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动态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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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动态性研究摘要:物权动态性指物权本身所具有的不断运动的特性,它包括物权内部动态性与物权外部动态性。物权内部动态性指物权内部自物权与他物权相互运动的特性。物权外部动态性指物权与物权以外其他权利,主要是债权和股权的相互运动。物权动态性既体现了经济基础的要求,又体现了物权制度自身的特点。  关键字:物权,动态性,物权立法  一、引言  大陆法系学者一般均认为,物权与债权是两类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并认为“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或恒常状态,侧重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2、其社会机能是超越时空障碍,获取交换的财产,侧重的是财产的动态安全”[1].也有学者认为,“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所有权,而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2].这种将物权归结为静态财产权,将债权归结为动态财产权的观点,对把握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十分重要。但如果仅停留在二者的区别上,还不足以深入体味大陆法系的物权法的合理性。笔者以为,物权具有静态性的同时,也具有动态性。全面把握物权的静态性与动态性,有助于理解物权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同样,有学者对传统物权理论提出批评,认为它严重制约了资源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

3、[3].如果全面把握物权动态性与静态性,就会发现传统物权法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从而,对传统物权法理论的批评也就不成立了。  因而,物权动态性理论作为传统物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今中国物权立法也极为重要,颇值研讨。  二、物权动态性之含义  (一)概说  物权动态性是指物权本身所具有的不断运动的特性。有学者提出了“所有权转换”的概念,用以指“所有权转换为另一种权利,并派生出受让人的一定权利”[4],或“由所有人转换为其他权利形式,以达到自身实现的目的”[5].笔者以为,所有权转换这一概念集中

4、于所有权,而且仅自所有权出发而转换为其他权利,其含义过于狭窄。物权动态性则涵盖整个物权,而且其动态性也不仅指由物权到其他权利的单向运动过程,还可指由其他权利到物权的运动过程。物权动态性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权内部动态性,二是物权外部动态性。  (二)物权内部动态性  物权内部动态性指自物权与他物权相互运动的特性。对同一主体而言,物权内部动态性体现为“自物权-他物权-自物权”的权利运动过程,民事主体对于自己之物享有自物权;自物权人通过权能分离,形成独立于自物权的他物权,该他物权一般由另一民事主体

5、享有。自物权人通过分离自物权权能而使他人享有他物权,获得相应对价。此种对价由取得他物权之人支付,由分离自物权权能的自物权人获得。取得他物权之人通过取得他物权与物结合而可能有所收益,其自物权客体也会有所变化。  (三)物权外部动态性  物权外部动态性是指物权与物权以外其他权利相互运动的特性。物权外部动态性主要体现在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运动、物权与股权的相互运动。  1,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运动  对同一主体而言,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运动体现为“物权-债权-物权”的权利运动过程。权利运动的起点是物权。在运动过程

6、中,主体的原物权可能消灭,如买卖契约中,这一过程表现了物权取得过程。物权可通过先占等方式取得,但更多的则是通过债的形式,由债权运动转化而来。在主体的原物权消灭的情形下,如买卖契约中,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物权消灭,但从买受人处取得债权而成为债权人。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物权而负担债务,享有了债权人所给予的一种可期待信用的利益。在主体原物不消灭的情形下,如在租赁契约中,出租人将物交承租人使用,享有租金给付请求权,该请求权实现即取得对租金的物权。承租人则通过给付租金取得承租权,该权利实现即取得租金以外产出的物

7、权。  物权与债权的相互运动,体现在权利体系上即某些权利由债权性质而具有物权性质或成为物权,某些权利则由物权性质而具有了某些债权性质。如罗马法有“赋税田出租”的制度,其性质为租赁或买卖,并不明确,相应的权利取得人所取得的权利究竟为债权或物权并不明确[6].这一问题到芝诺皇帝时才逐渐明确,永佃权既非债权,又非所有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利[7].租赁权物权化也体现了这种运动过程。“租赁权在民法上是作为债权而存在的,但不动产租赁权通过各种特别法的加强,一直使之接近于用益物权。我们把这  种现象叫做租赁权

8、的物权化。“[8]罗马法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认为债权不具有涉及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有”买卖破坏租赁“的原则。近代民法仍将租赁权作为债权,但各国民法均承认”买卖不破坏租赁“原则。对不动产租赁权而言,”买卖不破租赁“使租赁人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租赁权具有了物权的特性。  2,物权与股权的相互运动  对同一主体而言,物权与股权的相互运动体现为一种“物权-股权-物权”的权利运动过程。权利运动的起点是物权,不限于自物权,还包括土地使用权等他物权。原物权人取得股权而成为股权持有人即股东。其物权转移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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