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分析股东对公司财产保险利益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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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究分析股东对公司财产保险利益的正当性一般认为,公司财产的毁损灭失,必然会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是这种影响或者说是可能的损失风险能否成为保险法上所认可的保险利益,各国(地区)的立法意见和审判实务并不一致。美国的保险规则认为,股东获得股息的能力取决于公司财产的持续存在。如果清算的话,股东对其在公司财产中的比例股份之估价具有保险利益。英国判例则否认股东对公司具有保险利益。在Macaurav.NorthernAssuranceCo.ltd一案中,法官认为,可保利益的大小只有通过确定在公司终止时,股份在财产最终分配中的范围才可以计算出来,

2、而该范围将因有关财产的损失而减少,而且计算几乎是不可能的。我国台湾学者桂裕认为,公司法既已规定股东有分享红利及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因此应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有可保利益。另两位台湾学者梁文贤与刘宗荣则认为,股东对公司财产有无保险利益,应视其对公司的权限与责任而定,非可一概而论。可见,对股东的保险利益是否予以认可存在着颇多争议。笔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司股权已经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表现形式,承认股东基于股权对公司的财产享有保险利益极具有现实必要性、制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一、现实必要性  保险制度作为市场经济自保障机制的重要载体和

3、表现形式,它内生于市场经济体制,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提高而发展。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着自身的社会管理功能,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因此,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极具现实必要性。  (一)进行社会管理的必要  在现代社会中,保险的保障作用日益放大,使得保险制度承载了更多的社会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公司股权已经成为社会重要的财富表现形式。确认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将成为继有限责任制度之后的又一大激励人们投资的重要举措。保险制度将发挥自身的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分散股东的投资风险,并对公司管理

4、层的勤勉义务提出更高要求,使得公司制度与保险制度能够相互促进,协同发展。  (二)鼓励保险创新的必要  保险作为一种法律合约,其产品的开发必然依赖于相关的法律环境,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基础,只有存在保险利益,才可能存在保险产品。如果法律没有为保险产品的创新提供合适的土壤,保险公司冒然创新不仅不能获得收益,反而会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因此,在立法层面确认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保险利益十分必要,能够引导保险公司就股东的保险利益开发相关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产品的创新。  (三)弥补公司制度不足的必要  股东对公司财产的保险利益得到法律上

5、的承认之后,将与有限责任制度共同成为鼓励人们投资的两大制度。这将减少投资者的风险,使公司有效地募集到更多的社会资本,组建大规模的公司集团。更重要的是,这也将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一种新路径。商业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无疑能够弥补公司制度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不力的缺陷。如果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中小股东就可以对自己的投资财产利益通过投保的方式来规避风险。  二、制度合理性  在明确股东对公司财产保险利益的必要性之后,就要从具体制度层面上去分析股东保险利益存在的合理性。我们可以分别从保险利益的制度目的、构成要件、具体内容

6、三个方面去探寻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保险利益的合理性。  (一)目的合理性  一般认为,保险利益原则的三大功能在于区分赌博与保险、防范道德风险和防止不当得利。保险利益原则本不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或者是保险人,而是为了防止社会投机行为,是基于公共政策出发而进行的考虑,避免那些对与自己没有保险利益的财产进行投保的人通过保险来获取不当利益。那么,对股东保险利益的认可是否会违背这一制度的初衷呢?答案是否定的。股东与公司财产之间并非没有利害关系,他们之间有利害关系并且这种关系十分密切。公司财产的毁损灭失必然会导致公司资产的减少,影响公司的正常经

7、营,从而减少公司的盈利,并进而影响股东分取股息、红利的数量。所以,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之间的关系是密切到由股东作为被保险人为公司的财产投保并不会诱发道德危机的程度。相反,正是由于保险制度自身功能的多样性,反而会激励投资主体,改善投资环境,活跃投资市场。股东与公司财产之间有股权作为保险利益的载体,此同所有权人对所有物拥有保险利益如出一辙。但是,所有权人是基于物权或者物上请求权而享有的保险利益;而股东则是基于股权权利束之具体权利,如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而享有的保险利益。  (二)要件合理性  通常认为,保险利益应具有三个基本属性,即合

8、法性、确定性、可计算性。  1.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是指保险利益应该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于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主要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认为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否则一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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