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企改制的产权建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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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国企改制的产权建构论文摘要:公司体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范,国企公司制改造是当前国企改制的主要方向。与传统国有企业的产权界定不同,公司制国有企业的产权基础由国有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构成。法人财产权是股权的上位概念,从股权来推导出法人财产权的思路根本上是行不通的。准确界定二者的内涵,科学厘定二者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国企公司化改造目标的顺利实现。关键词:产权,国有股权,公司法人财产权国企改制从宏观层面看,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国国企产权改革,二是国企治理结构与经营方式转换.freelations)"〔18〕(P494)。因而这种思路和主张与"产权清晰"的根本要求并不相符,亦并不能对国企改革的立法和

2、实践有所裨益。其实,有关法人财产权内涵和性质的论战也许纯粹只是一个形而上学的问题,有学者指出"如果这个’法人财产权’的使用徒增解释适用上的困扰,则应该加以修正或明确的法律定位,以给予一个正确的对待"〔19〕(P57)。如同自然人所享有的各种财产权一样,法人财产权也就是法人所享有的各类财产权。作为产权,它只能是一个上位概念,或者说是属概念,其本身并不是财产权中某一具体的权利形态。相对于公司所拥有的多样的资产形态而言,法人财产权必然因具体财产标的性质的不同,具体化为各种不同性质的财产权利,如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甚至股权(由公司财产对外投资而形成)等。一般来说,"这种法人财产权主要表现为但不限于

3、财产的所有权"〔20〕(P204),那种认为"如果国有企业经改制成为股份制企业,那么企业理应享有法人所有权"〔21〕(P279)的观点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四、国有股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定位及其启示:从上文分析可看出,法人财产权本应是股权、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具体财产权形态的上位概念,故而法人财产权与国有股权本不存在谁依附于谁的问题,我们却一直试图以种概念(股权)来推导和派生出属概念(财产权),这自然在逻辑上无法自圆其说。由于传统大陆法的所有权理论,经过了严密的逻辑演绎,已经成为各种财产权利的最终之源。由于我们刻意追求唯理论的逻辑完美,所有权的这种源头地位,如果再被加以历史唯心主义的解释,就成

4、了绝对精神的体现,这就会形成马克思批判普鲁东时说的"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22〕(P78)。在传统计划体制"一大二公"和国家本位(各类不同的利益主体事实上都成为了国家的附属物)的社会背景下,再加上社会主义大工厂的国家托拉斯的理论和实践模式,国企实际上是被视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因而以所有权来推导和派生出经营权的思维模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无疑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因为国有企业中投资来源单一,企业所有资产当然全部归属于国家,完全符合’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23〕(P192)然而,对于当代公司制的国企而言,企业已不仅仅只是权利的客体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永续性客观上要求强调和突出公司的团体意思和团体

5、财产,如同《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第三章中所指出的"除非公司的组织章程中另有规定,每家公司都可以永久存在下去,它的名称也可以继承下去并有权力像一个个别的人那样去做一切对经营公司业务和处理公司事务有必要的或有利的事情,这包含下列不受限制的权力……"〔24〕(P16)。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破除将企业仅仅视为权利客体而不能作为权利主体的陈旧观念"〔6〕(P64)。另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并非是一个规范的民事权利概念,与法人相关的所有权、经营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一切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民事权利,都可纳入法人财产权中,其内涵和外延显然过于宽泛,难以符合"物权法定"的原则和要求,的确应当适时予以修

6、正,以求定份止争、避免争议。对此,有学者提出了"国有企业法定经营权"的思路,即国有企业作为法人拥有法律赋予的占有和经营一定国有资产的权利。而此经营权非彼经营权,它是法定的而非授予的,是独立的而非派生的,是普遍的而非个别的,是彻底分离而非适当分离!这种思路通过对新型的国企法定经营权的科学构建,致力于理顺国家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经营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旨在对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进行理性的界定。该学者还进一步地指出,法定经营权只是从财产关系的角度奠定了搞好国有企业的基础,有了法定经营权还不能肯定就能搞好搞活国有企业,但若没有法定经营权,国有企业由于缺乏清晰的产权思路就一定无法搞好搞活〔25〕(P246-25

7、6)。其实,"’法人财产权’的采纳正是我国政府决策层既推崇现代西方公司制度、却又担心弱化国家所有权这一矛盾心态的反映。《公司法》第4条第2、3款违反逻辑的表达既造成理论上认识的不一致,又给实践工作设置了障碍,不利于我国建立符合国际惯例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23〕(P192)。自麦克·詹森(MichaelJensen)和威廉姆·麦克林(eckling)在经济学界提出公司是一个"合同集束"的观点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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