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草药药品质量标准中杂质检测相关要求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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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草药药品质量标准中杂质检测相关要求探析中文摘要:目的研究山东产贯叶连翘挥发性化学成分。方法采用超临界CO2萃取法提取贯叶连翘全草挥发油,并通过气相色谱-质谱-计算机联用技术测定提取物的化学成分。结果从贯叶连翘挥发油中鉴定了47种化合物,其氧化石竹烯、斯巴醇、环十二烷、月桂酸等化合物为贯叶连翘挥发油的主要成分。结论山东产贯叶连翘挥发油成分与文献报道的其它地区产贯叶连翘挥发油成分有很大不同,说明地域和气候环境对植物的成分组成有很大的影响。关键词:关键词】欧盟;草药药品;质量标准;杂质检测2004年4月30日正式颁布的《欧盟传统草药药品

2、注册指令》(Directive2004/24/EC)[1]不仅明确定义了草药药品、传统草药药品等概念,而且正式承认了传统草药药品作为药品的法律地位,制订了相应的简化注册程序,并明确规定:根据传统应用的情况,可以免做该传统草药药品的临床试验或临床前研究,但并没有因此而降低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即欧盟对草药药品、传统草药药品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与药品完全一样。根据该指令新成立的欧盟药品审评局(EuropeanMedicineAgency,EMEA)下属的草药药品委员会(mitteeofHerbalMedicinalProduct,HMPC)已陆

3、续制订出有关草药药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等一系列指南(Guidelines),在向多方征求意见、讨论后,部分指南已被HMPC采纳并生效。因此,欧盟对传统草药药品注册的要求日益细化、明确。中药作为世界传统草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目前和长远来讲,熟悉并深入学习这些新的要求,尤其是对于开展注册相关理论和技术研究的有关政府机构、科研院所以及有意开拓欧盟市场的中药企业来讲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鉴于药品质量对于传统草药药品注册的至关重要性,而且近年来药品中重金属、农药残留(简称“农残”)等不良杂质问题已经引起世界范围内的高度重视,本文将以由HMPC

4、最新制订,并于2006年10月1日生效的2个与质量相关的重要指南——《草药药品/传统草药药品质量指南》(GuidelineOnQualityOfHerbalMedicinalProducts/TraditionalHerbalMedicinalProducts)[2]和《质量规范指南:药材、草药加工品及草药药品/传统草药药品的检验方法和可接受标准》(GuidelineOnSpecifications:TestProceduresAndAcceptanceCriteriaForHerbalSubstances,HerbalPrepara

5、tionsAndHerbalMedicinalProducts/TraditionalHerbalMedicinalProducts,以下简称《质量规范指南》)[3],以及涉及到的《欧洲药典》(5.0版)相关标准为依据,重点介绍欧盟对于草药药品和传统草药药品在杂质方面的具体规定与要求,力求为解决中成药质量标准有关杂质问题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  1相关定义  按照2004年新颁布的《欧盟传统草药药品注册指令》中相关定义,“药材(herbalsubstances)”仅指植物的药材。“草药加工品(herbalpreparations)”主

6、要是指各种植物药材提取物。“草药药品(herbalmedicinalproducts)”是指一种或多种药材或者草药加工品作为活性成分的药品,与国内通常所称“中成药”、“中药制剂”相类似。欧盟所谓“传统草药药品(traditionalherbalmedicinalproducts)”是指在符合草药药品定义的基础上,还必须满足有特定适应症、不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只能是口服、外用和/或吸入制剂,符合规定的传统应用期限等条件的产品[1]。欧盟对“传统草药药品”、“草药药品”的质量管理规定完全相同。  按照上述欧盟《质量规范指南》中有关规定,“

7、杂质(impurities)”是药材、草药加工品、草药药品质量标准中“检查”项下内容之一,其定义为:“一是,药材中任何不符合其规定的物质或成分,二是,草药加工品/草药药品及其辅料中任何不符合其规定的物质或成分。”按照杂质,可分为2类:①于起始原料(包括活性物质和辅料)和所接触容器的杂质;②于相关生产过程的杂质。按照杂质性质,可分为3类:①污染物,包括重金属及砷化物、农残、真菌毒素、熏蒸剂、微生物污染、外源(extraneoussources)杂质,以及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的放射性物质;②降解产物,因草药药品性质特殊而降解产生的有毒物

8、质或成分;③残留溶剂,主要于生产过程。欧盟对药材、草药加工品和草药药品在重金属及砷化物、农残、真菌毒素、熏蒸剂、微生物污染和残留溶剂等杂质方面的规定基本相似,如,都要求有适宜的检验方法,制订相应的限量,并充分说明制订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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