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增信试点工作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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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增信试点工作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财政金融合作,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壮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2014年,济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民生银行济宁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联合开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增信试点工作。为规范试点工作业务运作,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增信试点工作开展的操作规范,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和民生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融资增信对象(以下简称“增信对象”)包括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

2、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基金管理人为济南市民商小微企业促进中心,是在中国民生银行指导下注册成立的小微金融9促进会。第五条民生银行和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共同研究制定《中国民生银行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章程》(以下简称“基金章程”,详见附件1)。市财政局和民生银行应签订《济宁市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增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详见附件2),对融资增信试点工作和业务开展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和规定,由融资增信各参与方按约定遵守执行。第二章增信对象确定第六条增信对象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依法设立并正常经营3年以上;主

3、业突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业总增加值70%以上;年经营收入2亿元以下,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上年盈利,不拖欠税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符合民生银行准入条件。(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1年以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成员农户不少于100户;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经营稳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民生银行准入条件。9(三)家庭农场。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土地经营相对集中连片,达到规定的种植、养殖规模要求,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符合民生银行准入条件。(四)专业大户。围绕某一农产品从事专业化生产,

4、种养规模明显大于当地一般农户;土地经营相对集中连片,达到规定的种植、养殖规模要求,土地租期或承包期5年以上;拥有农机原值20万元以上,为农业种植、养殖等农村各行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农机大户;符合民生银行准入条件。第七条增信对象由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和民生银行共同筛选确定。具体程序为:(一)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组织县市区开展增信对象推荐工作。(二)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扶持条件、授信规模、信用记录等因素,对县市区推荐的增信对象进行初选,并向民生银行报送推荐名单。(三)民生银行从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报送的推荐名单范围内,按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达到授信条件的,纳入增信对

5、象备选名单。(四)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和民生银行组织纳入增信对象备选名单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召开会议,学习基金章程,全面了解成为增信对象的风险、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自愿签署加入共保基金的声明(详见附件3)。9(五)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和民生银行对自愿签署加入共保基金声明的备选增信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民生银行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授信审批。(六)授信审批通过的备选增信对象,按规定缴纳互助保证金,正式成为增信对象。(七)增信对象采取分批确定,新增的增信对象参照以上程序确定。第八条民生银行按照与市财政局存入资金1:10的放大比例安排授信额度。单个增信对象的授

6、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第九条融资增信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到期后民生银行可进行续授信。第三章共保基金设立和管理第十条市财政局、市主管部门和民生银行设立融资增信共保基金(以下简称“共保基金”)。共保基金的用途是增强增信对象的互助意识和信用意识,为民生银行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当增信贷款出现违约追偿无果时,对民生银行进行补偿,减少民生银行的经济损失。第十一条共保基金来源包括互助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9。互助保证金,由增信对象在参加共保基金时,按照授信额度的10%缴纳,增信对象退出共保基金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全额或部分退回;风险准备金,由增信对象取得贷款时,按照贷款额的1.5%缴纳(半

7、年及半年以内0.75%,半年至1年内1.5%),该资金不再退还。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在民生银行开设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管理共保基金。共保基金开设两个活期账户,即互助保证金账户和风险准备金账户,互助保证金的利息收入用于弥补代偿的风险准备金。第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共保基金的管理,不得将共保基金挪作他用。第四章贷款审批和发放第十四条备选增信对象提出贷款申请,民生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按规定程序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前,增信对象应按规定缴纳风险准备金。第十五条民生银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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