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劳动考勤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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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B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122-222·1002-2006职工劳动考勤管理标准2006-03-25发布2006-04-01实施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发布5Q/122-222·1002-2006前 言本标准代替山东潍坊发电厂发布的Q/122-222·1003-2005标准化职工劳动考勤管理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废止。本标准由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人:邵清海审核:兰桂玲审定:王涛审批:魏爱云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0年6月,2005年3月进行第1次修订。2006年3月进行第2

2、次修订。本标准委托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5Q/122-222·1002-2006职工劳动考勤管理标准1范围为了规范华电潍坊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职工劳动考勤管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含公司属各专业公司)职工劳动考勤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1)36号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鲁电办[1997]71号山东电力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人险

3、[1995]9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3术语和定义无4管理职能4.1职能与分工4.1.1人力资源部是职工劳动考勤管理的归口部门。4.1.2各部门是职工劳动考勤管理标准的执行部门。4.2责任4.2.1人力资源部4.2.1.1负责职工劳动考勤管理标准的编制和修订。4.2.1.2负责指导、监督各部门对本标准的贯彻执行。4.2.1.3负责办理职工有关请假手续。4.2.2各部门4.2.2.1负责本部门职工劳动考勤管理标准的贯彻执行。4.2.2.2负责正确、及时地填报本部门考勤。4.3权限4.3.1人力资源部4.3.1.1有

4、权监督检查各部门、班组职工劳动考勤标准的执行情况。4.3.1.2有权对违反劳动考勤管理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纠正及处理意见。54.3.2各部门4.3.2.1有权提出修订建议。5管理内容与要求5.1管理内容5.1管理内容5.1.1日常考勤管理5.1.1.1按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作为上下班考勤的时间标准;以达到工作岗位作为地址标准。凡不能按时到达工作岗位者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者为早退。早退、迟到1小时以上者为旷工。5.1.1.2职工的考勤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借调人员(包括内部借用人员)由借入单位负责。5.1.1.3考勤以班组、部室为单位,设兼职考勤

5、员。5.1.1.4考勤员负责每日填写职工考勤记录表,审查职工请假审批单。考勤登记要及时准确,考勤记录表及职工请假审批单要公开放置,以便民主监督。5.1.1.5考勤记录的日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的月底,各部门于每月3日前由考勤员将考勤记录汇总,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送人力资源部或各工资支付单位的劳资员处。5.1.1.6职工请假一律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职工请假审批单,按审批权限经领导签字批准交考勤员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5.1.1.7职工请假期满后及时上班,因故需延长假期时应申请续假。对于请假外出不能如期返回者,应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回公司3日内补办手续。未经领导批准,

6、不按期上班者,按旷工论处。5.1.2职工休假管理5.1.2.1事假a)一般职工请事假一天之内由班长批准;一天以上至三天,经班组签署意见,由所在部门主管批准;三天以上至七天,经所在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批准;七天以上的经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公司领导批准。b)中层干部请事假由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后,部门正职呈报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批准,副职呈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5.1.2.2病假a)职工因病、伤需休息时,应持有公司卫生所出具的证明,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b)职工患病在外就医的休息证明,须经本公司卫生所审查换证后交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方

7、可休息或补假,否则按旷工论处。c)职工到本公司卫生所或市区医院就医,取药每次时间满四小时者按病假处理。d)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息满六个月及以上者,病愈复工时,须有个人申请,医院证明,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或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报公司批准后,方可上班,试工期为三个月,试工期内病发累计病休十五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复工前后病假合并计算。e)伪造病假证明或因打架斗殴致伤者均不按病假处理。f)学徒工病休累计超过三个月,见习生病休累计超过一个月,相应延长学徒期和见习期。5.1.2.3探亲假a)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夫妇双方是职工,在两地工作每年

8、只能一方享受。5b)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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