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犯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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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化犯基本问题研究【摘要】在基本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出现过限,这既是犯罪转化的动因,亦是理解转化犯本质的关键。基本犯罪行为的过限超出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范围,不仅如此,过限部分存在着不能单独成罪却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定罪处罚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的最佳方案就是刑法将过限部分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相结合从而成立刑法规定的另一个犯罪,并以此罪定罪处罚。这是转化犯固有的属性。【关键词】转化犯;基本犯罪行为过限;重合的犯罪构成;论文代写转化犯是我国刑法学中特有的一个概念,对此,我国学者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讨。不过,就目前理论研究情况看,学者几乎都是从转化犯概

2、念的介绍和评析开始,将其作为研究转化犯理论的起点,并在此基础上对转化犯的特征加以研讨。这种现状在一定程度上有碍理论研究的深入。要改变这一现状,笔者认为,应当将研究的重点放在犯罪转化的动因上,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转化犯的形成过程及转化犯的刑法评价。这些内容揭示了转化犯自身固有的属性,这种属性不仅体现着转化犯与其他犯罪形态的不同,而且还体现着转化犯为什么以重罪定罪处罚。因此,在坚持犯罪构成理论的前提下,[1]本文拟围绕上述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推动转化犯理论的发展。一、犯罪转化的动因转化性是转化犯的本质特征,从而亦是转化犯概念的应有之义,对此,学者已达共识。因此,笔者认为,在研

3、究转化犯时,应将犯罪转化的动因(即有些学者所说的犯罪转化的条件或原因)作为首要的问题加以探讨,进而揭示转化犯的本质。研究犯罪转化的动因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罪质转化条件的理论证成,有助于转化犯立法设计的科学化,从而也有助于我们分析和发现转化犯立法所存在的问题。[2]为此,不少学者提出各自的看法。例如,在转化犯研究的早期,学者将犯罪转化的原因表述为一定的条件,认为转化犯之所以能由一种犯罪向另一种犯罪转化,是因为它具备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条件。所谓条件就是犯罪构成的具体要求,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即某些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一旦形成,就使此罪转化成为彼罪。[3]在笔者看来,将犯罪转

4、化的原因概括为一定的条件,这一表述本身无可厚非,不过,用一定的条件来界定犯罪转化的原因似乎缺乏针对性。因此,后来学者试图从行为的角度来探讨犯罪转化的原因。例如,有的学者提出连带行为的概念,[4]强调轻罪向重罪转化是基于行为人某种特定的连带行为。[5]有学者提出特定的行为的概念,认为犯罪性质发生变化,是基于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6]用连带行为或特定的行为来概括犯罪转化的原因,反映了犯罪转化的客观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尚未反映犯罪转化原因的全部情形,具有局限性。因此,近来有学者提出了事实因素的概念,认为罪质转化的条件,是指能够导致此罪向彼罪转化的基本事实因

5、素。[7]由于论者所说的事实因素既包括行为事实,也包括后果事实,比较全面,基本上反映了立法的情形,但此种概括仍然不能体现犯罪转化的特点。应当指出,虽然上述学者在犯罪转化的条件(或原因)问题上试图提出某个统一的概念,但是,上述概念只是静态的概念,缺乏动态的特点,因而难以契合转化犯之转化的属性,因此,笔者认为,犯罪转化的动因可概括为基本犯罪行为过限(或简称行为过限)。笔者之所以把犯罪转化的动因称之为基本犯罪行为过限,是因为无论从内涵上还是外延上看,基本犯罪行为过限具有较大的涵括性,能够体现犯罪转化的动态性,真正揭示出犯罪转化的原因。所谓基本犯罪行为过限,是指在基本犯罪过

6、程中,行为人故意实施超出基本犯罪构成范围的行为并产生相应结果所形成的一种特定情形。从其内涵上看,基本犯罪行为过限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基本犯罪行为过限必然产生与之对应的重结果,也就是说,重结果的发生,非由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造成,而是由其过限行为造成的,即该重结果与行为人基本犯罪行为的过限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是行为人对于该重结果的认识并没有超出其过限行为的故意范围。这是理解转化犯主观罪过形式的关键之处,也是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的主要区别所在。可见,基本犯罪行为过限是由过限行为和其所产生的重结果两部分组成的。从其外延上看,这里的过限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在实施基本犯

7、罪过程中采取不同的行为方式、增加行为的强度或者实施另一行为等情形,对此,需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形予以确定。一般来说,任何具体的犯罪,均是刑法规定的侵犯一定法益的类型化的行为,均包含立法预设的某种特定的行为方式。此行为方式不仅决定着该行为的客观内容,甚至决定着该行为的罪过形式的内容,从而决定着犯罪行为的类型。因此,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采取了有别于基本犯罪行为的方式,并且该行为方式不能为基本犯罪所容纳,就是行为过限的情形。在笔者看来,行为人基本犯罪行为过限与否,实际上均是行为人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如果行为人在基本犯罪过程中,产生某种(犯罪)动机,并在此(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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