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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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页共5页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作者:张磊论文整理:胜法网论文摘要:既判力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主要是以其客观范围为核心.既判力客观范围是以确定判决中所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的,它涉及诉讼标的、判决理由、诉权等多项诉讼法学理论,是研究既判力理论必须经过的桥.在诉讼标的和诉权理论不断发展,判决理由进一步充实化的今天,对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深入研究也势在必行.论文关键词:既判力,客观范围,诉讼标的,判决理由,抵销抗辩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与诉权论和诉讼标的理论共同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三大抽象而又重要的基本理论.正如日本法学家兼子一、竹

2、下守夫所言"如果诉权论是关于诉讼的出发点的话,那么既判力可以说是关于诉讼终结点的理论."这个论断确切地道出了既判力在大陆法学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地位.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一旦确定,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对于当事人而言,双方都要受到判决的拘束,不得再就该判决的内容另行诉讼;对于法院而言,其也必须尊重自己的判断,不得随意改动或撤消判决,更不能做出与前诉确定判决相互矛盾的判断.这种前诉确定判决对后诉实质上的拘束力,就称之为判决的既判力.一般认为,既判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拘束力.其中既判力对当事人及法院所具有的拘束力即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3、既判力客观范围就是关于对那些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有拘束力的问题.换言之,既判力客观范围就是要研究在判决以后当事人诉讼行为受到哪些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的拘束,法院审判活动又受到哪些制约.一、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原则上限于判决主文中所作的判断,以确定的终局判决中经裁判的诉讼标的为限.由于诉讼标的有传统理论与新理论的区别,既判力客观范围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采纳的诉讼标的理论不同,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亦会随之发生相应变化.一般说来,采纳旧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较小;采纳新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则较大.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认为诉讼标的

4、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特定的,具体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在诉讼上具体表明其主张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即诉讼标的的识别.以原告所享有的实体法上的所规定的实体请求权为标准,实体上有多少个请求权就存在多少个诉讼标的,又称旧实体诉讼标的说.旧实体法说的既判力客观范围明确,不容易产生争执,而且对于法院和当事人来讲都是非常容易理解和掌握的.例如,如果原告基于租赁关系请求返还出租房屋,经法院判决败诉后,仍然可以根据所有权法律关系请求返还房屋,不受既判力的约束.按照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前诉判决的诉讼标的为租赁物返还请求权,而后诉判决的诉讼标的为所有物返还请求

5、权,体现为不同的实体权利,两诉的诉讼标的不同,因而前诉判决的既判力不及于后诉.第5页共5页新诉讼标的理论把诉讼标的的概念剥离了民事实体法,而从纯粹的诉讼法立场出发,利用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诉的声明来构筑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其意义在于,原告起诉时,只需主张其所希望的法律效果或法律地位,毋需就实体法上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为主张.因此,当不同的原因事实产生同一法律地位或效果时(即诉的声明),这些不同的原因事实虽然可能在实体法上构成若干请求权,但并不能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仍为单一.欲明确诉讼标的与既判力客观范围之间的关系,必须与一定时期的诉讼政策联系起来进行考察

6、.一定时期的诉讼政策,往往受到如下因素的制约:(1)司法者对民事诉讼目的的认识和理解,以及(2)对当事人程序保障程度.通过综合分析比较,笔者认为,新诉讼标的理论框架下建立的既判力客观范围更具有逻辑严密性,更能发挥既判力的价值.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传统的诉讼标的理论存在着缺点.即在请求权竞合时,不能合理地解释原告胜诉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与原告败诉判决的既判力客观范围之间不一致的现象.这是因为,在诉的竞合合并中,原告在诉讼上同时主张各种竞合的请求权,如侵权行为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或任意选择

7、其中的侵权行为返还请求权作出原告胜诉判决,或者就三个请求权同时进行判断而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在原告胜诉判决中,只有侵权行为返还请求权受到既判力的遮断而不得再行争执,其余的请求权则不受该胜诉判决的影响;在原告败诉判决中,法院必须就三个请求权全部进行判断并认为其均无理由时才作出败诉判决,因而既判力客观范围及于该三个请求权.2、新诉讼标的理论,更能体现既判力的价值.维护国家审判权统一,避免矛盾判决是既判力制度的首要价值.既判力禁止就同一纠纷先后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在传统诉讼标的理论下,实体法上不同的请求权就构成不同的诉讼标的.以实体法上不同的请求权,就同一的诉讼

8、标的物而先后提出请求,可以分别提起诉讼,不受既判力的拘束.例如,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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