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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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简析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小编专门编辑了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简析,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一、总结及评析中外理论观点虽然存在差异,但在核心思想上存在相通之处。总结上述的中外理论,提炼其核心思想,可概述为四点:(1)坚持古典的不知法律不免责思想或将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故意认识的唯一要素而排斥违法性认识;(2)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成立的前提,没有违法性认识就不成立犯罪故意;(3)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并不互相排斥,也不互为前提

2、,其中任一都能单独决定成立犯罪故意,也即择一说;(4)采用折中的方法试图调和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的矛盾。以上四点已将违法性认识的刑法地位问题归结为社会危害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的关系问题。下面将对此四点逐一评析。(一)不知法律不免责在当代的不合理性1.与当代刑法基本理念难以调和。不知法律不免责这一原则立足于这样的理由:公民不仅应当知道法律,而且必须知道法律,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要件会破坏由刑法确定的客观的正义标准,从而损害国家的权威。承认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要件,无异于国家交出了司法裁判权。笔

3、者认为,这是一个立法价值取向问题,不知法律不免责原则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其以国民必须且当然知法为前提,片面强调国家权威,这与当今时代强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刑法理念背道而驰,不符合现代社会日益加强人权保障的立法价值取向。2.对于法定犯,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具有密切联系。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包括侵害与侵害的危险或威胁),即对国家法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利益的侵犯性。所以,社会危害性认识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具有法益的侵害性的认识或者说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结果是否危害社会的一种

4、主观认识。而要评价自己行为是否具备法益的侵犯性,首先要解决的是评价标准问题。对于自然犯来说,行为人自然可以以社会主流的道德价值观念来判断自己的行为。但对法定犯,由于许多法定犯与社会上一般人的道德观念并无必然联系,如果仅以道德观念来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形成错误判断。所以,对于法定犯,无违法性认识在大多情况下就无社会危害性认识。3.从现实角度讲,不知法律不免责会导致一些令社会大众感觉不公正的判决,从而影响公众对刑法的认同。随着当代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刑事立法也跟进膨胀,大量法定犯的出现,尤其是各种经

5、济犯的专业性很强,行为人往往因不了解这样的刑法规定而犯罪,因很难说其具有主观恶性,使人们对相关刑法规定产生不认同感。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2002年印发的《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我们可以发现一条耐人寻味的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应认定具有走私的故意。从规定上看,违法性认识被明确要求为故意的认识因素,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在经济犯罪立法上的趋势。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

6、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小编专门编辑了2014年刑法中的违法性认识简析,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一、总结及评析中外理论观点虽然存在差异,但在核心思想上存在相通之处。总结上述的中外理论,提炼其核心思想,可概述为四点:(1)坚持古典的不知法律不免责思想或将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故意认识的唯一要素而排斥违法性认识;(2)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成立的前提,没有违法性认识就不成立犯罪故意;(3)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并不互相排斥,也不互为前提,其中任一都能单独决定成立犯罪故意,也即择一说;(4)采用折中的方法

7、试图调和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的矛盾。以上四点已将违法性认识的刑法地位问题归结为社会危害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的关系问题。下面将对此四点逐一评析。(一)不知法律不免责在当代的不合理性1.与当代刑法基本理念难以调和。不知法律不免责这一原则立足于这样的理由:公民不仅应当知道法律,而且必须知道法律,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要件会破坏由刑法确定的客观的正义标准,从而损害国家的权威。承认违法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要件,无异于国家交出了司法裁判权。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立法价值取向问题,不知法律不免责原则虽然有其合理性,

8、但其以国民必须且当然知法为前提,片面强调国家权威,这与当今时代强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刑法理念背道而驰,不符合现代社会日益加强人权保障的立法价值取向。2.对于法定犯,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具有密切联系。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包括侵害与侵害的危险或威胁),即对国家法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利益的侵犯性。所以,社会危害性认识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具有法益的侵害性的认识或者说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结果是否危害社会的一种主观认识。而要评价自己行为是否具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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