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桥街德兴南路人行天桥工程

番禺区桥街德兴南路人行天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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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市桥街德兴南路人行天桥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番禺区市桥街德兴南路人行天桥工程工程编号: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兴南路发包人: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联合体成员)签订日期:2018年月日164 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3第二部分勘察设计合同条款7第三部分工程施工合同条款24一、总则25二、合同主体40三、担保、保险与风险51四、工期56五、质量与安全63六、造价84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107八、其他112第四部分合同附件141合同附件1:142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142合同附件2: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143合同附件3:144合同附件4:148合同附件5:151合同附件6:161合同附件7:162附件8164附件9165附件10167附件11169附件12170附件13172附件14203第五部分补 充 条 款212164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番禺区市桥街德兴南路人行天桥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兴南路。工程内容:该项目计划在番禺区市桥街东堤大街与德兴南路交叉口原人行横道上建人行天桥1座,主桥采用1-28.35米简支钢箱梁(最大跨度约为35米)。工程规模:桥面宽3.5米,梁高1.2米,桥下通行净空4.5米,两端设牛脚搭接上下梯道,横向布置:0.5米(花槽)+0.25米(栏杆)+3米(人行道)+0.25米(栏杆)+0.5米(花槽)。两端楼梯与人行道衔接,西侧梯道宽3.9米,横断面为:0.15米(栏杆)+1.5米(人行道)+0.6米(自行车推道)+1.5米(人行道)+0.15米(栏杆);东侧梯道宽2.7米,横断面为:0.15米(栏杆)+1米(人行道)+0.4米(自行车推道)+1米(人行道)+0.15米(栏杆)。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番发改函【2018】31号。资金来源:财政投资。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工程承包范围:番禺区市桥街德兴南路人行天桥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合同协议书):(1)完成本项目的勘察工作:负责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及经招标人审批同意用于辅助项目建设所需的红线范围外的勘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勘察。其中工程测量的内容包括控制测量,地形测量(修测)、线路工程测量等;工程地质勘察包括地质调查、测绘、勘探、测试、室内试验等各项工作。(2)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工作:①设计范围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番禺区市桥街德兴南路人行天桥工程规划控制要求结合现状条件进行道路、桥梁、照明、交通及管线迁改工程、施工期交通疏解(含临时道路)和完工后整治工程、绿化(含绿化给水)、环保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等工程的方案深化设计(含管线迁改图)、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配合设计报建报批及施工图审查;配合环评水保等咨询工作;配合施工验收工作;施工阶段的现场指导与监督方案优化及设计变更等,164 ②设计其他服务:a.全过程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含派设计代表驻场);b.负责根据建设要求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并承担相应的专家评审费用;c.协助招标人办理规划报建,各专业报建及初步设计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批建设工程。(3)完成本项目施工工作:①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及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本工程道路、桥梁、照明、交通、绿化等工程项目工程施工。②负责预算、结算的编制工作,配合发包人对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及审计工作;③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即对发包人另外发包或发包人与承包人联合招标的其它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实施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总承包服务费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各专业工程承包人收取。总承包服务费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各专业工程承包人收取。同时,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工程措施、安全措施、文明措施对项目进行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作为联合体主办方负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协调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工作;④负责或配合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报监手续、余泥排放证、交通疏解方案、排污手续、排水接驳、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环保验收及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各专业验收,并承担办理上述手续施工方的费用;⑤组织本项目的验收备案和工程资料汇总及整理归档工作。(4)根据招标人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及施工。三、合同工期设计工期: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工作日内完成方案修改,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准后10工作日内完成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批准后10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10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5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合同价格的0.3%;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30%。勘察工期: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具备进场条件的的通知起计15工作日内提交勘察成果文件(包括征地拆迁图)。如果延误工期,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每天为最终合同价格的0.3%;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30%。施工工期: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该工程,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四、质量标准本工程应满足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工程。164 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为¥元(大写:人民币),其中勘察费为元;设计费为元;工程费为元。合同结算价款以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或其授权委托单位审定结算为准,如遇审计部门审计,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勘察、设计、施工结算价不得超出投标报价。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七、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如承包人为联合体的,本合同由联合体的主办方及成员方共同签订,并由联合体主办方负责开具合同价款中工程费部分发票、收取工程费部分款项,勘察设计费由联合体成员方收取、开具发票。发票须以业主单位名称开具。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名、盖章并在承包人提交施工履约担保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拾壹 份,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贰叁份。委托人: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盖章)受托人:(联合体主办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张业华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164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西副楼六楼地址:电话:020-84610312电话:传真:020-84640312传真:收款银行:收款账号:邮政编码: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盖章)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签约日期:签约日期:164 第二部分勘察设计合同条款164 第一部分设计协议条款第一条 设计依据1.1设计中设计中标文件。1.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1.3承包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最新法规、设计规范。第二条工程范围及内容2.1本工程建安费估算约456.57万元,设计合同价暂按该建安费为基础计算。施工图设计以初步设计评审的设计概算来进行限额设计。2.2按照番禺区市桥街德兴南路人行天桥工程规划控制要求结合现状条件进行道路、桥梁、照明、交通及管线迁改工程、施工期交通疏解(含临时道路)和完工后整治工程、绿化(含绿化给水)、环保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等工程的方案深化设计(含管线迁改图)、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配合设计报建报批及施工图审查;配合环评水保等咨询工作;配合施工工作;施工阶段的现场指导与监督等。2.3承包人需派1名具有路桥(或桥梁)专业工程师职称人员负责跟踪处理本项目的设计问题。工作费用及办公设备由中标人承担,办公场地由招标人提供。该人员的工作至工程施工招标结束为止,服从发包人工作安排。2.4承包人需委派的现场指导与监督人员要求:设计代表总负责人1名,要求为本项目专业负责人之一;各专业指定设计代表1名,要求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现场指导与监督人员必须是拟投入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中的相应人员。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出席建设单位或总监主持的重要会议(如工地例会)。第三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 3.1中标通知书;3.2项目投资批文、有关规划用地批文、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3.3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要求及勘察设计工作范围内已有的技术资料,但不免除乙方自行收集相关技术资料的责任;第四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64 1方案修改10合同签订后5工作日内图纸内容及相关资料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报审的要求。初步设计图、施工图经审查后提交2套图纸归档(折叠成A4规格)。归档资料按照发包人档案室要求提供。所有报批图纸均需折叠成A4规格。2初步设计及概算10方案经发包人认可后10工作日内3施工图20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5工作日内4施工图修改20施工图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5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图电子文件(CAD文件)10队随图一起附6施工图设计电子文件(其中PDF文件4套,CAD文件6套)10随各阶段图提交7相关的国家标准图、部颁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2与施工图一起提交注:1.若发包人因工作需要,要求承包人提交中间成果的广州坐标和北京坐标设计文件(如征地闭合红线,各阶段报批所需的总平面图等),以及宣传汇报材料(含音像、动画、效果图等资料),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编制项目用地红线图时要根据项目征地拆迁实际情况和工程技术要求优化用地红线范围,尽量减少征地拆迁面积。2.设计资料及文件交付地点:番禺区(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3.为配合施工工作,承包单位须提供施工图电子文件4份,核对施工图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附核对无误的承诺(盖承包单位公章)原件4份,与施工招标图一起提供。电子文件与承诺一式四份分开密封。164 4.版权属发包人。第五条 设计费用5.1本工程设计费用暂定为¥万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合同暂定价只作为合同签订后支付设计费的依据,最终设计费结算执行下列第六条规定。工程设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并下浮%并减去5.8272万元(已支付的方案费)后结算。本项目的合同价最终结算金额以番禺区财政局审定为准。5.2本设计费包含设计报建、设计送审、各行业各阶段设计成果报批时相关部门收取的电子数据报批格式转换和验证、以及符合规划报建要求的现状地形图和总平面图套图、设计报建报批配合、环评水保等咨询工作的配合、设计过程跟踪配合、招标配合、施工现场的配合(包括现场指导与监督人员)等工作的劳务、管理、住宿、临时办公、材料、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内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不论其在招标文件中是否提及;同时包含评审、征询意见和研讨时发生的专家费、交通费、会务费、考察调研费等一切费用,设计期间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所发生的发包人要求宣传、汇报(含音像、动画、效果图等资料)的费用。基坑支护审查等技术设计的所有费用和送审等所有相关工作由承包人承担。上述所列发生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设计各阶段的方案调整及设计变更等不另外增加设计费。第六条支付方式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本次招标设计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22.63万元,设计费结算时,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付费次序设计费(%)付费额(元)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定)第一次付费预付(以暂定设计费的15%和3万元,两者取低值)加上方案设计补偿费合同签订,并提交勘察设计工作大纲;方案经发包人认可后提交完整164 的支付申请资料,由发包人审核并送番禺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支付至暂定合同价的50%。待定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概算完成并通过审查批复;提供已支付其他投标人的方案补偿费的依据;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由发包人审核并送番禺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设计费余款待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供两套按发包人档案室要求收集齐全并装订成册的竣工档案,根据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服务质量评分表(详见合同附件)得分比例,进行设计费结算评审后,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交发包人送番禺区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次付费后,如工程因发包人原因暂停1年以上的,双方约定按已经区财政局概算评审的相近项目预算评审结果计取的单价乘以该项目的建设面积得出的建安费作为计费基数,由承包人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由发包人审核并送番禺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按此建安费为基数计取的设计费(设计费计费方式按照第5.1条规定)的80%。但若未有相近项目可参考,164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此方式无法操作,承包人可自行编制施工图预算(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此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由发包人组织常年服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预算的评审按审定价的1.53‰和评审扣减额的2.67%,两者取低者计算,若低于2000元按2000元计算),双方确认评审结果后,由承包人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发包人审核并送番禺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按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审核价为依据计取的设计费(设计费计费方式按照第5.1规定)的80%。说明:1.实际设计费按番禺区财政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计算。2.概算评审资料包括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及电子文档、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文档、其他与工程概算有关资料。概算总金额不得超过经批复的可研估算总金额,总概算应包括征地拆迁、供电工程等概算。3.发包人所需设计文件超出规定的份数时,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并另收晒图工本费。晒图工本费单价如下:纸张规格A0A1A2A3A4单价(元/张)3.802.001.000.500.304.各阶段需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成果并进行归档后,方支付相关阶段的设计费用;承包人需提供两套按发包人档案室要求收集齐全并装订成册的竣工档案,方可支付最后一笔设计费。本项目设计人员分工表项目负责人注册号联系电话各专业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负责专业职称注册师类别注册号联系电话164 现场指导与监督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负责专业职称注册师类别注册号联系电话配合设计报建与设计资料送审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负责处理设计问题的路桥(或桥梁)专业工程师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联系电话第七条 双方责任7.1发包人责任:7.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的期限在15天以内的,承包人按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的期限达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要求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7.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所耗工作量向承包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承包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7.1.3164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已工作的实际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1.4发包人必须按约定支付定金,未收到定金,承包人有权要求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7.1.5发包人逾期付款的应按当期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千分之三计付逾期违约金,且承包人提交设千分之三计付逾期违约金,且承包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作书面通知发包人。7.1.6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7.1.7本合同项目停建或缓建的,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已完成的工作量按比例支付应付的设计费。7.1.8发包人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协助,费用由承包人负责。7.2承包人责任:7.2.1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7.1.1、7.1.2、7.1.4、7.1.5规定有关交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保证能取得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或审核许可。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7.2.2承包人应在充分理解发包人建设意图及详细现场勘察结果基础上通过对勘察设计过程的严格控制及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确保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7.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道路(沥青混凝土路面)15年,桥梁50年。7.2.4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程度和承包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受损失部分的50%,赔偿限额为勘察设计费的100%;若造成第三方损失,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根据判决结果承担责任。7.2.5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三,且发包人有权拒付应付之设计费至承包人停止违约时止。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30%。逾期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另行委托他人设计,向承包人追回其已付的全部设计费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164 7.2.6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不得自行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7.2.7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按招标文件规定建立稳定的施工配合小组并配齐相关专业现场指导与监督人员。施工配合小组一旦确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调离。对不称职的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如承包人远离施工现场,在施工期间不能保证每天到现场,应在施工现场附近设立设计代表处,及时解决设计上的问题。承包人须派一人(工程师以上职称)全过程跟踪设计过程。7.2.8承包人须保证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自始至终亲自审核和签署本项目的设计文件,对设计质量负责,如不能履行,则发包人可取消合同,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的损失。7.2.9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包括设计咨询和相关部门的审查等),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并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图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施工过程的检查验收及竣工验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咨询单位开展工作,接受设计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全过程的监督和审查。7.2.10因承包人设计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增加费用占施工合同总价5~10%的,发包人按照增加费用占施工合同总价的比例相应扣减设计费,增加费用超过施工合同总价10%的,发包人将按照增加费用的比例双倍扣减设计费。因设计文件出现遗漏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按本条第7.2.4款约定处理。7.2.11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各阶段设计成果的征询及设计报建工作。7.2.12承包人应负责按相关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完成设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7.2.13承包人应配专人配合发包人进行设计报建,并派专人进行设计资料送相关部门审查与审批,若承包人一次不配合,将扣合同款的1‰;2次不配合,将扣除合同款的2‰,依次累加。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设计报建资料多次退件,每退件一次,扣合同款的1‰,依次累加,所扣款在合同结算时扣除。7.2.14164 承包人应配合招投标工作并且根据工期要求配合现场施工;认真详尽地对建设地址的征地拆迁情况进行摸底,并按发包人要求的形式提交工作成果;确保后勤供给以及发包人管理人员使用交通工具的便利,以保证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7.2.1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勘察设计工作考核管理细则”以及“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细则”(见附件)的要求与内容开展工作。7.2.16承包人需对勘察成果进行校对,如勘察成果出现错误造成设计工程量的变更,需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8.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8.2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8.3本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承包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进行限额设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突破投资限额进行限额设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突破投资限额进行设计,承包人须无偿对设计文件重新修改,交付设计文件时间不予顺延。8.6发包人要求本工程按照经批复的可研估算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突破投资限额进行设计,承包人须无偿对设计文件重新修改,交付设计文件时间不予顺延。8.7承包人须按相关职能部门报审要求提供设计成果,送规划门的有关图纸电子文件须被规划部门检测合格,提供设计成果时一并提供检测合同的电子文件及检测的有关证明资料。8.8本合同价已包含施工阶段设计变更所发生的设计费用以及配合发包人进行设计报建、工程招标、施工等工作的费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前书面通知承包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无故不到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将以每次罚3000元/人来扣款,其它专业承包人无故不到施工现场的,以每次罚1500元/人来扣款。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变更设计,在限期内承包人不提供设计变更图纸与资料,逾期1天,发包人将按合同价2%来扣款,依次累计。8.9进入施工阶段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筑工期延误,从延误之日开始每日对承包人按设计费总额计收3‰的违约金并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8.10承包人必须配合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报建工作、必须配3‰164 的违约金并且赔偿委托人的损失。8.10承包人必须配合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报建工作、必须配合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纸。8.11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8.12承包人要加强沿线的摸查工作,特别是对建(构)筑物、水网、路网、管线情况要真实反映实况,如由于现场调查不足和收集资料错误,导致需变更设计而增加工程造价或影响工期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并赔偿相应的损失。8.13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在项目使用期间提供项目跟踪服务。对因设计原因或道路情况重大改变,设计成果不能满足道路需求时,承包人须根据交管部门书面意见作出设计调整或变更。8.14超出设计招标范围的设计是否由承包人设计需由发包人认可,因规划调整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立交系统暂缓时发包人可取消该部分设计(已实施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8.15承包人需在广州市设立办公场所,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须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场所合法租赁合同或自有办公场所证明文件复印件,在限期内承包人不提供上述资料,每逾期1天,发包人将按合同价3‰扣款,逾期30天仍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164 第二部分勘察协议条款第一条:勘察内容1.1勘察任务和内容:工程测量(修测)、地质勘察(含岩土、水文、超前钻)等;工程测量的内容包括控制测量,地形测量(修测)、线路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探测等;工程地质勘察包括地质调查、测绘、勘探、测试、室内试验等各项工作。1.2承接方式:按实际工作量进行计价结算。1.3勘察工作量:勘察工作量以审定后勘察方案为依据,实际工作量进行计算。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文件(复印件)。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第三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质量负责。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各项勘察成果资料各十份。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结算及付费方式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在各方案通过审查后15工作日内提交。具体详见下表。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测量15合同签订后,收到承包人具备进场条件后15工作日内。所提供资料含WORD、CAD及PDF电子文件。归档资料按照发包人档案室要求提供。2地质勘察(含岩土、水文、超前钻)、补勘15164 注:1.若发包人因工作需要,要求承包人提交中间成果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2.勘察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可抗力影响及发包人原因造成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3.勘察资料交付地点:番禺区(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4.为配合审查工作,承包单位须按审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5.版权属发包人。4.1.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规划报建的地形图,承包人根据设计的需要据此进行定测和修测,在开工前10天,承包人送测量方案给发包人审核,测量方案要经审核后方可开工。4.1.3承包人开工前10天,送勘察方案给发包人审核,勘察方案要经审核后方可开工。4.1.4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勘察费用本合同勘察费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合同暂定价只作为合同签订后支付勘察费的依据,最终勘察费结算执行下列第4.3条规定。4.3勘察费结算(本次招标勘察费中标价为人民币万元,勘察费结算时,结算价超出中标价,则以中标价结算。)岩土工程勘察费用,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勘察费下浮%。在合同实施期间岩土工程勘察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调整,但费率浮动幅度不变。工程测量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测量费下浮%。在合同实施期间工程测量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调整,但费率浮动幅度不变。以上费用均已包括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税金、临时占用土地、青苗补偿、修筑钻机通行简易道路、海事通航维护等全部费用。4.4付费方式4.4.1工程勘察费分期支付,若承包人为联合体,勘察费由发包人统一支付给主办单位。4.4.2164 合同生效后,承包人提交经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和完整支付申请资料交发包人送番禺区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暂定勘察费的30%作为预付款,计人民币元(本合同结算时,预付款抵作勘察费)。 4.4.3测量阶段和勘察阶段竣工并在承包人提交成果合同暂定勘察费的30%作为预付款,计人民币元(本合同结算时,预付款抵作勘察费)。4.4.3测量阶段和勘察阶段竣工并在承包人提交成果、初步设计概算经区财政局评审后,承包人提交完整支付申请资料交发包人送番禺区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经番禺区财政局评审后初步设计概算中勘察费的50%。4.4.4承包人提交全部勘察文件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结算通知书,由发包人送番禺区财政局审核其勘察费结算通知书,承包人按审核结果提交完整支付申请资料交发包人送番禺区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余款。4.4.5发包人要求增加本合同约定以外文件份数时,承包人员收晒印工本费。发包人每月定期结算晒印工本费。晒印工本费单价如下:纸张规格A0A1A2A3A4单价(元/张)6.003.001.500.500.104.4.6详见《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细则》及《勘察设计工作考核管理细则》。第五条:发包人、承包人责任5.1发包人责任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用材料的,应根据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承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5.1.3勘察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的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商定的金额支付增加的工作量的勘察费。5.1.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停、窝工,工期顺延。5.1.5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个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164 5.1.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5.2承包人责任5.2.1承包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本合同的约定、设计单位技术要求编制勘察方案,经设计单位、发包人审定后的、设计单位技术要求编制勘察方案,经设计单位、发包人审定后的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工作。测量控制点埋设应按《城市测量规范》要求埋设,测量方案须经发包人确认方可实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2承包人须保证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自始至终亲自审核和签署本项目的勘察文件,对勘察质量负责,如不能履行,则发包人可取消合同,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的损失。5.2.3所有岩样均应放入统一规格的岩样盒内,岩样盒上应注明钻孔编号,各岩性变化处均应标明相应深度,并现场拍照,上述图片均应附在勘察报告中。5.2.4承包人应加强钻探现场岩样的保护工作,未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人员现场查验,不得自行处理。5.2.5承包人自行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勘察设计费的100%;若勘察成果与现场不符,实际钻孔数或钻孔深度不符,将按不符的每孔扣勘察费2%;若造成第三方损失,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根据判决结果承担责任。5.2.6由于承包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成果与实际不符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向发包人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0%,赔偿限额为勘察设计费的100%;若勘察成果与现场不符,实际钻孔数或钻孔深度不符,将按不符的每孔扣勘察费2%;若造成第三方损失,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根据判决结果承担责任。5.2.7在工程勘察前,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5.2.8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岳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在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办理正式变更手续。5.2.9由承包人收集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5.2.10在现场工作的承包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164 5.2.11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承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5.2.12负责占道、破路等报批工作,发包人积极协助。5.2.13钻孔点桩位定位后需通知发包人到场确认,每一孔位开钻前及终孔时需通知发包人到场确认工程量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管线探测过程需有发包人跟踪。5.2.14施工阶段若需补钻、加钻,勘察工作完成后,需回灌封堵所有钻孔并通过发包人验收。5.2.15承包人除按合同要求向发包人移交测量成果资料外,还需提供测量原始记录手薄、电子文件,如:水准测量上交手薄,全站仪测图提供dat文件,GPS测量提供GPS测量仪的电子文件,并附解算软件。5.2.16承包人需配合设计单位对勘察成果的校对工作,且需配合设计咨询单位和审图单位对勘察成果的审查工作。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停、窝工,发包人应将工期按实际受影响的时间顺延,并付给承包人来回进出场费。6.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时按质提供给发包人,每延迟一天,发包人则扣除勘察总费用的千分之三作罚金。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30%。若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内仍不能提供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未付的勘察费用无须再付。发包人另聘他人完成相关工作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向承包人支付勘察费。6.4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的损失。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本合同项下的勘察成果资料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第九条164 :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以下无正文)164 第三部分工程施工合同条款164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1.3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4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施工设计图纸:164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10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1.14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9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0造价工程师:164 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1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2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3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1.24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2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1.26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1.27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1.28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1.29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30合同价款:164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1.31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32分部分项工程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1.33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1.34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5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36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7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1.38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39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40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41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64 1.42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1.43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44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1.4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46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1.47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1.48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6条和第74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9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1.5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5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52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5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54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64 2合同文件及解释2.1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2.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专用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设计图纸;(9)工程量清单;(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2.3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3阅读、理解与接受3.1阅读、理解与接受164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3.2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1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4.2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4.3适用标准与规范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5施工设计图纸5.1图纸的提供164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36.3款规定处理。5.2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5.3图纸的修改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5.4图纸错漏的改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5.5图纸的使用与退还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1款、第5.2款、第5.3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6通讯联络6.1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164 6.2发送通讯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7工程分包分包工程的要求7.1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分包工程的批准7.2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7.3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7.4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164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7.5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合同终止7.6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8现场查勘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8.1发包人应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2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B.水文和气候条件;C.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D.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E.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F.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9招标错失的修正164 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9.1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2)完成本合同第19.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修正9.2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2)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3)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10.1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合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3)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10.2承包人报价的限制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0.3算术性错误的调整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64 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1.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下障碍物处置11.2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2事故处理发生事故的通知12.1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事故的处理12.2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164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事故争议认定12.3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3交通运输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13.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13.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场外交通13.3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13.4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13.5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水路和航空运输13.6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6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1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23.3款、第24.3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14.2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留存。14.2专项批准事件签认人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3.1款、第24.1款和第25.1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15专利技术15.1侵犯专利技术责任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15.2专利技术的使用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91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91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版权和知识产权15.3164 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16联合的责任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16.1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联合体文件签暑16.2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牵头人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17保障合同双方相互保障17.1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一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承包人对发包人的保障17.2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18财产18.1用于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164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18.2如果发包人依据第87.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任何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18.3如果承包人依据第87.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二、合同主体19发包人19.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19.2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6、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17、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18、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13条交通运输的需要;19、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0、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164 1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7)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9.3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19.4发包人支付款项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19.5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要求19.6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48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19.7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0承包人20.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0.2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64 (1)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2)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3)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报告,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4)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5)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6)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7)在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9)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0)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20.3承包人实施工作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20.4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164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20.5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及其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2)发包人的雇员;(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72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0.6承包人避免施工损害他人利益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0.7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21.2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164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21.3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1.4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2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22.2发包人代表职权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164 23监理工程师23.1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23.2监理工程师职权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23.3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根据第5.2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2)根据第7.2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3)根据第18.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4)根据第33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5)根据第34.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6)根据第37.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7)根据第49.6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8)根据第63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9)根据第64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10)根据第56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11)根据第75条规定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12)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监理工程师指令23.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164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23.5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23.6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反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质量检查、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等工作的错误而否定该类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3.7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4造价工程师24.1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24.2造价工程师职权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164 24.3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根据第63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2)根据第64条规定使用计日工;(3)根据第65条规定使用暂估价;(4)根据第66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根据第67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6)根据第68.2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7)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4.4造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24.5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24.6造价工程师职权委托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反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的错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4.7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164 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5承包人代表25.1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承包人应依据第21.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25.2承包人代表职权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25.3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照第21.4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命的人选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力。未按照第21.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25.4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6指定分包人26.1164 指定分包人工作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1)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人。26.2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接受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26.3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第7.4款办理。承包人对指定分包工程的义务26.4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27承包人劳务27.1承包人提交施工机构安排报告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一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等。27.2承包人人员的雇佣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27.3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64 (1)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2)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害的雇员;(3)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4)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情况。(5)督促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证上岗;(6)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27.4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27.5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27.6承包人向工地派遣雇员的要求承包人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7.7承包人雇员安排和撤换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164 (1)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2)不遵守合同的约定;(3)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27.8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8工程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28.1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28.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28.3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28.4承包人按照第28.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28.5164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28.6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双方延长担保期限28.7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约定担保事项28.8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9发包人风险发包人承担风险29.1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29.2发包人风险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5)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164 30承包人风险承包人承担风险30.1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承包人风险30.2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29条和第31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31不可抗力31.1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A.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B.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C.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D.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31.2不可抗力处理程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照第36条、第74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31.3不可抗力引起费用的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64 (1)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2)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3)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引起工期的处理31.4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延迟履约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31.5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的损失31.6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32保险32.1发包人办理保险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3)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64 32.2承包人办理保险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32.1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32.3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32.4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32.5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32.6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32.7保险赔偿金的用途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的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约定投保事项32.8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64 四、工期33进度计划和报告提交工程进度计划33.1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33.2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3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每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天内向监理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3)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33.4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而且应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164 34开工开工条件34.1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34.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承包人未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34.3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34.4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在第34.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35暂停施工和复工暂停施工的指令35.1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工报告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35.2复工的要求164 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复工要求35.3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28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1)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56.2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2)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87.4款规定解除合同。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35.4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且引起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2)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3)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4)擅自停工的;(5)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31条规定处理。35.5发包人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78.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并按照第35.4款规定处理。35.6164 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35.4款规定处理。36工期和工期延误36.1工期计算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36.2工期约定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36.3工期顺延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1)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进度款;(3)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4)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5)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6)工程量增加;(7)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8)不可抗力;(9)发包人风险事件;(10)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164 (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36.4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当第36.3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36.5工期顺延持续发生的要求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36.6拒绝延期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36.7工期顺延的核实与确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28天内,按照第36.3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告和资料后的28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36.8承包人误期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66.2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37加快进度承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37.1164 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33.4款规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的要求37.2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7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66.1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额按照第72.2款、第72.3款和第72.5款规定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38竣工日期约定计划竣工日期38.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38.2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按照第57.2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8.3164 延迟竣工的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40条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39提前竣工39.1提前竣工的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37.2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39.2提前竣工天数的计算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的计划竣工天数减去实际竣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提前竣工天数=计划竣工天数—实际竣工天数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第66.1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40误期赔偿40.1误期的赔偿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33.4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具体金额可另行约定。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0.2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计划施工天数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164 五、质量与安全41质量与安全管理41.1履行职责和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41.2质量与安全的监管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管理的要求41.3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承包人对质量与安全负责41.4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42质量标准42.1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的职责42.2164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标准;(4)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5)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6)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7)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质量保证体系42.3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等文件、资料。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处理42.4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86.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43工程质量创优43.1发包人鼓励质量创优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应按照第67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优质费。43.2承包人争取质量创优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争取合同工程质量创优。164 44工程的照管工程照管44.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照管,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整个工程移交之日止。照管期间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责任44.2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45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45.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第80条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45.2发包人责任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1)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和培训。(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安全事故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3)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164 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1)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2)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3)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4)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责任45.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2)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3)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5)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安全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施工措施的审查与整改45.4164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45.5治安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45.6施工场地的环保、卫生要求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人。46测量放线测设施工控制网46.1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施工控制网(点)管理与使用46.2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46.3164 承包人测量放线的责任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46.4测量放线误差的处理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6.5保护基准点或线等标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47钻孔与勘探性开挖发出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指令47.1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工作按照第56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钻孔和勘探性开挖工作的费用47.2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此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2条规定办理。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48.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承包人确认“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览表应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货计划和地点等内容。48.2164 发包人交货日期的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发包人应准时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8.3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按照一览表内容和第48.2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时在施工现场内合理堆放。48.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发包人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发包人将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供应符合要求的产品,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8.5承包人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造价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48.6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任:(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交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发包人重新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64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应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交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48.2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交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48.2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48.7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48.8约定结算方式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费、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承包人代收代缴外,该结算方式发包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缴纳合同工程的规费、税金。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招标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49.2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包人共同清点。49.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9.4承包人使用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164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49.5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9.3款和第49.4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49.6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49.7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禁止指定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8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0.1进入现场检验试验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车间等场所参加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50.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见证取样与不见证取样检验试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有要求或合同有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验。164 (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试验,承包人可自行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50.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50.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1)现场使用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2)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50.5再次检验试验及其费用承担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自行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重新查验检验试验结果的,可要求承包人共同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再次检验试验。(1)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2)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0.6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有争议的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164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1承包人配置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2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51.3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1.4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使用要求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2工程质量检查52.1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检查的义务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52.2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16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52.3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4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52.5现场工艺试验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通知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或中间验收部位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53.2参加验收的限制164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54.1款规定重新验收。53.3验收结果的确认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53.4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承包人私自隐蔽53.5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4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重新验收54.1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4.2额外检查检验164 当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50.5款、第52.3款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5工程试车55.1试车内容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55.2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按时参加试车的,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55.3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55.4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55.5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试车费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款外,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A.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延误的工期。B.164 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和延误的工期。A.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55.6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试车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6工程变更56.1工程变更权限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56.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56.2工程变更内容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3)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5)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6)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56.3工程变更程序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时提出。164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56.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修改内容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指令。2)合同工程发生第56.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在第56.2款所列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存在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据第72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相关说明。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14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7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6.4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164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第56.3款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交工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算方法予以奖励。56.5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调整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72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3)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57竣工验收条件57.1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则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包括合同约定的试验、检验和验收等工作在内的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要求;(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国家或行业、省要求的竣工资料(质量控制资料、竣工结算文件等);(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实施计划;(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57.2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58条规定进行验收。57.3竣工验收条件的限制164 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58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标准58.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但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省的有关规定。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核查竣工验收条件58.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57.2款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核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经核查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2)经核查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书面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完成验收和确认58.3经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8.2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28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按照第19.5款规定组织参加验收各方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及参加验收各方应及时在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并由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各方形成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8.4组织验收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164 58.5不组织验收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第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29天起承担合同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58.6竣工接收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8.7竣工日期的写明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38.2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58.8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发包人要求某一单位工程或任一工程部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竣工验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57条和本条上述相关条款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8.9施工期运行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已竣工),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应由发包人按照第58.8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164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59.3款规定进行修复。58.10竣工清场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全部清理;(5)监理工程师指令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58.11施工队伍的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58.12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58.13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86.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64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缺陷责任期计算59.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延长59.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59.3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重新检(试)验59.4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第54条规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承包人的进入权59.5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59.6164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59.7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质量保修期计算59.8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和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59.9工程质量保修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合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承包人保修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修复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59.10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六、造价60资金计划和安排60.1承包人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60.2发包人提供资金安排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天内,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自己有能力按照第78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61工程量61.1164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72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61.2清单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或合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62工程计量和计价62.1工程计量和计价的依据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62.2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或专业部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62.3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提交和核实承包人应按照第81.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62.4现场计量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62.5收到已完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制164 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1.1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62.6复核计量结果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62.7不予计量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62.8各项工作价款的计算除按照第69条至第73条、第76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率)或合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合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合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款。63暂列金额63.1暂列金额的用途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63.2暂列金额的支付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63.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相关款项。63.3提供暂列金额支付票据164 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账单或收据。64计日工64.1计日工单价的用途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单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64.2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项目发出书面指令。计日工的确认任一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两份。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64.3计日工的支付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子目单价或价格的乘积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81.1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费用。65暂估价招标暂估价项目的要求65.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主体会同发包人共同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或分包人的中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164 非招标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的要求65.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照第49条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65.3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要求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及标准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按照第72.2款规定确定专业工程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款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6.1提前竣工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66.2误期赔偿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164 67工程优质费67.1工程优质费的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优质费,明确合同工程优质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如果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优质费。工程优质费计提与支付67.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优质费按照合同价款的下列额度计算:国家级质量奖为3%,省级质量奖为2%,市级质量奖为1%。当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上述多个奖项的,工程优质费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28天内支付。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1约定合同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包括:(1)后继法律变化事件;(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4)工程变更事件;(5)工程量偏差事件;(6)费用索赔事件;(7)现场签证事件;(8)物价涨落事件;164 (1)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事件。本款(1)至(8)调整事件应分别按照第69条至第76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68.3调整合同价款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条、第75条规定外,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7条规定办理。根据第68.2款规定事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是按照第48条规定由发包人自行供应或发包人招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均不应考虑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下浮率因素。69后继法律变化事件后继法律变化的价款调整69.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和政策引起除第76条规定以外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69.2调整价款的方法发生第69.1款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和政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70.1项目特征的准确性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70.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164 70.3调整价款的方法发生第70.2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71.1清单缺项漏项的价款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1.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72.2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71.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第72.3款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72工程变更事件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72.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56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2.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73.2款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调整;(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164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4)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施工相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缺项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72.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72.2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72.4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如承包人投标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预算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一定幅度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工程价款时,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应事先向另一方提出,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1)当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L——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64 72.5删减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并得到补偿。73工程量偏差事件73.1工程量偏差价款调整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73.2款、第73.3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72.4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73.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对于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56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该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1)当Q1﹥1.1Q0时,S=1.1Q0×P0+(Q1-1.1Q0)×P1(2)当Q1﹤0.9Q0时,S=0.9Q0×P0-(0.9Q0-Q1)×P1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73.3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方法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10%,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则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第72.3款规定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费结算价:164 (1)当S1﹥1.1S0时,M1=M0+△M(2)当S1﹤0.9S0时,M1=M0–△M式中M1——调整后的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费结算价;M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M——按照第72.3款规定调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S1——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S0——承包人报价文件对应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74费用索赔事件74.1索赔的价款调整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4.2发出索赔意向书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之后的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74.3索赔记录的保存和审查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74.4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索赔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无权索赔74.5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74.2款至第74.4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74.6核实费用索赔报告的限制164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74.7反索赔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74.8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75现场签证事件75.1现场签证的价款调整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75.2现场签证的提出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75.3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现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75.4现场签证的要求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164 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单价。75.5现场签证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5.6现场签证的限制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5.7调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48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76物价涨落事件物价涨落的价款调整76.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且符合第76.2款、第76.3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人工费的调整方法76.2按照第76.1款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的人工费。76.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调整方法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第76.1款规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涨落分别超过5%和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算调整的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但应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1)价格系数法C′n=cn.pn=cn(a+b·Ln/L0+c·En/E0+……q·Mn/M0)式中C′n——调整后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Cn——调整前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Pn——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a”是基准日期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c”、……、“q”164 分别表示基准日期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示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等资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资源的权重系数,要求:a+b+c+……+q=1。“Ln”、“En”、……、“Mn”表示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L0”、“E0”、……、“M0”表示基准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相关要素价格。(2)价格调差法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76.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发生工期延误的价格确定执行第76.3款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76.5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调价限制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76.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调整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77合同价款调整程序77.1合同价款调整程序的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74条、第75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整合同价款。164 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提出77.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77.3调增价款的核实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77.4调增价款的支付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77.5合同价款调减事件的处理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78支付事项78.1支付工程款项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1)预付款按照第79条的规定支付;(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第80条规定支付;(3)进度款按照第81条的规定支付;(4)结算款按照第83条的规定支付;(5)质量保证金按照第84条的规定支付;(6)最终清算款按照第85条的规定支付。164 78.2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78.3承包人提供支付凭证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贷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78.4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限制如果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2)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述工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79预付款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79.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约定预付款,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预付款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表明专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0%。79.2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1)签订本合同;164 (2)按照第28.1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3)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79.3预付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天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9.4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79.5预付款保函的有效与退还承包人应保持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承包人,并不得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任何利息。80安全文明施工费80.1内容、范围和金额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照第45条规定实施安全文明施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80.2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按照第34.2款规定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80.3164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费用支付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保证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的50%,同时通知造价工程师。剩余部分金额,自该支付款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扣完之日起,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与进度款同期支付。80.4支付限制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应在付款期满后的10天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0.5管理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1进度款81.1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申请的提交、核实与支付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支付申请和已完工程款额报告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项,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已完工程款;(2)已实际支付的工程款;(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款;(4)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费用;(5)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6)根据第66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164 (1)根据第68条至第76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调整工程款;(2)根据第79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3)根据第80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回的安全文明施工费;(4)根据第84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回)的其他款项;(6)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款。81.2签发期中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62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该部分工作。81.3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1.4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限制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1.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81.5进度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第81.3款和第81.4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未按照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81.6164 修正支付证书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82竣工结算82.1约定结算程序和期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照第82.2款至第82.5款规定办理。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78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及其他款项不停止。82.2递交结算文件及其限制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82.3核实结算文件及其限制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2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已被认可。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82.4复核再次递交结算文件164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3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86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82.5交付工程发包人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83结算款83.1提交竣工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按照第83.2款至第83.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第82.2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规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和竣工结算款额报告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各一份。(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2)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83.2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82.3款、第82.4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83.3竣工结算款支付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83.4164 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限制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3.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竣工结算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83.5竣工结算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第83.3款和第83.4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竣工结算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又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84质量保证金84.1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和限制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84.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质量保证金金额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的金额为止。84.3质量保证金返还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的剩余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如无异议,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84.4质量保证金扣留164 缺陷责任期(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承包人未完成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的部分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59.2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到完成剩余工作为止。85最终清算款85.1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最终清算款按照第85.2款至第85.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一步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85.2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计量、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7天内在最终清算文件上签字确认。造价工程师应在发包人签字确认最终清算文件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最终清算款支付85.3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限制85.4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5.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最终清算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85.5最终清算款支付的限制发包人未按照第85.3款和第85.4款规定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如双方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若该永久工程按照第83.5款规定进行折价或依法拍卖的,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85.6164 最终清算款争议的处理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第86条约定的争议处理。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86合同争议认可暂定结果或产生争议86.1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当事人,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日起,超过14天,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86.2双方协商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86.3款至第86.6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86.3解决争议方式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第86.2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照专用条款第86.6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86.4调解或认定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164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86.5调解或认定结果的确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28天内,对调解或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86.6仲裁或诉讼若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明确表示不同意,或在28天内没有书面确认,任何一方均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6.7争议期间继续施工争议期间,除下列情况停止施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程连续施工,保护好已完工程:(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2)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需要,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4)仲裁委员会仲裁需要,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5)人民法院诉讼需要。87合同解除87.1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导致解除87.2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87.3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承包人未能按照第34.2款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164 (1)按照第33条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35.1款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6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70天的;(2)承包人违反第18.1款或第51.4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运出施工现场的;(3)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4)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5)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6)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有欺诈行为的;(7)承包人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但付给承包人相关人员的奖励则属例外;(9)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再进行修补的;(10)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11)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12)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13)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根据第18.2款留下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87.4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A.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34.2款规定期限内发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B.按照第35.3款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70天的;C.发包人按照第5条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48条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D.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164 A.发包人未按照第78.1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支付的;B.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7)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8)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9)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书面通知合同解除87.5根据第87.2款至第87.4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应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87.6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88合同解除的支付协商一致解除的支付88.1根据第87.1款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88.2不可抗力解除的支付根据第87.2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4)根据第31.3款规定的任何工作应支付的款项;(5)根据第87.6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164 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82条、第83条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88.3因承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82.4款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88.4因发包人的原因解除的支付根据第87.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88.2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89合同终止89.1合同解除后的终止合同解除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第86条至第88条规定的权利外,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因一方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89.2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终止除第59条和第84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条款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本合同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完竣工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89.3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164 八、其他90缴纳税费90.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缴纳一切税费应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缴纳合同工程需缴的一切税费。90.2没交或少交税费的责任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交或少交合同工程需缴税费的,违法方应足额补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方应赔偿损失。91保密要求91.1提供保密信息和履行保密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提供保密信息。自收到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之日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终止而结束。91.2保密信息知悉权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允许因履行本合同而使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保密信息。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委派履行本合同应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外,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另一方当事人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当事人所有的保密信息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从另一方当事人复制、摘录或转移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保密信息的公布,均应事先征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91.3签订保密协议164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与履行本合同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将其中一份及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保护自身秘密的谨慎态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保密信息,避免保密信息被不当公开或使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有第三方盗用或滥用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91.4配合政府要求并做好保密工作如果法律或政府执法、监督管理等有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予配合和支持,并提供需要的保密信息。需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保密信息的,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便另一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若另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作出回应的,除依法应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信息外,应积极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91.5书面说明保密程度保密信息应由提供方以书面形式说明保密程度;以口头形式提供的,则提供方应在提供后28天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保密信息不但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信息,还包括与材料和工程设备产品、价格、工程设计、图纸、技术、工艺和财务等相关信息。但不包括下述信息:A.提供前已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所持有的;B.已公开发表或非对方当事人原因向公众公开的;C.已由各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的;D.在未获取保密信息前由对方当事人独立开发的;E.对方当事人从对保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92廉政建设92.1廉政建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应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廉政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禁止任何腐败行为。92.2违反责任如果承包人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或变相贿赂了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的发包人工作人员,以求获得或已获得不当利益的,则发包人除保留追究其工作人员责任外,因承包人上述行为造成发包人损失或工程损害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按照第87.3款规定解除合同,并按照第88.3款规定办理合同解除的支付。93禁止转让164 93.1履行合同本合同一经签署,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本合同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93.2不得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94合同份数94.1约定提供合同文本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照第94.2款规定的份数免费为承包人提供合同文本。94.2正副本效力本合同正、副本份数,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95合同备案合同备案及限制95.1本合同签署后,发包人应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本合同一式两份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一份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未按照本合同所有条款规定的合同,不予备案。95.2合同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2条至第25条的职责划分,督促各自人员认真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加强合同管理。164 经备案的本合同,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涉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备案的本合同实施合同监督管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随时接受执法人员对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并为监督管理活动提供配合和协助。164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定义1.43单位工程□名称:□内容:□范围:1.53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其他:2.合同文件及解释2.2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2)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及附件(3)中标通知书;(4)本合同专用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7)施工设计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招标文件;(9)投标书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另装成册);(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3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5.施工设计图纸5.1发包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1)提供的时间:本合同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2)提供的数量:5套。164 5.2承办人提供施工设计图纸(1)提供的时间:/(2)提供的数量:/(3)监理工程师答复的时间:/6.通信联络6.2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各方通讯地址和设计人:发包人: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西副楼六楼收件人: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邮政编码:511400 承包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监理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讯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电报、传真、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签收(含各方现场代表)。7.工程分包7.1本项目中的拆卸工程,拆下的物件如发包人需回收的,则由发包人回收;若发包人不回收的,则由承包人负责清运离场。  承包人负责整个地块范围内建筑物全部区域建设全过程白蚁防治服务,并通过备案,包治期15年,每年按要求复查一次以上,并向发包人报告复查结果,出具《白蚁预防工程复查记录》。如承包人没有白蚁防治专业资质,则本合同中的白蚁防治工程需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7.2指定分包工程名称:/。7.4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由发包人直接向指定分包人支付。 7.7164 承包人对本工程所有专业分包工程负全面管理责任,发包人单独招标的专业工程也纳入承包人的管理。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负总责。承包人与各分包单位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工程质量、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方面的权利、义务;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另外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分包企业签订分包管理协议书,明确上述管理权利、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工作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按合同附件《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办法》实施总承包管理协调工作,承担管理配合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具体细则按《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办法》执行:(1)提供临设用地,场地要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要求硬地化,周边设置排水沟和整个场地的排污排水系统相连接,场地内提供水电接驳点。(2)生活区和施工区提供垃圾堆放点,并定期清运。(3)提供现有土建施工用的内外脚手架、爬梯、排栅、垂直运输。(4)按照专业工程的要求提供标高、墨线、轴线。(5)施工区按照专业工程的要求提供水电接驳点,专业工程使用临水、临电产生的费用由专业承包单位另外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不包含在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费内)。(6)专业工程施工后的结构塞缝补洞及其它配合工作。(7)在集中办公区域提供办公室、临时仓库等搭设的场地。(8)提供条件进行各种调试及联动调试。(9)竣工资料汇总整理归档。11.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1.2对影响施工的管线的迁改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对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无论合同中是否明确指出)的拆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12.事故处理12.4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参与发包人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同时发包人扣罚承包人工程总价10%的罚款。13.交通运输13.1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13.2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13.4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外支付。13.7承包人自进场施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需保证临时道路(或通道)的畅通安全及整洁。保证沿线相关单位、居民的行车畅通,如封闭沿线单位、居民进入拟施工道路的出入口,需按原道路宽度,修建临时道路,解决沿线单位、居民出入拟施工道路的问题,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若承包人无法保证,则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上述工作,相关费用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164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2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1)监理工程师: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2)造价工程师: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3)建造师:姓名:印章样式:签字样式:19.发包人19.2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工作的时间:开工前三天完成。(2)提供施工所需的有关资料的时间:招标时提供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3)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证件和批准手续的时间:发包人提供立项批文等施工报建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开工前三天完成。(4)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三天完成。(5)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不提供。(6)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三天完成。委托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场地清理(包含地上建、构筑物的拆除)、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承包人须在开工前三天完成上述工作。(2)发包人不提供水、电接驳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接驳水、电管线和用电、用水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安装独立的施工用水、用电计量表,按水表、电表实际用量缴回水电费给供给单位。承包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自行发电、自行供水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须在开工前完成上述工作。(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承包人须在开工前三天完成上述工作。164 (4)招标时发包人提供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资料提供后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进行复核勘测,确保安全施工,勘测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如若因承包人盲目施工造成管线的损坏,修复、赔偿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5)施工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承包人须在开工前三天完成上述工作。(6)由承包人自行勘查和负责保护(不含迁改)施工影响或可能影响的地下管线和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19.3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开工前三天完成。19.4支付款项(1)工程款支付期限□按通用条款第80.3款、第81.3款、第83.3款等规定期限支付。□√另作约定:按专用条款第80.3款、第81.3款、第83款等规定期限支付。(2)工程款支付方式□√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账户转账。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前需在番禺区内银行机构设立本工程合同的银行专户以及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本工程项目资金的收付,中标工程的预付款、进度款(含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结算款均按批例分别划入开立的银行专户以及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由承包人监管。为便于资金管理,承包人开立专户的银行应与缴纳履约保证金银行一致。承包人开户时须向开户银行和发包人提交书面授权书,同意发包人有权查询本工程专户资金使用情况,或由发包人授权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授权开户银行每月定期向发包人报送资金收付账单(包括收付款人、金额、支出用途、支出依据等)。工人工资支付专用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参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筑[2017]1344号)、番禺区住建局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的《番禺区住房建设局转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番禺区住建局于2017年7月21日发布的《关于转发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相关资料的通知》执行。□支票支付。□其他方式:20.承包人20.2承办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64 (3)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按通用条款第80.2款、第81.1款、第83.1款等规定期限提交。□另作约定:(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时间等要求:办公和生活房屋共25平方米,办公桌椅3套,该项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6)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开工前完成。(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勘查和负责保护,因施工过程造成的破坏,由承包人负责其翻修费用、鉴定费用及赔偿责任。(9)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广州市和番禺区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做好施工场地的文明施工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文明施工要求;在竣工后搬走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及剩余材料,并确保竣工现场干净、整齐。有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10)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按通用条款第82.2款规定提交。□另作约定:(11)本工程施工中涉及的红线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和青苗及补偿工作和费用的实施(含补偿费用的支付)由发包人负责。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上问题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与发包人联系,协调解决后才能继续施工,否则所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12)承包人承担工程施工期间工地旁边周边的农用排灌设施、排灌系统的监督、管理和维护责任,因监督管理和维护不当导致附近的居民、农作物受损的,承包人自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承包人承担降雨等恶劣天气或地质灾害导致工地的设备、设施、杂物或工地排水损坏附近民居、农作物的赔偿责任,负责因施工造成的市政设施、绿化、农用地等破损后的原状恢复费用,并满足当地各业主的验收要求。(13)项目开工前承包人须会同业主对工程沿线影响的房屋及建构筑物结构安全进行风险评估,与业主共同确定评估范围(1、有地下室的工程,鉴定范围为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按《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执行。2、无地下室且采用静压桩或钻孔灌注桩的工程,当桩长小于等于20米时,鉴定范围为距离边桩外边线1倍桩长且不小于10米范围内的房屋;当桩长超过20米时,按20米范围进行鉴定3、无地下室且采用锤击桩或冲孔灌注桩的工程,鉴定范围为距离边桩外边线20米范围内的房屋),施工前房屋鉴定费用由业主负责考虑,承包人与业主及鉴定单位签定三方协议,对鉴定结果进行确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须做好保护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及施工后发生的房屋鉴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鉴定费、安全保护措施费、修复费等)包含在本合同价中,建设单位不再另行支付。房屋鉴定时要约当地镇街城建管理部门人员到现场见证。(14)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无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方案由承包人负责向交警部门审批,与此相关的报批及施工过程的交通维护和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要充分考虑,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64 (15)承包人必须配备足够的交通协管员,交通协管员上岗必须要穿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反光衣。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必须统一制服,民工应配有统一的易于识别的标志,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此费用。(16)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有关创建文明城市的相关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做好相应工作,详见本合同附件番基建办规章〔2009〕6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17)承包人使用施工临时用地前须自行到所在地镇街相关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部门同意使用意见并盖公章。(18)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做好现有建筑物、道路、绿化及各种设备设施等的保护工作;如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按原样进行修复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因施工需要对发包人现有设施进行占用、因施工通道需要拆除围墙、在地面造洗车槽等,在施工完毕后需按原样恢复。(改造工程条款)(19)承包人需配合由发包人委托的桩基等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负责按检测单位要求提供水源、电源、脚手架、修建检测车辆出入便道、检测场地平整、钻芯孔回灌封闭所需的水泥等、检测用桩帽的制作、相关预埋件的埋设、结构实体检测后的恢复工作等准备、配合工作,所发生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20)承包人须对施工机具实行挂牌管理,所有施工机具必须挂上由电气工程师核发的准用牌,否则不准使用。(21)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尽快将工程移交接管部门,承包人在本工程移交给管养单位前负责对工程设施进行巡查,发现工程设施损坏或丢失的,要立即在现场设置警示防护设施并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汇报,在发现上述隐患后24小时内对损坏或丢失的工程设施进行修复或补充;工程移交前须按接管单位要求进行整改,工程未移交而受人为破坏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本项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此费用。(22)承包人支付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的视频监控系统费用,有关风险已考虑在合同总价内。本工程的视频监控按穗建质[2017]1166号文及其附件执行。(24)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定位点保护、资料交接、技术交底。②配合本工程其他施工单位施工。③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报建所需相关资料及配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23)上述各项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20.3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国产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要求。20.4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考虑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及费用,发包人一旦接受承包人的方案,发包人不再补偿因施工方案改变而引起的任何费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施工方案未考虑周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调整施工方案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情况严重时发包人可终止合同。按穗建技[2010]1151号文要求,对深度超过5米基坑的支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应依法组织专家论证、审查。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予以另外支付。164   按建质[2009]87号文、粤建质[2011]13号文,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如需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承包人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查,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予以另外支付。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21.2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21.3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21.4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和撤回:/22.发包人代表22.1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为发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西副楼六楼邮政编码:511400联系电话:(固定电话)传真号码:联系电话:(手机)(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23.监理工程师23.1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人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人: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监理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固定电话)传真号码:联系电话:(手机)23.3(12)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4.造价工程师24.1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工程造价咨询人:法定代表人:(2)任命()为造价工程师,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固定电话)传真号码:联系电话:(手机)164 24.3(7)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25.承包人代表25.1承包人任命()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方式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固定电话)传真号码:联系电话:(手机)26.指定发包人26.1依法指定的分包人(1)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28.工程担保28.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履约担保采用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款的10%。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小写)(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签订本合同时。□√另作约定: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3)提供履约担保的方式:方式一:从承包人开户银行帐户中转帐或汇款到发包人以下三个银行帐户﹙收款单位: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银行帐号一:3602070119200076312,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广州番禺平康支行;银行帐号二:44001531416059000078,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番禺东区支行;银行帐号三:391160100100059844,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番禺支行﹚中的任一个帐户内。方式二:如果承包人的履约担保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承包人按本合同附件中的格式3向发包人提供保证额为中标价款的10%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该银行保函应由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点在广州行政辖区内的银行开具。28.2履约保证金退还: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后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申请后一个月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退还。待全部工程完工后,请工程科提供完工证明给财务室作为退还履约保证金依据。《履约保函》期满前的1个月,相关事项仍未完成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新的保证期限为不少于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一年内的有效的《履约保函》给发包人或将即将到期的《履约保函》延期使之符合本条之约定;如承包人不能提供《履约保函》的,承包人需提供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如不能提供令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承包人须在《履约保函》期满前的1个月开始,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0.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在《履约保函》期满之日,承包人仍未能提供新的保函或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被视作甲方违约。28.4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不适用。164 28.8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9.发包人风险29.2(5)关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原因是否属于承包人风险按专用条款19.2和76.1条规定执行。31.不可抗力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32.保险32.1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的事项有:□√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1)项;□√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2)项;□√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3)项;□√通用条款第32.1款的第(4)项。32.8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1)发包人投保内容:已委托承包人投保,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通用条款第32.2项所列投保内容投保,并须按番禺区住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番禺区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番建发[2009]29号)、番禺区住建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2016年10月26日印发)文件精神执行;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前把投保单送发包人备案,否则不得开工,工期不予顺延。33.进度计划和报告33.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中标公示后五个工作天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后三个工作天内。如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修改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经修改后的施工方案后一个工作天内确认,如该方案仍未能通过,修改所需时间计算在合同工期内。33.3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 33.5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33.5.1承包人应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照计划节点完成相应工作量,工程中主要的阶段性进度计划:33.5.1.1在2018年6月1日前提供施工图;33.5.1.2在2018年7月1日前进场施工;33.5.1.3在2018年9月1日前完成合同金额30%的工程量;33.5.1.4在2018年10月20日前完成合同金额70%的工程量;33.5.1.5在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工程量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164 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如有争议的,应当由发包人在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格供应商中摇珠选取1家评审单位予以审核。承发包双方应当认可第三方出具的审核结论。34.开工34.1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完成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围蔽、硬地化等施工报建所需的现场设施。34.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及工程报建相关手续完成后的3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开工申请书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3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涉及开工审批手续由发包人协调解决,承包人在收到开工令后不得以开工审批手续等理由拖延开工。若在签订本合同及工程报建相关手续完成后第4天承包人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在签订本合同及工程报建相关手续完成后第24天承包人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且承包人需向发包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可按照本工程招标确定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次选择承包人重新签订施工合同。34.4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在第34.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由此造成承包人的损失按专用条款96.11条处理。35.暂停施工和复工35.4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且引起工期延误的,由此造成承包人的损失按专用条款96.11条处理。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原因:承包人因材料供应、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不足、管理不善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36.工期及工期延误36.1合同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1)(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2)(工程名称)单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天。36.9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由此造成承包人的损失按专用条款96.11条处理。38.完工日期38.1计划完工日期:从开工日起计日历天。 38.3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完工日期迟于计划完工日期的,由此造成承包人的损失按专用条款96.11条处理。41.质量与安全管理 41.5164 本工程所有外观性施工项目(在工程完工后仍可看见的)及防水工程必须先做施工样板,经监理人、设计人和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全面施工。41.6本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及商品砂浆。不得使用被有关主管部门检查不合格或通报批评的生产厂家。42.质量标准42.1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1)合同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合格等级。(2)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45.安全文明施工45.1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穗建筑[2003]106号文所规定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文明施工要求:按穗建筑(2006)411号文、番建发(2006)41号文、穗建质[2008]937号文、穗建质[2008]1008号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2012年)、《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施工围蔽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番建发[2014]189号)、《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085号)执行,各文件内容之间如有矛盾,以最新文件内容执行。承包人须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分别编制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专项方案,明确相关措施的内容和标准,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再报发包人备查。45.3(8)承包人须办理余泥排放证,施工期间垃圾余泥应运送至合法堆放点,发生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遇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款5000元。45.5治安管理:□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46.测量放线46.1承包人提交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后3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46.4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按现行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要求执行。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48.1约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与承包人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64 48.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49.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按通用条款规定,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另作约定:49.2承包人供货要求:(1)工程的材料由承包人严格按设计要求的规格、型号及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采购,承包人所采购材料的产品质量档次必须高于或相当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时所列明之生产厂家生产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9.9条款中所列明之生产厂家生产的材料)。(2)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在材料使用30天前提出材料采购计划,确保工期按时进行。如需甲方提供的材料及成品,同样需在30天前提出计划,如承包人未履行此提前告知的义务,相关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3)本工程使用的所有材料须提供样板并经发包人及监理人确认,符合工程要求,才能进行采购。49.8发包人依法指定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49.9本项目所使用的材料、其质量档次应不低于或相当于以下要求的厂家品牌的质量档次进行计价,本项目各计价品牌产品均要求为正厂优等品,不同颜色或型号的价差属投标风险范围由承包单位自行考虑。(其余材料详见图纸材料清单,未提及的材料按国产中档产品进行计价,应优先选用有ISO认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中列出的产品,并经发包人确认)(1)砂井环盖暂按“佛山市南海区大镇百花水泥构件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炭步旺边冶金铸造厂”、“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路路绿化构件厂”或以上档次产品计价。(2)人行道砖暂按“广州市基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镇百花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盛达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路路绿化构件厂”或以上档次产品计价。(3)强电电线、电缆暂按“番禺电缆”、“番禺鸿力”、“广州电缆”、“广州南洋”、“广州庆丰”或以上档次产品计价。(4)塑料管、波纹管、缠绕管暂按“广东联塑”、“广东雄塑”、“广东德塑”“广东顾地”或以上档次产品计价。(5)钢筋暂按“韶钢”、“广钢”、“鞍钢”、“马钢”或以上档次产品计价。(6)为保证沥青混凝土的质量,本工程的路面上、中、下层沥青要求使用“埃索”、“壳牌”、“加德士”、“泰普克”、“喜力”164 五种品牌,承包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上面层沥青混凝土使用优质玄武岩。(7)水泥暂按“番禺长大岗”、“广州越堡(金羊)”、“广东广信(金鹰)”、“英德南山(英州)”、“清远广英”或以上档次产品计价。(8)路侧石、车止石暂按“鼎建水泥制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建基水泥制品厂”、“广州市坚记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君明水泥制品”或以上档次产品计价。(9)LED路灯暂按《广东省LED标杆体系推荐产品目录》(有效期期内)或以上档次产品计价。LED路灯在实施时须与厂家签订为期五年的质保合同。(10)U型聚碳酸酯实心板按“中山珀丽优”、“登普(亚洲)”、“广州格菱娜”、或以上档次产品计价。、其它材料由投标人按设计图纸要求在国产中档产品中提供选用样板,应优先选用有ISO认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中列出的产品,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50.2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种类: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2)检测机构:番禺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单位库内的单位。50.7承包人须自行对材料进行一般鉴定和检查,并向发包人提交相关检验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检测不合格时,重新检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0.8凡因承包人使用不合格产品或材料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一律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及法律责任。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保修期内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负责更换。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产品资料和技术指导及零配件供应等售后服务。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1承包人配置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另作约定:51.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2.工程质量检查52.5为保证搅拌桩施工质量,发包人有权任意抽样(按搅拌桩总数的千分之一抽取,且不少于10根,不大于20根)进行抽芯检测,检测结果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且承包人需支付检测费用并向发包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发现短桩现象,承包人按每桩1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64 52.6双方有质量争议时,由番禺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无偿进行返工、加固或补强至合格,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承包人还须按合同价款的3%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的,承包人还须承担赔偿责任。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53.1中间验收的部位有:按工程验收规定,属隐蔽工程的由双方验收签证。55.工程试车55.1试车内容□√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和要求: 55.5试车费用的承担:有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款内,由承包人承担。56.工程变更56.4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发包人采纳承包人建议带来利益的计奖方法:/57.竣工验收条件57.1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一同进行档案预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前10个日历天内须提请档案馆办理档案预验收,在取得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否则视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具体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穗建档[2002]15号)执行。属于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须向相应省、市档案局申请组织专项验收,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具体验收办法按照广东省档案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粤档发【2006】32号)要求进行。若出现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档案馆验收的情况,承包人也应按档案馆要求整理档案资料,并交发包人审查合格后才可组织该竣工验收。58.竣工验收58.1竣工验收标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58.2(2)经监理人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和监理人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在计划竣工验收10个工作日前报送发包人。58.3发包人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计划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提交质监机构检查,并按原计划如期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58.6164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验收档案2套、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竣工档案2套(按《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要求编制),竣工验收报告4份、竣工图纸4套、竣工图电子文件光盘2套。资料员必须参加广州市城建档案工作培训取得合格证并在竣工资料编制人处签名确认,如所签名的资料员没有持有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发的合格证,资料视为不符合要求,发包人将予以拒收。竣工验收档案须按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成册,竣工图纸制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如承包人不能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并向发包人移交上述档案、报告、图纸和电子文件光盘,承包人须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8.8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验收□√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提前验收的,本款不适用。□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提前验收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和范围如下:(1)(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其范围包括:(2)(名称)工程或部位,竣工验收时间为,其范围包括:58.9施工期运行□√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无工程部位在施工期运行的,本款不适用。□合同工程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需在施工期运行的,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名称、运行时间如下:(1)(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2)(名称)工程或部位,运行时间为。58.10竣工清场□√按通用条款规定。□另作约定:58.11施工队伍的撤离□√按通用条款规定,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另作约定: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59.1缺陷责任期计算缺陷责任期:2年。59.3(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通用条款59.3(3)规定办理。59.8质量保修期计算质量保修期:按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60.资金计划和安排164 60.2不适用。61.工程量61.2与专用条款61.1不同之处按专用条款61.1执行。61.3发包人不提供取、弃土点,土方的运距按15公里考虑进行计价,因运距而引起造价变化属投标风险,发包人在项目实施时对相关影响不作增减。发包人对本工程范围内多余土方拥有优先处置权,本标段与其它标段间土方的调配要服从发包人安排。61.4节能器及箱式变压器施工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负责。63.暂列金额63.1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元。65.暂估价65.1招标暂估价项目必须招标暂估价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65.3非招标专业工程款的确定□√按通用条款规定,由造价工程师与分包人确定。□另作约定: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66.1提前竣工奖(1)提起竣工奖额度□√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元。(2)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元。□另作约定:66.2误期赔偿费(1)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为:因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未按本合同33.5.1条款节点日期完成工程内容的,每节点每逾期1个日历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0.2%(逾期15天个日历天内,含15天)或0.3%(逾期超过15个日历天以外部分)的违约金。所扣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在后续工期内若承包人通过赶工措施,在合同工期内能按时完成工程的,则发包人应将承包人因前期误工扣罚的违约金全额退回给承包人,否则,不予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164 1.未按期进场施工,逾期超过(30)个日历天的;2.未按期完成总工程量的30%,逾期超过30个日历天的;3.未按期完成总工程量的70%,逾期超过45个日历天的;4.未按期完成全部工程量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逾期超过90个日历天的。自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合同解除。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在接到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日历天内确保施工人员无条件全部离场,且应与发包人做好离场交接手续。承包人逾期不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强制清场,所发生的一切清场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除应按前款规定按日支付解除合同前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发包人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部分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继续追偿。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自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两年内不再接受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其它工程项目的投标。(3)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5%,即元。□√另作约定: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即元。67.工程优质费67.1工程优质费的计算方法□√没约定工程优质费的,本款不适用。□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其计算方法:67.2工程优质费的计算额度:□按通用条款规定计算。□另作约定(合同工程同时获得下列多个奖项的,只按最高奖项的额度计算):国家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省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市级质量奖,合同价款的%。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件。□√另作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包括:(1)后继法律变化事件;(4)工程变更事件;(6)费用索赔事件;(7)现场签证事件;(8)物价涨落事件;(9)有效桩长暂按投标报价清单计算,结算按实际有效桩长计算,结算时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中内容执行”。164 (11)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增加费:按承包人递交、经监理单位及发包方审批同意的施工方案计算,赶工措施费和夜间施工增加费总费用不能超过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最终以番禺区财政部门的结算评审结果为准。68.2(9)调整合同价款的其他事件:/ 72.工程变更事件72.1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以财政评审价为准。72.2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确认后实施;变更工程完成后的七天内,现场签证单须交发包人、监理人确认,逾期不再补签证;变更手续按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审批。72.3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结算单价或合价调整。其余均包干,不予调整。72.4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按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按照下列方法调整:72.5发包人发布的关于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增减的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每次按工程总造价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不承担由此而造成承包人的损失。72.6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番府办〔2014〕24号)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根据发包人指令才可实施工程变更。73.工程量偏差事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要求承包人负责的工作,但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明的,承包人应在各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内,发包人不另外支付。75.现场签证事件75.3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时间:□√按通用条款的规定的时间提交。□另作约定:76.物价涨落事件76.1164 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或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开始,当某一人工、材料或机械台班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建议修改为招标控制价计价季度)价格的10%时,由承包人承担10%(含本数)以内的部分,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人补偿给承包人;当某一人工、材料或机械台班价格下落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人退还给发包人。上述价格上涨、下落幅度按合同执行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关发布的价格信息结合承包人投标报价(指某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投标报价)的下浮系数(如上浮,则不考虑系数。系数的计算以报价当季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与投标报价为依据)计算;价格调整基数为相应人工、材料或机械台班投标报价;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每个季度应向发包人及监理人申报当季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及工程量,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后,作为结算调整价差的依据。如不按时申报,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提出价格调增的申请不予认可。并保留对价格调减的权利。价款的补偿或退还在竣工结算时计取。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停工工期超期两年(含两年)以上,复工后人工、材料或机械台班价格按照前款工期超过12个月的调整方式进行调整。76.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材料设备费、施工机械费调整方法:(1)价格系数法各资源的权重系数约定如下:1)固定系数a为/;2)人工权重系数b为/;3)机械台班权重系数c为/;4)钢筋权重系数d为/;5)水泥权重系数e为/;6)铜材权重系数f为/;7)沥青权重系数g为/;8)其他资源的权重系数:76.5不适用。78.支付事项78.2计算利息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作约定:78.3施工总包单位、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在每月支付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款后的三日内,将相应文件在工地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三天以上,公示文件内容必须包括上月实施作业项目、支付时间。施工总包单位、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在每月发放项目管理人员、工人工资同时,将发放的情况在工地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以上,公示文件内容必须包括本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名册、工人领款登记与签认(包括盖手印)、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平安卡号码、发放时间。78.4承包人出现通用条款中未按规定支付款项的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10万元违约金,且发包人可视情况的进展有权经书面通知后即解除本合同;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78.5支付款的划拨:164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10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筑[2017]1344号)的相关规定,本工程的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及保修金,由发包人按20%(工人工资款比例)和80%(工程款比例)分别划拨至承包人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及银行专户。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暂按番禺区住建局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的《番禺区住房建设局转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帐管理实施细则〉有关工作的通知》执行。79.预付款79.1预付款的约定及管理(1)预付款的约定□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起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按本合同有关专用条款的约定。预付款的划拨方式:79.2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期限:□按承包人在完成本款三项工作后的7天内。□√另作约定:合同已签订,承包人已完成进场,具备开工条件,且监理人和发包人已在开工报告上签署同意开工意见,并承包人按本合同附件中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工程款金额相当的广州市范围内四大国有股份制银行(即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保函,发包人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合同总价的10%;一旦支付进度款后不再受理预付款申请。保函须由承包人领取并交给发包人,经发包人查询核实为有效保函后才受理,查询核实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预付款的审核及支付,按补充条款96.10条执行。79.4预付款抵扣方式□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扣回,直到扣完为止。□√其他方式:从工程进度完成50%后开始分三次扣回(包括单独支付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分别为按比例3:4:3分次扣回预付款。工程完工后申请支付至合同合格工程量的90%时须全部扣回预付款。79.5预付款保函的有效与退还《预付款保函》期满前的1个月,相关事项仍未完成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新的保证期限为不少于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半年内的有效的《预付款保函》给发包人或将即将到期的《预付款保函》延期使之符合本条之约定;如承包人不能提供《预付款保函》的,承包人需提供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如不能提供令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承包人须在《预付款保函》期满前的1个月开始,每天按工程总造价的0.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在《预付款保函》期满之日,承包人仍未能提供新的保函或经发包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被视作甲方违约。如工程停工超过6个月,而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保函未有全额扣回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缴回未抵扣完的预付款,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15日内,承包人应将未抵扣完的预付款转入发包人的指定账户中,如承包人未能按时完成上述工作,发包人将通知预付款保函的出证银行向发包人支付未抵扣完的预付款。工程复工时,承包人再向发包人申请支付上述向发包人缴回的预付款。预付款抵扣完成后,可申请办理预付款保函退回手续。164 80.安全文明施工费80.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1)内容和范围□√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另作约定:(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元。80.2支付申请的提交与核实□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审核及支付,按补充条款96.10条执行。80.3费用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81.进度款81.1约定支付期限和提交支付申请(1)支付期限□√以月为单位。□以季度为单位。或□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详见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的规定。81.1(7)根据第68条至第76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调整工程款在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进行总结算,并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支付。(11)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回)的其他款项:/(2)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本次招标施工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456.57万元,结算时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1)月进度款按每月完成的合同内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档案及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审查合格后,支付至合同内合格工程量的90%。(3)工程竣工结算经番禺区财政局基建评审机构审定并交齐资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4)余下3%的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且完成全部保修项目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5)关于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办理:164 承包人应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786号)中的要求,在广州市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番禺区建设局和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需存入保证金时,由发包人按合同总价的2%(不超过300万元,不低于10万元)代承包人存入承包人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该项资金视为发包人已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在支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后第二次、第三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包括单独支付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时按各50%的比例全额扣回。81.2对进度款的审核及支付,按补充条款96.10条执行。期中支付的最低限额为/ 元。81.3工程款付款条件:(1)当月已完成工程的质量应符合质量标准(设计、规范要求及招标文件要求);(2)完成当月工程进度计划;(3)内业资料同步;(4)试验(复试)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5)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6)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法规、规范、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7)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提供加盖承包人公章的上月的工人工资发放签收明细表并由施工和经监理单位盖章确认)、供应商材料款、分包商工程进度款,以及无出现上访或发生其他不良事件;如未能达到以上要求,工程款停止支付,直至整改至符合以上要求。81.4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81.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的,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8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81.7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款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做到专款专用;工程款必须优先保障工人工资。发包人定期对工程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承包人要积极配合。82.竣工结算82.1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另作约定:详见专用条款82.3和82.4条规定。82.3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发包人可将竣工资料送区财政局评审。82.4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2.3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1)经复核无误的,发包人将竣工结算资料送区财政局评审。(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82.6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82.7164 发包人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前,需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承包人需按照《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建质[2014]965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区墙革办在砌体工程抹灰(批荡)施工前确认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墙体材料,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在现场制作经有关各方确认的样板间或样板墙,在主体工程和建筑节能工程分部验收合格后60日之内,及时向区墙革办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返退手续。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专项基金不能全额退还或不予退还时,不予退还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结算款中扣回。83.结算款83.1提交竣工支付申请(1)竣工支付期限□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另有约定:对结算款的审核及支付,按补充条款96.10条执行。(2)政府资金投资工程的支付期、支付办法□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作约定:对结算款的审核及支付,按补充条款96.10条执行。84.质量保证金84.2质量保证金的约定与扣留(1)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通用条款规定为合同价款的3%,即元。□√另有约定: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价的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按通用条款的规定,按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和结算款的3%扣留。□√另有约定: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84.3对质量保证金的审核及支付,按补充条款96.10条执行。85.最终清算款85.1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1)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提交份数:一式四份。提交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2)最终清算支付时限□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另有约定:对最终清算款的审核及支付,按补充条款96.10条执行。86.合同争议86.4调解或认定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按通用条款的规定。□另有约定:(1)(2)164 (3)86.6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6.7本合同在履行时如发生争议,承包人在协商解决过程中不得因此停止施工,否则,发包人为确保工程按时竣工,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情况严重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解除本合同和要求承包人先行退场,退场后再进行工程结算。86.8如承包人与第三方的争议令发包人涉讼(含仲裁,下同)的,发包人因应诉或参与仲裁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住宿、公证、鉴定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甲方可直接在乙方的应收款(含工程或货款)中扣除该笔费用,乙方不得异议。除非该诉讼或仲裁是由甲方违约引起。87.合同解除87.3(13)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软基处理工程中有漏打桩、短桩甚至故意不打桩的情况;通用条款78.4中承包人的违约行为。87.3(14)发包人或监理人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后,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每月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报表检查工程进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进度滞后于进度计划达到10%时,承包人应尽力及时调整工程施工安排赶回工期;滞后进度计划达20%时,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款的10%向承包人计收违约金。上述权利发包人可以重复行使,行使次数达到3次或滞后进度计划达30%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91.保密要求91.1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91.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164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164 合同附件1: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施工方单位名称、勘察方单位名称、设计方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我方授权委托本协议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参加投标、签署投标资料、提交投标文件。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施工方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主办方。2、联合体主办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若中标,联合体各成员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我方授权委托本协议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参加投标、提交投标文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承担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协调工作和接受本招标工程项目合同款的支付。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①(施工方单位名称):作为联合体的主办方除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外,还应负责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的职责。联合体其他相关方违约时,主办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按合同要求。②(设计方单位名称):主要负责本工程的设计、设计优化等工作,具体按合同要求。③(勘察方单位名称):主要负责本工程的勘察,具体按合同要求。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主办方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164 合同附件2:勘察设计中标通知书164 合同附件3:勘察设计工作考核管理细则一、总则1、建设单位应树立努力、自觉和主动为设计单位创造设计条件的服务思想和意识,并付诸行动。建设单位将在合同中制定设计奖励办法,根据工程的设计情况和各方面的评价,对能够精心设计、努力创优并取得实际成效的设计单位及设计单位人员给予奖励。2、设计单位在设计工作中应注意设计成果的及时和有效,设计过程中应考虑与相关专业的接口配合,注意互提资料的齐全、稳定、深度和提交时间能满足资料使用者的需要。3、设计单位应保证电子文件资料与图纸文件一致,若有错漏或与原图纸不一致,造成损失设计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二、设计单位职员的更换在项目设计期间,设计单位主要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撤换,如确需撤换,必须经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审批。更换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审批或承接人员的资格条件低于被更换人的,则按缺勤处理,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按每人次扣减合同金额的1%进行处罚。三、方案设计164 方案设计(含管线综合、管线迁改)中因设计单位未按征询规划、交通、水利、市政、海事、航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沿线镇、街、单位等的回复意见进行修改设计,造成方案设计存在较严重错漏或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设计质量低劣或不配合报建工作导致并未通过方案设计审查时,设计单位应无偿修改设计,直至通过审查。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方案报建不通过而退件的,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按退件次数进行处罚,每次按设计合同价的2%扣除设计费。因修改设计相应延迟提交设计文件,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扣除勘察设计费;如未按评审意见和发包人要求修改方案,则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单位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用及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四、初步设计1、初步勘察设计过程中,勘察设计人应收集项目沿线详尽资料,包括地形、地物、综合管线等,及时整理初步勘察成果资料提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如因设计单位对实际情况不了解或资料不齐全而造成拆迁、管线迁移需增加的费用超出10%或影响到工程顺利推进,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所增加工程费用的20%,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对本条勘察设计单位所承担的增加工程费用最高限额为设计费总额。2、初步设计完成后,如果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设计质量低劣而未通过初步勘察设计验收、审查时,设计单位应无偿补充勘察、修改设计,直至通过验收、审查。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初步设计审查、验收不通过的,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按不通过次数进行处罚,每次按合同价的2%扣除设计费。因补充勘察、修改设计延迟提交设计文件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罚;如未按评审意见和建设单位要求修改设计,则建设单位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单位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用及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3、设计单位必须按建设单位要求的限额进行初步设计,保证初步设计概算不超过可研估算总金额,如发现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总金额的,建设单位按设计合同价的5%扣除设计单位的设计费。164 五、施工图设计1、对施工过程中因勘测设计失误或漏项而变更设计、补充设计或引发工程事故,按《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细则》的“第七条”执行。2、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如果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限或设计质量低劣而未通过详细勘察设计验收、审查时,设计单位应无偿补充勘察、修改设计,直至通过验收、审查。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施工图审查不通过的,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按退件次数进行处罚,每次按设计合同价的2%进行扣除设计费。因补充勘察、修改设计延迟提交设计文件的,每延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0.3%扣除勘察设计费;如未按评审(审查)意见和建设单位要求修改设计,则建设单位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设计单位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用及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3、设计单位必须按建设单位要求的限额进行施工图设计,保证施工图预算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如发现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以财局审定的结果为准),建设单位按设计合同价的5%扣除设计单位的设计费。4、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时必须充分详细全面了解工程现场地上、地下及周边的所有情况,确保施工图设计与现场地形、地物等实际相符。如出现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地质条件不符或因设计原因造成无法按图施工,而引起设计变更,增加工程费用的,按增加工程费用的20%扣除设计单位的设计费,对本条勘察设计单位所承担的增加工程费用最高限额为设计费总额。六、施工期间1、设计单位应按上述“第二点”要求在施工期间建立稳定的施工配合小组并配齐相关专业人员(即合同中的“现场指导与监督人员”164 )。施工配合小组一旦确定,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调离。对不称职的人员,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撤换。2、设计代表总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出席建设单位或总监主持的重要会议(如工地例会)。如违反上述规定按下述条款处理:(1)设计代表总负责人无故缺席会议,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处罚3000元/次;(2)设计单位未能在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的,每拖期7天(不足7天按7天计),建设单位将按施工配合阶段费用总金额的5%扣除设计单位的违约金,最高扣除的违约金不超过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20%:33)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设计单位违约并按合同相应条款处理。七、设计服务费支付措施设计设计结算总价的20%;如得分为85分以下(不包括85分)则支付设计结算总价的20%×分值/100。 164 合同附件4: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细则一、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标准、规范,加强设计阶段基础资料的收集,认真做好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确保全过程设计质量。设计必须多方案比选,对因设计漏项或深度不够引发的质量问题或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要追究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二、设计文件应满足合同要求,同时必须完整齐全、符合现行的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成果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遵照《城市测量规范》、《工程测量规范》、《公路勘测规范》、《市政工程勘察规范》、《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等开展勘探、测量工作。四、勘察设计单位在开展勘察工作前要根据对工程场地条件的初步判断或收集相近场地的地质资料编制勘察工作大纲,遇到基底岩层起伏较大、岩性变化较大时钻探布孔数应靠近规范上限,勘察工作大纲要满足设计要求,杜绝因布孔不足等原因造成设计变更较大的情况。勘察工作大纲应报建设单位审核,但无论建设单位审核结果如何都不免除也不减少勘察设计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需要调整勘察工作大纲则应报建设单位认可。164 五、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勘察规范和经建设单位审核的勘察工作大纲认真开展地质勘探工作,保证地质勘探成果真实反映工程场地地质、水文条件,并以此作为设计依据。如勘察单位未执行勘察规范和勘察工作大纲,发生擅自减少布孔数、钻孔深度不足、取样有误等弄虚作假、工作失误等情况,造成施工过程中发生较大变更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勘察规范和勘察工作大纲开展测量工作,所测量的原地面线应真实反映工程场地地貌,如开工后施工复测与设计测量成果出入较大,勘察设计单位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七、勘察设计单位必须配合设计咨询单位对地质勘察过程的监理和对地质勘察成果的审查工作。八、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存在勘察设计质量缺陷需承担的责任:1、凡违反国家、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勘察设计合同总价的10%;(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人、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赔偿责任。2、因勘察设计质量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造成重伤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者),建设单位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勘察设计单位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164 3、因勘察设计质量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建设单位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勘察设计单位在番禺区的投标资格;同时勘察设计单位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4、因勘察设计深度不足、考虑不周等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加,经建设单位自行审核认定或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评审确定属勘察设计单位责任的,首先由勘察设计单位无偿进行变更设计,同时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所增加工程造价的20%,每次支付勘察设计费时予以扣除,累计扣除最高金额不超过勘察设计费用的总额。九、勘察设计单位必须认真做好设计的后续服务受各阶段的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应派出设计代表驻现场指导和配合施工。因技术交底或变更设计不及时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由设计单位负责。164 合同附件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服务质量评分汇总表工程名称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规模总计得分(满分分值为100项目名称及分值方案阶段(满分分值为15分)综合管线阶段(满分分值为10分)初步设计及概算阶段(满分分值为20分)施工图阶段(满分分值为30分)施工配合阶段(满分分值为15分)竣工资料(满分分值为10分)最后得分累计监理单位检查结果项目总监:年月日建设单位检查意见总工室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年月日164 方案设计阶段服务质量考核表填表单位:(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查部门序号考核项目扣分数标准应得分数扣分数实得分数1工作要求(1)未按要求编写方案设计大纲扣3分;总分3分14(2)未按时完成任务,不积极配合报建的扣3分;总分3分(3)未按合同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及技术总负责人的扣4分;总分4分(4)方案报建每退件一次扣4分;总分4分。2方案设计要求是否满足安全、适用、环保、经济和美观以及技术深度是否达到方案设计的要求。总分为6分,分为优秀(6分)、良好(4分)及一般(2分)三个等级。63初勘初测要求(1)初测工作原始记录不全扣2分,初测结果不准确扣3分,总分5分;15(2)基本建设条件查明不准确,考核内容中每一项(电力、通信管线、农田水系、铁路等)偏差者扣1分,总分5分;(3)初勘成果不准确,扣5分,总分5分。4专业设计要求(1)线形方案设计(平、纵面曲线指标、平纵组合,路线比选方案深度等)未达到考核内容一项要求者,逐项扣2分,总分8分;40(2)路基处理(软基及一般路基)、路基防护及排水设计方案不合理,逐项扣2分,总分6分(3)路面结构设计方案不合理,酌情扣3分;总分3分(4)桥梁方案设计未达到考核内容任一项(是否有可比性的桥梁方案、功能、规模,技术、,结构配筋等)要求者,逐项扣2分,总分8分;(5)互通方案设计未达到考核内容(方案各项设计指标、规模、功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等)任一项要求者,逐项扣2分,总分8分;(6)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未达到考核要求的,酌情扣3分,总分3分;(7)工程量计算不准确酌情扣4分,总分4分。5施工组织及概(估)算编制(1)施工组织方案编制不合理扣3分,总分3分;15164 (2)概(估)算编制未达到考核内容(编制原则、依据、单价、定额、总造价是否合理,是否漏项)任一项要求者逐项扣2分。概(估)算不符合工可批复意见的扣8分,总分12分。6设计文件编制要求(1)设计文件不符合编制要求,酌情扣4分,总分4分;10(2)不能及时提交设计文件或不按审查要求修改设计文件的扣6分,总分6分。合计100考核日期20年月日说明:1、表中各考核项目扣分总数上限为该项目应得分数。2、本表于方案设计审查时进行,也可由建设单位在方案设计审查结束后进行,考核结果随方案设计修编文件报批时一并上报。164 综合管线设计阶段服务质量考核表填表单位:(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查部门序号考核项目扣分数标准应得分数扣分数实得分数1工作要求(1)未按要求编写方案设计大纲扣3分;14(2)未按时完成任务,不积极配合报建的扣3分;(3)未按合同要求配备项目负责人、及技术总负责人的扣4分;(4)综合管线报建每退件一次扣4分。2设计要求是否满足安全、适用、环保、经济和技术深度是否达到管线综合设计的要求。总分为6分,分为优秀(6分)、良好(4分)及一般(2分)三个等级。63其他要求(1)未根据已批准的方案进行设计的扣5分,总分5分;15(2)未对征询意见进行回复的扣5分,总分5分;(3)综合管线设计文件不符合报批要求扣减分,总分5分。4专业设计要求(1)综合管线设计是否包含应有管线(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电信、照明)每少一项8分,总分8分;40(2)综合管线中各管线位置不合理扣8分,总分8分(3)各管线之间相对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扣8分,总分8分;(4)各管线埋设深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8分,总分8分;(5)管线综合未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设计的,扣8分,总分8分;5设计文件编制要求(1)设计文件不符合编制要求,酌情扣4分,总分4分;10(2)不能及时提交设计文件或不按审查要求修改设计文件的扣6分,总分6分。合计100考核日期20年月日说明:表中各考核项目扣分总数上限为该项目应得分数。164 初步设计阶段服务质量考核表填表单位:(建设单位)                第1页共2页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审查部门 序号考核项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分数实得分数1工作要求(1)未按要求编写设计大纲扣3分;14  (2)未按要求建立质保体系扣4分; (3)未按时完成任务,不积极配合审查的扣3分; (4)未按合同要求配备项目总负责人、及技术总负责人的扣4分。 2总体设计要求是否满足安全、适用、环保、经济和美观的要求,以及技术深度是否达到两阶段初步设计深度要求。总分为6分,分为优秀(6分)、良好(4分)及一般(2分)三个等级。6  3初勘初测要求(1)初测工作原始记录不全扣2分,初测结果不准确扣3分,总分5分;15  (2)基本建设条件查明不准确,考核内容中每有一项(电力、通信管线,农田水系、铁路等)偏差者扣1分,总分5分; (3)初勘成果不准确,扣减5分,总分5分。 4专业设计要求(1)线形设计(平、纵面曲线指标,平纵组合,路线比选方案深度等)未达到考核内容一项要求者,逐项扣2分,总分8分;40  (2)路基处理(软基及一般路基)、路基防护及排水设计方案不合理,逐项酌情扣2分,总分6分; (3)路面结构设计方案不合理,酌情扣3分;总分3分 (4)桥梁设计未达到考核内容任一项(是否有可比性的桥梁方案、功能,规模,技术,结构配筋等)要求者,逐项扣2分,总分8分; 164 初步设计服务质量考核表填表单位:(建设单位)               第2页共2页序号考核项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分数实得分数4专业设计要求(5)互通方案设计未达到考核内容(方案各项设计指标,规模,功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等)任一项要求者,逐项扣2分,总分8分;   (6)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未达到考核要求的扣3分,总分3分; (7)工程量计算不准确扣4分,总分4分。 5施工组织计划及概算编制(1)施工组织计划编制不合理扣3分,总分3分;15  (2)概算编制未达到考核内容(编制原则、依据、单价、定额、总造价是否合理,是否漏项)任一项要求者逐项扣2分,概算不符合工可批复意见的扣8分,总分12分。 6设计文件编制要求(1)设计文件不符合编制要求,酌情扣4分,总分4分;10  (3)不能及时提交设计文件或按审查要求修改设计文件的扣6分,总分6分。 合计 100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表中各考核项目扣分总数上限为该项目应得分数。 2、本表于初步设计审查时进行,也可由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查结束后进行,考核结果随初步设计修编文件报批时一并上报。164 施工图设计阶段服务质量考核表填表单位:(建设单位)                  第1页共2页建设项目名 称 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 位 审查部门 序号考核项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分数实得分数1工作要求(1)初步设计批复执行情况,较好执行的扣0分,基本执行的扣2分,不执行的扣6分,总分6分;12  (2)未编写设计大纲,未按考核内容要求规范设计行为者,扣2分;总分2分 (3)未按考核内容要求,建立健全质保体系,扣2分; (4)项目主要人员随意更换者,扣2分。 2总体设计要求是否满足安全、适用、环保、经济和美观的要求,及技术深度是否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总分为4分,分为优秀(4分)、良好(3分)及一般(2分)三个等级。4  3详勘定测要求(1)详勘未达到考核内容(测点、钻孔深度、地质评价、力学参数等)任一项要求者,逐项扣1分,总分4分;12  (2)定测原始记录不全,成果不准确者酌情扣3分; (3)沿线调查不细致,对照考核内容(取土坑、地方道路、航道、通信及电力设施)差错任一项扣1分,总分3分; (4)不能按时提交施工用地图扣2分总分2分; 4路线设计要求未达到考核内容(路线平、纵面指标,平纵组合,安全设施等)任一项要求者,逐项扣2分;总分8分。8  5路基设计要求未达到考核内容(路基填料,路基填筑、防护、处理方案,排水设计等)任一项要求者,逐项扣2分;总分12分。12  6路面设计要求未达到考核内容(路面结构,路面材料种类、质量、储量、采运条件及规程试验参数等)任一项要求者,逐项扣2分;总分12分。12  164 施工图设计阶段服务质量考核表填表单位:(建设单位)                   第2页共2页序号考核项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分数实得分数7桥涵设计要求(1)一般设计未达到考核内容(计算方法、结构安全、运营安全验算、预应力钢束及典型普通钢筋布置图、施工工艺等)任一项要求者,逐项扣1分,总分10分;15  (2)特殊设计未达到考核内容(资料搜集、计算方法、计算复核)任一项要求者,逐项扣1分,总分5分。 8互通设计要求未达到考核内容(匝道技术指标、立交规模、功能、工程量等)任一项要求者,逐项扣2分;总分12分。12  9施工组织设计及预算编制(1)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考核内容(交通组织、疏导方案等)要求,每不符一项扣1分,总分3分;8  (2)预算编制不符合考核内容(编制原则、依据、单价、定额、总造价是否合理,是否漏项)任一要求者逐项扣1分,突破概算扣5分,总分5分。 10设计文件要求(1)设计文件编制不符合要求,扣2分;5  (2)不能及时提交设计成果者,扣1分; (3)不积极配合设计审查和及时修编的扣2分; 合计 100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表中各考核项目扣分总数上限为该项目应得分数。164 施工配合阶段设计服务质量考核表填表单位:(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查部门序号考核项目扣分数标准应得分数扣分数实得分数1工作要求(1)未按要求进行设计交底会议的扣5分;总分5分30(2)未按要求参加施工图纸会议的扣10分;总分10分(3)不对图纸会审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回复、修改、补图和变更通知单的扣10;总分10分(4)不积极配合施工报建的扣5分;总分5分。2专业设计要求(1)未按要求派设计代表驻施工现场配合施工的扣15分;总分15分70(2)未提交书面技术交底的扣5分,总分5分(3)对现场提出的技术问题(包括工作联系单、洽商记录等)不及时回复的每次扣2分;总分10分(4)对现场提出的变更要求不到现场复核、不严格审查、不按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或变更图的每次扣2分;总分10分(5)与施工现场串通虚假设计变更的每次扣10分;总分10分(6)不参加必须有设计参加的各种验收工作的每次扣2分;总分10分(7)不及时签认施工过程中相关归档资料的每次扣2分;总分10分合计100考核日期20年月日说明:表中各考核项目扣分总数上限为该项目应得分数。164 勘察设计竣工资料服务质量考核表填表单位:(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审查部门序号考核项目扣分数标准应得分数扣分数实得分数1工作要求(1)未按设计阶段收集相关归档资料的扣7分;总分7分28(2)不按时提交竣工归档资料到我办档案室的扣7分;总分7分(3)不配合竣工资料审查工作,不签认相关施工记录资料的扣7分;总分7分(4)不配合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的扣7分;总分7分。2资料要求(1)未提交勘察报告及电子版的扣9分;总分9分72(2)未提交已审查合格方案设计文件(包括方案设计图及电子版、规划局批复)的扣9分,总分9分(3)未提交已审查合格综合管线文件(包括综合管线图及电子版、规划局批复)的扣9分;总分9分(4)未提交已通过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图及电子版、初步设计概算、相关批复)扣9分;总分9分(5)未提交施工图审查报告的扣9分;总分9分(6)未提交经审查合格并盖施工图审查单位公章的施工图的扣9分;总分9分(7)未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的扣9分;总分9分(8)未提交勘察设计工作总结的扣9分;总分9分(9)未按广州市城建档案馆要求装订成册的扣9分;总分9分合计100考核日期20年月日说明:表中各考核项目扣分总数上限为该项目应得分数。164 合同附件6:进度款请款函格式范例,仅供参考。函号:XX[XXX]XXX号关于申请XXX工程第XXX批次设计(勘察)进度款的函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我单位承接的XXX工程已于XX年XX月XX日与贵办签订XX合同(编号:XXX,见附件)及XX补充协议(编号:XXX,见附件),合同价为XXX万元,补充协议为XXX万元,合计XXX万元。鉴于我单位至XXX年X月止已收XX批次进度款共¥XXXX.XX(即人民币X万X千X百X十X角X分元),根据合同第XX条约定,本次应收取第XXX批次进度款¥XXXX.XX(即人民币X万X千X百X十X角X分元)。现呈送相关资料(见附件)请办予以评审和确认,望贵办大力支持,尽快支付上述款项为盼。开户银行:中国XXXXX银行XXX支行(总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xxxxx;开户行地址:XX省XX市XXX路XXX号;开户名全称:XXXXX(单位全称)。附件:1.XXX合同(复印件);2.XXX补充协议(复印件);3.首期款需提交经审核的《XXX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大纲》;4.各期进度款需提交各阶段技术文件签收记录(复印件);5.各期进度款需提交各阶段技术审批(审查)文件(复印件)。单位全称(盖章)201X年X月X日(联系人:XXX联系电话:手机XXXXX,固话XXXX)164 合同附件7:结算请款函格式范例,仅供参考。函号:XX[XXX]XXX号关于申请XXX工程设计(勘察)结算费的函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我单位承接的XXX工程已于XX年XX月XX日与贵办签订XX合同(编号:XXX,见附件)及XX补充协议(编号:XXX,见附件),合同价为XXX万元,补充协议为XXX万元,合计XXX万元。我单位已获区财局批复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果表(见附件),确认本工程XXX结算价为¥XXXX.XX(即人民币X万X千X百X十X角X分元)。XXX费计算表:工程名称工程投资审定价(元)费率或定额调整系数设计费(元)鉴于我单位至XXX年X月止已收XX批次进度款共¥XXXX.XX(即人民币X万X千X百X十X角X分元),根据合同第XX条约定和财评结果,本次应收取结算尾款应为¥XXXX.XX(即人民币X万X千X百X十X角X分元)。现呈送相关资料(见附件)请办予以评审和确认,望贵办大力支持,尽快支付上述款项为盼。开户银行:中国XXXXX银行XXX支行(总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xxxxx;开户行地址:XX省XX市XXX路XXX号;开户名全称:XXXXX(单位全称);附件:1.XXX合同(复印件);2.XXX补充协议(复印件);3.建设工程项目预结算评审结果表(复印件);4.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复印件);5.工程及档案验收报告书(复印件)164 单位全称(盖章)201X年X月X日(联系人:XXX联系电话:手机XXXXX,固话XXXX)164 附件8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序号编码材料设备名称规格生产厂家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投产日期备注填表:复核:批准: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164 附件9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承包人:(全称)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1.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承包人负责保修工程施工图纸包含的由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2.质量保修期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2.2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5年;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5.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6.其他项目:市政工程保修期为2年;绿化工程保修期为6个月。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2211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后,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质量保修费用质量保修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支付和使用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4条赋予的规定一致。6.其他6.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6.2本质量保修书,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3本质量保修书,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修期满后失效。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84641532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211 附件10廉政合同发包人:(全称)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承包人:(全称)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双方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没有上级部门的,可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87条规定处。2发包人义务2.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2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2.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2.4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211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承包人义务3.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5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违约责任4.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4.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承包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二、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工程名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拾壹 份,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贰叁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送交其上级部门各一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84641532联系电话:上级部门:(盖章)上级部门:(盖章)年月日年月日211 附件11项目机构管理人员一览表职务配备最低人数的要求姓名身份证号职称职称证号或上岗证号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2人质量检查员1人安全员1人安全员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材料员1人预算员1人资料员1人注:1、项目机构管理人员应满足最低人数要求。若因工程特殊需要,招标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提出需增加管理人员的,中标单位必须确保增加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到位。2、专职安全人员须具有安全员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3、用于施工报建的5大员证件有效期必须多于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计算6个月以上。211 附件12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番基建办规章〔2009〕6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一、目标为做好在建工程迎接日常的各项检查工作,各工程项目部、监理部应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广州市2009—2011年创建全国文明市容环境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项整治方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及其《操作手册》要求,做好施工现场日常管理,达到如下目标,以改变每次迎接检查均处于临时应付的被动局面,争创文明工地。(一)路面保洁:做到路面每日无积水、无扬尘、无垃圾杂物,必要时需洒水除尘,施工场地达到六个100%要求,无乱张贴现象。(二)围蔽:围蔽规范,做到围蔽干净、崭新,无破损、无变形、无倾斜,反光柱齐全,反光标志齐全标高统一,警示灯齐全,砖脚齐全,宣传标语美观整齐、坚固耐用(一般采用文字板块悬挂)。(三)警示牌、交通导向牌:做到齐全、醒目、位置合理、干净、无变形、无破损,符合交通疏导要求。(四)围蔽内侧:材料杂物堆放整齐,无垃圾,余泥及时清运或就地平整,坑、洞、沟、井防护整齐。(五)施工作业人员:所有进场作业人员必须正确配戴安全帽,不得赤膊、赤脚,不得穿凉鞋、拖鞋,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场地。(六)其他:做好工程“五牌一图”;采取措施控制施工噪音,确保施工不扰民。二、项目区基建办所有在建项目(含停工项目和未移交项目)。三、分工实行监理总监、项目负责人双负责制,施工单位负责按上述要求做好日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层层落实,各单位均安排专人负责巡查。各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上报迎检负责人员名单给基建办工程科,工程科各项目总监负责监管,综合部负责日常检查和督办。四、考核(一)收到市民投诉并经查实属上述问题的,出现1宗每次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因监理单位监督不力的,对监理单位提出批评警告,并每次罚款100元。211 (二)对我办发出的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的,将施工单位上报区建设局处理,并每次罚款2000元,因监理单位监督不力的,对监理单位提出批评警告,并每次罚款500元。(三)被上级各项检查发现问题而提出批评的,将施工单位上报市建委处理,每次罚款20000元,并视情况扣分并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因监理单位监督不力的,将监理单位报区建设局处理,并每次罚款2000元;因总监和项目负责人监督不力的,对总监和项目负责人提出批评警告或要求更换,并予以通报。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211 附件13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管理办法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第一章总说明一、定义第二章需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配合的项目一、需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并提供配合服务的项目第三章施工总承包管理工作内容一、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要求二、项目进度计划管理三、综合管理四、工程信息管理五、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管理六、工程验收与移交第四章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工程配合服务内容一、统一配合内容二、除统一配合外对各专业工程的其它配合内容和责任分工第五章施工总承包单位职权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身职权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管理职权第六章违约责任及奖罚条款一、违约责任二、违约条款三、违约条款执行程序211 第一章总说明为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总承包工作方面的管理范围、责任和义务,以及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相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交付使用及保修期等各阶段全过程总承包管理,尤其是对其他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的管理及配合服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实施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工作时,必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本办法作为合同附件,对合同进行补充。总承包单位须配合服务(配合服务的内容详见合同约定),总承包服务费由承包人在合同总价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各专业工程承包人收取。1定义1.1发包人:指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1.2施工总承包单位:指与发包人签定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具有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和资质的单位。负责其总承包工作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任务和对其他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实施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工作,受本办法约束。1.3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指由发包人依法另行招标的其它专业工程分包施工承包人,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范围内。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二方共同签署,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人,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管理、提供相应配合服务,并与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一起就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工期、安全、保修等共同向发包人承担义务和连带责任。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相应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任务,受到本办法约束。1.4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监理单位依照监理合同对受委托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理。本工程的监理单位为公司。1.5总承包管理配合项目:即分包的专业工程,由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负责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实施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的项目。具体以各项目招标文件约定为准。 1.6甲供材料:指由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1.7甲供材料供货人:指由发包人选定并与其签署材料、设备供应合同,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供应材料、设备的供货单位。1.8项目总进度控制计划:指发包人编制的为实施整个项目交付使用的总进度控制计划。1.9项目总进度实施计划:指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发包人编制的项目总进度控制计划、合同规定的施工总承包管理责任等条件,编制并报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实施计划。211 1.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后,根据工程施工图、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满足施工需要、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施工现场总平面详细布置图。每标段施工总平面布置图须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实施。1.11主要责任:按照适用法律的定义。1.12连带责任:按照适用法律的定义。1.13施工单位:泛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1.14省双优样板工地:广东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1.15市双优样板工地: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第二章需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配合的项目2.1需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并提供配合服务的项目2.1.1建筑智能化工程;2.1.2外电安装工程;2.1.3燃气工程;2.1.4外供水工程;2.1.5室外道路排水工程(以各项目招标文件确认为准);2.1.6园林绿化工程(以各项目招标文件确认为准);2.1.7交通标志、标识工程;2.1.8有线电视、电信工程;2.1.9泛光照明工程(以各项目招标文件确认为准);2.1.10污水处理、环境保护工程;2.1.11桩基检测、土壤氡气检测、第三方沉降观测等各类检测服务;2.1.12文体设施类工程;2.1.13甲供材料、设备(以各项目招标文件确认为准);2.1.14其他由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第三章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工作内容3.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要求3.1.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必须达到国家及省、市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3.1.1.1国家有关文件: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3.1.1.2建设部有关文件: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号令)211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质[2008]47号)建设部《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3.1.1.3广东省、市有关文件: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粤建管字〔2000〕14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8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39号)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6]59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工地现场管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06]634号)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非标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安监字[2007]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暂行规定》(穗府办[2007]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2012年)《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7]576号)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穗建筑[2003]90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穗建筑[1999]285号)211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用临时设施建造管理通知》(穗建筑[2005]784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平安卡制度的通知》(穗建筑〔2006〕635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办理建设工程平安卡的通知》(穗建筑[2006]668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3.1.2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义务对施工现场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管理。由于施工单位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由相应单位承担对应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3.1.3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严格做好所负责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并自觉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检查,按照所提意见进行整改。3.1.4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必须达到零死亡零事故。3.1.5施工现场场容场貌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现场场容场貌进行统一管理。3.1.5.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已审批的施工总平面图或相关的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图规定的位置,布置施工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脚手架、密封式安全网和围挡、施工临时道路、各类管道或线路、施工材料加工场地及堆放位置或仓库、土方及建筑垃圾堆放位置、警卫室、现场的办公及生产和生活设施、变配电间、消防设施等。涉及到专业分包工程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也必须按此条执行。3.1.5.2工地围墙、施工临时围蔽(1)施工场地的布置应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统一安排管理。现场四周设置施工围墙、大门,围墙、大门按照发包人要求标志形象设计,大门宽度不少于7米,原则是严谨、完整、牢固、美观大方。(2)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负责修建工地围墙、施工临时围蔽,负责临时围蔽和出入口的增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并保证整个工程建设期间的工地安全保卫和文明生产。各出入口派专人24小时看管。(3)各个标段施工围墙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要求统一围蔽,标段间的围墙施工由合同价大的标段负责;地下室也采用封闭管理,标段间采用不少于12cm夹板围蔽,并留设满足大型设备进出要求的洞口,亦由合同价大的标段负责。标段间围墙合理位置设置出入口。3.1.5.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现场公示下列内容:(1)现场大门外右侧墙面挂施工标牌公示:工程规模、性质、用途、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名称、施工起止年月等,具体要求见广州市建委的规定。211 (2)现场大门入口内的醒目处公示:安全纪律牌、防火须知牌、安全无重大事故计时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牌施工总平面图、项目部组织架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姓名岗位框图。(3)出口处应设立洗车场和沉淀池,用混凝土制成宽30cm,深50cm沟槽围成宽3m,长5m的洗车场地,设沉淀池和高压冲洗水枪,驶出车辆必须冲洗干净。3.1.5.4施工现场推行硬地化和绿地化,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用地大门内外通道,临时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地面等要求浇筑厚度不得小于20cm、强度不得小于C15的混凝土地坪。材料应分类堆放,采用不同的颜色线划分场地、标示清楚,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得少于8m,其外侧设置排水沟、浆槽。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临时施工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整平压实后作绿化处理。有关处理方案需先征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同意。3.1.5.5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应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余泥排放证、夜间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组织机构框图、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按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放置与实施工程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3.1.5.6现场广告、标语、条幅的管理:为保持良好的现场施工秩序和整体形象,现场广告标语和条幅的内容、设置、张贴和悬挂必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协调。(1)统一策划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统一策划管理所负责现场设置的各类非商业宣传性标语、条幅,如现场导向牌、各类标语等。要求统一字体、形式、规格和位置。(2)实行申请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以及其他单位要求在现场悬挂或设置的各类带有商业宣传性质的广告、标语、条幅,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广告标语和条幅的规格、样式、内容、悬挂或设置位置和时间,得到书面批准后才能设置或悬挂,否则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限期拆除,并视情况做进一步处理。3.1.5.7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安全标志牌费用由自己负责。3.1.6文明施工3.1.6.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GB/T28000-2000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保障体系,充分识别危险源,并实施管理方案和紧急预案等措施,对危险源予以控制,做到防患于未然。3.1.6.2各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人,应着装统一,整齐,还应当在胸前佩带标有个人彩照,姓名,工种或职务、所属单位的的工作证(尺寸为90×60mm)。3.1.6211 .3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其施工及构件堆放所需要场地面积,部位等要求,以便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合理安排施工场地。对于临建设施,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统一规划,统一布置,各分包单位不得私自乱搭临建。3.1.6.4施工现场宿舍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人均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1.7㎡,并进行适当分隔;每25人应设一个直接出口,主要通道宽不少于1.2m,15人以上居住的宿舍门宽不少于1.2m,男女宿舍和沐浴应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禁止男女混居。工人宿舍内部设施必须整齐清洁,用品需分类统一存放。宿舍内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计生管理责任人。3.1.6.5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拆除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地及四周环境要及时清理干净。3.1.6.6在居民居住相邻区域进行爆破、打桩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申请批准,还应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程度及有关措施等情况,向受影响范围的居民和单位通报说明,取得理解和配合;对施工机械的噪音与震动扰民,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3.1.6.7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的标志。3.1.6.8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绿化布置。3.1.7安全生产3.1.7.1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场地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和防雷管理,施工防雷必须达到广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的相关要求。3.1.7.2安全设施: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在施工场地出入口处设置安全警示牌,限速等标语,保证场内交通畅通,安全;在施工场地的危险地段要设置安全警告栏杆或者标志。3.1.7.3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在“四口”、“五临边”位置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如设置安全设施、安全围网、围板和警示标志等。各分包单位如施工需要须拆除时,须提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批准后,若施工总承包单位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分包单位必须配合。3.1.7.4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应当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临空和高空作业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各类洞口和脚手架应当设置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各类建筑工程高出+0.00线2m以上的立面应采用100cm2不少于2000目的密目式阻燃材料安全网封闭。安全网要求围设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每层脚手架的走道板应设180mm高,面漆红白的挡脚板(木挡脚板厚18mm,宜推广轻型槽钢档脚板)。安全帽应分色表示使用者,安全帽前端应表示施工单位名称;戴安全帽时应使帽带系紧下颚,帽衬应与帽壳留有20~25mm空隙。3.1.7.5施工现场的楼梯、电梯预留口、通道、深基础、坑井、阳台、屋面、楼层面等一切容易坠落的临边临口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和警示措施。临路边的脚手架,高压电缆、起重机及回转半径伸至道路的巴杆,均应设置安全隔离棚。危险仓库附近应有明显的标志及围挡设施。211 3.1.7.6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有关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搭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线,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及手持照明灯具,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3.1.7.7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要求位置合理、固定牢固,不得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具进场须经过安全检查,合格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3.1.7.8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场、易燃易爆仓库禁止烟火。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定点吸烟室,禁止在作业场所吸烟。各类易燃易爆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块和氧气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大于5m以上,存放时必须封闭隔离。动用明火必须由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在现场核验后方可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宿舍、办公室、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取暖和煮饭,宿舍仓库不得混用。3.1.7.9木材加工间、仓库、宿舍、厨房、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燃易爆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必须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各类有效防火器材,并经常检查。3.1.7.10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3.1.7.11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常组织按《建筑工地安全检查标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措施,迅速整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3.1.7.12专业分包工程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必须立即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立即按有关规定上报监理单位、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迅速处理。3.1.8防火及保安3.1.8.1参建本项目各单位应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下,搞好与当地居民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避免纠纷,与当地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治安联防和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公安消防主管部门要求,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健全的项目部防火保安管理制度,落实公安消防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3.1.8.2各施工单位现场应设立保安和门卫,负责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保证财产安全。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证件。3.1.8.3现场必须有满足消防车出入和行驶的道路,还应按消防规定在路旁适当位置设置消防栓。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火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火灾易发地区施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项目部应当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现场严禁吸烟,必要时可设吸烟室。211 3.1.8.4施工的现场通道、消防的出入口、紧急疏散楼道等,均应有明显的标志或指示牌。有高度限制的地点有限高标志。3.1.8.5施工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向公安部门申请(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取得“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后,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按有规定进行施工。3.1.9卫生防疫3.1.9.1项目经理部应根据GB/T2400—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在充分识别环境因素的基础上,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绿色生产”。3.1.9.2土石方施工前应制定技术先进、安全有效的施工方案,制订防坍塌污染环境的措施,施工过程应加强监察,及时处理隐患。施工现场泥浆和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湖泊、池塘。3.1.9.3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化和焚烧建筑垃圾,不得用有毒物体做燃料,亦不得焚烧其他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或不得把这些废弃物做土方回填。3.1.9.4建筑垃圾、渣土应在指定地点堆放,每日进行处理。高空施工的垃圾及废弃物应采用密闭式串筒或其他措施清理搬运。装载建筑材料、垃圾或渣土的车辆,应采取防止尘土飞扬、洒落或流溢的有效措施。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辆冲洗措施,冲洗的污水应进行处理。生活垃圾按规定收集处理。3.1.9.5各标段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一个公共食堂,厨房需远离厕所30m以上,远离建筑物排栅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他污染源50m以上。厨房设施应满足卫生要求:厨房要通风,卫生,经常保持清洁,生熟间要分隔;地面应采用瓷质防滑地面砖,内墙要求粘贴全高白瓷片,厨房应使用燃气炉具,厨房内灶台,工作台等设施和售饭窗口内外也应铺贴白瓷片,门窗及洞口要设置纱窗,地面及周边排水良好。3.1.9.6厕所内应当粘贴高1.5米以上白瓷片墙裙,便槽内底部和侧面应铺贴白瓷片,地面、蹲台应采用瓷质防滑地面砖。厕所内应当设置洗手槽,便槽采用自动冲洗设备,设置化粪池,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对厕所要落实专人清洁,定期喷药,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异味。3.1.9.7施工现场内的厨房必须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筑工地厨房卫生要求的规定,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和茶水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班,上班时候必须穿戴口罩、白衣帽及袖套。洗、切、煮、卖、存等环节要设置合理,生熟严格分开,餐具用后随即洗刷干净,并按规定消毒。3.1.9.8施工现场应当设茶水亭和茶水桶,茶水桶要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应当有防暑降温措施。3.1.9.9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医疗室,其他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发现疫情必须及时向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报告。211 3.1.9.10施工现场应当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无力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的,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3.1.10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和管理3.1.10.1施工总平面布置。3.1.10.1.1投标时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为施工总平面布置的初步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后,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等条件要求,通过现场踏勘,了解现场实际情况按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进行详细的各个阶段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计,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拆除已建临时设施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和监理意见,且发包人不支付任何费用。3.1.10.1.2施工总平面布置原则:a、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施工规定,规程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规定及发包人、监理单位的相关要求;b、在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尽量紧凑合理,不用(或少用)施工用地;c、保证场内施工道路畅通;d、科学确定施工区域和场地平面布置,尽量减少专业工种之间交叉作业,提高劳动效率;e、各项施工设施布置要满足方便生产,有利生活,安全防火,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要求;f、将生产性和生活性设施分开布置。3.1.10.1.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完成本项目各个阶段的整个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同时明确标识,按不同施工阶段,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仓库、生活区、办公区、材料堆放及加工场布置。3.1.10.1.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本项目特点,合理规划本项目各个阶段的整个施工场地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包括仓库、办公区、生活区、临时道路、排水、材料堆放、加工场等。3.1.10.1.5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现场范围内的自有(含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所有仓库、生活区、办公区、材料堆放及加工场的搭设工作,现场范围内的临时道路、排水等设施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费用含在投标总报价中。施工现场范围内属于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仓库、办公区、材料堆放及加工场地由其自行负责搭设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合理的场地。3.1.10.3施工临时道路3.1.10.3.1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满足项目施工(包括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施工)的施工临时道路,施工临时道路必须硬地化,满足车辆、机械运输、大型重型机械设备运输的正常需要,道路两旁设满足施工需求的临时排水设施。施工临时道路包括施工范围内循环路、循环路与拟建建筑物之间通道、循环路与市政道路间的连接通道。施工临时道路必须硬化,设有两个行车道,一个停车道,道路两旁设有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排水设施。施工道路做法按招标文件。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施工总平面图布置要求布置施工临时道路。3.1.10211 .3.2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对作为临时设施的全部施工作业通道的搭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并保证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车辆和人员,安全、方便地到达工作区域。3.1.10.3.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保证在自身及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施工方案中有相应的措施,保证施工通道有显著标志、无建筑垃圾、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特别是夜间)、易于行走、安全措施可靠。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每天进行巡视检查。3.1.10.3.4施工总承包单位设专人负责道路清洁、障碍清除以及维修保养工作,保持道路清洁、畅通,保证环境卫生,预防空气污染和环境污染。3.1.10.4施工给水(排水)设施3.1.10.4.1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提供满足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施工的施工给水(排水)设施。3.1.10.4.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需要,在每单栋建筑物内提供一个临水接驳点,并设置分水表。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每月用水量为实际用水量加上每月损耗量(损耗量按每月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用水量的比例分摊)。临水单价按供水部门公布的施工用水单价计算。3.1.10.4.3施工用水主管道要有明显的保护标志,以防意外损坏。3.1.10.4.4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地用水,设置总、分表实行统一管理。3.1.10.4.5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总用水管线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正常供水、正常施工。3.1.10.4.6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用水计量管理、水费管理,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现场使用的施工用水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水源,临水费用由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缴交。3.1.10.4.7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数量足够的临时蓄水池及消防设施,满足消防和洗车要求。3.1.10.4.8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场内的排水(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施工区域的排水(污)进行检查,保证排水(污)系统畅通,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市政管网。若发现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违反排水(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有权要求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和补救,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负责赔偿。3.1.11施工用电3.1.11.1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提供满足项目施工和办公(包括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施工和办公)的施工用电设施。3.1.11.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需要,在每单栋建筑物内提供一个临电接驳点,并设置分电表。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每月用电量为实际用电量加上每月损耗量(损耗量按每月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用电量的比例分摊)。临电单价按供电部门公布的施工用电单价计算。3.1.11.3施工用电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211 3.1.11.4应结合现场各电源点,设置供电线路;供电线路采用水泥电线杆架空铺设,横跨大门或道路时,高度应≥6m。3.1.11.5用电按生产用电和办公用电分别设置。在每单栋建筑物内设置分配电箱,以提供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施工用电驳接,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用电管理配合工作;建筑物外临时电线一律用水泥电线杆架空,不得随意拖地乱拉乱用。3.1.11.6委派专人对施工用电线路进行日常维修管理工作,保证现场正常用电。3.1.11.7应对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用电进行安全管理、计量管理、电费管理(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现场使用的施工、办公用电费用由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电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缴交。3.1.11.8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现场用电进行检查(包括对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用电),杜绝乱拉乱用的现象,杜绝安全事故(隐患)的发生。3.1.11.9为确保现场正常施工和安全生产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现场自行配置数量、型号适当的发电机,且现场配置的发电机数量不少于和型号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的数量和型号。3.1.11.10所提供给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电容量必须能保证正常照明及生活设施用电。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进场后若认为电容量不足,或可能发生临时停电情况由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自行配置发电机组。3.2项目进度计划管理3.2.1总进度实施计划3.2.1.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发包人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工期自行编制的总进度实施计划。3.2.1.2总进度实施计划除了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详细实施计划外,还应包括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它专业工程(以下简称专业工程)、甲供料的实施计划,主要是进场时间(到货时间)、退场时间、中间交接时间(若有)、塔吊拆除前的材料设备运输时间、联合调试时间等。3.2.1.3总进度实施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批和确认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确认的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年、季、月度细化计划,以及在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陆续进场并提交了专业工程的进度计划后,不断完善该实施计划,并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及时检查、调整该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向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贯彻、协调,合理安排好各专业工程的施工计划,对整个项目的进度统一管理、协调。3.2.2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具体要求,向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详细交底,明确施工进度组织和部署。3.2.3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进场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求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7天内提交专业的进度计划,统筹审核各专业工程的进度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批。211 3.2.4施工总承包单位随时检查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进度,纠正进度负偏差,确保项目总工期。当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未能按制定并批准的计划完成,要求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采取相关措施,避免影响整个项目的进度。3.2.5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组织协调有效解决不同专业工程、不同工序交叉作业的配合施工问题,确保各专业工程施工进度能按照项目总进度实施计划实施。3.2.6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项目总进度计划调整各专业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配合,确保工程关键节点工期按计划完成。3.2.7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保证各专业工程进度计划的实施,在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内,对专业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协助,以确保专业工程能按经审定的进度计划执行。协调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之间的进度保证项目施工协调顺利进行,确保项目节点工期目标实现。3.2.8施工总承包单位保证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正常施工环境、条件。3.3综合管理3.3.1人员管理3.3.1.1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对进场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对本单位所有进场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各自统一着装,及时上报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汇总并统一管理。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流动的,必须及时更改登记记录,并将更改记录及时上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人员管理应结合近期市建委关于进入工地民工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按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建设工程平安卡制度的通知》(穗建筑[2006]635号)和《关于加快办理建设工程平安卡的通知》(穗建筑[2006]668号)要求统一办理平安卡,在各出入口安装刷卡机器等工作。3.3.1.2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必须以班组为单位在进场后3天内以及每月定期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交底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由交底人签名确认,安全交底人员必须符合A、B、C三级教育的资质要求。3.3.1.3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对进场所属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将有关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向进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和广东省、广州市现行安全管理办法[如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量化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规定的食宿、办公和施工环境及条件。3.3.1.4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对所属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全天候管理,严禁施工人员未经本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批准擅自进入现场。3.3.2身份识别管理211 安全帽识别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与施工人员佩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安全帽颜色:质量检查员和安全员为红色、施工管理人员为蓝色、一般施工人员为浅黄色。安全帽正面粘贴其所属单位的标志,侧面粘贴代表其身份的工号。各单位进场后在2天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有关人员资料,内容包括公司标志的样本、所有人员的名单及初始工号,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人员的初始工号进行统一编号(所编工号与各人平安卡卡号相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自身人员及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人员进行统一管理。3.3.3工作牌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立工作牌制度。进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及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佩带工作牌。工作牌内容包括姓名、本人近期免冠照片、所属标段、所属单位、所属班组、职务、工号、工种等,工作牌的工号与安全帽的工号必须一致。工作牌的制作和编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发包人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统一管理,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负责本单位进入现场人员工作牌的具体制作和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佩带工作牌制度对所负责标段的全体施工人员及施工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佩带工作牌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的人员立即做出登记,并定期汇总上报监理单位及发包人。3.3.4进场材料设备管理3.3.4.1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进场所需材料设备的管理,并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关于进场材料设备管理方面的要求。3.3.4.2督促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按时提供材料设备进场的计划,并提供月度材料设备进场计划。3.3.4.3各专业工程材料设备进场后,总承包管理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对甲供材料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对专业工程材料设备、甲供材料提供现有的起重吊装工作),由材料设备供应商将材料设备在12小时内分运至指定的仓库或堆放场。3.3.5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管理:3.3.5.1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统一的管理。3.3.5.2对于没有办理进场登记的施工机械设备一律拒绝进场。3.3.5.3施工单位定期进行检查,建立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台帐,每月25日前报监理单位备案,杜绝出现施工机械设备未做登记的现象。3.3.5.4有义务确保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包括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机械设备)符合有关施工机具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用电要求,施工机械设备不得带病作业。3.3.5.5应及时对进入现场的所有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在24小时内撤出场外,对出现故障的机械设备需修理至符合要求才能使用。3.3.5.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机械用电的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义务对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进行安全用电的交底,并所负责现场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和管理。3.3.5.7对大型施工机械的调配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3.3.5211 .8对所属进场的全部施工机械设备进行全天候管理,严禁施工机械设备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现场或公共区域。3.3.6现场保安及来客管理3.3.6.1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来访客人(指不在本工地工作的人员)必须办理来客登记手续才能进入现场。3.3.6.2来客向门卫递交有效证件并办理必要的来访登记。3.3.6.3由门卫向来客发给临时出入证。3.3.6.4来客离场时凭临时出入证和有被访人签名的回执领取有效证件。如客人丢失临时出入证,由被访人所在单位向门卫办理丢失临时出入证登记手续。3.3.6.5负责治安保卫和门卫管理工作,负责来访登记管理,以及负责制作临时出入证。3.3.6.6施工总承包单位组建专职保安队伍,负责本标段施工现场范围内及现场各出入口的二十四小时保安管理(保安人员需统一着装)。3.3.7车辆出入管理3.3.7.1为保证现场的施工秩序,对所有进入施工总承包单位所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车辆,实施车辆出入管理制度。3.3.7.2大型车辆及小型车辆:对长期出入施工现场的大型车辆及小型车辆(包括发包人、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办理车辆出入证。大型车辆是指5T以上的载重汽车、轮胎或履带工吊车等大型施工机械。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各单位登记的长期出入施工现场车辆情况合理安排各单位车辆的停放位置,杜绝出现现场车辆乱停乱放阻碍施工的现象。3.3.7.3临时出入现场的车辆,进场时在门卫处登记所属单位名称、车牌号、进场时间、大约停留时间,办理临时车辆出入证后,方可进入现场。3.3.7.4所有出入现场的车辆一律凭有效证件进入现场。3.3.7.5制定材料、工器具进出管理制度,设放行条制度,杜绝贵重物品遗失。3.3.8当地协调3.3.8.1有义务协调好与当地地方政府与人员的关系,确保施工质量、进度和组织管理等不受当地外来因素的干扰。3.3.8.2因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工作不力导致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受当地外来因素影响的,发包人有权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处罚。3.3.8.3与周边建筑物使用单位的协调工作。3.3.8.4现场交通的组织协调:本项目地处市区,周边建筑物比较密集,人流、车流较大,现场交通较为复杂。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派专人负责现场材料、机械进出的交通指挥,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3.3.9产品保护或照管3.3.9.1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承担本项目总体产品保护或照管责任(规定由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负责的除外)。211 3.3.9.2管理工序交接工作,移交产品保护责任。对已完产品的保护向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进行交底。3.3.9.3当施工现场的某些关键区域(如机房)施工到一定程度(如设备安装阶段)时,在征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有权在监理的统一安排下对进入关键区域的施工人员进行限制,即根据施工需要,确定可以进入该区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人员、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人员及人员数量。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需要执行关键区域出入管理10天前,书面通知各有关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并上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天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递交进入关键区域申请表,确定进入关键区域施工及管理人员的数量,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制作进入关键区域的特别通行证。施工总承包单位派驻专人在指定入口验证放行。在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工作完成并通过有关单位验收后,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将特别通行证退回。3.3.9.4根据有约定的中间验收工程的照管,但中间验收工程的划分应报质监站同意,作为日后办理中间验收的依据。在专业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性质需分阶段施工和移交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照管时,专业工程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批准后的分阶段施工工程即为中间验收工程。对每个中间验收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发包人、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进行质量验收评定。若验收合格,则移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照管,时间至专业工程安装单位下次开始施工时止;若验收不合格,则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内返修或更换材料整改完成后再报验收。在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照管的期限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这些中间验收工程做好保护工作。而在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继续进行施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已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不负责照管,其照管责任移交至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3.3.9.5已竣工验收的专业工程的照管。从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手续起,直至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给发包人之日止,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对专业工程的成品承担照管责任。3.3.9.6如果在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的照管期内,由于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导致施工总承包单位照管工程的任何部分损失或损坏,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修补、赔偿经济赔偿责任,并通过修补使该工程或设备质量达到该专业合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3.3.10设计配合3.3.10.1根据施工总承包管理的需要,从施工角度参与不同专业间的综合图纸会审,如土建和设备、机电和弱电,土建和装修、机电和装修,土建和市政,土建和景观、土建和幕墙、土建和电梯、机电和电梯等,发现各专业图纸间的有关配合、协调等问题,组织编制综合管线平衡图,向发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3.3.10.2参加各专业工程的图纸会审,提出有关建议。3.3.10211 .3审查各专业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各专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不满足项目总体进度、场地安排、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方面,和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督促其进行调整。3.3.10.4及时掌握每个专业工程的变更情况,并从施工总承包管理方面分析与其它有关方面的变化情况,若对项目总进度,或其它专业质量或造价方面出现影响,及时提出建议方案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3.3.10.5当发包人就设计变更等事务要求提供咨询意见时,应从施工可行性、经济性、施工总承包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议供发包人决策。3.4工程信息管理3.4.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工程信息管理制度,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和造价控制进行相关信息管理,收集、整理、传递和储存施工过程中各项信息,树立工程信息管理目标,完善信息的反馈系统。3.4.1.1建立工程管理系统,利用其中的分析工具进行工程进度、工程量费用管理控制,并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3.4.1.2建立电子报表审批体系,并实现远程监控系统。3.4.1.3建立可以让各个参建单位协同工作的信息平台。3.4.1.4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编码体系及工程数据库,形成与信息平台相适应的标准化的管理体制。3.4.2施工工作报告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穗建筑[2007]125号)文要求,每月编制能覆盖整个项目工程内容的施工工作报告,交监理单位审核后向番禺区质监、安监站报告。3.5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管理3.5.1参加专业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加具有关意见。3.5.2指导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整理工程资料,使其满足评优申报要求和档案接收要求。3.5.3竣工图纸收集、整理,需要时签章。3.5.4督促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按合同的工程竣工验收中工程竣工资料条款内容做好竣工资料工作,督促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及时办理中间验收及专业验收。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对于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竣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并按规定整理归档,向有关部门提交并获得通过。3.5.5办理竣工备案手续。3.5.5.1在规定时间内负责收集齐所有竣工备案资料,对于不属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资料,有责任进行跟踪和协调,及时向发包人反馈收集进度和协调情况。3.5.5.2收集齐所有竣工备案资料后,负责按规定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竣工备案资料,并向发包人反馈备案办理进度。3.6工程验收与移交211 3.6.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3.6.1.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属于《建设工程中间验收监督管理规定》(穗建监字[2001]068号)文规定的中间验收部位,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属隐蔽验收的,由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在隐蔽验收前12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管理单位及监理单位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且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在6小时内或监理单位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报监理单位重新验收。属中间验收的,由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组织验收。3.6.1.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隐蔽及中间验收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足够的配合。3.6.2工程试车3.6.2.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组织试车:属总承包自行施工范围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属总承包自行施工范围外的,由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配合。3.6.2.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发包人、监理单位和相关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参加试车,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试车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和相关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参加试车。3.6.2.3工程试车费用3.6.2.3.1单机试车费用属总承包自行施工范围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试车费用;属总承包自行施工范围外的,由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负责试车费用。3.6.2.3.2联动试车由总承包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费用由各总包单位负责。第四章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工程配合服务内容4.1统一配合内容4.1.1根据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需要,在每单栋建筑物内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各一个,并设置分水、电表。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每月用水、电量为实际用水、电量加上每月损耗量(损耗量按每月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用水、电量的比例分摊)。临水、电单价按供水、供电部门公布的单价计算。4.1.2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修建和维护的道路提供给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使用并负责管理。4.1.3向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提供施工所需的室内外水平及垂直控制墨线。4.1.4向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提供现场材料、机具转堆场地。4.1.5做好各专业工程施工完毕后的一次性修补、塞洞和塞缝工作,但该工作不影响已完成的专业工程的施工质量。如因专业工程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施工质量不合格,返工后造成需二次修补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负责。4.1.6具体责任分工如下表211 序号配合内容各承包单位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对应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1轴线、标高向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其施工所需的室内外水平及垂直明确标示控制墨线。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提供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按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轴线、标高进行专业工程测量、放线工作,对自身专业工程测量、放线的结果负责。2工作面向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其施工必需的工作面。协调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交叉作业。合理、高效地利用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工作面,尽早完成工序交接工作。并依时交回工作面给其他承包商包括土建承包商。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安排。3垂直运输工地现有的垂直运输设施将提供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使用。以保证其它施工需要,不提供专业工程需要的特殊设施。使用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现有垂直运输设施,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统一调配。自备专业工程需要的特殊设施。4场地及临时设施向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提供材料存放或设备、办公设施搭建场地、机械停放、材料加工的场地(场地面积由监理单位协调)。自行负责材料、设备、机械的照管责任,时间从材料或设备进入该场地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止。5质量管理指导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按照样板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样板工程质量标准施工管理。如未达到要求,须无条件整改。6工作条件向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提供用水、用电接驳点,提供道路、通道、照明、排水、排污等工地设施。承担水电接驳点以后的管道及线路的安装、拆除及其使用费用。211 负责暗室施工场地和主要通道(特别是设备机房等)的临时照明、临时通风及其管理,以满足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正常安全健康工作环境。在作业期间负责对临时照明、临时通风的设施进行保护。若违规操作造成该设施损坏,负责及时维修及承担相应费用。7防火安全设施提供按规定设置的维护防火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给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使用和保护现有的工地安全防火设施。8工地卫生清洁负责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工作期间其工作面的每天清洁、公共部分、通道和外围场地的清洁,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及其卫生保洁和整个工程的建筑垃圾外运。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文明施工和现场保洁的管理要求。9工序交接组织办理中间工序的交接手续。做好移交过来后产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共同办理工序交接手续。做好接收产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10过程施工的防污染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自身产品的防污染措施,督促落实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过程施工的防污染措施。负责自身产品的防污染措施11对外办证统一办理现场出入证。统一办理相关工程评优证书。提供办证需要资料。对办证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12资料按要求统一整理资料。对需要施工总承包单位签章的资料进行签章。向档案馆统一移交工程档案。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及时整理和提交资料。13预留孔洞及饰面预留孔洞,包括其他专业单位完成的封塞、防水以及后期的饰面工程。(一次)提供预留孔洞位置、要求,自身工序完成后交回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下道工序。211 4.1.7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服务。4.1.7.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工程所有分包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质量控制和中间验收负有监督、组织、协调的义务,并对由发包人组织的阶段验收或最终验收负有全部责任。4.1.7.2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期间,按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的承包和管理范围,承担所有分项工程阶段性已完成产品的全部保护责任,对已完成产品的保护应包括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直至整个工程竣工验收。4.1.7.3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义务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给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使用。4.1.7.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提供经批准同意使用的轴线、坐标给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4.1.7.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负责孔洞、坑、槽、打凿等的修补工作,可参照定额中总承包管理费所含内容。4.1.7.6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后,按照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配合办法》内容,结合本标段的施工组织计划,编制具体《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方案》,并提交给发包人、监理审批。4.2除统一配合外对各专业工程的其它配合内容和责任分工4.2.1基坑支护工程4.2.1.1资料交接:1、接收竣工或中间验收资料;2、接收基坑支护工程临时施工复函等开工手续的前期资料。4.2.1.2现场场地交接:1、接收退场后的场地和临时设施(如有需要时);2、接收现场放线坐标点及高程点或其引点。4.2.1.3实物交接:1、对照竣工或中间验收资料,接收现场实际的施工工作界面;2、对照竣工或中间验收资料,对现场施工的实物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与资料相符,满足质量要求后进行实物交接。4.2.1.4其它交接:接收有关施工水电的使用度数及有关费用的缴交情况。4.2.2电梯供应安装工程序号分项工程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表施工总承包单位电梯供应安装单位1客、货、消防梯、手扶梯1.1机房预留孔建筑、结构或经确认的专业图中标明的孔洞预留施工,承担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要求的责任。211 监督、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预留施工是否符合专业安装要求,承担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要求的连带责任;承担(除结构图标明的)电梯施工图中标明的预留施工,承担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要求的责任。1.2预埋件(1)承担符合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基础结构施工和施工过程中保护已完成的预埋件质量的义务。(2)负责机房顶吊环的预埋。预埋或安装施工,监督、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混凝土施工,承担符合设计要求、施工验收和专业安装要求的完全责任。1.3井道施工(1)井道内砌体和圈梁施工前,需征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同意。(2)保证井道尺寸和垂直度符合施工图纸和电梯安装规范要求。复核井道尺寸达到施工图纸和电梯安装规范的要求。1.4门洞预埋孔首次塞缝承担首次塞缝(包括抹面、防水施工)质量的责任,及施工过程中保护已完成的管道安装质量的义务承担管道安装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的完全责任。承担套管与已安装完毕的管道间的封填的完全责任。1.5坑底缓冲设备基础预留施工,承担符合设计要求和经确认的专业图的混凝土基础结构施工要求和施工验收的主要责任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混凝土施工,承担符合设计要求、施工验收和专业安装要求的连带责任1.6机房设备安装承担机房空间、平面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的责任,并具有不影响已完成的设备安装的义务承担已完成机房设备安装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责任1.7机房设备电气联接提供电梯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的电源承担满足安装施工进度的责任承担电气安装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满足施工验收要求的责任211 1.8墙面地面恢复承担备吊装时开墙及墙体恢复的责任。承担因安装造成的地面、楼面、墙面破坏后的首次恢复责任。办理移交手续,承担由于电梯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返工或质量不合格造成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二次修补费用1.9手扶梯底坑承担支承梁/底坑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的责任,并具有不影响扶梯安装进度的义务承担已完成扶梯安装符合设计和专业安装验收要求的责任1.10调试验收协助调试验收承担调试验收后移交之前的照管责任4.2.3发电机安装和环保处理工程序号分项工程主要工艺流程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表备注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电机安装单位1机房工程    1.1 发电机吊装预留孔预留施工,承担符合设计要求和通过施工验收的责任;提供运输安装通道,承担发电机运输线路及吊装范围内的结构安全加固安全措施的完全责任。具有配合预留,检查、提示、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整改不合格工作的义务 1.2集水井、设备基础集水井、设备基础施工,承担符合设计要求和通过施工验收的主要责任具有配合施工,检查、提示、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整改不合格工作的义务 211 1.3 轴线提供水准点和轴线,提供设备吊装线路和施工场地并承担满足发电机安装施工进度的责任供货、安装,承担发电机安装符合设计要求和满足通过施工验收要求的责任 1.4墙面地面恢复承担设备吊装时开墙及墙体恢复的责任。承担因安装造成的地面、楼面、墙面破坏后的首次恢复责任。由于发电机安装单位返工或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二次修补由发电机安装单位负责。2排烟管安装排烟井道施工承担井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和通过施工验收的责任,并具有不影响井道施工的义务监督管井内浇注层间封闭砼过程,不影响已完成排烟管的质量,并承担已完成排烟管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责任,办理环保验收  3 环保工程发电机房环保施工 按原施工图纸按设计要求进行专业工程施工,承担符合设计要求、施工验收和通过专业验收要求,办理环保验收,达到工程评优标准的完全责任。  4.2.4外电安装工程211 序号分项工程主要工艺流程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表备注施工总承包单位供电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1高低压变配电房    1.1 电房室内砌筑、门窗安装提供轴线、基准线按合同范围对配电房的砌筑、装修、设备基础、缆沟、电房门窗安装等项目进行施工,承担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要求和通过专业工程验收及评优的责任 1.2 变压器、开关柜运输、安装提供运输安装通道,承担变压器输线路及吊装范围内的结构安全加固安全措施的完全责任。对相关设备运输、安装质量承担完全责任 2电缆沟  2.1 电缆沟砌筑及时移交施工场地承担电缆沟施工,保证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施工验收和通过专业工程验收 4.2.5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序号分项工程主要工艺流程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表备注施工总承包单位热泵系统设备安装单位1    211 地下室热泵系统主机房工程1.1 热泵系统主机房砌筑及管道预留孔按合同、图纸范围对热泵系统主机房的砌筑、装修、门窗安装等项目进行施工,承担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要求和通过专业工程验收及评优的责任;提供运输安装通道,承担热泵系统设备运输线路责任;预留施工,承担符合设计要求和通过施工验收的责任。具有配合预留,检查、提示、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整改不合格工作的义务。 1.2集水井、设备基础集水井、设备基础施工,承担符合设计要求和通过施工验收的主要责任。具有配合施工,检查、提示、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整改不合格工作的义务。 1.3 轴线提供水准点和轴线,提供设备吊装线路和施工场地并承担满足热泵系统安装施工进度的责任。供货、安装,承担热泵系统设备安装符合设计要求和满足通过施工验收要求的责任。 1.4墙面地面恢复211 承担设备吊装时开墙及墙体恢复的责任。承担因安装造成的地面、楼面、墙面破坏后的首次恢复责任。由于热泵系统设备安装单位返工或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二次修补由热泵系统设备安装单位负责。2机房设备安装承担机房空间、平面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的责任,并具有不影响已完成的设备安装的义务。承担已完成机房设备安装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责任。3机房设备电气连接按照施工图纸将电源线布置到热泵系统主机房施工界面界面分界处提供热泵系统设备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的电源承担满足安装施工进度的责任。承担电气安装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满足施工验收要求的责任。4机房设备给水连接按照施工图纸将给水管道布置到热泵系统主机房施工界面界面分界处提供热泵系统设备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的水源承担满足安装施工进度的责任。承担给水管道安装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满足施工验收要求的责任。5供水、回水管道安装 5.1地下室穿过墙、过楼板、过人防管道套管预留建筑、结构或经确认的专业图中标明的孔洞预留施工,承担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要求的责任。211 监督、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预留施工是否符合专业安装要求,承担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要求的连带责任;承担(除结构图标明的)热泵系统施工图中标明的预留施工,承担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要求的责任。5.2±0.00以上过楼板、管井管道套管预留建筑、结构或经确认的专业图中标明的孔洞预留施工,承担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要求的责任;承担管井尺寸及管道排列符合设计要求和通过施工验收的责任,并具有不影响管井施工的义务。监督、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预留施工是否符合专业安装要求,承担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要求的连带责任。监督管井内浇注层间封闭砼过程,不影响已完成的保温管道的质量,并承担已完成供回水管道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责任。5.3层间热水表后管线预埋、安装建筑、结构或经确认的专业图中标明的管线预留施工,承担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要求的责任。监督、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预留施工是否符合专业安装要求,承担符合设计和施工验收要求的连带责任。6综合楼天面太阳能集热板安装地漏、太阳能集热板基础安装地漏、太阳能集热板基础施工,承担符合设计要求和通过施工验收的主要责任。具有配合施工,检查、提示、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整改不合格工作的义务。7门洞、预埋孔首次塞补,填缝211 门洞、预埋孔首次塞缝承担首次塞缝(包括抹面、防水施工)质量的责任,及施工过程中保护已完成的管道安装质量的义务。承担管道安装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的完全责任。承担套管与已安装完毕的管道间的封填的完全责任。第五章施工总承包单位职权5.1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身职权属于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身施工内容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合同、本办法及国家、行业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和要求,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平面布置、临时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必须达到本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保证无人员死亡)要求,具体按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本办法执行。5.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管理职权5.2.1管理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实施情况,对其进度享有检查、监督、管理和处罚建议权。5.2.2施工现场所有临时设施调配权。5.2.3施工场地(包括人员、材料、设备、机械、环境)的管理权。5.2.4工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权。5.2.5产品保护或照管的监督、检查和和管理权。5.2.6对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权,修改建议权。5.2.7对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每月工作报告、所有竣工资料的审核和管理权。5.2.8对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奖罚建议权。5.2.9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交纳其承包价的千分之一作为水电费押金,如果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没有按规定交纳水电费,报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有权动用其押金进行支付。第六章违约责任及奖罚条款6.1违约责任6.1.1施工总承包单位认真执行上述各项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无论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是分包单位(包括自主分包单位及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违反了本办法有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都应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一般情况下只追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不直接追究分包单位的责任。211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分包单位在此违约行为中应付的责任,对分包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或追究其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据以下原则向分包单位追偿分包单位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责任:6.1.1.1对分包单位的一般义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执行,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如分包单位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予以警告和制止。如分包单位发生上述规定的行为,属专业分包项目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违约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次要违约责任。6.1.1.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各专业分包工程承担服务、管理及协调义务。分包单位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且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力原因,属专业工程分包项目的,由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次要责任。6.1.1.3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非法分包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的,属专业工程分包项目的,由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发包人保留追究相关单位法律责任的权利。6.1.1.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按计划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分包项目竣工给以积极的配合,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提供必要的配合工作而导致分包项目未能按计划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6.1.1.5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运出现场的材料进行严格管理,所有材料,如无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同意外运的,不得运离现场。对确实发生的材料擅自外运事件,责任方为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追究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6.1.1.6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出现违反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力原因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6.1.1.7分包单位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且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力原因的,属专业分包工程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6.1.1.8因施工单位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的,由责任方施工单位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承担质量违约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力原因的,属专业分包工程的,由专业工程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6.1.2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身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以及本办法中有关规定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身承担全部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有关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在每月20日前将当月发生的全部违约金向发包人交纳完毕,并在申请月工程款时附上违约金的付款凭证。如施工总承包单位逾期不交纳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延长当月工程款拨付时间,直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完善交纳违约金的全部手续,或从应支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6.1.3211 如自主分包单位违反了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以及本办法中有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自主分包单位进行处罚时,在形成处罚意见后,需报发包人备案。6.1.4如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违反了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以及本办法中有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进行处罚时,在形成处罚意见后,需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执行。如按有关约定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就此违约行为需要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罚金时,专业工程承包单位须在每月20日前将当月发生的全部违约金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交纳完毕,并在向发包人申请月工程款时附上违约金的付款凭证,专业工程承包单位逾期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交纳违约金,施工总承包单位有权向发包人和监理提出拒付书面意见,发包人有权据此延长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当月工程款拨付时间,直至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完善交纳违约金的全部手续,或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关违约金而转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该专业工程承包单位不得有异议。6.1.5当发生分包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的情况时,由监理单位经调查核实后,按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本管理办法中的文件相关规定对分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或处罚通知,并向发包人申请执行;分包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的整改通知后仍拒不整改的,对于自主分包项目,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该分包单位;对于专业分包项目,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该分包单位的施工合同,且追究该分包单位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6.2违约处理条款6.2.1对发包人、监理单位要求提交的有关本工程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验收文件、工程预算报价、施工进度计划、样板、取样和完成情况分析报告等),施工单位未能在承诺或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的,每延迟一天应缴纳违约金300元,对工程项目管理影响较大或造成损失的,每天最高应缴纳违约金1000元。6.2.2对发包人、监理单位提出的施工安全、质量,以及文明施工等问题的整改,施工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每延迟一天应缴纳违约金500元,滞后三天或以上的每天最高应缴纳违约金2000元。6.2.3对发包人、监理单位提出的进度控制计划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现场施工管理不力的,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在例会上公开通报,施工单位未能在承诺或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的,每次应缴纳违约金2000元,情节严重的另按合同条款进行处理。6.2.4凡与本工程发包人或施工单位签订材料供应协议的供应商,因材料供应商自身原因不能按承诺的时间供应材料,造成施工单位工期延误的,经各方确认属实后,材料供应商按每延迟一天缴纳违约金500元,对工程项目进度影响较大或造成损失的,每天最高应缴纳违约金2000元。6.2.5对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在承诺的时间内不能移交场地或提供施工条件给分包单位进场施工的,或各分包单位在承诺的时间内未能完成施工并移交总包单位的,责任方按每延迟一天缴纳违约金500元,对工程项目管理影响较大或造成损失的,每天最高应缴纳违约金2000元。211 6.2.6发包人、监理单位召开工作会议,正常送达会议通知后,不能正常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迟到的,每人每次应缴纳违约金200元;未经批准缺席的,每人每次应缴纳违约金1000元。对上述情况,经缴纳违约金处理后仍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将向发包人及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建议或其他更加严厉的处罚建议。6.3违约条款执行程序6.3.1有关单位违反上述条款经调查属实,监理单位在工程协调会议上宣读并开出处理单,有关各方书面确认,抄送发包人备案。6.3.2每次处罚,施工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将违约金交清,监理单位每月底统计,发包人核实后才审批当月施工工程进度款。6.3.3监理单位每月向发包人提交违约金处理清单表,所收的违约金监理单位不得私自使用,主要用于奖励在各施工阶段能超前完成施工任务,或能及时按业主、监理单位要求做好工作的施工单位。6.3.4奖励评比暂按四个阶段进行:地下室结构、主体结构封顶、外墙排栅拆除、工程竣工验收。6.3.5奖励评比主要考核两方面内容,一是进度完成情况;二是对发包人、监理单位提出要求的落实完成情况。发包人、监理公司在每季度尾研究确定当季度的优秀施工单位和个人,并在工程协调会议上予以公布。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对各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对优胜者给予适当奖励。附件14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番基建办规章〔2016〕2号番禺区基建办工程项目银行专户管理试行办法为加强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番府[2014]1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一章银行专户的开立第一条211 中标单位在与我办签订施工合同前需在番禺区内银行机构设立中标工程项目的银行专户(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本工程项目资金的收付,中标工程的预付款、项目周转金、进度款(含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结算款均划入开立的银行专户,账户由施工单位和我办共同监管。为便于资金管理,中标单位开立专户的银行应与缴纳履约保证金银行一致。第二条施工企业是项目银行专户监管的责任主体,在开立银行专户时,需根据企业情况办理企业网上银行授权支付,或采用预留印鉴等银行账户管理措施,确保项目专户资金由施工企业内部审核后方可授权支付,落实对银行专户的管理责任。严禁把网银盾等证书介质或印鉴直接交由工程项目部管理。第三条施工企业开户时须向开户银行和我办提交书面授权书,同意我办有权查询专户资金使用情况,或由我办授权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授权开户银行每月定期向我办报送资金收付账单(包括收付款人、金额、支出用途、支出依据等)。第二章专户资金管理第四条施工企业必须对专户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确保专户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严禁挪作他用;且不得在专户上设定任何质押或其他与本项目无关的优先安排。施工企业须制定项目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内部流程,并在开立银行专户时把专户管理流程和企业审批负责人及用于该专户管理的计算机的IP地址报开户银行和我办备案。第五条工程款必须优先保障工人工资。施工单位每月须将上月经工人签名并经项目经理确认的工资清单报我办备查,并作为下一期请款的前提条件。工人工资由劳务公司、项目经理初审后报施工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发放。工人工资应每月足额发放,但在专户中开支的工人工资实行额度控制,每月支付工人工资总额占当月进度款的比率在10%(含)至项目人工费占合同总价百分比之间浮动,其中房建项目每月工人工资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当月进度款的25%,市政及其他项目每月工人工资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当月进度款的20%,超出部分由施工企业自行解决。使用现金直接发放工人工资的,必须由项目经理在工资表上签名确认报我办同意方可从专户提取现金,并由项目经理监督发放。第六条项目部使用专户资金支付工程发生的各项费用时,应提供供货合同、租赁协议、劳务合同、分包合同、发票或其它有效支付凭证,报施工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第七条211 当月支付的款项不能提供发票的,必须在下一个月份内提供,由项目部汇总并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审核签名后报我办,否则,我办将在下一月份支付时暂时扣回,直至提供发票等有效支付凭证后再支付。监理单位应认真核查进入工地的设备和材料的数量,发现与发票或合同不相符的应及时向我办报告。第八条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合同有关进度款支付比例和每月完成工程量的差额合理安排工程施工周转资金,用于解决工程进度款差额部分开支或项目零星开支。合同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含本数)的,施工项目周转金为合同价的20%;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10%计算周转金。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须将项目周转金存入专户中,由施工企业负责管理,专项用于本工程开支。不能使用转账方式支付的工程费用,由施工企业在施工周转金中自行解决。除工人工资个人账户除外,不得把专户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第九条项目部必须严格控制工程开支,避免不合理开支。在材料采购时原则上不予支付预付款,确需进行订货供应的,订金不得超过供货合同总价的10%。工程设备和材料要根据工程量和工程进度有序采购,避免不合理库存和影响资金周转。大宗材料库存量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工程进度的使用量,如采用一次性订货的,必须要求供应商按工程进度分批供应并按照每次实际供货数量分次支付货款,不得使用专户资金一次性采购大宗物资。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履行管理责任,根据分包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和分包合同付款条件进行审核支付。分包单位的订货款或设备租赁费用由项目部报施工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第十一条工程履约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存入指定的账户。工程进度完成50%后,若工程项目专户资金不足,施工单位可以向我办提出申请,经我办同意且施工单位提供等额的履约保函后,可以把保证金转入工程项目专户用于本工程建设。第三章银行专户的销户第十二条银行专户必须经我办书面同意后方可销户。第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经评审机构审定后,我办支付剩余工程款(扣除保修金),剩余工程款到账后,施工单位须在《番禺日报》和工地现场刊登清算公告,并在一个月内结清涉及本工程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欠款。清算完毕后,施工单位可向我办提出销户书面申请(说明已清算本项目全部欠款并承诺如再有涉及本工程的欠款由其承担一切责任),经我办书面同意,可以把专户内的剩余资金划至企业基本账户,并办理专户销户手续。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211 施工单位必须确保工程款用于中标工程建设,如出现项目不能按期完工、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或拖欠工程材料设备款等情况,我办将委托专业机构对专户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属于施工单位或项目部挪用工程款原因导致发生上述问题的,我办将按照挪用金额的20%扣减工程结算款,委托专业机构审计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在工程结算款一并扣回。第十五条监理单位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施工单位挪用工程款的,按照挪用金额乘以监理合同的监理费收费费率扣减监理费。第十六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弄虚作假挪用工程款,由我办报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本试行办法自2016年12月15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211 格式1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致:[项目业主名称]:根据贵方与[承包人名称]签订的[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第条(预付款)约定,[承包人名称]应向[项目业主名称]提交等额的工程预付款银行保函,具体数额元,以保证其忠实全面合格地履行合同的上述约定。我行[银行名称]受承包人委托,作为担保人,当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就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支付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款额,我行无权拒绝也不要求你方先向承包人提出此项要求,我行即依你方的通知支付前述款项给你方。我行还同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不改变,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工程完工后半年)止。出证银行名称:(盖章)出证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出证银行地址: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格式2(仅供参考)211 银行单位账户授权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行:鉴于本单位已与(以下简称业主单位)签订*****工程(工程名称)合同。现根据工程合同的要求,授权贵支行每月打印本单位在贵支行开立的工程资金专用帐户的单位明细帐单(包括收付款人、金额、支出用途等)于10日前提供给业主单位。帐户名称:帐号:未经业主单位书面同意撤消授权,本授权一直有效。本单位在此承诺:一、本单位已阅读《****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协议》的所有条款,清楚知悉协议所有内容,对相关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二、本单位为上述单位帐户的合法持有人,因本单位无权授权相关帐户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本单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贵行因此遭受的损失。三、本授权书所述相关帐户信息真实有效,因本单位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或不及时等非可归因于贵行的原因而产生一切的责任由本单位承担。四、本授权书一式三份,授权单位、被授权单位、业主单位各执一份留存。授权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年月日211 格式3: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致: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委托人]鉴于[受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受托人”)已中标,已(拟)与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就[项目名称]签订(下称“合同”)。鉴于你方(委托人)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均要求受托人通过经认可的银行向你方提交合同规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受托人履行合同责任的担保,且本银行同意为受托人出具本银行保函。本银行作为担保人在此代表受托人向你方确认承担支付人民币元(大写:)的担保责任,在你方第一次书面索赔通知书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行即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或理由。你方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多次要求支付,但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元(大写:)。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受托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力。本银行还同意:在你方(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工程完工后一年)内保持有效,并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不可撤销。未经本银行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银行名称:日期: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格式4:投入本项目的建设保障资金额度承诺书211 致广州市番禺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公室:若我方成为“*************工程“的中标单位,为满足施工进度的资金投入要求,我方郑重承诺,针对本项目的施工计划及工程进度款支付额度和支付期限等情况,承诺我方可以投入到本项目的建设保障资金数量额度为: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即¥(大写:)。投标单位:(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201年月工人工资帐户开户所需资料(仅供参考)尊敬的客户:为方便贵单位办理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请按以下要求提供开户资料:1、营业执照正本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2、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3、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1份)4、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注:授权他人办理开户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或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5、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份,开户银行提供)6、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7、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一式三份,银行提供)211 注意:1、所有证件均在有效期内或有年审记录2、所有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要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3、详细内容请看背面开户资料说明211 第五部分补 充 条 款96.补充条款96.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1)。96.2原则不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承包人确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发包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否则,按合同价款2%罚款,在工程结算时扣除。(1)新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与投标时所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专业一致且资格等级一致或更高。(2)不能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服务。(3)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96.3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会议或监理组织的每周例会,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出席,每缺席一人次罚款2000元。96.4若项目负责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工作态度差、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人员的资格、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综合素质;否则,每逾期一天按5000元计付罚款。96.5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要求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中明确配备的人员须到发包人处报到,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并且承包人需向发包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215- 承包人必须派出投标文件中列出的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本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承包人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相关管理人员,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4天。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将对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实施考勤登记制度,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因事离开施工现场两天(含两天)以上的,必须书面向监理工程师报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4天的,发包人将按照每天2000元的金额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处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4天的,发包人将按照每人每天1000元的金额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处理。发包人在施工现场设置考勤打卡机,对本合同中承包人承诺配备的人员进行考勤,考勤结果作为行政和经济处罚的依据。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每日填写安全施工日志备查;施工单位必须提交项目施工总结;竣工验收时,同施工日记一并提交存档。96.6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96.7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96.8通用条款20.3、49.5、58.10、59.3、87.3中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须按上述费用的2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96.9绿化工程要求(1)本工程所种植的树木土壤及树坑必须经发包人检查并认可,苗木要会同发包人专业人员、监理人及设计人进行选取。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种植,若擅自种植,不能达到发包人要求,必须返工重新种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215- (2)工程养护期间承包人要做好日常养护记录,每月中旬向发包人汇报养护工作情况,每月底接受发包人有关人员检查和监督,对养护中不合养护标准和实施细则的养护问题做到及时整改,若苗木缺失、因生长不良,规格小于原设计规格或死亡,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两周内补种或更换,如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处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补种或更换,补种或更换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3)绿化养护期间工作职责①为保证作业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符合行业安全作业规范,制订完善的、严谨的、详细的安全防护制度和措施,并严格遵守和执行。在实施养护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要穿着荧光衣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因任何安全防护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包括第三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②承包人负责本公司其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专业培训,做到遵纪守法、持证上岗。承包期内发生的任何事故(包括治安、交通、防火等安全案件和违反计划生育、劳资纠纷事件等),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③承包人从事绿化养护作业期间,如损坏城市公用设施,必须作价赔偿。承包人有保护其养护辖区内绿化苗木和园林设施不遭他人盗窃和故意破坏的责任。发生绿化苗木和园林设施遭盗窃和破坏的,由承包人负责恢复,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在养护作业期间不准乱停放机械、工具、材料,以免影响市容和交通安全;④承包人在绿化养护作业过程中的用水、用电、机械设备(运输车、吊车、路灯车、园林机械等)及有关各种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⑤承包人要做好抗台风等工作,如遇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花木损坏时,承包人必须无偿协助发包人做好灾后苗木的清理等工作,发包人根据实际清理工作情况给予承包人适当的补偿,新种植苗木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⑥日常的养护工作,承包人必须定点定人,并将人员名单报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备案。人员配备不少于:人(每5000平方米配备1人)。承包人要做好绿化养护辖区内的清洁工作,垃圾日产日清,保持绿地范围内没有纸屑、枯枝、碎石等杂物。因绿化养护、保洁工作存在问题遭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款2000元;⑦承包人若管理不善或错误操作造成花草、树苗损坏或缺失、死亡的,必须在5个工作内补种。如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发包人有权雇请他人处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⑧承包人对管养的绿篱要保持设计高度、上面平整、边角整齐、线条流畅、新梢8㎝以上必须修剪;-215- ⑨承包人要保证养护的乔木成活率达到95%以上。养护期满验收时,如属承包人责任造成乔木成活率低于95%的,按实际数量不少于原数量95%的棵数,每株按同规格同品种苗木的市场价3倍进行罚款。如遇如风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死亡的,苗木种植费由发包人负责。⑩关于保养期间出现突击性的检查活动,承包人要无条件配合做好养护与保洁工作。(绿化工程条款)96.10关于合同价款支付的特别约定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应由发包人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调整、价差、竣工验收进行的结算、质量保证金、最终清算款等,均须报送监理人审核盖章确认,且均以番禺区财政部门审定的结果为准,在发包人及承包人对该审定结果确认后,承包人按番禺区财政部门要求交齐所有单证后14天内支付。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如与本项约定有不同之处,以本项约定为准。96.11因征地拆迁等非承包人原因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签认,工期顺延,除按专用条款76.1对人工、材料或机械台班价格进行调整外,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有关风险费用承包人考虑在合同总价内。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如与本项约定有不同之处,以本项约定为准。96.12承包人须按《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番禺区加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番府〔2014〕106号)中的规定执行。-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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