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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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问答为满足企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2010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到北京等20个省区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以帮助进出口企业节约汇兑成本,降低汇率风险,有利于跨国公司优化汇率风险管理,有效减少货币错配。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不断扩大,企业可以更便利和低成本地使用人民币结算。 1、境内哪些地区的企业可以参加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的规定,已有20个省区市的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具体包括:北京、上海、广东、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2、企业参加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企业应在试点地区如实注册、真实出资、资信良好,具有国际结算业务经验,遵守财政、商务、海关、外汇管理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并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包括哪些地区?所有国家和地区。4、哪些交易项目可以以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试点地区的全部企业均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试点名单内企业可以以人民币进行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 5、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名单是如何产生的?由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推荐试点企业,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审定试点企业名单。6、北京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管理机构是哪里?北京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会同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商委、北京海关、北京国税、北京银监局进行管理。7、企业以人民币进行出口货物贸易结算能否办理出口退(免)税?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8、企业从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否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引起的跨境人民币流量和存量信息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9、企业从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否需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不需要。10、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时是否需要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不需要。11、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是否需要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不需要。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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