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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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民法:从何处来、向何处去?论文.freelotanelli)首倡“民商合一”,得到各国学者赞同,瑞士民法、泰国民法和苏俄民法均采“民商合一”。因此,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83次会议审议通过立法院院长胡汉民的提案,决定采“民商合一”。因此《中华民国民法》属于“民商合一”的法典。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即“民国六法”),使这一民法典仅限于在台湾地区生效(下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新中国从1954年开始起草民法典,至1956年12月完成第一部《民法草案》,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

2、。因此后发生“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致民法起草工作中断。这一民法草案,是以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为蓝本。例如,模仿其编制体例,将亲属法排除在民法之外;抛弃“物权”概念而仅规定“所有权”;不使用“自然人”概念而用“公民”概念代替;仅规定诉讼时效而不规定取得时效;片面强调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特殊保护,等等。这一民法草案表明,中国民事立法,由此前继受德国民法,转而继受苏联民法。新中国建立后,在整个法律界开展对“旧法”观点的批判,以前的民法教材均遭废弃,大学法律系直接采用苏联民法教材,请苏联专家授课。直到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教材,

3、即由中央政法干校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这一民法教材,是在参考苏联民法理论的基础上编写的,表明中国民法由此前继受德国民法,改为全面继受苏联民法。但苏联民法也是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由此决定了中国民法始终未脱离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现今的中国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和日本民法、韩国民法,均继受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和编制体例,被称为“东北亚的德国法系”。1962年,中国在经历三年自然灾害和“大跃进”所造成的严重经济困难之后,调整经济政策,重新强调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于当年开始第二次民法起草。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

4、。起草人设计了一个既不同于德国民法也不同于苏俄民法的编制体例,仅分三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财产的所有”、第三编“财产的流转”。一方面将亲属、继承、侵权行为等重要内容排除在法典之外,另一方面又不适当地将预算关系、税收关系等纳入法典,且一概不使用“权利”、“义务”、“物权”、“债权”、“所有权”、“自然人”、“法人”等法律概念。这一草案,集中反映行政经济体制的本质特征和经济思想上的错误倾向,并受国际国内政治斗争的影响,企图既摆脱苏联民法的影响并与资产阶级的法律彻底划清界限。导致这次民法起草失败的直接原因,是1964年开始的政治运动。而深层次

5、的原因,是当时实行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整个经济生活的运行,依赖于行政权力、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不存在真正的商品交换关系,缺乏民法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至1966年发展为“文化大革命运动”。“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整个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这一次民法起草留下的深刻教训是:在民法立法上,拒绝对外国民法的继受,盲目追求所谓中国特色,即使不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中国在经历十年“文化大革命”之后,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

6、边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毅然决定“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并向市场经济转轨,民法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受到重视。1979年11月成立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43章,465条。其编制体例和内容,主要参考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和1978年修订的匈牙利民法典。此后,立法机关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社会生活处在变动之中,一时难以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决定改采先分别制定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的方针。迄今已经形成以民法通则统率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

7、事单行法及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商事单行法的民法体系。以民法通则和各民商事单行法构成的现行民法体系,对于保障自然人和企业的民事权利,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极重大的作用。但民法通则毕竟不能代替民法典的地位和作用,因许多重要的、基本的民法制度的欠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对法律调整的要求。中国要建设法治国家,当然要制定自己的民法典。1998年3月,立法机关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按照当时的计划,分为三步:第一步,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市场交易规则的统一和现代化;第二步,制定物权法,实现

8、有形财产归属关系基本规则的完善和现代化;第三步,制定民法典,实现整个民法的现代化。第一步已经实现,统一《合同法》已于1999年颁布施行,《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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