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交质监函〔2013〕134号

川交质监函〔2013〕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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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川交质监函〔2013〕134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规范有关工作程序,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工路发〔2010〕65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1〕277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订了《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2、真遵照执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2013年6月9日四川省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和《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2〕277号),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国省干线及地方道路可参照执行。第三条高速公路

3、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以下简称交验检测)由负责项目直接监督工作的质监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厅质监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第四条高速公路项目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应根据单位工程特点和工程进度情况统筹安排。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应包括路基、桥梁、隧道、路面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等。其余工程中,房建工程按照相关规定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步进行验收备案。绿化17工程按照检评标准待一个生长周期满后进行交工验收,其中中央分隔带绿化苗木检查应与主体工程验收检测同步进行。机电工程系统检验

4、测试和完工验收应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步进行,按照规范要求在试运行期满后进行交工验收。第二章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准备工作第一条项目业主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向项目质监机构提出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申请(格式见附件1)、并抄报厅质监局。项目质监机构收到申请后,及时向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第二条成立项目交验质量检测领导小组,负责对质量检测工作的领导、统筹、组织、监督管理以及交验意见审查。领导小组由厅质监局负责人担任组长,项目属地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项目质监机构负责人和厅质监局督导(监督)责任人为成员。第三条项目交

5、验质量检测领导小组下设质量检测工作组,具体负责质量检测工作的组织安排、过程监督、数据审查和意见编制。工作组组长由属地质监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市两级质监机构监督人员组成。同一项目由两个及以上市州质监机构共同监督的,根据各自监督区域分别成立工作组。第四条质量检测工作组根据交验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专业类型设置路基、桥梁、隧道、路面、交安等专业小组17,负责完成工程实体检测的现场监督、数据审核、外观检查、内业资料审查等工作。专业小组由省市两级质监机构监督人员组成。第一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工作应按现行规定选择具备资质的试

6、验检测机构负责实施(委托通知格式见附件2)。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应根据委托工作内容和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制订检测方案,及时报送项目属地质监机构审查备案,并抄送厅质监局。第二条项目质监机构制订交验检测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向项目业主下达项目交工验收检测工作通知(附件3)。第三条项目业主根据项目质监机构下达的交验检测工作通知,及时向质监机构和交验试验检测单位提供项目工程数量和进展情况等相关资料,提前做好配合协调及现场保障准备工作。第四条项目业主依据《四川省高速公路桥梁荷载试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7、川交发〔2013〕23号),做好项目桥梁荷载试验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由质监机构进行监督备案工作。第三章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开展第五条17质量检测工作组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进场开展工作。质量检测工作组应在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期间做好各专业小组工作安排,及时汇总质量检测情况,研究质量问题处理意见,并将检测工作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第一条各专业小组应按计划完成实体检测数据审核、工程外观检查和质保资料审查工作,填写外观检查记录(附件4)和质保资料审查记录(附件5),及时完成专业小组工作报告(附件6)。第二条各专业小组根据抽

8、检指标类型和检测方法,采取巡查、旁站、记录等方式对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专业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按照现行规定另行抽取试验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复核检测工作。对于复测结果与检测机构检测结果出入较大的情况,应要求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后上报。第三条受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厅质监局《关于实行四川省高速公路交工验收质量检测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川交质监函〔2013〕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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