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点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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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点浅见论文摘要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是我国证据法学领域讨论的一大热点,传统的客观真实说受到了普遍质疑。我认为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是法律真实。法律真实是指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司法人员以客观真实为诉讼证明方向,严格依照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的概念,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或称为证明要求;有的学者认为,所谓“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一

2、方通过提出证据和进行证明活动,使裁判者对本方待证事实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的程度;也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关于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达到何种程度就可以确认案件并据以定罪量刑的问题。证明标准,就诉讼法的意义而言,是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待证事实的真伪存否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有学者认为:所谓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案件事实的证明所须达到的要求,也就是说,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进行证明所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待证事实的真伪。本文就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一些基本理论的理

3、解,并对证明标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新构建谈一谈自己的粗浅看法。关键词:客观真实法律真实证明标准重新构建证明标准是指诉讼活动中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是衡量证明结果的尺度和准则,它主要是就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而言的,在司法实践中,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如立案侦查、审批逮捕、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到最后法官审判等都涉及到证明标准问题。在诉讼活动中,证明标准是贯穿整个证明过程始终的一根金线,诉讼主体搜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进行实体处理的活动都是围绕着证明标准而展开。在证据制度中,证明标准是一个复杂的、蕴涵着丰富

4、的理论和实践争议的问题,它在刑事程序与证据制度的构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适应审判方式改革与证据立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及司法实务部门围绕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主要有客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两种主张。一、有关客观真实说(一)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

5、否确实、充分……”;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第162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以上相关法律条款均要求刑事诉讼“事实清楚,证

6、据确实、充分”,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刑事诉讼采用的是“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二)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证据确实,既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证据充分,既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

7、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它一切可能性。①有学者对此有更加详尽的分析:“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的要求。“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首先,是指据以定案的每一证据都已经过查证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次,是必须具有证明力,证据能否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取决于它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性,和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是使证据从一单纯的客观事实成为论证案件事实的事实论据的决定性因素;第三,是指证据的证明力必须和所要证明的对象范围一致。它能证明什么就运用它证明什么,具

8、有多大证明力便运用它来证明不超过其证明力范围的对象;最后,是指证明力的强弱,对所能证明的对象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即看其推断的结论是必然性的还是或然性的,或然性较大还是相反。凡根据某一证据必然推断出什么结论,而且这种结论是确定的,可靠的,这种证据就是高质量的。“充分”是对证据从质和量的结合上保障案件客观真实的关系所提的要求,是指有上述质的证据在数量上必须符合认定案件事实所需的要求。其含义,首先,是指能够收集、应该收集的证据均已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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