十八时的时间内进行;(四)房屋再装修施工的渣土、杂物,应自行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地点。10第十七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完毕后,再装修申请人应在十日内,报请原批准房屋再装修项目的管理部门验收。原批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住宅房屋和与其毗连的商业网点等非住宅房屋再装修完毕后,再装修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告知原备案单位查验。第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对房屋再装修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检查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应当依法出示有关证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

7、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必要资料。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进行住宅房屋再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500至1000元罚款】。对与住宅房屋毗连的商业网点等非住宅房屋进行再装修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进行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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