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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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犯罪中的转化犯问题探析引言一切事物都是按照一定规律运动和发展的过程性存在,作为孤立个人反抗社会的最极端方式的犯罪亦是如此。犯罪行为在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会发生刑法性质的变动,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转化犯。转化犯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比较新的课题,这一概念为我国学者首创。在大陆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与之相类似的有追并犯或准犯的称谓,但因为转化犯的称谓通俗易懂,比所谓追并犯准犯更易让人接受,所以该称谓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己被普遍接受。对于转化犯的研究,不仅有益于对刑

2、法条文的深刻理解,而且还可以总结立法经验,提高立法水平,拓宽和丰富刑法理论的更深层次研究,对司法实践也有很好的指导作用。从90年代初期,就有学者就转化犯这一犯罪形态开始进行理论上的探讨,近些年,转化犯可以说是刑法理论研究的热点。就转化犯的定义、特征、价值乃至现行立法例的缺陷,在学者中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是,由于目前学界对转化犯理论的研究尚不够深入、全面,对转化犯的探索也时时充满着矛盾和冲突,学者们众说纷纭,观点莫衷一是,导致转化犯的很多问题甚至基础性概念在学者中间都无法得到统一。例如,由非罪向犯

3、罪转变是否属于转化犯的范畴,转化犯的转化条件如何界定,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转化,由故意犯罪能否向过失犯罪转化等问题在学者中间都有争议。另外,对于转化犯与我国现行其他罪数形态,主要是牵连犯、结果加重犯的区别,在学者中间还存在不同的看法。当然,也正是因为有了争议,理论才能不断向前发展,不断完善。一、转化犯概述国内外以转化犯犯罪形态立法屡见不鲜,刑法理论界对该犯罪形态研究虽然颇多,但以转化犯命名,可谓是我国刑法理论界首创。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这一称谓已普遍被认可,并对转化犯有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然

4、而,关于转化犯的学说林林总总,莫衷一是。因此,对转化犯理论研究仍需更进一步深入,以便达到对转化犯理论之完善,从而实现推动立法之完善。鉴于此,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再对转化犯进行研究、探讨,并发表个人看法,以期获得学界的指正。(一)转化犯的概念1、转化犯的多种概念转化犯这一称谓虽然已被刑法学界广泛接受,但在具体关系到转化犯概念的界定,理论界存在不同的意见,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1)转化犯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某一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且应当依照后一种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

5、2)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者转化为更为严重的犯罪,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或应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3)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因而法律规定以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形。(4)转化犯就是行为人出于一犯罪故意,行为实施过程中发生了性质的转化而改变罪名的犯罪形态。(5)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犯罪(基本犯罪)后,由于其特定的不法

6、行为,而使轻罪转化为某一重罪,法律明文规定以转化后的重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态。(6)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故意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行为的变化,使其性质转化为更为严重的犯罪,依照法律规定,按重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7)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具备了某种情形刑法明文规定不再以本罪论处,而是按照刑法另一条文规定的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况。2、对转化犯各种概念的评析从以上几种对转化犯的界定中,我们也可以分析出一些共同的内容。他们基本上都认为转化犯是此罪向彼罪的转化,并且是轻

7、罪向重罪的转化,而且这些转化还得由法律的规定。观点一似乎无可指责,但在其文章的论述中并不限于罪与罪之间的转化,也谈到了违法行为向罪的转化问题,并认为这种特殊情况也是转化犯。故其所下定义同文章的内容有显然的矛盾之处。第二种观点中将转化犯的定义扩充为除了罪与罪之间的转化外还包含了违法行为向罪的转化,即拟制转化犯属于转化犯的问题,这种观点似乎涵盖面较广。因为转化犯主要是解决数问题的,就转化犯本身而言应为此罪与彼罪之间的转化,属于罪数形态论,违法行为不应归于其中。观点三中的独特之处在于强调前后罪在转化时

8、基于一种特殊的连带行为,并强调没有这种连带行为,两罪之间就不会发生转化,但什么叫连带行为?论者在文中并没有明确加以界定,仅仅在下定义时用到这几个字加以表述,显然是犯了下定义摸糊不清的错误,我们认为不可取。更为重要的是,论者在其文章论述中撇开法律规定,认为1979年刑法典第153条规定的转化性的抢劫罪不是标准的转化犯,没有存在之必要,实质上是主张取消1979年刑法典第153条关于转化抢劫罪的规定,我们所论的转化犯实际就是从原刑法典第153条的立法中引申出来并加以论述的,同时还有不少类似的立法适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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